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工安命案,因不與廠長許永禎串供做偽證一直遭受到欺凌。為了維護名譽與工作權,不得不向地檢署告發查明真相。在這過程中發現下列問題,請有正義责任感的官員能發揮其能力去改其弊端,讓無權無勢的小市民能安居樂業,造福下一代。
1,這些經過考試及格取得權勢的中高階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還包庇,更運用其權勢唆使下屬串供做偽證,如不與同流就運用其權勢亂加罪行,散播不實言論讓其他同事排斥你,讓你孤立無援。
2,本是單純四個小時將所有相關人員公開當面對質訊問,既可得知犯罪事實真相,但檢察官每次傳訊時間只有一小時,毫無頭序,避重就輕。實有浪費相關人員的寶貴時間。
3,證人依據事實真相不與串供做偽證,卻得不到最基本的保護,還被搞到身敗名裂連工作都不保。
4,人事,政風單位一條鞭的超然地位已失焦,淪為首長打擊不與同流異己的工具。
5,工會與考績獎懲委員會本是為法律公理正義仗義直言的聖地,現卻變成個人追逐升官發財,表赤心展熱忱擁戴君王表现的場所。
一,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洒廠發生工安命案。當天李世俊己死在94號儲洒桶内但檢查表氧氣含量欄卻填寫20.3高於合格。(
如附件1)
二.102年12月14日至103年3月30日期間廠内由廠長許永禎、製造課長邱金生、糖化股吳韋民、醱酵股陳玟瑀、曾瀚群.涂金森、林清景組成調查會(這些成員都直接、間接要負監督失職),和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調查會。二會中本人就命案當天的情形陳述,廖木火也就當天的過程做說明並說了他們從來沒有做測量桶内氧氣含量就派人入桶工作才造成人員死亡。他是因林芳村去年住院才開始幫忙排八點上班人員工作分配,其他工作如測氧氣等工作是林芳村與其代理人練光廣二人所要做,他祗有他們二位都請假才有去測氧氣。但林芳村等人都說誰排工作誰就要測氧氣。結果廖木火被依被告送地檢署也己經被判緩刑。但每日的缺氧自動檢查表含氧量欄卻是林芳村親自填寫。(如附件2) 。領班黃鴻藻等人明知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許振賢上七點班,那為何排應在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林芳村與練光廣上八點班呢?從廠長到全廠人員都知道林芳村與練光廣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在人員入桶作業前要測氧氣含量,竟然在檢查表偽造数據。
三、103年3月31日下午要到台中地檢署出致股102年度相字第2042號刑事證人庭(如附件3)。為了方便從家中出發所以上午也請休假。手機早上連接二通由廠内黃仁豐小姐打來,說廠長請我回廠内有事要跟我說,我回答請他在手機中告訴,我不會回廠。大家想也知道就是要幫人脱罪串證嗎?第一位入庭證人是班長林芳村他在庭上陳述什麼我無法知道。第二位證人是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與李世俊一同共洗桶槽。我回答:我從來不知有過二位一同去洗一個桶槽。(後來才知規定是要一位入桶清理一位在桶外警戒。他們排是洗儲洒桶早、中午每人要各洗3~5桶,洗醱酵桶早、中午每人各洗大桶一桶小桶二桶)而林芳村卻說我是亂說(所有資料都是由他們保管他們敢拿出來反駁嗎)。由此可知他們為了卸責除罪就是要陷害我說與死者是一同去洗桶而無故去他處致使他死亡。檢查官問第二個問
題是:入桶前他們有無測定氧氣含量,林芳村急得回答說他每一桶都有測定。
