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中天還我中天還我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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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遭硬罰40萬 中天告贏NCC
黃捷/台北報導 2021年6月29日 週二 上午4:10
中天新聞台前年報導台南立委補選選情,有關「鳳凰展翅雲」新聞,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裁罰40萬元。中天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發現,NCC開諮詢會議,16名委員中有12人認為不違法,NCC卻置之不理,依另4名委員意見決議開罰,形同少數暴力,原審未就此部分調查釐清,遂認定中天上訴有理,發回更審。
中天2019年2月18日的午間新聞報導「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晚間新聞再報「民俗專家:大吉現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NCC認為內容未經查證,引導民眾將特定政治人物與怪力亂神之說結合,依《衛廣法》裁罰40萬。中天提告抗罰,一審敗訴後上訴北高行。
北高行審理發現,NCC曾針對此新聞開諮詢會議,出席委員16人,9人建議「發函改進」,3人建議「不予處理」,共12人認定未涉違法,但NCC審議時未就諮詢會議的建議進行討論,也沒說明不採多數委員意見的理由,僅片斷擷取另4名委員意見,直接認定中天違法,原審未釐清此部分,未盡職權調查義務。
另外,原審認為當時補選日將至,該新聞「有害投票可靠性」,卻沒任何影響選民投票意願的證據,況且該新聞有標註「民俗信仰請勿盡信」文字,記者則以旁白說明「鳳凰雲」在氣象學上的名稱及成因,未涉暴力、霸凌等易對兒少產生負面影響,或使閱聽者焦慮、驚恐的內容,北高行認為原審的事實認定缺乏事證,並違反論理法則。
北高行並指,播出「鳳凰雲」照片是網友主動提供給中天臉書粉絲團小編,小編當下就詢問網友姓氏、性別及拍攝地點、原因,製播新聞前也到氣象局觀測系統查詢天氣狀況,可見並非全無查證,採訪對象也非虛構人物,原審若對查證流程有疑義,應通知小編或記者作證,全案仍有調查必要,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是非公理正義自在人心
#力挺中天早日重回5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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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宵再覆選舉主任】
昨晚本來正打算離開辦事處,回家準備翌日的區議會選舉拉票工作,突然再度收到向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要求我在今天早上11時回覆她所列出的多條問題。
選舉主任在辦公時間以後發信過來,頗突破香港公務員準時收工的習慣,限於15小時內作回答,迫使團隊深宵作戰,漏夜徵詢法律意見,實在反映香港當下的選舉制度何等荒謬。
綜觀整封來信,顯然是選舉主任先曲解我的言論,再胡亂詮釋我的個人主張,如此先入為主地假定我不符合《確認書》要求,不斷要求我提出舉證,實在蠻不講理。
然而,更讓我始料不及的是,我在10月4日經已報名參選,但連10月14日在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仲要打錯transcript)也被拿作「檢驗」,詢問是否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完全體現港府操縱政治篩選,食髓知味。
今天,是區議會選舉最後一天的提名期,最遲遞交報名參選表格的時間就是下午5時,姑且看看掌握生殺大權的選舉主任有何決定,不過但其實對比起取消我的參選資格,更關鍵的還是港府會否瘋狂得取消整場選舉。
無論在體制內外,於街頭、議會還是國際,我們就是務求用盡一切方式反抗,不甘心被政府滅聲,They can’t kill us all,星期日見。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無論是在本地還是國際層面,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選舉主任來信及我的回覆:http://bit.ly/2BeXI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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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1. 作為香港眾志秘書長,我支持香港眾志的政治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的個人言論及香港眾志聲明,顯然錯誤詮釋我的個人主張。
2. 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我在香港眾志的身份與職務並無關連。所以如你認為我跟香港眾志的看法有異,你應該根據我的看法作出決定。
3. 我支持香港眾志所提出的民主自決理念,惟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我亦認為 閣下錯誤地理解本人或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主張。
4. 《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裡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我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確實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權,我亦相信此憲制安排理應獲得香港市民認受。
5. 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香港眾志對民主自決的理解,是透過自決前途表達香港人的意願,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6. 實際上,只有政府才能舉辦具有憲制效力和約束力的民意表態;民間組織包括香港眾志及/或我均沒有法定權力,不能發起任何具有憲制效力的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主權,當然具有憲制效力,此乃客觀事實。因此,我理解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7. 我重申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全盤接受周庭案([2019] HKCFI 2135)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然而,閣下錯誤地引述周庭對自決前途的看法。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判詞第35段中,引述周庭提交誓章的第59至60段關於對自決前途的看法。
