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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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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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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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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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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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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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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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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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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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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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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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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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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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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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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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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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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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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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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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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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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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斯達:香港國族來了,怕都沒用】
《願榮光歸香港》,隆重的曲優於詞,歌詞後段又優於前段。但只看作品本身是見樹不見林。除了作品本身,「作品產生的背景」同樣重要。《願榮光》重點在歌外,在孕育它的革命和外侮時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不只代表「反送中」,甚至是整個殖民時代(1997-)的反題,是一種新的時代精神。歌曲的作用,類似祭司之於神。可以語言和吟唱的歌,折射了從前一直無法道成肉身的概念 — 香港人的國族意識。
有「溫和派」中國朋友跟我談香港局勢,他們認定香港沒有任何可能撼動北京,但亦不想香港血流成河,又問,「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會激嬲共產黨,「共產黨靠武裝革命起家,你認為他們會怎樣想?光復是想光復到哪裡?革命是甚麼革命?這不是港獨嗎?」
隱藏的部分比顯露出來的更重要
香港大多數人都不會承認「反送中」涉及港獨。有些人持策略性取態:避免給予中共口實,也順從歐美態度 — 歐美作為二戰戰後秩序的當然持份者,也不會樂見分離主義運動,他們對於新國家新國族的誕生,往往十分戒懼並且反對;有些人是因為恐懼:長期的殖民統治,令香港人對群體內在探索存有禁忌,逐漸內化變成文化一部份。尤如森林中的動物,非風動,非幡動,但心一動,逃避的生存本能也會隨時啟動。
五大訴求沒有一項是「要求香港獨立」,大部份人只是反對特區政府、反對警暴等等。然而在中國人「這不是港獨嗎」的質疑中,我也好像無法否認。雖然大部份人沒有知覺,或者口頭上也反對,但整個反送中運動的脈絡,就是一場不折不扣的反殖運動;整個香港,根本是在國族建構的現在進行式。
首先我們反對了中國的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擴張到香港;我們反對了北京的政治代理人 — 林鄭月娥;我們也衝破了「和理非」的教條,直接與北京的武裝代理人 — 警察 — 對抗;之後我們還有人衝擊不民主的立法會,以及直接代表「中央」權威的中聯辦;代表外來政權的國旗和國徵,被塗污,被射落海;「五大訴求」有要求雙普選,而真雙普選的定義,就是否定北京干預、篩選和否決權,而這個選舉只限「香港人」參與,中國人無權,因此客觀上也會造成分離。
《紐約時報》報道《願榮光》時說:「一些抗議者表示,這首粵語歌給他們人在海外聽到自己國歌時的那種感受:一種對家園的集體自豪感。」
中秋晚上的獅子山附近,山上山下的人不時雀躍歌唱,一邊唱,一邊上山。你問他們是否支持港獨,他們也許會否認,表情陰晴不定,但他們會繼續熱烈地唱《願榮光》。這首歌全港大流行,當然不是因為旋律歌詞編曲已臻化境,不是。這首歌流行,是因為藉著它,很多人得以安全抒發那種多年來被壓抑的獨立慾望。
集體吟唱不會立即改變香港仍然受中國統治的政治現實,卻建立了在此政治現實下香港人新的共識 — 香港人是一個國族,卻沒有保護這個國族的國家。
流行現象是壓抑的總和
有很多人會問,活躍參加革命的年輕人,明明沒經歷過英治,懂事以來已經在中國統治下生活,為何正正是他們的反抗最激烈,對中國最不認同?正如革命歌曲和革命共同體,俱在行動中煉成。香港人與中國人的分別,在於欠缺共同經歷。在革命現場,香港人是跟其他香港人 — 而不是中國人 — 共同出身入死「齊上齊落」。當中的情緒連結,最終就會變成政治共同體的濫觴。正如抗日記憶,成為新中國的建國神話;現時的一切,也會成為明日的記憶,成為國族的傳說。
