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前夕遭逢巨變,暐瀚哥和家人的傷痛,讓人看了新聞非常不捨!肇事的方姓嫌犯駕車闖下彌天大禍後,不報案,不救人,卻走進超商買啤酒喝,是昨天這場悲劇中,最叫人憤怒的部份。
為什麼方姓嫌犯要這麼做?
2016年8月15日晚間10點多,新北市一名王姓男子停車時不小心擦撞後方車輛,警方到場後實施酒測,酒精濃度高達0.61毫克,王姓男子被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最終卻無罪。原來,王姓男子在等候警察到場處理的過程中,到附近的頂好超市買了兩瓶台啤、一瓶進口的烈啤酒喝下,法官採信他的說法,認定王姓男子沒有酒後駕駛,是「車禍發生後才喝」。
#非酒駕過失致死,#刑期五年以下,#酒駕致死,#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方姓嫌犯是知道這個判例,所以依樣畫葫蘆嗎?目前不得而知,如果是,這冷酷心機也未免太叫人驚駭。但只要故技重施就能逍遙法外嗎?恐怕也未必。
根據判決書記載,警方到場時,目擊王姓男子正在喝酒,而法官問了王姓男子的妻子,王妻也說兩人吃飯時沒有喝酒,而關於王姓男子有喝酒的證詞,只有被撞駕駛說:「有聞到他有一點酒味」,「是淡淡的酒味」。
而法官要求王姓男子到派出所去當場喝下相同的酒,結果測出的酒精濃度是0.57毫克,與事發當時的0.61毫克接近,王姓男子的說詞「尚屬有據,應可採信」,在找不到其他「積極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看到這,也許你會問,難道以後酒駕肇事再補喝幾瓶,就有機會脫罪嗎?其實關鍵還是在於「證據」。除了期許檢察官與法官仔細審理,我也會再與警方討論,如何改善執法,加強第一時間取證的謹慎和精準,全力防堵住這個偏門。
(不過這名王姓男子最終還是被判了拘役40天。
因為他不服執法,在派出所辱罵警察都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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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說我用生命在推這部電影,是有點浮誇,但上映一個月以來提過無數回,雖然問心無愧,短期內應該也會是最後一次了(不然這樣下去會被當變態),似乎從來沒有真正在這裡解釋為何自己會這麼喜歡《消失的情人節》,就如《誰先愛上他的》也是正中下懷,同時說服了我的理性面或感性面。以同期作品而言,網路上的宣傳有點像是橫空出世,無預警突然冒了出來,當時滑過只看見兩個關鍵字:「陳玉勳」、「劉冠廷」,瞬間下定決心上映後一定要速度去朝聖,卻沒料到,相對陌生的大霈成為最大驚喜,更不偏不倚剛好成為那齣自己早已久候多時的電影。「一部幾乎沒有缺點的作品」,莫屬最常掛在嘴上的一句話,接著是,「你以為流暢、自然、平衡很簡單嗎?」因此聊沒兩三句逢人便推,拉著朋友二刷三刷四刷,接著金馬入圍十一項,便這麼不停栽回到消失的人、消失的情人、消失的情節與消失的情人節世界裡。
後來發現,真正看不膩的電影,大概不出那些舉重若輕的敘事手法,沒有太鮮明的賣點,畢竟一氣呵成的故事就是最大的賣點。除了被偷走了一天的部分有著魔幻色彩,其他竟是這麼平凡寫實,這麼貼近生活,這麼成熟溫潤,功力全在刻意的不刻意之中,隨著導演於臉書上一一解惑,會發現每一位配角,每一個安排,每一幕場景,都老早有過縝密合理的構想,一切是那麼經得起放大檢視,魔鬼確實藏在細節裡。
重新端詳小淇、阿泰、爸爸、媽媽、壁虎伯等出場人物,只見說故事的人如何以充滿人性的角度,溫柔善待自己鏡頭下每一個孤獨而可愛的角色。有些人看電影拚命想挖出 bug,百般質疑創作者,甚至內心覺得邏輯不通之處就是缺點,卻沒有想過或許是自己心境不到、歷練不足、年紀不夠,甚至不願主動理解傾聽不一樣的思維模式,想來也是相當可惜,其實多數故事本質都是相似的,重點在於創作者如何說、怎麼說,縱使悲劇永流傳,但像 E. M. 佛斯特認為圓滿的結局是必要的,並非全然是妄想,因為我們都知道現階段的人生還有無數個以後。
「看到三十歲的你了,我很開心。」
「謝謝你一直在我心裡陪伴著我。」
此段獨白聽幾遍都令我讚嘆不已,沒有任何演員能勝過劉冠廷令人動容的癡與真。四刷時,左邊不認識的女生約莫前面 110 分鐘笑得比誰都大聲,時不時還有評語,差點沒轉過去瞪她,直到最後 9 分鐘,身旁突然陷入安靜,心裡納悶因此終於忍不住轉過頭去,發現她抽抽搭搭哭得比誰都激動,此幕的魔力正是來自演技、情緒與層次縝密積累縫合的成果。導演前幾天解釋道,小淇在將近一年後的情人節前夕,終於再度打電話進廣播節目,分享了自己的故事,而為了買豆花出車禍的阿泰嘴巴說著應該放下,但合情合理也持續守在收音機前面,好不容易終於聽見朝思暮想的熟悉聲音,隔天就拄著拐杖前往東石郵局,不忘承諾人家爸爸的一碗綠豆豆花。
「一路上他都想逃回去。」
人生中有太多想轉身逃跑的時刻,但他還是硬著頭皮遞出了久違的一封平信,這就是我們定義感情的其中兩個要素,脆弱,以及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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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發生了嘉義火車殺警案,引起社會大眾非常多的討論,而我們在傷痛氣憤之餘,是否還能做些什麼、補起一些制度的漏洞,讓 #憾事不要再發生 呢?
前陣子我質詢警察局,是否已提供第一線員警足夠的協助與訓練,讓員警可以做出適當的反應。
就以去年7月的火車殺警案為例,被告在案發前兩天,思覺失調症就已經發作;事件發生當時,精神狀況已經嚴重影響到他的認知與理解能力。如果員警在前往處理之前,就已經知道在 #面對精神不穩定的對象 時,該如何在現場與對方互動、 #知道該如何保護自己,是不是就能避免這場憾事呢?
然而,目前警方卻少有這類型的訓練。
根據警察局的資料,去年警察局自行辦理的講習中,只有 #一場無劇本實際演練中的一項情境,是有關如何面對「精神異常或酒醉失控者」,去年僅針對種子教官進行訓練、且是由警方自行做為講師,#缺乏精神疾病專家與醫師授課。有辦理講習雖然好,但是在課程內容、深度、受訓率,都還有很大的加強空間。
我跟警察局長建議,我們可以參考美國的作法:美國有 #危機處理小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訓練特定的警察人員、組成應對精神疾患對象的特殊小組,由精神醫學專業人士授課40小時,課程內容包含 #辨識症狀、 #對於不同精神疾患類型採取不同措施等,研究也證明完備的訓練,可以 #減少員警在面對精神病患危機事件所引發的傷亡 80%。
警察局做為基層員警的主管機關,應該要讓員警準備充份、對精神疾病有完整認識、有過相關訓練與經驗的狀況下,再去面對精神病患,才能夠讓員警做出當下最合適的決定。希望警察局更 #完善員警的教育訓練,悲劇發生過後,我們要一起把制度漏洞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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