8. 該誓章指出香港眾志及周庭並無意自行舉辦公投,而是期望說服政府舉辦一個具國際認可及具憲制效力的公投。誓章第60段進一步解釋,不論公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其結果所反映的民意均會由中央政府及港府考慮和決定。周家明法官在判詞第38段中判斷有關的自決前途主張意在向中央政府及港府施加民意壓力,制定香港未來的計劃。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你的問題,因你錯誤或片面地理解我及/或香港眾志對於自決前途的主張。
9. 《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正如我較早前回覆閣下時已指出,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在現時「一國兩制」框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我並不認為「香港獨立」的主張擁有相當民意基礎。普遍香港人目前的主張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當中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落實雙普選,亦是香港眾志和我的主張。
10. 我再次重申我並不主張香港獨立,我的政治主張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
11. 我必須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引述我於2019年10月14日舉行的「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的發言內容。該段全句應為:「香港『不應該只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北京管治的香港、大灣區的香港,香港『應該是』被視為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於自由世界前沿抵抗極權的香港。」。
12. 我認為香港被視為「中國的香港」和「北京管治的香港」,因我承認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範圍,而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因此,我的發言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一致。
13. 我在發言中進一步指出,「香港應該是世界的香港、國際的香港」,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的聲明。我相信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能在國際社會發揮獨特的角色,促進國際社會之間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交流。最廣為人知的例子是特區政府為推廣香港建立「亞洲國際都會」(Asia’s World City)的品牌形象,足見香港外向型經濟體的定位使其面向世界。已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李瑞環亦曾表達與我類近的觀點,他曾比喻香港為「紫砂茶壺」,意思是香港開埠一百七十多年以來一直是華洋雜處、中西薈萃之地,有其面向國際、異於其他中國城市的特色。李於2000年指出:「中國有一個香港,有香港一批人,才可以在很短時間內,用多種方式,很快地使中國原來的計劃經濟、比較落後的和與世界脫節的一個國家,很快地和世界聯繫起來」。
14. 本人重申,我在當天的發言只是闡述香港乃是國際城市,並不牴觸《基本法》,包括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15. 關於閣下提出進一步的查詢,我認為你並無權力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規定候選人提名表格須「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閣下所考慮的問題,超出《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須簽署聲明的規定。
16. 區議員並非《基本法》第104條所列的「相關公職人員」,區議員就職時無需宣誓。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5日針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區議會選舉。即使根據該《解釋》第一段,《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宣誓亦只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17. 區慶祥法官在《陳浩天案》中,將《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解讀成是為了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訂立,所以裁定選舉主任在該條下有權、責調查候選人實質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如前述,由於《基本法》第104條不適用於區議會,區慶祥在《陳浩天案》的解讀自然不能套用於區議會。
18. 因此,若104條不適用於區議員,在沒有其他法理基礎下,《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能解讀為形式上的要求(formal requirement),不須候選人提供任何實質證據,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 即使香港附屬法例第541F章第12(10)條規定,「選舉主任可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但假如《區議會條例》第34條只屬形式上的要求,即提名的有效性並不依賴候選人的實質政治信念,《規例》第12(10)條自然就不可能賦權選舉主任作出與此有關的提問。
20. 因此,我認為閣下所作查詢並非為了確保提名有效而作出,超出法律所賦予閣下的權利。
21.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2019年10月17日提交的答覆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我將保留一切挑戰選舉主任相關決定的法律權利。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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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選舉主任 —— 我有權參選 政府無權篩選】
海怡西選區選舉主任馬周佩芬的來信,完全就是政治審查。她在信件要求我解釋自己「如何不違背擁護基本法和確認書」,其實一早已假定我違反要求,並將舉證責任轉嫁到我身上,要求我證明自己擁護基本法。
同時,選舉主任將我所有社區事務的參與都和香港眾志拉上關係,也是難以理解。事實上,投入社區工作是我的個人選擇,與我自己在香港眾志的身份及職務並無關連。