從「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成為群眾選擇的口號,到《願榮光》的作成與傳頌,時代巨輪自己有多恐懼,還是會不由自主開始滾動。正如大多數人為了政治安全,對國族問題通常採取含糊其辭的策略。而越恐懼就越需要《願榮光》,就越會傳播這首歌。即使我們暫時仍抱著「香港不需要成為國族」之類的虛假意識,我們身體力行實踐出來的,就是正在大刀闊斧建立香港人的國族共同體。這不只是以前那種絲絲襪奶茶、正體中文很古雅之類的文化共同體,而是指向位階更高的政治共同體。
香港人的活動,是不由自主的,因為「恐懼成為自己」的意識,和「想要成為自己」的潛意識,在政治現實下劇烈鬥爭不斷。香港人只能分裂出另一個如夢似幻的人格,用類似「發夢」的方法渲泄自己的獨立建國慾望。滿佈「土地」、「光復」意味的歌曲,就是這個夢遊人格的呈現;歌曲本身成為發夢的場地。
不由自主的高熱
很多人不斷表示,希望尋回「真一國兩制」亦反對港獨;自由派知識人會說,國族主義是落後的,本土化的趨勢令人憂心云云,但到了抗爭現場,他們又會被齊上齊落、民眾共同對抗黑警的場面「感動」,這就是不由自主。
你也許一生信仰香港人就是中國人,你也許一生信仰「香港性」就是「混雜性」,但到了國族建立的真實現場,你無法抵抗。你很想,但你做不到。那是高熱,那是戀愛一樣的激情,即使那可能會為我們招來攻擊,我們仍然心馳神往。甚至到了某個階段,你會覺得不被理解,正是你自身存在的證明。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內容是甚麼?中國人自然對此感到憂慮,香港人也同樣憂慮。因為我們做了一世的葉公,當真龍出現了,我們自己就最怕。然而別人叫「光復香港」的時候,我們自己已經知道下一句,並且很想叫出來。
馬嶽教授在《明報》寫的〈這個夏天:實踐的共同體〉,整篇都是描述香港受國族主義洗禮下的表現,大部份我都覺得很認同,但關鍵位置他又會說「……我們會繼續用我們自己的方法過自己的生活。在這刻,主權國家和國族主義,都變得太過庸俗了。」這就是那種內化的恐懼發作。因為客觀形勢(不論是中國還是國際)都不容許新國族誕生。香港人一向順世而對強權恭順,越美麗的東西越不可碰,即使我們也許明知,民主自由就在那裡,就在國族主義那裡。普遍而言,就像很多活躍反同者最終被人發現自己是深櫃中人,有久遠國族否定史、「都會主義」的香港,也許只是一直在迷失並壓抑自己的本性。
波士頓的政治學者 Liah Greenfeld 是研究國族主義的專家。她曾經跟我談過一個很有趣的觀點,她考察早期歐洲史,發現一個自豪於自身的國族建立之後,其他在共同體以外(鄰國)的人,會感到嫉妒。他們因此會模仿先建構的國族,建立自己的國族,而後進國族往往會埋下對先進國族的嫉妒。例如英法之間、法德之間,都有這種傳承關係。
受嫉妒和迫害的輪迴
這個關係的最早案例,是猶太人發明了一神教,自視為獨一真神的選民,建立了屬於猶太人的政治宗教共同體。之後他們就受到了超過兩千年的嫉妒和迫害。因為其他人會想,為甚麼就是你們成為神的選民?因此最早建國的代價,是受到其他人的持續迫害。
她從這個角度,去解構自己國族的受難史:從古埃及—羅馬帝國—中世紀—納粹德國所受到的種種跨國迫害,都是因為一種深不可測的嫉妒。歐洲人無法成為猶太人,於是模仿猶太教,製造了基督教,也聲稱自己與真神建立了往來。在香港,這種動態早就出現。香港人去獅子山掛橫額,親中人也掛;香港人在商場唱《願榮光》,親中人也去唱《義勇軍進行曲》;香港人在外國宣傳「反送中」,中國人也來踩場說「只有一個中國」。
你可以看到中國人的不滿,充滿模仿,也充滿對先進國族的嫉妒。明明中國已經建國,也受到國際承認,但他們也嫉妒香港人的空前團結,感到自己被孤立於此種浴血奮戰之外。香港國族又內建了一套「中國內地」不熟悉也並未接受的價值觀。最後他們對香港的「同情理解」,最多就只是去到了解香港人深受地產霸權之苦,因而對香港人群起反抗「內因」的理解,也充滿經濟決定論的隔膜。
中國人擁有國家,但不是一個有機的國族,似乎在反對其他共同體(如台灣、疆藏、香港之類)的時候,才暫時聯合起來;香港人是一個國族,但並未擁有國家。中國人嫉妒香港試圖建立更多的東西。就像他們不滿香港身為「中國人」,但「額外」擁有更多自由、法治和福利。聲言解放軍、斷東江水、古老的「不是中央照顧你們完蛋了」,都是嫉妒,他們經常指控「香港人有莫名其妙的優越感」,那就是嫉妒。
中國人的國族情緒,除了是被黨國機器所教育和催化,香港人也有份的,即使他們甚麼都不做,只是迎風而立也好 — 因為香港人不放棄自己一直擁有的信仰和價值,在帝國中顯得異相,因此經常被包圍和迫害。不過,就像我無法也不想淨化「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真正來歷,若果因為堅持自己、堅持正常而受到迫害,那我們自己也只能無可奈何的接受,並視為光榮。不被理解是孤高的山嶺,自有神聖的體統;因為認同而受苦,也是一種愛國的形式。傳統智慧總是告戒,木秀於林是要受苦的,但這就是香港,我們又做不到削骨削肉重新來過。接受自己,領受屬於自己的苦果,是香港的真正成人禮。
無論如何,香港國族在苦難廿中已經誕生。不論是中國還是香港人自身,怎樣恐懼和拒絕,它還是已經到場。香港國族來了,怕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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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太是前高官,熟知政府運作和昔日議會的資料及紀錄。可惜政府於是次修例的解說過程中,並沒有人像葉太般能清晰、有理有節地指出泛民的謬誤,在此感謝葉太的敢言,讓市民看清真相。
#香港幸好有葉太
Dear friends, an English summary of the key points I made in the LegCo adjournment debate is set out below:
1.Rebutting the pan democrats’ objections to the government’s fugitive offenders amendment legislation, I pointed out that arising from two criminal cases (the Telford Gardens murder case and the Cheung Tse-keung kidnap case) in which the suspects fled to mainland China after committing the offences, Martin Lee Chu-ming, then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or, moved a motion in LegCo on 9 December 1998 urging the government to discuss and conclude an agreement with Beijing on rendition arrangements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he SAR, so as to restore the public’s confidence in the SAR’s judicial jurisdiction”. The wording is as follows:
“That this Council deeply regrets that, while the cases involving the kidnapping of two business tycoon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and the murder of five persons in the
