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跟我一起死?讓我們永遠在一起…】
▌故事是這樣的
「求妳不要跳…我還不想死!」哥倫比亞一名10歲的男童,因為被媽媽抱著跳橋自殺,在橋上苦苦哀求她不要跳,還拼命抓住橋邊鐵杆試圖拯救自己的生命,無奈最終仍因為敵不過母親的力氣,被媽媽抱著一躍而下。(摘自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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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欠下大筆債務,因此想帶著10歲的小孩尋死。可以推定媽媽是為了不讓男童繼續辛苦的活在世界上,這讓小編想到日劇《Unnatural》的三澄美琴說的:「那真的是擔心嗎?在我聽來,只是把孩子當作自己的所有物。他們不明白孩子跟自己是互相獨立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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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言歸正傳,這個故事當中,媽媽無庸置疑是犯殺人罪,只是沒有追訴的可能,但如果小男孩是同意這樣做的呢?
▌得到別人同意然後殺了他,何罪之有?
今天我們來介紹 #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 跟 #阻卻違法性之承諾。
在這之前,如果你完全不懂刑法在幹嘛,可以先服用這篇:
📍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
https://buff.ly/2FqOS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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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是有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的,但「得被害人承諾」卻不在法條規範中(可能是立法者覺得你用膝蓋想就知道就不多說,對不起我亂揣測先人之意,所以國文選擇題就不要叫我選作者要表達什麼好嗎?),不過我們有一句法諺是這樣說的:「自願不發生不法。」因此,將上面說的那個稱為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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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談比較單純的「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在刑法裡面,有些構成要件設計的方式就是以「被害人不同意」作為基礎,也就是說你要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才有可能成立犯罪。比如 #竊盜罪、#強制罪、#私行拘禁罪,一定要違背被害人意願才能說構成要件該當,而這類型犯罪的「同意」只要有意思能力就夠了;有些則是要以「被害人同意」作為基礎,比如 #準強制性交罪、#詐欺罪(必須要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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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阻卻違法性之承諾」呢?首先我們要先認識到阻卻違法的概念其實是 #利益衡量的結果,雖然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因為我們可能有一個比犯罪結果更值得保護的利益,所以可以推翻整個犯罪。而這個利益就是「#自我決定權」,簡單說就是你可以選擇自己要不要被刑法保護。然後我們會去衡量你做的這個「決定」,有沒有高於我們要保護的利益。而對於承諾的要求也比同意的要求還多跟高(就像婆婆對兒子的女友跟老婆的差別!)比如我們要求這個承諾要具有 #真摯性,必須要是一個心智成熟、了解捨棄法益保護的後果,原則上我們都是尊重的。也就是說,如果是小孩、精神病患就不被承認,像這個案例裡面10歲小孩即使說「帶著我一起跳」也還是不可以。另外,被處分的法益也要是法律允許處分的,繼承了德國法的法律概念我們並不認為生命、重大身體法益(比如不能答應讓別人把你的眼睛挖出來)是可以處分的,所以即使小孩是一個22歲的畢業生,也不能因為不想面對未來要別人殺了他,「別人」是會犯罪的,#刑法第275條 就有針對這樣類型的殺人罪作規定。
▌最後想稍微提一下在台灣的話,這對母子的情況有什麼解套的辦法嗎?
我們的身分法基本的思維是不要債留子孫,因此我們的繼承是採 #限定繼承制,也就是原則上你是不會需要幫你的「被繼承人」擦屁股的。(今天講的前提都是在你的上一代不是跟黑道借錢,道上的規矩如何小編不知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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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如果想要多了解的話,小編特地在下面眾文章中把這篇拉出來,歡迎看看這篇:
📍蔡孟翰|父債一定要子償嗎?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https://buff.ly/2IzSgB0
▌你想要的,法白都幫你準備好了!
📍江鎬佑|那些韓劇教我的事——為什麼保護妹妹的金濟赫會被判入獄?
https://buff.ly/2EWpsBF
📍江鎬佑|勇夫護孕妻打死賊,法官緩刑判決太恐龍?
https://buff.ly/2I6cfIN
📍全宥縢|蝦咪!不是第一順位也可以繼承!?
https://buff.ly/2I4zZwQ
📍陳彥熹|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
https://buff.ly/2WqjP4H
按照慣例虔誠的用雙手供上新聞截圖連結是一定要的啊:https://buff.ly/2wIMa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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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爸爸有欠債,好不容易媽媽努力還清後,某天看到信用卡公司寄來的信,我ㄧ看媽呀又
有50萬卡債。。。知道爸爸是個很不負責任的人,祖產都賣光光了,很怕他還有到處借的
債未還,之前有跟哥討論萬一爸走了有債該選拋棄繼承一事,昨哥哥寄給我ㄧ封關於繼承
的line,我想知這資訊正確否,請大家幫忙看看,如下:
分享~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
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
,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
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
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
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
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
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
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
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
,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
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
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
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
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
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
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
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
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
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
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
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
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
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
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
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
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
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
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
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
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
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
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
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
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
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
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各位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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