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酒後駕車與機車騎士擦撞,酒測值每公升0.23毫克,雖然酒測值未達移送法辦的每公升0.25毫克,但已經發生酒駕肇事交通事件,因此移(函)檢察機關。
看到這則新聞微震驚,對於執法的嚴謹震驚(講這種話會被罵嗎
總之,酒駕標準很容易就達到,大家真的不要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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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標準值🔻
🔹行政告發:(有每公升0.02毫克的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刑法公共危險罪:(無勸導值)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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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
🔹初犯:
➜機車駕駛人:15,000~90,000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30,000~120,000元以下罰鍰
➜不論汽機車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2年
🔹再犯:5年內再犯第2次或以上
➜機車駕駛人:
第2次:9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汽車駕駛人:
第2次: 120,000元罰鍰(依最高罰鍰額處罰)
第3次:按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0,000元
➜不論汽機車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造成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不能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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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真的離家不遠,小編推薦喝完酒走路回家,順便吹個風醒酒
因為就算是騎腳踏車,酒駕也會被罰300~600元喔
有點距離的話,大家還是乖乖找代駕或搭TAXI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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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1項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第35條第3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35條第7項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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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罰金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駕駛喝酒且車輛滑行還不是酒駕嗎?】
明明喝酒了,酒測值也超標,而且人也在駕駛座上,這不是酒駕什麼才是酒駕?係金ㄟ,日前台東地院確實有這樣的一個判決,大卡車駕駛即使酒測值達0.45,且車輛亦有滑行的狀況,但最後也被判不構成酒駕而無罪,那關鍵是什麼呢?
🎸酒駕的責任,法條怎麼說
關於酒駕,可能同時會有行政罰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可以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違者吊銷駕照,這部分較無爭議,刑事責任可以看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這也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車輛熄火時,是否屬於駕駛行為?應採否定見解
刑法第185條之3的適用上,須符合「駕駛行為」、「動力交通工具」、「酒測值等三款事由」等三項要件,才會成立酒駕的刑責。動力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引擎動力為主的交通工具,所以卡車當然包括在內;酒測值0.45也超過標準,也沒什麼好說的;所以重點就在如何定義「駕駛行為」?
就「駕駛行為」我們的看法是,只要車輛處於熄火狀態,就不會此處的駕駛行為,所以也不會成立酒駕的相關刑事上責任。但法院目前也有不同見解,下面舉些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訴字第 214 號刑事判決認為:「然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應係指該動力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而為動作。準此,啟動引擎或馬達產生動力而移動,或於行駛過程關閉引擎、馬達,使該動力交通工具以慣性滑行方式移動,或未啟動引擎或馬達,利用地形陡坡順向下滑而移動,因均已在行為人可以控制或操控下,自屬駕駛行為。」所以在熄火的狀況下滑行,依然屬於本條的駕駛行為。
而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則認為:「是於一般車輛倘引擎尚未發動,或雖經發動而猶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或僅在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之公眾得以自由通行之場所時,自均不得認為與本罪『駕駛』行為相符。」所以在未發動引擎的情況下,就不會符合駕駛行為。
🎸適用在本案
兩則判決相比之下,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交上易字第 440 號刑事判決對於駕駛行為的定義較為限縮,認為熄火未發動引擎的情況下就不會被認定為本罪的駕駛行為。而我們也是贊同這樣的見解,因為車輛熄火時對於交通安全的危害性,遠比引擎發動時的危害性來得小多了,所以車輛熄火時所發生的損害,刑法不應加以規範與處罰。本件當下卡車是未發動引擎的狀態沿著坡道下滑,所以即使酒測值高達0.45的駕駛坐在內,駕駛的行為不會被認定為駕駛行為,因此不會成立酒駕的刑事責任。但這也不代表駕駛不會有任何責任,他仍可能有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責任。
酒駕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罰金 在 Sunny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跟朋友假日到酒吧來一杯tequila sunrise🌅
小酌過後,剛好錯過最後一班捷運😂
友人👩:「反正我家蠻近的,我就騎ubike回家囉~」
友人👱🏽♂️:「不行啦!這樣算酒駕吧?」
友人👩又說:「啊腳踏車又不是騎機車,沒事吧!」
然後兩人轉過來看著Sunny.....
#法律知識分享:
🚴♀️跟朋友小酌後,騎#youbike回家,算是「酒駕」嗎?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等情形,即成立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罪」。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傷亡,罰更重!)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像是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等。
但因為#腳踏車🚴♀️ 是用「人力」去前進的,所以不該當「動力交通工具」,因此不會成立刑法上「不能安全駕駛罪」!
⚠️不過!不代表酒後騎腳踏車完全沒有法律責任喔!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3條第二項規定,騎腳踏車如果經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因此,雖然喝酒後騎unlike ,不會有刑事責任,但還是可能有#行政責任!跟朋友小酌後,還是搭計程車最安全啦🙌 @ James Joyce Irish 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