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節這天,來猜猜"民代"這個行業,是不是勞工?
答案:不是。民代不是勞工,沒有勞保、沒有勞退,也不是公務員,沒有公保跟公務人員退撫。
但是民代,可以幫助很多勞工,爭取應該要有的權益。
我進入議會兩年多,處理過許多勞資爭議調解,揭露勞工遭受不當對待的案例。
║協助沒有勞保的臨時工,向假性雇主爭取職災照顧生活費;
║協助不清楚如何進行職災求償的產合生,爭取應該要有補償;
║協助誤入不正派公司的員工,爭取應該要有的工資;
║陪同被擺爛雇主不理的受傷女工,進行漫長的訴訟;
║協助被轉換公司的復康巴士司機,爭取應有的資遣費;
║協助被團體強制要求回捐的社工,拿回應有薪資;
║協助被高薪低報的保險業務員,取得違法事證;
║協助不透明的保全徵人案件,從人力銀行下架;
║協助長期過勞的公車駕駛,增加駕駛長人力;
║揭發政府的不當人事酬庸,要求徵才制度化;
║要求政府增加介聘名額,讓流浪在外的教師回鄉;
║建議消防人力增加,減少非緊急的消防救護車業務;
║建議警員的無線電更新,採用輕便式的無線電裝備;
║建議消防局編列預算,採購確保火場安全的無線電伸縮扣;
║提出育兒護老條款,讓有家庭需求的公務員可以彈性轉調 (但未成功);
很多的勞動權益受損案例,如果是需要從制度來改變的,我在市議會提出修法或質詢;如果是需要持續關心的,我請同仁要扮演陪伴的角色,有很多是需要更上位,從立法院來提出制度建立的,我就反映給時力的中央立委。
昨天430,蔡英文總統簽署的「#勞工職災保險法」,對過去因為特殊原因,而無法取得職災補償/足夠保險的勞工權益,提供了很實際的保障制度!因為處理過「無聘僱關係」的職災勞工,深深有感這部職災保險法的重要!
高雄的勞工,秉性敦厚,在過去的經驗,常常都是老闆、員工互相,但缺乏自我保護的勞動權益知能;因此去年我特別要求教育局 /勞工局,在實習生進入實習場域前,要有充分的職災保全的處理概念課程,才不會發生意外時,發現求助無門。
對於高中職建教生,目前已經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但對於離職場更近的大專實習生,卻缺乏專法來保障其權利,導致實習生只能部分適用勞基法,但實質權益仍未獲得完全保障。
只要我們團隊在的一天,我們就會繼續當勞工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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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今天想跟大家分享關於受僱時「勞保」投保的問題,有些人可能會覺得不就系統點一點,哪來的困難😆但其中有蠻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不管你是勞方還是資方(人資),以下的內容都很值得花點時間看看唷~
一、投保日期➡️到職就要加保!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必須在勞工到職當日替勞工加保,不過一般人其實不太會特別去留意投保日期,往往都是爭議發生後去申請勞保投保明細,才發現自己的投保日期跟到職日完全不一樣(甚至有的還是完全沒加保....😭),若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且經勞保局查核屬實的話,雇主除了要面對罰緩外,員工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也得一併賠償。
二、投保級距➡️避免高薪低報!
這點也是很容易被忽略,最常見的就是高薪低報,也就是實際領到的薪資是大過於投保級距的。舉例來說,如果每月的經常性薪資是32,000元的話,公司就應該要以33,300元的級距申報加保與提繳勞退金,否則就可能讓勞工的權益有所減損。
上述的情況,大部分都是在離職後或申請給付時才發現,這時候可能就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甚至訴訟來爭取了。如果大家手上有自然人憑證,便可自行上網查詢,搭配我們官網先前發布的2021勞健保級距表與薪資明細,就可以知道你每個月被扣的費用是否正確。
三、是否重複投保➡️不同雇主應分別加保!
有些人可能以為如果有多份工作的話,只要其中一個雇主投保就可以了。但事實上,如果是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勞工,且受僱單位僱用員工都達5人以上(或是已成立勞保投保單位),那就是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不同的雇主也應為勞工分別投保勞保,當事人也不能因為只想繳一份保費而選擇僅在其中一家公司參加勞保!
分別投保雖然在請領部分給付時年資或申領的金額不會遞增,但如果剛好是在沒投保的那份工作期間發生職災時,恐怕就無法申請職災相關給付,即使雇主還是要補償所有金額(如醫療費或工資補償),但對勞工來說還是會喪失了這部分的保障。
至於健保或就業保險的部分,其實是可以在主要的工作加保就可以,但提繳6%勞退的部分,則跟勞保一樣,不同工作的雇主都要分別辦理唷!
四、員工要求不要加保➡️出事了雇主還是要負責!