我回答我去洗桶時發生過,桶内未洩壓與己洩壓但人孔蓋還是栓死;己洩壓但人孔蓋祗落下一小縫隙,我回問檢查官林芳村他們是如何測定請告訢我。(洗桶人員正常是去洗桶時人孔蓋己因七點清理酵母人員入桶前取下,不應該有我發生上述的情形,因為水果啤洒是沒有酵母要處理的,所以才有上述的情況發生),102年工會舉辦秋季會務旅遊,林芳村、廖木火二位都有参加。工作指派由練光廣代理。那一天指派我洗三桶儲酒桶,剛好其中有一桶是水果酒又是沒有洩壓,我又將出酒閥打開噴得附近都是;還要等40~50分。我專程還去找練光廣來看。他看了一看祗說桶槽洗好地面附近也要沖洗,說了就走了。我就先去洗另外二桶。最後回來洗這桶,因為洩壓忘了要將人孔蓋的栓子放鬆,所以人孔蓋還是沒有打開。
第三位證人入庭是廠長許永禎,他說他剛接廠長一個月,要管理很多部門,他不清楚。(他在該股、該製造課任職於10餘年與林芳村、練光廣有20餘年的部屬情誼,怎麼會不知道呢)。第四位證人董事長因公缺席。第五位是被告廖木火,他在庭上陳述:他們從來沒有做測氧氣的工作。他是因為林芳村生病才請他排班,他本身也有自己的工作是負責儲酒管理。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所以其他的工作(除了排班指派工作)應由練光廣來做,結果他們都沒做才造成李世俊死亡。
檢查官說你與死者家屬已達成合解只要你協商認罪我可以判你緩刑。廖木火的律師說:從陳給檢座的資料,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廖木火祗是幫他排班,從來没有犯罪,何來需要協商認罪。最後檢查官說:林芳村下次出庭你將從證人轉為背告。有一天邱金生課長到儲洒辦公室可能要問出庭的情形,這時剛好進去倒茶水聽到林芳村跟課長說我在庭上做偽證。我對他們說:認為我做偽證可以去法庭告我、不要在後面講。為了殺雞警猴什麼手段都做。有一天因周平定洗完桶沒有在當天記錄表上少簽了一次名。(聽說是和林芳村發生一些事)隔天邱課長召集所有儲洒同仁在辦公室討論。在會議中對周平定說這是最後一次原諒你,接著對我說彭振芳你先去包裝課隨後我也會去。因為帶有恐嚇的口語,我立旣舉手發言說:課長在這裡沒有真相,我去法院找真相給你看。
四.103年5月1日正式向地檢署對林芳村提起偽證罪及偽造文書罪與練光廣提
起偽造文書罪。
五.103年7月31日下午出致股103年度他字第30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4)。廖木火開完庭後接下就我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题:彭振芳。林芳村他們是不是上八點的班。我回答我沒有資料請檢座向本廠要他們的打卡入出廠資料(出勤記錄表)。我問檢查官請他代問林、練二人,他們說每一桶都有測定氧氣。請問他們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測。我還是舉上一庭練光廣排我洗那三桶儲酒桶的情事再次請他們說明。(因為他們有排練過所以練光廣没有否認)檢查官問他們工作程序怎麼測:練員回答上班時先問過濾工廠過濾桶號然後換裝去該桶號測氧氣,全部測完後再回辦公室將剛測的桶號寫在白板上,在依上班人員排入。彭先生所說那一桶洩壓後我也有去測。我說練員所說不矛盾嗎,才剛去測的桶號為什麼會有没有洩壓人孔蓋是要如何打開如何測桶內氧氣呢?接着林芳村說一些話,檢查官對他說:我去現場你給我的資料與你現在所說己經涉及到偽證罪。林員不知又說了什麼話檢查官一連說三次你已涉及到偽證罪。檢查官又問誰可當證人:我說政府都沒有證人保護法嗎,我因做證人已經被這些人搞了快做不下去了。那些同仁誰還敢出來作證呢。我曾經問過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等人。我說我從來没有看過他們有測過氧氣。問過的人都跟廖木火所說的一樣,他們從來沒有測過。練光廣回答吳鸿章他可以替他作證。而林芳村始終說不出來也没有在正常的庭上說他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去測氧氣。(到今日為止我還是不知道,命案發生前他們是怎樣做)。此時林芳村的律師拿出林
員的出勤記錄說:林芳村平時都上八點的班,命案那天剛好他請一小時他本來也要再講李世俊是因為用氮氣才造成死亡。我看到律師陳給檢查官的出勤記錄。就說你看他八點上班,人家七點就入桶清理酵母了,七點入桶的人沒死,八點後再次入相同桶的人還會缺氧而死嗎。你說他們會有測嗎?