政府以言論篩選候選人的技巧,出神入化。無論如何,我已作了回覆,在此公布答覆全文。
再次重申,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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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香港仔海傍道3號
逸港居1樓
海怡西選區
選舉主任馬周佩芬女士
電郵:ro_s@had.gov.hk
馬周佩芬女士:
就 閣下於2019年10月14日電郵來函,本人謹覆如下:
【問題(i) (a):你是否仍然出任該職?】
本人現時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
【問題(i) (b):如是,你如何不是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
本人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根據香港眾志在2018年5月26日在其網站發表的轉型宣言,香港眾志已不再為政黨,故並不會派員參與各級選舉或競逐任何公職。
我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乃經負責民主派協調事宜的民主動力所推薦,競逐海怡西區議會選舉。事實上,我投入地區服務及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本人於香港眾志的身分及職務並無關連。
【問題(i) (c): 無論如何,你是否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分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
正如我於上述強調,我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我是獲負責民主派協調事宜的民主動力所推薦,競逐海怡西區議會選舉。
無論如何,我投入地區服務及參加區議會選舉的決定,與本人於香港眾志的身分及職務並無關連。
【問題(ii):鑑於你與「香港眾志」的聯繫,請問你是否認同該組織上述有關民主自決的主張?】
正如我於上述強調,我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故 閣下在信函所引述附件一及三的內容,以及判斷本人與香港眾志的聯繫,均不適用於考慮本人提名的有效性。同時,我謹澄清, 閣下選擇性地提述有關的內容,並非我所支持「民主自決」的主張的全部。
至於 閣下提述附件二的內容,請參考本人以下的回覆。
【問題(ii)(a):你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
本人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方針政策於「五十年不變」限期屆滿後的前途問題,應讓香港人共同參與決定。而本人的立場是任何香港未來前途的決定,應在一國兩制的憲政框架內進行。
【問題(ii) (b):你是否認同香港眾志提倡和支持香港獨立是自決前途的選項?】
我不主張香港獨立,而我理解香港眾志所提出的自決前途,並不具實際約束力, 亦不牴觸《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和《中英聯合聲明》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基本法》第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而自決前途亦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進行。我認為任何成為自決前途選項的主張,其先決條件是擁有相當民意基礎,以符合民主原則。
【問題(ii) (c):如你認同上述有關「民主自決」的主張⋯⋯這如何不違背你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
我提倡和支持香港人可以自決前途,但這並不違背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根據周庭的選舉呈請 ([2019] HKCFI 2135),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在第38段所述:
“Nevertheless, it would appear from Ms Chow’s Explanation that she only supports what may be described as a water-downed version of the doctrine of self-determination involving the use of a non-binding referendum essentially to forge public opinion and put pressure on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and HKSAR Government when formulating future plans for Hong Kong and Hong Kong people with a view to pushing for a greater degree of autonomy for Hong Kong.”
我就自決前途的看法與周庭所述相同。我亦知悉政府接受周庭案的判決,沒有就周庭案提出上訴。
無論自決前途的結果為何,亦不代表該結果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香港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自決前途的作用在於表達香港人的意願,我相信這並不違背《基本法》賦予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
本人再次表明我從未主張香港獨立,而我必須強調,支持民主自決並不代表支持香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如我在2017年6月29日在《華盛頓郵報》與李柱銘合撰《Why we fight for Hong Kong's freedoms》的文章指出:
“Let us be clear: Hong Kong people are not challenging Beijing. We are merely insisting that China uphold its pledge to let us freely choose our leaders by universal suffrage and exercise the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we were promised by China.
Above all, China needs to make sure that Hong Kong’s “two systems” survive in order to give the younger generation an incentive to stay and build on our success. Taiwan also continues to watch to see if Beijing’s word can be trusted.”
