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遞】
最高行政法院近日對外公開之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其對於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該公務員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之爭議進行討論及決議。此一爭點主要涉及若將公務員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是否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上請求權遭受損害。採取否定說之見解認為考績丙等評定既未改變公務員身分,故其僅能依依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然而主張肯定說之理由在於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將使該名公務員無考績獎金,甚至不能領取年終工作獎金,也不得辦理陞任、三年內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未來三年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等諸多不利之後果,對於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及陞遷權有所影響。
決議最後採取肯定說之看法,認為若公務員經評定年終考績列丙等,其得提起行政訴訟求為救濟。蓋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此外,肯定說見解亦提到司法院解釋已逐步解構特別權力關係,例如司法院釋字第684號解釋針對學生之部分,已揚棄「重大影響」標準,改採「權益侵害」之標準。故本決議之爭議,應繼此號解釋意旨予以承認,以達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意旨。此決議結論對於公務員之權利保障可說又更向前跨一大步。
月旦知識庫「考績丙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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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知識庫「考績法」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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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讀文獻】
1.嘻,異哉,所謂「丙等考績」非行政處分!──保訓會九十九年度公申決字第○二六一號再申訴決定書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六號判決評釋/李惠宗,月旦裁判時報,11期,2011年10月,5-18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71325
2. 公務人員二○一○年考績法修正草案與制度基本問題/林明鏘,月旦法學雜誌,184期,2010年9月,114-123頁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34513
【相關書籍】
1.行政訴訟法/陳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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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100年1月17日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
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
,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六六
七號解釋參照),而此項救濟權利,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
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
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
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
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本
院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參照)。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
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
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
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
(本院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
另聲請人之一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
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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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一份很重要的解釋!!!
超多協同意見書
大家努力k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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