問後檢查官要我們看完書面後簽名旣可回家。我想庭上都有錄音錄影可存證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在文件上簽了名就立刻離開。並不知他們跟檢查官說了檢查官並不明瞭的工作内容而影響了他的判決。
過了三天賴富彬在廠內看到我就跟我說我在檢查官所說的三位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都被叫到廠長室報到。在次遇到周平定時他說廠長跟他們召見對他們說了一些話,還說在德國啤酒廠是没有在測氧氣濃度的。(最大的廠長是否在2O餘年前就己經知道他們都沒有在做這個工作,還在包庇隱瞞事實真相)
104年1月聽賴富彬說檢查官要傳訊曾經洗過桶槽的人員,股長兼代理課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在工具箱會議中明白暗示不要說出真相。隔月再次遇到賴富彬又説了他們出庭的情形。說檢查官對證人們說他都己經知道你們都與長官串供好了。
六,104年7月24日收到104年度偵一字第9372號檢查官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5)。其内容可說疑點重重,第一點林芳村、練光廣均說他們七點二十分去測氧氣(這一點在出庭時他們並沒陳述,不然我一定會請檢查官去本廠調102年7月1日(該日是我去該地方報到的第一天)到102年12月13日(命案發生日)他們的出勤記錄。如果没有竄改他們都是在早上7點半以後入廠,我每天約七點半左右入廠刷卡,將車停在停車埸才看見林芳村的車入廠停在打卡室讓車上糖化股陳福勝下車打卡怎麼能7點20分就在做測氧氣的工作,這樣推算他們要竄改的入廠刷卡記録應在7點之前。第二點:命案當天林芳村請一小時,九點前到辦公室就依白板排的桶號依序填入醱酵糟貯洒桶洗桶及缺氧作業自動檢查記錄表上之桶號欄、氧氣含量欄、測定者簽名欄填入完畢,此時吳鸿章發現李世俊己倒在貯洒桶内,立刻跑到二樓辦公室向林芳村報告。檢查官到現場堪驗時那張檢查表還陳給檢查官看正是偽造文書,人都己死在那號桶内,還記载氧氣是20%以上。事後又說,誰排班誰就要測氧氣,所以廖木火成了背告。奇怪我到該單位都是由廖木火排班而所有表格記錄都是由林芳村填寫簽名。
七,104年8月至105年1月將發生的所有經過及不起訴處分理由的顯着重大瑕疵陳述於陳請文(如附件6)向行政院院長信箱,財政部,各民意代表,媒體陳請。請行政自清移送,請檢調重新認真調查,請媒體報導不法行為匡正官員要守法守律。
八,104年8月13曰下午16:50中區勞檢所原承辦人李一龍來電說本人向行政院陳情案件又回到原先承辦人員的手中,問我原因。我說林芳村他在刑事庭說他每一桶都有測氧氣,聯合一些人串證作偽證。我回問他之前調查的情形。他說林芳村、廖木火都沒測。請他據實陳報行政院。
九,104年9月10日地檢署中檢秀勤104調100字第093703號(如附件7)有調查之必要,故本件陳情案予以結案。另簽分他字案續行調查,以維公正。
十,104年11月1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8)。告訴人我到庭。請檢查官查明林芳村與練光廣上班刷卡資料旣可知真偽,與林芳村所說他沒有測氧氣時會請人代測,那代测人是誰?