Telford Gardens, which are being handled in the Mainl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among Hong Kong people, the SAR Government has not tried its utmost to seek the return of those who are suspected of violating the law in the SAR by the Basic Law; this Council also urges the SAR Government to expeditiously discuss and conclude an agree-ment with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ly agreed principles, on rendition arrangements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he SAR, so as to restore the public’s confidence in the SAR’s judicial jurisdiction.”
2.All the legislators from the Democratic Parry supported this motion. Who made an about-turn in opposing the government’s amendment legislation
to facilitate the rendition of fugitive offenders and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 mainland China? Who have been lying to the people of Hong Kong?
3.As Secretary for Security, I had, on 3 December 198, reported to LegCo’s Security Panel the government’s plan to conclude an agreement on the rendition of fugitive offenders with mainland China. Then Chief Secretary Anson Chan undertook to expedite action to reach an agreement with the mainland.
4. All decisions about rendition are ultimately made by the courts. Two recent examples: a high court in New Zealand rejected an extradition request from China to extradite an ethnic Korean New Zealand citizen suspected of murdering a sex worker in Shanghai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ourt did not believe that he would have access to “fair trial” in China. A court in Scotland rejected an extradition request from Taiwan to extradite a British national accused of killing a newspaper agent by drink driving on the ground that the court did not believe that he would
have 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in prison.
5.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esta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G20 had described the lack of rendition arrangement and agreement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with mainland China as a “significant deficit” in Hong Kong’s fight agains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6. On the question of pressure on judges to kowtow to Beijing, why should judges fear pressure? They are appointed by the Chief Executive with approval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They are well trained; well paid and have security of tenure. They are only accountable for the judgments they made which would go down in the common law as part of the
jurisprudence on extradition. They are not accountable to Beijing.
7. On the need to formally “withdraw” the fugitive offenders bill, I pointet out that then Chief Executive Tung Chee-hua used wording similar to that of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 in announcing the postponement of th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bill on 7 July 2003. On 2 October 2003, then Secretary for Security Ambrose Lee wrote to House Committee Chairperson Selina Chow to explain that to give effect to Mr.Tung’s announcement of “withdrawal” of the bill on 5 September, he would not give notice under LegCo Rules of Procedure to resum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f the bill within the current term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8. Thus it is clear that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on followed the same wording and procedure as in 2003. Clear indication that second reading debate
would not be resumed in the rest of the legislative term is effective “withdrawal”. Insistence on withdrawal is merely a ploy adopted by the opposition to dial up press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to undermine its ability to govern.