這個也是我之前當人資時才知道的,有些員工會因為有債務問題,而要求公司不要替他加保,避免被法扣(強制執行)而影響到自己或家庭生計。如果公司是比較好說話的......可能就會答應員工的請求,不過一旦答應了,反而會讓公司暴露在違法的風險之中,除了會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勞退條例等規定而遭受到行政處罰外,甚至有些勞工可能會在發生事故後不承認是自己同意不加保(但就算承認也沒用),進而要求公司賠償因為未投保而導致無法申領特定給付的損失(聽起來是不是蠻可怕的😅)
以上四點就是我們整理出的加保常見問題,當然實務上還會有更多爭議或細節性的疑問,以後有機會我們會再整理並分享給各位讀者。最後提醒一下,勞工到職後除了看每個月薪水是否有確實入帳外,有空也應該去瞭解自己的投保情況(可親至勞保局洽詢或透過自然人憑證、勞動保障卡查詢),避免自身的權利受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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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不知道這幾天各位有沒有注意的一則新聞,就是在3月25日時,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並宣布將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看到這邊,先請各位別急著滑走😅如果只是照著政府提出的草案或懶人包照本宣科地分享這些資訊,應該也很難讓大家有所共鳴,所以我們這篇貼文希望稍微整理一下這部法令的草案大致上能「解決哪些問題」(但我們沒辦法一次列出來,篇幅會太長),讓各位能夠稍微對這部可能在未來會上路的法律有所認識。
✨在微型企業工作的員工,老闆應該要投保職災險
依照目前的規定,職業災害保險是包含在勞保裡面的,應該不少人都有聽過,目前只規定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有強制納保,4人以下的事業單位則是採自願加保(但是就業保險、勞退跟健保仍應加保,不過實務上很多小企業根本違法沒在保我們也知道)。未來職災保險法上路後,不論公司受僱人數多少,哪怕是如創作者們只聘請一位員工來幫忙工作,都應強制納保。
✨公司沒有依法投保,一樣領得到職災給付
如上所述,職災保險是包含在勞保裡,而勞保又是採用「申報制度」,因此資方應在員工到職日辦理加保才會有效力,如果未依規定申報又發生意外時,恐怕就沒辦法請領職災醫療與傷病給付了。當然,雖依勞基法第59條雇主還是須付全部的補償責任,但實務上很多雇主可能也不會願意負擔,勞工還是得透過調解或訴訟來請求這些權利,曠日費時。
新法上路後,只要是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員工,保險效力便會自「到職日」生效,假如資方未申報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但雇主則會因此受到行政處分。
✨因職災需長期治療或休養的員工,提高給付額度,減少雇主負擔
上面提到,勞基法第59條規範了員工發生職災時雇主的補償責任,但如果公司都有乖乖幫員工投保勞保(職災險)的話,便可以主張「抵充」而降低負擔。但有關職災傷病給付,現行勞保條例的規定是第1年按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職災傷病給付最長以2年為限);未來通過職災保險法後,2年皆發給投保薪資70%。
✨職災險級距天花板調高,高薪者發生職災時受保障範圍擴大
目前職災保險與勞保所採用的投保級距是一樣的,因此如果薪資是高於45,800元的高薪者,由於受限於投保薪資上限的關係,發生職災而需要請領傷病給付時,也只能以該投保薪資來計算請領金額,雇主如果想要補足這部分的風險,也只能透過其他商業保險來辦理了。依照目前草案的規劃,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上限會提高為72,800元,雖然還是沒辦法完全保障到高薪者(例如月入十萬的鄉民們),但仍然可間接減輕部分資方的負擔。
其他諸如增加職災醫療給付範圍、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不再以年資計算或職業重建制度整合等等,這些可能是少部分讀者們才會受到影響的地方,我們就不一一列出了,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參考草案內容。此外,由於目前這項草案僅僅是剛從行政院送出的版本,未來進入到立法院審查時可能還會有所異動,到時候如果正式三讀通過時,我們會再來整理一下相關的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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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主要訴求: 1.高薪低報減少的「職業傷病補償」 2.「勞退」差額3.職災「醫療費用」 4.資遣費(因雇主違法主動解除勞雇關係) 5.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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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底跟雇主起了糾紛,本來想要用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終止契約,雇主高薪低報,還沒講,雇主8/1就先更正勞保級距,然後我說8/12會寄存證信函,結果8/10他就匯款勞退差額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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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代PO----
上禮拜的勞資調解失敗了............過程如下。
我申訴的是勞保高薪低報求償失業給付之差額
舉證了所有該有的資料。
為了調解順利,我並沒有去勞保局檢舉公司高薪低報,
是希望公司以此動之以情和解,這是我讓的第一步。
還有,我也是人資,被前同事說人資還檢舉很可恥。
舉證資料:
1. 勞保局寄來的失業給付津貼公文,上面載明平均六個月投保薪資級距。
以及當月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
2. 非志願離職證明書,上面有載明我的月薪。
3. 每個月的薪資條,上面有每個月的月薪、勞健保扣繳金額,封面有公司名稱。
4. 勞保局申請的加退保紀錄(有寫當時的投保級距)、
還有一張勞工退休金提繳的文件(高薪低報也有影響的範圍)
參與調解的是一名調解人員,一名記錄人員。
資方代表是人資主管一名,我方一名。
一開始調解時,調解人員先把我當時在勞工局填寫的求償內容先唸一次。
要我確認是否無誤,然後問我是否有帶舉證文件。
我一開始先拿出離職單跟薪資條,上面有薪資佐證。
資方即說,薪資條上因為系統限制的關係,不能把所有細項key上去。
我: ...。(開始鬼話連篇了是吧?)