十一, 105年1月7日廠長召見我在辦公室對我與葉宗柱課長說。我因向行政院,民意代表及向媒體陳請之陳情文要記我過(因怕妨礙司法調查.失職瀆職等事跡敗露)。我回答我所逑陳情文都是事實真相我沒有串供做偽證沒有犯法為何要被記過,整個事件廠長你最清楚的。廠長卻說李世俊死亡是因為用氮氣做抗壓才發生此一命案,德國是沒有測氧氣就直接入桶清理工作,没有人比他更了解現場設備,是有人建議用氮氣較便宜才發生命案。103年8月也曾對證人黃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召見時說過此話。
十二,105年1月14日考核委員會。本人在會中重申我沒有串供及做偽證,我的陳情文所述都是真相事實大家也都知道,為何做偽證與偽造文書都沒事,而說出真相不做偽證卻要被記過。人事主任江頂師說我的陳請文己破壞公司名譽影響廠之績效考核成績害本廠還要多做億元的產量。主席副廠長說如有不服可向政風室提出申訴,並請我離席。
十三,105年1月18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306號公告彭振芳散播不實言論記大過一次(如附件9)。
十四,向人事與工會要申訴書都說没有,經正義的同仁得知才向考試院要到格式知道是
按層級而非向政風室提出申訴。105年2月15日向本課提出申訴書(如附件10)。
十五,105年2月召開考核委員會,人事助理陳秀平對我說因總公司要求對我錄影錄音,所以全程用手機對我錄影我所說的話。向委員會委員陳述我的陳請文所有人都知道是事實亦可受社會公評公議,何來散播不實言論,到底是誰在傷害公司名譽,大家心知肚明,我是小人物沒有那麼利害,可以害本廠多做億元產品,依據是什麼法規,是那位長官所說。主席副廠長重覆並問在埸委員誰可正面回答我的疑問,結果是無人回答,接着說這是委員制非首長制,決議後果是大家要共同承担。並請我離席。
十六,105年2月25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810號(如附件11)對於申訴結果倘有異議,得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内依程序向總公司提起申訴。
十七,105年3月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2)出庭有黄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吳鴻章.曾祥鲸.李燕欽,我等人。庭上陳给檢查官資料有(如附件13)。所有上八點班的同仁都說因上八點班對於林芳村與練光廣有無在早上七點20分在收酵母前測桶内氧氣含量並不知道。
十八,請問人事主任林怡華再申訴程序與受理單位。主任回答直接郵寄總公司人力資源處收。105年3月8日將再申訴書郵寄出。(如附件14)。
十九,105年3月向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提待證事實資料(如附件15)。
二十,105年3月22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1170號(如附件16)己向本廠提起再申訴,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向總公司或其他單位提起再申訴。
二十一,105年3月24日向地檢署 告發廠長許永禎,醱酵股長劉滋涼,前領班黃鴻藻,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瀆職,包庇唆使下屬做偽證。
二十二,105年4月13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7)。出庭人有:案發時課長邱金生,廖木火,我三人。檢察事務官一再詢問邱金生誰是現場作業主管。邱金生最後才說是林芳村,測桶内氧氣含量也是他工作。
二十三,105年4月27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8)。出庭有:邱金生,廖木火,我,練光廣,林芳村與其律師。林芳村因拿不出每日七點10分前的入廠資料在庭上又翻供扯謊推翻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要理由,說每天早上七點20分收酵母入桶前測氧氣含量工作是廖木火要做,他們沒有做。廖木火回答說祗有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同時請假時他才有測氧氣含量工作填寫檢查表。林芳村說是我要做,請他拿出每日檢查表來證明是我要做還是林芳村要做?
二十四,105年6月23日向地檢署告廠長許永禎公告記我一大過誹謗罪。
二十五,105年8月2日課長葉宗柱拿了一張公務員非因公務在外與人發生車禍,因不與對方和解,上法院欲請公假,被該人事單位聲請詮敘部釋疑之文(如附件19)非執行公務而不淮我請半天公假上地檢署應訊。我回問我是因廠內工安命案依證人身分因不與長官串供與做偽證才被搞到這樣。請問課長如果財政部的員工被長官性騷擾提起告訴,是請公假還是私假出庭,難道國家有被性騷擾的職位嗎?
