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的屍體通報與檢驗流程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10)
籲請警政署統一全國相驗案件正確作法 並力挺基層員警依法通報衛生局行政相驗及落實篩檢
一、近日已發生多起民眾通報住家死亡案件,許多基層員警於缺乏專業奧援、防護裝備及隔離配套措施之情況下,聯絡衛生局均遭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派員行政相驗及採檢,員警最後落得獨自聯絡家屬、殯葬人員及報請司法相驗,甚至有多起遺體經法醫採檢後發現係陽性確診,#員警後續均未獲任何實質協助,發生不敢回家還自己找防疫旅館自我隔離之落寞情節,今日台灣實令人不可想像。
二、本會近兩日連續聲明,即在強調:「病死」或「自然死」案件,近期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依據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通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除非醫師認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方請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始為正辦。
三、然而,我國長期以來,#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界線混亂及錯誤,誤以為:「在醫院死亡」是衛生行政相驗,「在醫院以外死亡」就是檢警司法相驗,指揮中心昨天說明會更表示「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諸種錯誤紊亂體制,導致基層員警無所適從。此種紊亂錯誤在承平時期,檢警從未推辭,盡力支援,然而時至今日疫情爆發階段,#錯誤作法已造成巨大防疫破口,不應繼續容忍,否則將釀成重大災害。當前各地大量「死後確診」案例,多是在醫院以外死亡,基層員警通報衛生局後,均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行政相驗,只能報由檢警司法相驗,現已 #釀成遺體及遺屬採檢疏漏及空窗期之巨大防疫破口。警政署基於全國警察首腦,應儘速正視解決,並提供基層警察有力奧援及執勤後盾。
四、本會得悉,今(10)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與警察局已開始正確執法,衛生局於接獲轄區新店分局通報民眾住家死亡案件後,迅即派員前往行政相驗及檢查,#員警於完成階段任務後便已撤離,雙方合作達成 #有效即時防疫作為,正確執法應予肯定。本會 #籲請警政署儘速確立正規行政相驗程序,通令全國警察局落實辦理,確保基層員警能有效及安全執法,不受無端推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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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本粉專連續2日轉貼的
劍青檢改聲明(110.6.8):https://bit.ly/35gFaER
劍青檢改聲明(110.6.9):https://bit.ly/3cv4Dy3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醫療法施行細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主管機關的怠惰與消極,以及遁入司法相驗的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9):
大量猝死案件均係病死(且可能確診) 請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
今(9)日下午,防疫指揮中心針對記者提問「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指揮中心表示「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似仍有有待澄清之處,本會回應如下:
一、本會昨日聲明重點在於,大量疑似罹患新冠肺炎病死案件,未經衛生局指派醫療機構採取「正規行政相驗程序」,未先「釐清病死」以及「查明確診」與否,即推由警察向地檢署檢察官報請司法相驗,導致巨大防疫破口,包括法醫PCR採檢結果出爐時間需時2到3天,等待期間造成遺屬及接觸者均未予匡列隔離之空窗期,甚至未予全面篩檢遺體便直接發還遺屬,可能隱藏許多從未發現的確診黑數,而 #遺屬和接觸者便在不知情下繼續傳播,此等 #防疫破口應即時防堵,並非為檢察官自身安危發出呼籲,特此聲明。
二、按司法相驗,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指檢察官針對「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案件應從速相驗。「猝死」案件並非當然由檢察官司法相驗,因為「猝死」如同「驟逝」,僅係描述死亡現象的口語說法,並非判定司法相驗或行政相驗之法定死亡原因。實務上,「猝死」絕大多數就是病死,可能基於心臟病、心肺衰竭或重大急症致死。近日北投一家三口死亡案件、內湖電視台記者猝死案件案件等,均可歸類為猝死案件,然 #事實上均係病死,且 #經PCR檢驗後更係因罹患新冠肺炎確診之死者,此類案件已愈來愈多。以台北地檢署近三周回溯統計,累計7件「疑似」罹患之司法相驗案件中,竟然就以PCR採檢出3件確診個案,數量比例之高,令人驚愕!此類案件本應由衛生局派員到場進行「正規行政相驗程序」,並查明確診與否,方能截堵疫情擴散。