其實我很多話都沒有直接對資方反駁,只有跟調解人員溝通。
資方接著說,公司薪資結構上有一筆「三節獎金預支」。
我: ...。(鬼扯無極限了,連平時每個月都發三節獎金6000元)
資方: 扣掉那筆三節獎金預支是符合投保級距的。
還有她也是人資,薪資結構她也應該清楚。(這句過程一直跳針)
我準備接話(扣掉6000元就低於勞基法保障的最低薪資21009了啦!)的時候。
調解人員就幫我說,每個月都給的獎金算是經常性獎金,也需要算入
投保級距之中,這樣的話勞方請求是成立的。
資方開始開大絕,拿出一張協議書。
那張協議書是我被資遣的當天簽的,我被資遣是快下班前被叫進辦公室,
簽署這一份合約,內容還有保密協定說不得讓第三人知道。
但我不清楚內容有什麼地方需要保密的,裡面除了資遣費還有預告工資等。
其中一條寫著
『就勞動契約終止事宜,勞方任職公司期間所涉一切事務,
除本協議所定事項外,雙方爾後均不得項他方為任何訴求或主張,
包括民事、刑事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最後一條,
任一方若違反以上協定,應給付他方相當八倍資遣費當作賠償金。
其實我有私底下問過律師跟勞工局人員。
這種契約內容有提及勞雇關係終止也算是勞動契約之一。
所以也必須遵守勞基法,而此契約有違反勞基法第74條嫌疑。
我有試著解釋勞基法第74條。
調解人員跟我說他沒辦法判斷,若此案走上法庭,他沒辦法現在裁決。
接著幫我算求償的差額是不是正確,按了一下子的手機計算機。
大略上和我提出來的求償金額差不多(差幾百塊而已)。
調解人員隨後對我說,對於金額的部分有沒有空間可以討論?
意思是要我讓步一點,讓他跟資方談看看是否能夠和解。
我回答: 金額方面可以談噢。
接著就調解人員就請我出去外面等,留下資方關起門來談。
大概有10分鐘之久。
回來之後,調解人員跟我說這次調解會失敗。
因為資方今天根本沒被授權要和解。
我後來也沒要反駁什麼,調解結果失敗在多說什麼也是無益。
調解員人還蠻好的,告訴我調解失敗可以到法扶申請免費申請勞工訴訟扶助。
調解過程不少讓我大開眼界的謬論。
像是三節獎金預支這一條為了圓謊而說出來的另一個謊。
我認為只要調一位薪資比我高超過一萬的同事勞保投保級距資料,
就能分明是不是硬扯的薪資細項。
還有人資就應該了解薪資結構,其實我從未聽過三節獎金預支這名目。
我比較想回嗆她的是,為何身為人資幫其他同仁高薪低報還敢理直氣壯?
還有當初勞動終止契約書中,還有提到一點。
本協議內容,勞方不得項第三人以口頭、書面等方式揭露。(違反罰錢)
現在回想起來才覺得自己很傻,簽這個協議書根本沒好處。
但是當下就是怕拿不到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唉 ~
現在懂了之後,那份協議書根本對我百害無一利
這契約可以證明他們早就高薪低報許久,早有預防。
前半有說我讓的第一步是去勞保局檢舉。
讓的第二步還沒說,但我會先去法院諮詢律師有關協議書的問題。
實行第二步的時候就是要告刑事訴訟 :
連同第一步檢舉到裁罰的文件拿來法院佐證。
告詐欺得利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夾帶民事求償。
https://goo.gl/PhWKSE
https://goo.gl/2QCknc
詐欺有蠻多成功案例、登載不實倒是比較少看到。
這些都還要跟律師討論。
雖然這長長一篇的結局不是調解成功,
但希望給正在爭取自己權益的勞工們一點信心以及過程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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