二十六,105年8月3日賢股105年度他字第1008號偽證案件(如附件20)。出庭有:廠長許永禎,股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與我等4人
。劉與黃二人陳逑在廠内工具箱會議有說要出庭的人要說實話。許永禎陳述有對證人説他在德國受訓,德國是沒有测氧氣含量就進桶工作,因為德國是用純氧做抗壓。 突然檢察官問許永禎為何記彭振芳一大過。許員回答:彭振芳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檢察官反問許員何謂不實言論?。許員回答不出,改說這是廠內獎懲委員所做出的決議與他無關。我陳逑:我因不與他們串供及做偽證,現己被記一大過被搞到快做不下了。领班黄鴻藻排班排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與許振賢固定上早上七點班,而需在他們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班長林芳村與練光廣卻是上八點班。所以說他們早就知道林與練二人從來沒有測桶内氧氣含量,還找了曹昌田,周永豐,葉營坤,陳信吉等四人串供做偽證(105年4月27日林與練二人在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早上7點20分與中午12點50分他們沒有去測桶內氧氣含量),如果正如他們所說要證人實話實說林等人早就被起訴,我也不用被他們搞到這種程度。煩請檢察官查是誰唆使那四位證人串供與做偽證,旣可知整件事,誰是主謀者與共犯。廠長許永禎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實與真相。是他在廠務會議要獎懲委員記我過,這時又要將责任推給下屬。
我向行政院與財政部與向民意代表陳請之陳請文所述都是整個事件的經過,也經過了刑事調查都己證實我所述是真實。這些涉案的長官為了怕案件擴大而被調查出。就運用其權勢說如果在搞下去要我連退休金都領不到就開除我。並陳给檢察官資料(如附件21)。
二十七,105年8月4日葉課長與人事陳主任在本人假簿上批了不准請公假事由(如附件22)。
二十八,105年8月10日將下文傳至行政院院長信箱,請釋疑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屬彭振芳為財政部所轄台灣菸洒公司烏日啤酒廠純勞工。手機0928一658701。廠址台中市烏日區光華街1號。102年12月13日工廠發生工安命案,經過了調查才知班長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從未按照標準作業程序sop,在人員未入桶前要測桶内氧氣含量要在18%以上才能派人入桶作業。
林員與廠內長官對我不與他們串供並作偽證,就運用其行政指揮權來壓迫我並散佈我做偽證。為了名譽與工作權於103年5月1日到台中地檢署告發林員與練員二人偽造文書與林員偽證罪。
廠長與其他官員明知犯罪事實,故意隱瞞真相,還運用其權勢迫使下屬不敢說出真相,出庭做偽證。本人迫於追求真相與维護名譽及工作權不得向檢察署告發其妨害司法調查,經傳喚出庭欲請公假半天,卻被退回不准請公假,理由是與執行公務無關。本人舉公務員在上班中被其長官性騷擾提起訴訟不是請公假是請什麼。請長官函釋並製做標準作業程序sop,讓我們這無權無勢的小百姓能有所遵循。
二十九,105年10月27日將上述資料在台中松竹郵局以限時掛號第979102 400066 20 10000 1號寄至監察院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張博雅院長收。