我謹重申,我並非以香港眾志代表的身份參加是次區議會選舉。正如我於上述強調,我個人對於有關「民主自決」主張的立場,與我在提名表格內所作出關於擁護《基本法》及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並無牴觸。
敦請 閣下儘快就本人於2019年10月4日提交的提名表格,以及就上述問題的答覆,決定本人的提名是否有效。若 閣下需要其他的補充資料,請以電郵聯絡本人。本人就 閣下的查詢保留一切權利。
我有權參選,政府無權篩選。
二零一九年區議會選舉
海怡西選區參選人
黃之鋒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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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查詢 在 Re: [新聞] 公務員積案過多請假未准簽到後外出痛失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標題: [新聞] 公務員積案過多請假未准 簽到後外出痛失
: 時間: Sun Apr 10 15:00:19 2022
:
: 公務員積案過多請假未准 簽到後外出痛失鐵飯碗
:
: https://tinyurl.com/y8ofv82m
: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林員告訴,解職確定。(資料照)
:
: 2022/04/09 18:28 LTN自由時報
: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政府一名林姓公務員在試用期內連請兩天假,主管認為
: 他積案過多,只准假一天,沒想到他在簽報出勤後,竟以公出為名跑去醫院照顧染病胞弟
: ,主管發現後,在公出簿上註記「非屬公出」,人事室遂簽辦曠職,導致林員試用成績不
: 及格,予以解職。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但未繳納裁判費,日前被最高行政法院
: 駁回,全案確定。
:
: 林員2019年通過高考,分發到高雄市政府服務,試用期間內,胞弟罹患腎臟腫瘤,需住院
: 開刀,林員遂向主管連請兩天假,以利照顧。但主管發現林員累積的公文業務過多,高達
: 136件未結,恐影響人民權益,故只准一天假。
:
: 林員堅持兩天都要照顧弟弟,打電話給副處長告知此事後,在差勤系統上簽到出勤,接著
: 在公出簿上填寫因公外出,地點為高雄長庚醫院,理由是家人緊急住院手術,隨即離開崗
: 位。主管得知後,在公出簿上註記「非屬公出」。
:
: 人事室當天下午查勤,發現林員未在工作崗位上,製發「員工出勤異常通知單」,請林員
: 陳述理由。林員說明,該日因胞弟有重大手術,他打卡上班後,填具公出簿至高雄長庚醫
: 院,並於胞弟完成手術清醒後始回高雄市政府打卡下班。
:
: 但主管出具意見表示「一、職要求請假前連假4日須來趕辦公文(結果未趕辦),且無法
: 提供請假理由事證,故不同意6月30日請假。……」
:
: 人事室認定權責主管不同意請假,核予林員曠職1日登記,導致考績會認定他試用成績不
: 及格,予以解職。
:
: 林員不服,興訟要求撤銷處分,主張解職強制收回他的官職章及市政府通行證,也影響憲
: 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肖像權及健康權,他確實有冤屈。
:
: 一審高雄行政法院認定高雄市政府處分無誤,駁回其訴。林員提起上訴,卻未繳納裁判費
: ,日前被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887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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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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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應該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7 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 648 號裁定
:
: https://tinyurl.com/y9dwavvg
:
: https://tinyurl.com/y7rw44em
:
: 發生機關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
: 各位有遇過主管因為累積公文業務過多為由未予准假或被刁難的情事嗎?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70.49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49574023.A.3B3.html
: ※ 編輯: kymco9999 (180.176.70.49 臺灣), 04/10/2022 15:01:50
: 推 justeat: 未繳納裁判費被駁回!? 04/10 15:05
: 推 loking: 說不定被開除離開公職反而是好事 04/10 15:09
: → ying1027: 為何可以請公出?不是應該請事假嗎 04/10 15:14
: → Unfriendly: 有可能曾先前請事假被主管否准,而利用上班出勤時以 04/10 15:17
: → Unfriendly: 公出簿登記公出,利用公出機會去醫院吧? 04/10 15:17