三、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有效指揮各地衛生局,回歸行政相驗優先原則並落實篩檢,依據我國法律,疫情擴散期間,呈現「猝死」外觀之病死或自然死亡案件,均高度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此即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如醫師認為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再由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進行司法相驗,此際既有他殺或意外等「非病死」或「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情況,自當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前往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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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 劍青檢改聲明(110.6.8)-本粉專轉貼:https://bit.ly/35gFaER
- 「死後確診」陸續上報,以及指揮中心日日直播的幹話與消極:https://bit.ly/35gFaER
醫療法施行細則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檢察官和警察群組以及臉書全面炸裂,個個怒火衝天。原來是好幾件「死後確診」陸續上報,以及指揮中心日日直播的幹話與消極。
病死遁入「司法相驗」(偵查資源虛耗,檢察官與刑事警察取代衛生主管機關)這凸顯兩個問題,也是我狗吠火車很久的:
1. 長期以來佔據國家大量預算資源的中央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擺爛不作為,卻很會作秀誤導全民造神。(相較下司法預算少的可憐,這在《扭曲的正義》第二章已經談過)
2. 前端的匡列與篩檢出了大紕漏,社區內應該還有很多黑數。」
以下引自陳宗元檢察官 @Perseus Chen 認真看幹話記者會的摘要:https://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5132698910878&id=1834134371
「昨天劍青發聲明,
說明死後確診太多,
而且確診檢驗太慢,
檢警恐無法避免被傳染,
希望可以釐清行政與司法相驗,
衛生局能到場協助,
如果可以,也要排到疫苗。
今天記者會沒有特別回應,
只有以下的回答稍微提到檢察官。
https://youtu.be/HuintRs4VBg?t=2083
以上影片為記者會該提問之處。以下逐字稿;
問:針對全台猝死個案有沒有想要一律做PCR採檢?
答:#現在並沒有,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
我想檢察官在上面也會很小心的注意處理相關事宜」
(??????)
所以外勤檢察官是金剛不壞之身,不用打疫苗(不在優先之列)就可以對抗病毒?
以下為林容萱檢察官 @林盧比 的公開貼文描述實務第一線現場與評論:
https://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79311665434821&id=100000680936664
「看來就是覺得檢仔天生有cov 抗體就是了(大不了之後多招考新人?!),偵查外出相驗的風險有夠高,不一定每個地方都有經費購買充足的防護衣等配備,只好大家自己保重......」
以下為林達檢察官 @林達 對於中部一件相驗「死後確診」案的公開貼文建言:https://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8297914476824&id=742386823
「這個案件,我看起來,台中市衛生局也沒有派醫師或任何人員到場,就由警察報檢察官和法醫去驗。
我覺得,依照我們劍青檢改昨天聲明,基於行政相驗先行及防疫期間確診與否的釐清優先之原則,警察應該先通報衛生局,由衛生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派醫療機構人員去現場,確認是否病死,以及查詢是否確診而死,然後再由該專業醫師判定可否開得出病死的死亡證明書,如果認為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才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請警察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
透過衛生局第一時間的介入,才能夠更快速的補上這個防疫破口。
我也希望我的警察臉友,在值勤時,應該更注意上述法條和行政相驗優先原則的正確做法。如果防疫專線或衛生局不理你,那就請你記錄下來,直接向您的上級反映回報,讓這樣不對的事情能夠持續反映上去,因為未來這樣的案件會愈來愈多。
警察先進,你們自己的權益和正確執法的義務,也要靠你們自己去爭取。」
醫療法施行細則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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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危的生命,在經歷一場急救之後,被留了下來,但是不知道那算不算是幸運。
除非病人在昏迷前,同意拔管,一旦陷入昏迷之後,沒有人可以拆除這些維生設備。拔不掉的管子,對病人的疾病沒有幫助,也可能是醫療資源的浪費。1月26號通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同意在某些條件下,可以撤除心肺復甦術,也就是所謂的拔管,不過卻面臨了幾個難題。
根據規定,在拔管之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先經過兩名醫師判定為末期病人,再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親屬一致簽名同意,最後由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才能實施。
醫療界樂見此法的通過,但是普遍認為難以執行。
在插管之後,到拔管之前,施行細則如何擬定?這個社會還需要更多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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