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0709三立iNEWS 松蔦青語鬧糾紛 陳泰源指控卓家雄偽造文書私吞危老容獎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aXx8J1xndc #松蔦青語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買家請慎思 #大家地產目前是一案建商 #大家地產董事長卓家雄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私吞危老容獎 【大家地產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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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事,政風單位一條鞭的超然地位已失焦,淪為首長打擊不與同流異己的工具。
5,工會與考績獎懲委員會本是為法律公理正義仗義直言的聖地,現卻變成個人追逐升官發財,表赤心展熱忱擁戴君王表现的場所。
一,102年12月13日烏日啤洒廠發生工安命案。當天李世俊己死在94號儲洒桶内但檢查表氧氣含量欄卻填寫20.3高於合格。(
如附件1)
二.102年12月14日至103年3月30日期間廠内由廠長許永禎、製造課長邱金生、糖化股吳韋民、醱酵股陳玟瑀、曾瀚群.涂金森、林清景組成調查會(這些成員都直接、間接要負監督失職),和中區勞檢所李一龍調查會。二會中本人就命案當天的情形陳述,廖木火也就當天的過程做說明並說了他們從來沒有做測量桶内氧氣含量就派人入桶工作才造成人員死亡。他是因林芳村去年住院才開始幫忙排八點上班人員工作分配,其他工作如測氧氣等工作是林芳村與其代理人練光廣二人所要做,他祗有他們二位都請假才有去測氧氣。但林芳村等人都說誰排工作誰就要測氧氣。結果廖木火被依被告送地檢署也己經被判緩刑。但每日的缺氧自動檢查表含氧量欄卻是林芳村親自填寫。(如附件2) 。領班黃鴻藻等人明知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許振賢上七點班,那為何排應在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林芳村與練光廣上八點班呢?從廠長到全廠人員都知道林芳村與練光廣沒有遵照標準作業程序在人員入桶作業前要測氧氣含量,竟然在檢查表偽造数據。
三、103年3月31日下午要到台中地檢署出致股102年度相字第2042號刑事證人庭(如附件3)。為了方便從家中出發所以上午也請休假。手機早上連接二通由廠内黃仁豐小姐打來,說廠長請我回廠内有事要跟我說,我回答請他在手機中告訴,我不會回廠。大家想也知道就是要幫人脱罪串證嗎?第一位入庭證人是班長林芳村他在庭上陳述什麼我無法知道。第二位證人是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與李世俊一同共洗桶槽。我回答:我從來不知有過二位一同去洗一個桶槽。(後來才知規定是要一位入桶清理一位在桶外警戒。他們排是洗儲洒桶早、中午每人要各洗3~5桶,洗醱酵桶早、中午每人各洗大桶一桶小桶二桶)而林芳村卻說我是亂說(所有資料都是由他們保管他們敢拿出來反駁嗎)。由此可知他們為了卸責除罪就是要陷害我說與死者是一同去洗桶而無故去他處致使他死亡。檢查官問第二個問
題是:入桶前他們有無測定氧氣含量,林芳村急得回答說他每一桶都有測定。
我回答我去洗桶時發生過,桶内未洩壓與己洩壓但人孔蓋還是栓死;己洩壓但人孔蓋祗落下一小縫隙,我回問檢查官林芳村他們是如何測定請告訢我。(洗桶人員正常是去洗桶時人孔蓋己因七點清理酵母人員入桶前取下,不應該有我發生上述的情形,因為水果啤洒是沒有酵母要處理的,所以才有上述的情況發生),102年工會舉辦秋季會務旅遊,林芳村、廖木火二位都有参加。工作指派由練光廣代理。那一天指派我洗三桶儲酒桶,剛好其中有一桶是水果酒又是沒有洩壓,我又將出酒閥打開噴得附近都是;還要等40~50分。我專程還去找練光廣來看。他看了一看祗說桶槽洗好地面附近也要沖洗,說了就走了。我就先去洗另外二桶。最後回來洗這桶,因為洩壓忘了要將人孔蓋的栓子放鬆,所以人孔蓋還是沒有打開。
第三位證人入庭是廠長許永禎,他說他剛接廠長一個月,要管理很多部門,他不清楚。(他在該股、該製造課任職於10餘年與林芳村、練光廣有20餘年的部屬情誼,怎麼會不知道呢)。第四位證人董事長因公缺席。第五位是被告廖木火,他在庭上陳述:他們從來沒有做測氧氣的工作。他是因為林芳村生病才請他排班,他本身也有自己的工作是負責儲酒管理。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所以其他的工作(除了排班指派工作)應由練光廣來做,結果他們都沒做才造成李世俊死亡。
