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眼尖的黨員發現,為何六月大雨過後,阿公店水庫的蓄水率才3.3% ! ㄟˊ,真的耶!怎麼會這樣
💦阿公店有效容量是1526萬立方公尺,目前蓄水量是50萬💦
辦公室同事仔細爬了一下 #阿公店水庫運用要點,發現阿公店水庫有特別的「空庫防淤期間:自 #每年六月一日至九月十日止」,也就是這段期間,是阿公店水庫在排砂清淤的時間;根據南水局的說明:南台灣的水庫中,阿公店比較特殊,有定期在颱風季前把水放乾的作業方式。
🐟一來可以在颱風來前清淤,二來借助颱風的雨勢蒐集庫底邊坡泥沙,一次從溢洪管排出,來增加水庫的有效容積。
不過,還是有個疑問,因為去年跟今年,颱風幾乎沒有進到台灣,如果按照過經驗法則訂下的清淤時程,在今年雨量旺盛的六月反而清空水庫,會不會讓阿公店水庫在下半年缺水,反倒影響明年供水?
為此,查了一下過去三年的雨量資料,阿公店雨量測站的資料顯示,2018~2020年,都是7~8月降雨最盛,今年則是六月降雨已經達到過往7~8月的降雨總和,所以還是有點擔心,萬一今年雨都提前下完了,之後沒有降雨怎麼辦?
☔阿公店 (不是 #人與人連結 的阿公店) 的特殊功能
再查了一下去年阿公店9月之後的水位,發現9/10清淤作業完成後(蓄水量0.05%),居然,在9/25就達成95%的蓄水量,往年,則是在十月中之後會逐漸接近滿水位;從這邊可以知道,其實阿公店水庫的蓄水,的確有其特殊功能在:在冬季,阿公店水庫的確會慢慢注滿,在夏季,則是扮演防洪角色。
台灣近兩年的缺水情況,是警訊,台灣的水資源來源,應該朝向更多元的取水方式,所以高雄目前的水源,除了阿公店、南化水庫,其他70%的民生水源來自高屏溪攔河堰、以及近幾年大力開發的高屏伏流水;而屏東東港溪供應的鳳山水庫,則主要供應高雄的工業用水;另外還有鳳山污水廠再生水(供應中鋼)、以及預計在2022年完工的「臨海水資源中心」(供應臨海工業區)。
水資源利用在氣候變遷下,對於島嶼型國家的台灣來說,是很嚴峻的課題。因為台灣河流短而湍急,水從山上到海中,速度非常快;如果水庫淤積留不住水,再遇上久不下雨,就會造成旱季的水情吃緊。近幾年,水利署也有很多水庫清淤計畫,希望提高有效蓄水容積。
台灣要蓋新的水庫,畢竟難度很高,而工業用水的上升趨勢,又會對原本的民生及農業用水產生排擠壓力,所以高屏伏流水的開發、以及屏東匯集地下水的潮州人工湖,都是新形態的多元水資源工法。
都市建築的水資源循環設計,在未來也會扮演重要的角色,陸續再來跟大家談。
集 集 攔河堰運用要點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詆毀亡者,1450都不怕報應?》
打從武界壩意外的第一天,我就知道1450會傾巢而出,誣衊罹難者,為台電撇清責任。這是 1450證明自己的大好時機,要給其他國營事業看,只要每年花個幾千萬標案,就算害死四條人命,還是可以安全過關!
而要打臉1450,只需要簡單的三句話:
罹難者沒有違法!
罹難者沒有違法!
罹難者沒有違法!
根據 承理法律事務所 李岳洋律師的解釋:
「危險不代表違法」,當地警察局與水利署都坦承於河床露營「無法可罰」,也就代表「無法可管」;事故地點也並不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公告禁止進入的「危險水域」;警示牌的內容「敬請勿入溪中」,明顯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而非民眾有義務遵守的行政命令,不能說民眾違法。
如果各界都認為,河床應該禁止露營,為何遲至今日都尚未立法規範? 這樣的立法怠惰,比意外本身更讓人擔憂。
再依據《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若台電放水有依規定事前發布洩水警報,就有可能避免這次的不幸事件。在河床上露營的行為當然不值得鼓勵,但本次意外,並非因為罹難者的過失,而是來自台電違反法規,無預警放水之作為。 (李律師解釋結束)
河床露營「無法可管」,你知道,我知道,1450也知道,可是1450還是要大舉出動,就是要扣上罹難者一頂「違法」的大帽子,為台電的工程疏失撇清責任。
難道現在的台灣,變成國營事業只要花幾千萬請公關公司,害死四條人命也沒關係?我真的要問問這些1450,你們到底是拿多少薪水,值得做出這種污衊亡者的缺德事情?
請大家力挺亡者與家屬,為台灣留下一些公道,一些是非。
集 集 攔河堰運用要點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網友說台電只是公營企業,不適用國賠,
我說這種水利設施,
一定有「主管機關」跟「管理機關」,
要告一定是兩個都告,
像「武界壩」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管理機關是台電,
這個案子一定是用國賠程序的。
至於網友說國賠法第3條第3項新增規定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會不會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我認為即使國家機關在河川地已經架了告示牌,
說隨時可能放水,
國家在放水前仍需進行公告、廣播、疏散,
今天這個案子,放水是無預警的,
且是因為電腦故障才導致這個毫無必要的放水,
我不認為國賠責任可以完全免除。
最後補充一個「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第11點:
「十一、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武界壩放水前一個小時要發佈洩水警報,
還要通知各機關,
這些都沒做(因為本來就沒有放水計畫,是電腦故障)
所以一定有疏失的。
#民眾白目是一回事但水壩管理機關並不因此免除發佈警報義務
#本文政治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