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憲政體制,究竟怎麼走到今天的?】
1988 年 1 月 13 日,副總統李登輝宣誓就職總統。
但那天晚上,沒有人戴著歡欣的容顏,就連李登輝自己也是。
因為他是接替猝逝的蔣經國總統。
而接下來他將面對的,是黨內爭鬥與反對勢力的驚濤駭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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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蔣家時代的政治情勢
當時的政治局勢並不穩定,全國籠罩在一片不安的情緒中。在長期的蔣家主政後,第一次在權力核心出現了空缺。
「台灣究竟會變成怎樣,當時根本完全看不出來。」李登輝後來在自己的書中寫道。
儘管取得一些國民黨大老的支持,各方勢力卻是虎視眈眈,覬覦著權力與地位。
但近乎孤立的李登輝,仍成功抓住了一次機會,穩固政權,也奠定了後來台灣民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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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確定的年代,響起改革的號角
1990 年 3 月,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案,自行延展增額代表的任期,引爆「野百合運動」。李登輝接見學生代表,並同意「四大訴求」,開啟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改革。
李登輝先是召開「國是會議」,展開朝野政黨協商。隔年,公告廢止臨時條款,解凍了憲法。
國民大會也通過第一次修憲案,確定第二屆中央民代的選舉方式,終結了「萬年國會」。
第二次修憲,省長及直轄市市長改為民選,推動地方自治制度;第三次修憲,確立總統副總統公民直選,落實國民主權的原則。
第四次修憲,完成「精省」,立法院對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的同意權,也被改成倒閣權;第五次修憲,由於涉及國代延任,再度引起「自肥」的質疑,部分內容因而被釋字第 499 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隨著國大正當性的流失,第六次修憲將國大改為「任務型」。
這六次在李登輝任內的修憲,除了充實基本國策並建立弱勢保障制度外,也帶著台灣從「威權」轉向「民主」。
但事情還沒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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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的意義,在於為當代的人民服務
經歷七次修正的憲法,不是沒留下問題。
有人說,第四次修憲讓總統自行任命行政院長,總統因此「有權無責」,而行政院長「有責無權」。
也有人質疑,第七次修憲確定的「修憲程序」,為後來可能的修憲設下過高的門檻。
李登輝總統曾帶給台灣珍貴的改革契機,隨著時空轉移以及他的離開,修正可能的問題,成為我們這一代人肩負的使命。
究竟,目前的台灣還遇到哪些憲法問題?
當前的憲法,又符合國家的現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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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99號解釋 在 愛信任-劉世芳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相愛是人權,2019年5月立法院通過婚姻平權,這一步走得非常艱苦,而且仍有很多溝通尚待努力;當時為了法案名稱、法律用語不抵觸宗教界對婚姻名詞的堅持,所以法案的名稱很怪奇,叫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也在立法院辛苦地完成三讀,保障平等的同性婚姻權利。
未來,還有很多社會對話要持續交流溝通,世芳更要衷心感恩高雄許多宗教領袖的聆聽和理解,讓溝通管道順暢,而不是疏離和隔閡!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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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大代表修的憲法,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20 年前的今天,新黨發動遊行,抗議國民大會代表自行修憲延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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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多久,自己決定?
1948 年,面對「中國共產黨」軍隊勢力的擴大,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隔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為了彰顯所謂的「法統」,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國的主權,代表中國各省的民意代表始終沒有改選。
隨著時間過去,「反攻大陸」從偉大的志向漸漸變成遙不可及的夢想,而國大代表透過修正《臨時條款》的方式擴權,也逐漸讓人民產生反感,最終在 1990 年導致「野百合學運」的爆發。
學運過後,中華民國開啟了修憲工程,傾向於廢除國民大會,但當時修憲權掌握在國民大會手上,經歷四次修憲後,可能是修憲成癮,1999 年第五次修憲,國民大會竟然以「選制改革」為由,強行通過新的《憲法增修條文》,以銜接第五屆立法委員的改選,足足讓第三屆國代任期延長了 2 年多,引發了「國大自肥」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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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修憲了,還會違憲?
在現行法律秩序的架構底下「憲法位階」具有「最高性」,也就是 Boss 等級,而《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都是「憲法位階」的規範,那麼邏輯上《憲法增修條文》不可能「違憲」,畢竟沒有人會自我矛盾。
(剛剛滑了一下 Facebook 逛了某些社團,這個結論我先收回。)
然而,大法官在 2000 年作出釋字第 499 號解釋,宣告 1999 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違憲失效,倒退回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舊條文。
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提到,國民大會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和《憲法》一樣都在「憲法位階」,但是某些在《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並屬於「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條文,如果放任《憲法增修條文》隨意更改,《憲法》所樹立的秩序就會被破壞。
舉例來說,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等規範,讓我們的財產、自由能夠被保障,不被政府隨意侵奪,而關於「國民主權原則」的規定,也讓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政府不能違背人民意思而行為,這些都是《憲法》用來建立秩序的基礎,如果被更改,將會對國家秩序產生重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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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民主自由的守護者
大法官也提到,除非是國家遭遇重大變故,而不能實施改選以反映民意,否則民意代表無故將自己的任期延長,已經違背了選民的託付,也違背「民意代表的權限直接來自於國民託付」的「國民主權原則」。
除了上面提及的理由以外,國大代表在這次的修憲,也明顯有議事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大法官因此宣告 1999 年的《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憲法》的某些基本原則,是維持我們現在民主自由生活的基礎,這樣的規範即便是「代表民意」的國大代表都無法隨意改變,「公投」也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只有堅持這些基本原則,即使哪天我們淪落成少數,也不會成為被國家拋棄的一群,也讓我們永遠有權決定國家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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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山中傳奇
1990 年代由於國民大會掌握修憲權、立法院掌握立法權,兩者的權力衝突也成為關注的焦點,當時最經典的衝突,是立法委員罵國民大會「垃圾」、國大代表也反咬立法院「蟑螂」,被形容「蟑螂與垃圾的大戰」,甚至立法院威脅「刪除國民大會預算」、國民大會揚言「修憲廢除立法院」作為報復。
不過,這一切也隨著第六次修憲國民大會自廢武功改成「任務型國大」、第七次修憲任務型國大「自宮」廢除國民大會,「蟑螂與垃圾的戰爭」也隨之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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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公投?該當《公投法》第2項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嗎?
3.針對中選會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提案之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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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Q.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宣告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修憲程序違反議事法則,
實質內容違反下列何項原則,應屬無效?
A)國民主權原則
B)民主原則------------------------正解
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及當時適用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瑕疵已達明顯重大程度,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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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原則??
如果題目問的是:延長任期的話,才是選 國民主權原則。
請問我的說法正確嗎?
看到499號直覺就是國民主權...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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