檢查官說你與死者家屬已達成合解只要你協商認罪我可以判你緩刑。廖木火的律師說:從陳給檢座的資料,林芳村的代理人是練光廣,廖木火祗是幫他排班,從來没有犯罪,何來需要協商認罪。最後檢查官說:林芳村下次出庭你將從證人轉為背告。有一天邱金生課長到儲洒辦公室可能要問出庭的情形,這時剛好進去倒茶水聽到林芳村跟課長說我在庭上做偽證。我對他們說:認為我做偽證可以去法庭告我、不要在後面講。為了殺雞警猴什麼手段都做。有一天因周平定洗完桶沒有在當天記錄表上少簽了一次名。(聽說是和林芳村發生一些事)隔天邱課長召集所有儲洒同仁在辦公室討論。在會議中對周平定說這是最後一次原諒你,接著對我說彭振芳你先去包裝課隨後我也會去。因為帶有恐嚇的口語,我立旣舉手發言說:課長在這裡沒有真相,我去法院找真相給你看。
四.103年5月1日正式向地檢署對林芳村提起偽證罪及偽造文書罪與練光廣提
起偽造文書罪。
五.103年7月31日下午出致股103年度他字第30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4)。廖木火開完庭後接下就我們。檢查官問第一個問题:彭振芳。林芳村他們是不是上八點的班。我回答我沒有資料請檢座向本廠要他們的打卡入出廠資料(出勤記錄表)。我問檢查官請他代問林、練二人,他們說每一桶都有測定氧氣。請問他們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測。我還是舉上一庭練光廣排我洗那三桶儲酒桶的情事再次請他們說明。(因為他們有排練過所以練光廣没有否認)檢查官問他們工作程序怎麼測:練員回答上班時先問過濾工廠過濾桶號然後換裝去該桶號測氧氣,全部測完後再回辦公室將剛測的桶號寫在白板上,在依上班人員排入。彭先生所說那一桶洩壓後我也有去測。我說練員所說不矛盾嗎,才剛去測的桶號為什麼會有没有洩壓人孔蓋是要如何打開如何測桶內氧氣呢?接着林芳村說一些話,檢查官對他說:我去現場你給我的資料與你現在所說己經涉及到偽證罪。林員不知又說了什麼話檢查官一連說三次你已涉及到偽證罪。檢查官又問誰可當證人:我說政府都沒有證人保護法嗎,我因做證人已經被這些人搞了快做不下去了。那些同仁誰還敢出來作證呢。我曾經問過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等人。我說我從來没有看過他們有測過氧氣。問過的人都跟廖木火所說的一樣,他們從來沒有測過。練光廣回答吳鸿章他可以替他作證。而林芳村始終說不出來也没有在正常的庭上說他是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去測氧氣。(到今日為止我還是不知道,命案發生前他們是怎樣做)。此時林芳村的律師拿出林
員的出勤記錄說:林芳村平時都上八點的班,命案那天剛好他請一小時他本來也要再講李世俊是因為用氮氣才造成死亡。我看到律師陳給檢查官的出勤記錄。就說你看他八點上班,人家七點就入桶清理酵母了,七點入桶的人沒死,八點後再次入相同桶的人還會缺氧而死嗎。你說他們會有測嗎?
問後檢查官要我們看完書面後簽名旣可回家。我想庭上都有錄音錄影可存證應該不會有問題才對。在文件上簽了名就立刻離開。並不知他們跟檢查官說了檢查官並不明瞭的工作内容而影響了他的判決。
過了三天賴富彬在廠內看到我就跟我說我在檢查官所說的三位周平定、黃宗岳、陳慶照都被叫到廠長室報到。在次遇到周平定時他說廠長跟他們召見對他們說了一些話,還說在德國啤酒廠是没有在測氧氣濃度的。(最大的廠長是否在2O餘年前就己經知道他們都沒有在做這個工作,還在包庇隱瞞事實真相)
104年1月聽賴富彬說檢查官要傳訊曾經洗過桶槽的人員,股長兼代理課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在工具箱會議中明白暗示不要說出真相。隔月再次遇到賴富彬又説了他們出庭的情形。說檢查官對證人們說他都己經知道你們都與長官串供好了。
