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分享法律小常識
小案件藏大學問
本案事實是小花(化名)懷疑自己的老公在外面金屋藏嬌,於是委託在徵信社工作的朋友小陳幫忙,在小三的住處租屋埋伏,等待適當時機一舉抓姦在床。
某一天,小陳覺得時機成熟,小花先生應該是在小三屋內,於是聯絡小花到現場,破門而入,拍攝二人私密的照片蒐證。小花的先生一氣之下,到地檢署控告小花和小陳無故侵入住宅、妨礙秘密罪。檢察官調查後將二人起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則判決二人有罪定讞。(本案好像是不公開案件)
這雖然是一件很八卦的霹靂火劇情,但裡面有些法律觀念值得跟大家介紹:
1.小花的老公跟小三共處一室,不代表二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所以,小花和小陳破門而入,不能說是要逮捕現行犯,還是會觸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306)。但好好敲門,告訴老公,我來抓姦,麻煩開門,哪個老公會開門啊?會同警方是個好方法,但因為不是現行犯,還是不能破門。哎呀,抓姦在床真難。向法官申請搜索票?通姦罪法官肯嗎?
2.破門後拍攝二人衣衫不整的私密照片,還是一樣的概念,不是現行犯,拿了相機就拍,會觸犯妨礙秘密罪(刑法315之1)。那重點來了,妨礙秘密罪是三年以下,比通姦罪還重,付出這麼重的代價,拍到的相片在法庭上能不能當證據?(非法取證)部分實務見解是肯定這些照片可以當證據(最高98台上578刑事判決),小花不至於白忙一場還挨告。
3.小陳幫小花抓姦,收費三萬八,法官認為是犯罪所得,依法宣告沒收了。所以,小陳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新聞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59764.00
98台上578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老婆的反擊失敗!通姦的證據真難拿出來?】
▌故事是這樣的
王傳家投手現在已經站在投手丘上,這球不得了,一球入魂!俊國熊、興農牛、統一獅、誠泰Cobras、米迪亞暴龍的球迷們站出來!(反正小編只知道恰恰,恰恰不要走QQ)本次八卦的男主角曾經是剛剛說過的球隊的投手,現在在鶯歌工商當教練的王傳家先生,日前他的妻子控告他犯通姦罪,一併連小三一起告了!
▌抓姦的人生已經很難了,為什麼還要為難我!
先前在討論韓國鄭俊英事件的時候,已經跟大家稍微聊過實務上對於為了蒐證而 #竊錄 是不是符合刑法第315條「無故」有所爭議!那今天,我們就從訴訟法的角度切入來看看為了抓姦偷偷找人錄的影片有沒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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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 #證據能力 跟 #證據力 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的是證據力的問題:「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第2項則是有關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能力其實是一個門檻,如果連這個門檻都跨不過,在法律上就不能叫做證據;跨過了之後,我們才會討論證據力,也就是這個證據的說服力有多高,這個就是交給法官判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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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上面規範的主體都是國家的公務員,所以如果像這種正宮為了抓姦而竊錄的內容,也就是俗稱的 #私人違法取證 是不是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學說上有認為要基於法體系的一貫性,如果我們認為這種竊錄會是「沒有正當理由」而成立 #刑法第315條,這時候讓他在訴訟法上卻有證據能力,就會產生衝突。簡單說,「國家不可以一方面處罰人民的行為,另一方面又說這個違法的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是可以被拿來當作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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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實務呢?在江湖走跳的人,最想知道的還是實務怎麼想吧!這次,實務(這裡強調是最高法院)多數的立場,是站在正宮這邊的!講一個很常被引用的判決 #98台上578。這個判決認為違法取證主要規範的是偵查機關,是來自於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因為如果像是行政、公務員懲戒甚至是民事手段都不能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的不法行為,那就只能不得已的透過證據的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的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那私人不法取證的動機可能來自 #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 #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跟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窘境,再加上對方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所以不用極端的一概否定他的證據能力,只有在明顯嚴重侵害人權的時候,才排除它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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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故事裡,法官是認為正宮在清晨5點20分帶著徵信業者,持攝影器材,在王傳家至杜爭優家睡覺的時候,擅自將門撞開,已經嚴重侵害杜爭優的身體隱私權,所以沒有證據能力。再加上勘驗過程中,只能看到他們都沒有穿衣服、聽到他們有一些呻吟、親熱的聲音,但關鍵就在於沒有性器接合的部分(實務對於通姦是採取嚴格的看法,也就是要性器接合才算通姦,口交什麼的都不算),所以判決被告無罪。
▌你覺得,通姦要不要除罪?
