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故事 StoryStudio,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980年代逐步民主開放後,台灣迎向政治狂飆的年代, 那些歷史重要時刻的政治金句,有的震攝人心,有的荒唐可笑, 卻也見證了台灣自由民主發展的歷程。 (直譯:我們在跟風拍猜聲音影片) BTW,以嫻熟台灣史聞名的亮衡這集表現實在是... BA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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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釋字784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剛剛錄完行政法總複習的第一節,講到第一篇的重點:
1、公務人員的救濟(釋字第785號)
2、有關學生的行政爭訟(釋字第382、684、784號)
3、教師的法律關係、學校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
4、一般法律原則的命題重點: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5號裁定!
不過,上課沒有聽眾上課,自己一個人講課,還真不習慣!
釋字784 在 故事 StoryStudio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980年代逐步民主開放後,台灣迎向政治狂飆的年代,
那些歷史重要時刻的政治金句,有的震攝人心,有的荒唐可笑,
卻也見證了台灣自由民主發展的歷程。
(直譯:我們在跟風拍猜聲音影片)
BTW,以嫻熟台灣史聞名的亮衡這集表現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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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亮衡、耀霆、彥伶、芋頭、呂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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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釋字784 #學生可以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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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45 學生被記過為什麼要釋憲?
02:33 學生以前不能告學校?
04:18 反對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5:19 支持釋字 784 的人怎麼說?
06:24 我們的觀點
07:56 提問
08:31 掰比
【 製作團隊 】
|企劃:羊羊
|腳本:羊羊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永鴻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784號解釋:http://bit.ly/2S5BEb0
→ 張〇〇案聲請書:http://bit.ly/2r35G3Q
→ 傅如君案聲請書:http://bit.ly/2S7CBiP
→ 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http://bit.ly/34ynTnE
→ 784號解釋文的五件事:http://bit.ly/2r86EMk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4號解釋摘要-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http://bit.ly/2SaOiFk
→ 【釋字784】推翻釋字382!不只是退學,學生只要權利受侵害就可以救濟?:http://bit.ly/2sH620I
→ 法律白話文》校園裡的翹翹板: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http://bit.ly/35zRluT
→ 學校裡的特別權力關係,有多特別?:http://bit.ly/38RPCmw
→ 釋字第684號解釋:http://bit.ly/2M8PFRd
→ 釋字第382號解釋:http://bit.ly/2PyNmJu
→ 台灣報 王瀚興/釋字784號是鬆綁學生訴訟權 還是貓放老鼠? 百家樂:http://bit.ly/2S3vF6r
→ 「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http://bit.ly/2rXkGAN
→ 大法官釋字784號 教部:更能保障學生權利:http://bit.ly/34uTC95
→ 法院介入、教官退出 釋字784後 誰護校園秩序:http://bit.ly/2tv0qa8
【 延伸閱讀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臉書貼文:http://bit.ly/2M5DSDp
→ 【極憲解析】特別權力關係何時才能掃進歷史的塵埃?(釋字第736號解釋評析):http://bit.ly/2EtaLFV
→ 因病補考成績打7折!釋字784申請人傅如君從國中到大學的釋憲之路:http://bit.ly/34txP1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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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年金改革之後第一號解釋、4位新任大法官加入後第一號解釋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29189號
解釋爭點
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解釋文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
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
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
解釋應予變更。
理由書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之學生,因其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
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
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
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
。聲請人一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
,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聲請人傅如君(下稱聲請人二)原為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學生,於103年1月該校舉
辦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定期評量時,請病假而未參加其中一日之評量,後參加補考。
依101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之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下稱成績評量辦法)第15
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過部分7
折計算」,聲請人二嗣於接獲成績通知單(下稱系爭成績評量)後不服,認成績折算部分
無明確法律授權,應屬無效,循序提起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01號
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7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依據系爭解釋
,認定系爭成績評量並非行政處分,駁回其訴。聲請人二復提起再審,迭經最高行政法院
104年度裁字第48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及同院同年度裁字第934
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因認確定終局裁定二及三所適用之系爭解釋及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
第2款,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1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
權等基本權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按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
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本院釋字第503號、第741號、第
742號、第757號及第774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人一及二因確定終局裁定一至三引用系
爭解釋作為判決依據,致未能獲得救濟。核其聲請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上開二聲請
案有其共通性,爰予併案審理,作成本解釋,理由如下: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
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
一、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各級學校學生基於學生身分所享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或基於一般人民地位所享之身
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或財產權等憲法上權利或其他權利,如因學
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受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以尋求
救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有不同。
系爭解釋以人民受教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學生因學校之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
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其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於用盡
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因其學生身分而受影響。惟如學生所受
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
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
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為,係包括行政處分與其他公權力措施。惟學校對學生所為之
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
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
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系爭解釋應予變更。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
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
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
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
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
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二、不受理部分
聲請人二請求解釋成績評量辦法第15條第2款違憲部分,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該
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此部分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蔡宗珍
(楊惠欽大法官迴避審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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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133.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71993745.A.D5B.html
※ 編輯: ejrq5785 (218.166.133.58 臺灣), 10/25/2019 16: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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