9.The orderly demonstrations carried out recently by large numbers of of Hong Kong people fully testify to the abundance of rights and freedoms in Hong Kong. But I strongly condemn the outbreak of violence after the mass protest on 9 June, the violent attack on the Police on 12 June, the repeated actions taken by unruly protesters to lay siege to the Police Headquarters, the Immigration Tower, the Revenue Tower and the Justice Place. These protesters have become urban “bandits”, disrupting social order and damaging Hong Kong’s overseas reputation as a safe city. The attacks on Police Headquarters, with a view to undermining Police morale, are particularly vicious. These protesters have committed multiple offences and should be brought to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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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本發言全文)
【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讓市民看清真相】
多謝代理主席女士,我發言是支持張華峰議員的議案,我完全同意張議員議案指出,政府現時當務之急是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穩定營商環境,採取及時的應對措施 ,令市民可以恢復正常的生活。我亦很高興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真話,講清講楚,告訴市民那些人一直講大話,瞞騙市民!可惜尹兆堅議員不在席,我想告訴所有的泛民議員,究竟誰是第一人敦促特區政府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以及刑事司法互助安排呢?正是李柱銘議員!
1998年香港出現了兩宗轟動社會的刑事案件,第一宗是德福花園的「五屍命案」,風水師李育輝殺了五名女士後逃到內地,被逮捕及處決;第二宗是「張子強案」,張子強涉嫌綁架和囤積軍火,同樣逃到內地,然後被逮捕及處決。當時立法會非常震驚,要求特區政府盡快與內地商討刑事司法互助安排,例如1998年12月3 日,我擔任保安局局長,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要與內地訂明有關安排,並與今日的特區政府一樣,承諾所有安排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指定罪行、不得再移交第三國家的保障、死刑及政治罪行或受政治迫害一律豁免移交的保障,就此,根據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文件編號CB(2)748/98-99(02) 第十段有清楚說明:「鑑於公眾對近日張子強和李育輝等案件的關注,亦正如政務司司長所承諾,政府會盡力加快工作,以期早日與內地就此重要事項達成協議。」當時政務司司長就是陳方安生女士。
接下來,李柱銘先生亦在1998年12月9 日動議議案。李議員動議的議案內容如下:「由於兩名富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特 區”)被綁架案及德福花園五屍命案均在內地法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引起港人極大關注,但特區政府卻未盡全力爭取將在特區境內涉嫌違法的人士,交還特區法院審理,以捍衛《基本法 》賦予特區的司法管轄權,對此,本會深表遺憾;同時,本會促請特區政府以國際社會公認的原則為基礎,盡快就中港兩地移交疑犯的安排與中央人民政 府進行商討及達成協議,恢復港人對特區司法管轄權的信心。」
因此,我真的要問問尹兆堅議員,究竟是誰人表演「四川變臉」?李柱銘去美國告狀時,有沒有告訴美國人他是提出修例的第一人?他當年不斷敦促特區政府和內地達成協議!我則堂堂正正光明正大地多次到北京開會,商討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會議後每次都是光明磊落向本會匯報。為何對這些事實你們全部失憶?是誰欺騙市民?拍攝影片誤導市民,宣傳香港人如何肉隨砧板上,隨時像動物一樣被移送內地!
事實上,所有案例都證明移交逃犯是需要經過法庭冗長而複雜的程序。最近新西蘭的高等法院否決移交一名韓裔新西蘭公民,該人士涉嫌在上海謀殺一名性工作者,而這案件已由2011年審理至今。蘇格蘭的法庭也拒絕了台灣一個引渡要求,有關一名英國人在台灣醉酒駕駛,撞死一名派報紙的職員。由此可見,最終決定權在法庭手上,並非行政長官一人決定。亦有指法官備受壓力,試問法官受高深教育,良好的司法訓練,身受納稅人供給不錯的報酬,他們當然必須承擔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有壓力,法官承擔責任,幫助香港人解決法律問題,是他們應有的責任。因此,代理主席,我認為應該就此向市民講清講楚,是誰人不斷向市民講大話?誤導市民!將這條應該做的法例,抹黑成一條所謂「送中」的惡法!
