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出將作為中天換照法令依據之一的「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一般頻道換照審查評分表」修改,大幅提高自律機制的占分比,引發爭議。NCC法制作業,想要先上車後補票,是NCC超前尚未立法的草案偷跑,更別說當做不換照的依據極有疑慮。
自103年換照以來,中天身上現在掛了獨立審查人以及倫理委員會兩項要求,然查法規104年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獨立受理觀眾申訴的自律機制,108年「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18條才規定應設置獨立編審制度及自律機制,放進營運計畫。從時序來看,外界所說的六年未履行附款,更可能是六年NCC都沒有找到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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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的衛廣法要求自律機制應該只有觀眾申訴,至於獨立編審的機制,草案尚未通過。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要求附款要有「#正當合理關聯」,用一般人聽得懂的話,#法律要先規定必須考慮某種要求,#才能拿到一份執照、許可,NCC方可把這個要求當成附款,相當於「留校察看」。今天法律根本沒有這個要求,NCC把其當作附款已經是可議、選擇性附加中天獨立審查人,其他業者沒有,更是可議、今天要以這個理由換照的話,等於在數學課上考英文,而且還是英文課沒教過的東西,沒考好,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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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時序來看,主管機關的權責就很清楚了,但NCC一直故意裝糊塗,以媒體專業、自主之名出手,倒也能博得一些支持。前委員翁曉玲講得含蓄,說是「#莫把家規當法規」,認為過去NCC一直用附款要求自律內控,但行政處分上短短的一句話,業者難以遵循,應該做成書面行政指導的準則明確要求。翁前委員是媒體學者出身,對於媒體專業多了一份堅持,然而從法治主義的角度出發,自律和內控機制是業者的組織自主權,如果沒有法律授權,可以這樣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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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491號闡明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要求人民,應該意義好理解、受規範者能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確認,現NCC以審查評分表加重自律、內控的比重,但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依據在哪裡?光憑處分上簡單的文字,連翁前委員都覺得有所疑慮,要拿來當不換照的依據,還能說中華民國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嗎?NCC的獨立前提是依法,遲到六年都沒有完備的法制依據,用來當作扼殺言論自由的令箭,萬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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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國家應該要有法治國家的底線
#我這個當老師的最恨沒有公平的評量標準#還量身打造咧
釋字491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大代表修的憲法,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20 年前的今天,新黨發動遊行,抗議國民大會代表自行修憲延長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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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多久,自己決定?
1948 年,面對「中國共產黨」軍隊勢力的擴大,中華民國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隔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為了彰顯所謂的「法統」,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國的主權,代表中國各省的民意代表始終沒有改選。
隨著時間過去,「反攻大陸」從偉大的志向漸漸變成遙不可及的夢想,而國大代表透過修正《臨時條款》的方式擴權,也逐漸讓人民產生反感,最終在 1990 年導致「野百合學運」的爆發。
學運過後,中華民國開啟了修憲工程,傾向於廢除國民大會,但當時修憲權掌握在國民大會手上,經歷四次修憲後,可能是修憲成癮,1999 年第五次修憲,國民大會竟然以「選制改革」為由,強行通過新的《憲法增修條文》,以銜接第五屆立法委員的改選,足足讓第三屆國代任期延長了 2 年多,引發了「國大自肥」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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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修憲了,還會違憲?
在現行法律秩序的架構底下「憲法位階」具有「最高性」,也就是 Boss 等級,而《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都是「憲法位階」的規範,那麼邏輯上《憲法增修條文》不可能「違憲」,畢竟沒有人會自我矛盾。
(剛剛滑了一下 Facebook 逛了某些社團,這個結論我先收回。)
然而,大法官在 2000 年作出釋字第 499 號解釋,宣告 1999 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違憲失效,倒退回 1997 年第四次修憲的舊條文。
大法官在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中提到,國民大會制定的《憲法增修條文》和《憲法》一樣都在「憲法位階」,但是某些在《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並屬於「規範秩序存立基礎」的條文,如果放任《憲法增修條文》隨意更改,《憲法》所樹立的秩序就會被破壞。
舉例來說,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等規範,讓我們的財產、自由能夠被保障,不被政府隨意侵奪,而關於「國民主權原則」的規定,也讓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政府不能違背人民意思而行為,這些都是《憲法》用來建立秩序的基礎,如果被更改,將會對國家秩序產生重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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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民主自由的守護者
大法官也提到,除非是國家遭遇重大變故,而不能實施改選以反映民意,否則民意代表無故將自己的任期延長,已經違背了選民的託付,也違背「民意代表的權限直接來自於國民託付」的「國民主權原則」。
除了上面提及的理由以外,國大代表在這次的修憲,也明顯有議事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大法官因此宣告 1999 年的《憲法增修條文》違憲。 《憲法》的某些基本原則,是維持我們現在民主自由生活的基礎,這樣的規範即便是「代表民意」的國大代表都無法隨意改變,「公投」也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只有堅持這些基本原則,即使哪天我們淪落成少數,也不會成為被國家拋棄的一群,也讓我們永遠有權決定國家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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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外篇:山中傳奇
1990 年代由於國民大會掌握修憲權、立法院掌握立法權,兩者的權力衝突也成為關注的焦點,當時最經典的衝突,是立法委員罵國民大會「垃圾」、國大代表也反咬立法院「蟑螂」,被形容「蟑螂與垃圾的大戰」,甚至立法院威脅「刪除國民大會預算」、國民大會揚言「修憲廢除立法院」作為報復。
不過,這一切也隨著第六次修憲國民大會自廢武功改成「任務型國大」、第七次修憲任務型國大「自宮」廢除國民大會,「蟑螂與垃圾的戰爭」也隨之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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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歷史上的今天 #中國 #反攻大陸 #法統 #中華民國 #國民大會 #立法院 #蟑螂 #垃圾 #傑出的一手 #台灣 #法律 #憲法 #大法官
釋字491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5
📝特別權力關係整理📝
一、特別權力關係的特徵
(一)義務不確定性(概括支配關係)
(二)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三)國家對之有懲戒權
(四)無救濟權或僅能透過行政體系內部救濟
二、我國特別權力關係的突破之實務見解整理
🚹對象🚹:公務員
📚釋字📚:187、201、243、298、312、323、338、491
🔍內容🔍: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身分上重大影響可行政爭訟
🚹對象🚹:大學生
📚釋字📚:382、684
🔍內容🔍: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皆可(大學以外僅限退學或類似處分)
🚹對象🚹:軍人
📚釋字📚:430、459
🔍內容🔍:申請續服役遭駁回、體位判定不服
🚹對象🚹:受羈押之被告
📚釋字📚:653、654、720
🔍內容🔍: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律見知受監聽、錄音違反比例原則
🚹對象🚹:受刑人
📚釋字📚:681、691、755
🔍內容🔍:假釋被撤銷、駁回
🚹對象🚹:會計師
📚釋字📚:295
🔍內容🔍:覆審相當於訴願,可提行政訴訟
🚹對象🚹:老師
📚釋字📚:462
🔍內容🔍:教師升等
三、考題觀摩
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⑴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1/3時執行扣考;⑵自訂執行扣考時數;⑶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一)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二)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05司法官節錄)
📌解題關鍵📌
私立大學、J684、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特別權力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