: → Unfriendly: 這則新聞機關與當事人雙方相關資訊都是片斷不完整的 04/10 15:21
: → Unfriendly: ,當事人平時工作態度與效率如何、請假過程如何、主 04/10 15:21
: → Unfriendly: 管與當事人互動如何,還真的不知道,但是公出處理私 04/10 15:21
: → Unfriendly: 人事務的確不妥當 04/10 15:21
: → kirious: 為什麼公出會寫去醫院?什麼思維讓他覺得去醫院是公出的 04/10 15:22
: → kirious: 理由? 04/10 15:22
: 推 abcd5566: 好扯喔 這單位到底有啥問題 都沒別的承辦可以代理嗎 04/10 15:35
: → abcd5566: 早點離職也好 最好拿些案件就丟著 反正現在隨便考隨便上 04/10 15:37
: 推 Sharkqqq: 為何不請事假?這樣就沒事了 04/10 15:39
: 推 busgoer: 應該是案件累積到連事假都被主管擋吧 04/10 15:46
: → busgoer: 有些人吃相太難看,弄到原本不擋假的主管也不得不擋 04/10 15:47
: → busgoer: ↑我之前看過的狀況,不代表本案情形 04/10 15:48
: → firetfd119: 試用期內7天事假都請完,主管打及格的理由要寫什麼? 04/10 15:48
: → firetfd119: 04/10 15:56
: → vince1027: 試用期有職章辦文?...實習階段辦文? 04/10 16:14
: 推 pk0943: 就算有繳裁判費上訴也是駁回 04/10 16:15
: → onstar: 換角度看,1.試用期間就要做這麼多事 04/10 16:20
: → onstar: 2.家人腫瘤開刀請兩天假都沒辦法 04/10 16:20
: → onstar: 3.薪水天花板低+禁兼職 04/10 16:21
: → onstar: 十年後說不定他會慶幸離開公職 04/10 16:22
: 推 NTUisgood: 這種爛工作被辭也好 04/10 16:32
: 推 pk0943: 這案就算有請律師 律師也無能為力阿 因為事實明確 法令適 04/10 16:38
: → pk0943: 用也沒問題 04/10 16:39
: 推 BlackCoal: 影響憲k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肖像權及 04/10 16:39
: → BlackCoal: 健康權 04/10 16:39
: 推 pk0943: 律師接這種法律審上訴很爽 有良心的律師會勸退你別上訴了 04/10 16:49
: 推 haohaobobo: 家庭有重大變故 一般會這麼嚴格執行嗎 一般不是都會 04/10 16:50
: → haohaobobo: 通融 其他同事怎麼可能不會想幫忙 還是有什麼隱情沒 04/10 16:50
: → haohaobobo: 有說啊 04/10 16:50
: 推 nakinight: 離開是好事 04/10 16:51
: → nolag: 機關有問題,但是承辦太蠢... 04/10 16:52
: 推 pk0943: 其他同事可能也都是好幾百件案子在跑阿 工務局真的很操 04/10 16:52
: 推 onstar: 他還在試用期,何況他家人不是小病,是腫瘤開刀 04/10 17:03
: → onstar: 也不是說要請一兩週,如果是民間公司早被罵爆了 04/10 17:04
: 推 fbtm: 試用期就能積那麼多?是前手留的吧? 04/10 17:06
: 推 EZX: 走一走也好,有些地方不宜久待 04/10 17:08
: 推 lyjerry: 機關這麼刁,離開也好 04/10 17:29
: 推 iamjimhaha: 能這樣鑽漏洞應該不是初任菜鳥了 04/10 17:37
: → Unfriendly: 回Vince大,新人報到第一個月不得核職名章,須經主管 04/10 17:39
: → Unfriendly: 或輔導員監督指導辦公文,第二個月開始就可以自行核 04/10 17:39
: → Unfriendly: 蓋職名章;另外,當事人應該已派代(4個月訓練期滿、 04/10 17:39
: → Unfriendly: 訓練成績及格、考試及格,並送銓敘部審定,先予派代 04/10 17:39
: → Unfriendly: )、派代後才進入試用期6個月 04/10 17:39
: 推 ADCDAC5566: 之前疫情照護假 家裡沒啥事 都有人可以請1個禮拜了 04/10 17:40
: → ADCDAC5566: 結果這種家裡出事的 就算請7天事假又怎樣 04/10 17:41
: → Unfriendly: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2條第3項參照 https 04/10 17:44
: → Unfriendly: ://i.imgur.com/AbgzgfV.png 04/10 17:44
: 推 alexroc: 試用期就一百多件文,有夠地獄 = = 04/10 17:49
: 推 MonkeyD5566: 多久136件…有點猛 04/10 18:03
: 推 a2005uuu: 土木悲歌 連經建都還來不及轉就掰了 唉 04/10 18:12
: 推 ihl123456: 如果那麼多公文 真的不如早點走 04/10 18:23
: 推 Terrn: 這公文量....真的像版友說的, 早點走比較安全... 04/10 18:39
: 推 Yanrei: 等等,試用期累積一百多件公文……? 04/10 18:45
: 推 skywinner: 高市工務局?最近沒去問 不太清楚 之前胖子時代 尤其是 04/10 19:03
: → skywinner: 養工處管公園的承辦 幾乎是365天全年無休 想走也走不了 04/10 19:03
: → skywinner: 能調的走算祖先保佑 04/10 19:03
: 推 liweihau: 我怎麼覺得被解職是好事XD 04/10 19:14
ZZzzzzzzzz.........