亦看看國際社會怎麼說,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即G20集團轄下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素來批評香港與內地沒有移交逃犯協議和刑事司法互助安排。過往,他們直指這是一個significant deficit ,即一個「重大缺憾」。近來,可能因為要和應香港反對修例的聲音,則改為 legal shortcoming,即一個「法律上的缺憾」。不過,我們仍然需要完善這些法律,所以政府不撤回是正確的。那些要求行政會議成員辭職的人,全部皆作出不公平的指責。這條例本身完全沒有錯,但大家都同意,政府在宣傳和解釋這條條例方面,乃至為市民反駁種種謊言的工作,做得嚴重不足。
說到撤回,我們看看當年政府處理23條的時候所用的語言。2003年7月7日,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發表聲明:「我即時召開行政會議特別會議。經過詳細商討後,基於自由黨的立場,我們決定將條例草案押後恢復二讀,並在未來一段時間加強向市民解釋修訂案內容。」其實這個方針與現時政府無異,一樣是將其押後並且加強解釋,並沒有表示撤回。再看看我的接任人李少光局長向內務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女士致函的內容,信函的日期是2003年10月2日,李局長寫道:「為在程序上落實前文所提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我現確認我不擬根據《議事規則》第 54(5)條發出預告,以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內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草案因此會根據《議事規則》第 11(4)條及《立法會條例》(第 542 章)第 9(4)條,在本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即是和現在特區政府的說法一樣,繼續開放式的諮詢去解釋這條條例,沒有時間表,不發出預告恢復二讀,任由這條例「自然死亡」,實質上等同不會再推動修例,等同撤回。
為什麼當時沒有要求撤回的爭論呢?我認為今天有人強烈要求撤回,根本別有用心!為了找理由不斷衝擊政府部門,除了衝擊警察總部之外,又衝擊入境事務大樓、稅務大樓,今天亦有超過100人衝擊律政中心。他們的目的到底與這條條例有什麼關係呢?其實只不過是用「撤回」作一個藉口,不斷擾亂香港秩序,甚至令香港在國際社會失色,令許多希望到香港做生意或旅遊的人,感到香港是一個不安全的城市,他們的用心實在非常惡毒!「撤回」是一個要求律政司下台的藉口,假如律政司下台,他們就會要求整個特區政府領導班子總辭,所有支持過修訂條例的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全部都應該總辭,不如讓泛民和黃之鋒接手特區政府,這就是他們的最終目的。代理主席,所以我一定要藉這個休會辯論的機會,向市民講清楚這背後的陰謀。
當然,我要強烈譴責近日這些示威人士衝擊警察總部。過去兩星期有大部分市民和平遊行,充分彰顯香港擁有高度自由,以及人權得到高度保障,這是我們香港人皆引以為榮的核心價值。不過,在這些和平的示威遊行之後,有些不法之徒聚眾衝擊政府部門,特別是衝擊警隊,他們的用心非常惡毒!他們知道警隊是維護香港治安和秩序最重要的支柱,他們就故意不斷打擊警隊的士氣,甚至侵犯他們的私隱,包括網上「起底」和 網上欺凌。昨晚市民在愛丁堡廣場和平集會後,有眾多穿黑衣的人士走入地鐵站,他們最後走到軍器廠街再次包圍警察總部。我見到一名正在上班的警員,他沒有戴口罩,光明正大地上班,但竟然被人追打!不過,他無畏無懼,直視這些示威者。其實這些人已經觸犯多項刑事罪行,包括襲警、非法集會、刑事毀壞,警方應該將他們繩之於法,不可以因為你「聲大」你「人多」就可以獲得特赦。
代理主席,就此我感到特別震驚,為何一位前政務司司長能夠說出特赦及釋放違法人士,此等嚴重衝擊法治的言論呢?我們一位前同事余黎青萍女士,她以英語寫了一篇非常感人的聲明,在我們前政務官的圈子裏流傳。她表示 disappointed by 這位前同事陳方安生的所作所為!我亦 disappointed by 民主黨的變臉與謊言!李柱銘到美國告狀,有否告知美國人,他是第一人支持與內地簽訂移交逃犯協議,和達至司法互助?這些真相應該告知市民。
代理主席,這些近日的示威者已經成為一股流寇,不斷去衝擊各個政府部門。我懷疑他們真正目的就是要拖垮政府,傷害我們整體市民的利益。因此,我懇請各位善良的市民,看清楚真相,不要支持這些破壞香港繁榮安定的壞分子,不要參加他們的集會,亦希望各位父母約束您們的子女,並解說給他們知道,和平示威沒有問題,但一遇到出現亂象,應該帶他們離開現場,以免他們身陷險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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