其實,用刑法去遏止一段已經破裂的婚姻並沒有用,不然為什麼明明都知道有通姦罪,還這麼多人前仆後繼的「嗶—」?而且,我們也不是沒有給婚姻被破裂的人求償的機會,也就是 #配偶權 受到侵害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以以刑罰介入婚姻、家庭並沒有正當性,還有過度限制人民性自主權的疑慮。也正是因為如此,現行對於通姦的認定,我們才會採這麼嚴格的標準,而不是一般對於性交的定義。
▌法白沒辦法幫你抓姦,但可以給你滿滿的文章的大平台!
📍江鎬佑|「那根所有權」可以約定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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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睿甫(阿空)|肛交算通姦嗎?法院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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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仰|祕密被人知道了是侵害我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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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慣例用洗乾淨的雙手奉上司法院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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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台上578 在 Re: [心得] 勞資調解會-一定要錄音錄影! - 看板Salary 的推薦與評價
調解時,可否錄音或錄影?
答案是要看細部法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但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調解辦法,都沒有規定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說不行,但是沒有提到罰則
如果有罰則,指的應該是
刑法第315條之1之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臺高院臺南分院認為,被告於非公開之調解程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以手機側錄其與告
訴人之調解過程,自已符合無故之構成要件。判被告違反刑法第315條之2(吸收第315 條
之1)有罪。
法務部91年4月19日法律決字第0910012138號、臺高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差不多都是循此脈絡。
但法務部只說「尚屬不宜」也沒有提到罰則,臺高院臺南分院則以未公開推定無故,其實
論證上都有問題
其次,就算是非法的私人錄影錄音,在另案的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的刑事審判上,仍有證據
能力(就是可以當成證據使用的意思)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99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判決)
但是,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747號,卻認為:「私人錄音、錄影取得之
證據,若其取證之行為,未使用暴力方式而未違反任意性,且未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範而未侵害隱私合理期待,即不能認屬非法取得證據而排
除其證據能力。」
採用私人在調解會的錄音,並判對方公然侮辱有罪的例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簡上字第59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公然和公開不同,但實務上有混用的情形
法務部93年1月8日法律決字第0920700708號函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調解程序『得』不公開,若於調解中當事人間有爭
執,漫罵時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建請本部作行政解釋乙節,本部同意貴署(臺高檢
署)審查意見:依具體個案情節定之,如屬於「不公開」之程序,即不構成;惟如屬「公
開」之程序則構成。
以下是筆者的網誌,整理調解時錄音錄影和公然侮辱的例子,針對的是鄉鎮市調解條例上
的調解,和這裡的勞資調解可能狀況不同
調解時,可否錄音或錄影?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16.html
調解中當事人出言辱罵,是否構成刑法上公然侮辱?
https://the-city-mediation-tw-yu.blogspot.com/2022/07/blog-post_98.html
※ 引述《ben780413 (V6王)》之銘言:
: ※ 引述《flyerknight (崔斯坦.赫特)》之銘言:
: : 就算你提出想錄、委員也准,對造也一定不同意,結果就跟不准一樣,調解人只是便宜行
: 事
: : 沒問直接不准,那來唬爛?
: 就是唬爛,沒問直接不准,就是調解人沒盡到告知義務並濫權
: 便宜行事? 台鐵有多少意外事故死於便宜行事?
: 要不要去對傷者家屬說看看?
: 我是當事人,有選擇的權利
: 有選擇在得知資方或調解人拒絕錄音錄影後,
: 接受或不接受這個條件,並繼續開調解會的權利。
: 誰跟你一定要開? 調解不成就直接法院見阿
: 也別跟我說什麼這麼閒去吵這個 還不如算了去找新工作賺更多
: 我這篇文就是要來幫助那些肯為自己權益爭取到最後一刻的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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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03.16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57932051.A.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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