1.事假之前已經請過 7 天,請滿了(這七天....直屬主管有 不准過 嗎???)
2.當事人是[試用期公務員],已經走完實務訓練,領有及格證書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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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出簿登記公出,然後辦私事?? 這邊有人事的鄉民,自己知道這是什麼.
4.109.06.25-06.28為端午連假,主管前已告知
[如有來消化手上一百多件案件,就可以准假(申請民眾已經在打1999投訴)],
然當事人只有最後一天(06.28)晚上稍微來個 [1小時] 應付應付[2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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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復審人於提出109年6月29日及同年月30日其他假之申請時,吳課長已口頭告知
復審人因其累積法定空地查詢申請案件約136件未辦結,致有案件申請人以1999
陳情系統反映其延宕案件處理,如再次准假將嚴重影響人民權益及損害機關形象,
惟若其於端午連假(同年月25日至28日)期間處理公文,即可准假,
然復審人連假期間僅於109年6月28日晚間1小時處理並陳核2件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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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9跳過主管,直接跟副處長口頭說要請假,然後在公出簿登記公出??
(有告知副處長自己該做而沒做的事情嗎??有告知副處長主管交代的條件嗎?)
6.109.06.22就已經知道弟弟要住院,開刀時間早排好.
7.06.29-06.30假單拆成兩張申請,但因家庭照顧假為事假一種,鎖申請事假,
改用 申請 其他假 偷渡闖關.
8.06.23當事人已知無法申請,故於06.24詢問人事室,有關主管不准假的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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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復審人曾於109年6月24日至高市工務局人事室詢問主管不同意請假之處理方式,
人事主任業告知相關規定及權益,亦建議可請其他家人代為照顧胞弟,然其仍堅持
須親至醫院,且表示被記曠職也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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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事假已經滿7天,差勤系統鎖住不給申請(家庭照顧假為事假一種)
於是當事人改選 其他假 然後註記 家庭照顧假, 來意圖闖關
9.06.29那張假單,因當事人曾經口頭向副處長告假(不管當事人有無向副處長陳述完整)
機關後來已經睜隻眼閉隻眼,有補給過事假1日
當事人06.29同樣用打卡後填公出單翹班,惟有先跟副處長口頭告知准給前往
機關後來准給補事假
06.30那天,則未有跟任何主管告知,刷卡後填公出溜班,且主管於人事查勤單簽具意見,
沒有給補,記曠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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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因被告副處長曾品杰於109年
6月29日當日准許原告離開上班處所(詳見本院110年8月5日
準備程序筆錄第6-7頁及同年月25日言詞辯論程序筆錄第4頁
被告訴訟代理人吳幸芳之陳述),從而,被告事後同意原告
109年6月29日補請事假之申請,而就原告同年月30日事假之
申請仍予否准,亦屬合理。蓋差勤乃屬機關權責長官之人事
管理權限,權責長官本得本於其權責而為准假與否之決定。
是原告上開所訴,亦無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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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都會把事假請滿,不會不拿香噴噴的病假請吧?
and 如果一天到晚請假,會不會積案積到爆?
甩給同事辦? 敢問鄉民,若你同一單位, 你要坦嗎?
心得:
主管/機關真要摳真要刁 ?? 兩張假單 直接通通退了 就好了
機關還給當事人補救機會幹嗎?
(那兩張 其他假 主管"未核批" ,在等當事人有無於連假趕辦積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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