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是個單親媽媽,每天努力工作賺錢照顧兒子阿誠,但因為太過拼命,導致阿美過勞而昏倒。
在救護車緊急將阿美送往醫院的途中,竟然有一輛汽車持續阻擋救護車行徑的路線,導致救護車無法在最短的時間內將阿美送達醫院,最後,導致阿美留下不可逆的傷害。
我們都知道聽聞救護車警笛聲必須快速讓道,但如果沒有讓道,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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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最近除了急診室暴力外,阻擋救護車運送、抬棺包圍醫院讓病人無法順利接受治療等事情也時常發生,常在思考法律要怎麼修正才能保障病人及醫護人員的權益,所以特地向台北大學的刑法教授鄭逸哲老師請教,受益匪淺。
鄭老師認為醫療法在103年修正時是以公共危險罪的角度來立法,但是在規範態樣上過於狹窄,既然是公共危險罪的立法,那保護範圍就應該跟公共有關,所以「第三人的就醫權」才是本罪的保護目的。
經過與鄭老師的會談後,我了解到現行醫療法第106條可能不足的地方就在於與刑法上的傷害罪、毀損罪及強制罪等高度重合,往往不能充分發揮效果,所以在法條設計上應該以「妨礙醫療行為」為規範對象才能夠充分達到公共危險罪的立法目的。
條文設計上就以「妨害醫療人員醫療進行者」為構成要件,並加上「妨害救護運送或醫療機構運作」,另外考量到現在常發生的醫療暴力行為,在第二項中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當作加重事由,以加重刑責。
希望藉由上述的修法能夠進一步保障病人及醫護人員的安全,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醫療環境才能夠有良好的醫病關係,這也是我在任職期間內兢兢業業持續努力想要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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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快遞】
賴男去年駕駛保時捷等紅燈時,有救護車載女性傷患就醫,賴男未禮讓救護車先行,過程中救護車駕駛員多次按喇叭及以擴音器請賴男讓道,賴男仍不移動,惡意阻擋救護車優先通行約40秒鐘,檢方依妨害公務罪起訴。
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一審法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7月,緩刑3年,需繳公庫300萬元,上法治教育3場,台中高分院今改判他徒刑6個月,需繳公益捐50萬元,供義務勞務60小時,上3場次法治教育,全案定讞。
【參考文獻】
‧陳子平,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與妨害自由罪等,月旦法學教 室,124期,2013年2月,60-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