六,104年7月24日收到104年度偵一字第9372號檢查官不起訴處分書(如附件5)。其内容可說疑點重重,第一點林芳村、練光廣均說他們七點二十分去測氧氣(這一點在出庭時他們並沒陳述,不然我一定會請檢查官去本廠調102年7月1日(該日是我去該地方報到的第一天)到102年12月13日(命案發生日)他們的出勤記錄。如果没有竄改他們都是在早上7點半以後入廠,我每天約七點半左右入廠刷卡,將車停在停車埸才看見林芳村的車入廠停在打卡室讓車上糖化股陳福勝下車打卡怎麼能7點20分就在做測氧氣的工作,這樣推算他們要竄改的入廠刷卡記録應在7點之前。第二點:命案當天林芳村請一小時,九點前到辦公室就依白板排的桶號依序填入醱酵糟貯洒桶洗桶及缺氧作業自動檢查記錄表上之桶號欄、氧氣含量欄、測定者簽名欄填入完畢,此時吳鸿章發現李世俊己倒在貯洒桶内,立刻跑到二樓辦公室向林芳村報告。檢查官到現場堪驗時那張檢查表還陳給檢查官看正是偽造文書,人都己死在那號桶内,還記载氧氣是20%以上。事後又說,誰排班誰就要測氧氣,所以廖木火成了背告。奇怪我到該單位都是由廖木火排班而所有表格記錄都是由林芳村填寫簽名。
七,104年8月至105年1月將發生的所有經過及不起訴處分理由的顯着重大瑕疵陳述於陳請文(如附件6)向行政院院長信箱,財政部,各民意代表,媒體陳請。請行政自清移送,請檢調重新認真調查,請媒體報導不法行為匡正官員要守法守律。
八,104年8月13曰下午16:50中區勞檢所原承辦人李一龍來電說本人向行政院陳情案件又回到原先承辦人員的手中,問我原因。我說林芳村他在刑事庭說他每一桶都有測氧氣,聯合一些人串證作偽證。我回問他之前調查的情形。他說林芳村、廖木火都沒測。請他據實陳報行政院。
九,104年9月10日地檢署中檢秀勤104調100字第093703號(如附件7)有調查之必要,故本件陳情案予以結案。另簽分他字案續行調查,以維公正。
十,104年11月1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如附件8)。告訴人我到庭。請檢查官查明林芳村與練光廣上班刷卡資料旣可知真偽,與林芳村所說他沒有測氧氣時會請人代測,那代测人是誰?
十一, 105年1月7日廠長召見我在辦公室對我與葉宗柱課長說。我因向行政院,民意代表及向媒體陳請之陳情文要記我過(因怕妨礙司法調查.失職瀆職等事跡敗露)。我回答我所逑陳情文都是事實真相我沒有串供做偽證沒有犯法為何要被記過,整個事件廠長你最清楚的。廠長卻說李世俊死亡是因為用氮氣做抗壓才發生此一命案,德國是沒有測氧氣就直接入桶清理工作,没有人比他更了解現場設備,是有人建議用氮氣較便宜才發生命案。103年8月也曾對證人黃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召見時說過此話。
十二,105年1月14日考核委員會。本人在會中重申我沒有串供及做偽證,我的陳情文所述都是真相事實大家也都知道,為何做偽證與偽造文書都沒事,而說出真相不做偽證卻要被記過。人事主任江頂師說我的陳請文己破壞公司名譽影響廠之績效考核成績害本廠還要多做億元的產量。主席副廠長說如有不服可向政風室提出申訴,並請我離席。
十三,105年1月18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306號公告彭振芳散播不實言論記大過一次(如附件9)。
十四,向人事與工會要申訴書都說没有,經正義的同仁得知才向考試院要到格式知道是
按層級而非向政風室提出申訴。105年2月15日向本課提出申訴書(如附件10)。
十五,105年2月召開考核委員會,人事助理陳秀平對我說因總公司要求對我錄影錄音,所以全程用手機對我錄影我所說的話。向委員會委員陳述我的陳請文所有人都知道是事實亦可受社會公評公議,何來散播不實言論,到底是誰在傷害公司名譽,大家心知肚明,我是小人物沒有那麼利害,可以害本廠多做億元產品,依據是什麼法規,是那位長官所說。主席副廠長重覆並問在埸委員誰可正面回答我的疑問,結果是無人回答,接着說這是委員制非首長制,決議後果是大家要共同承担。並請我離席。
十六,105年2月25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0810號(如附件11)對於申訴結果倘有異議,得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内依程序向總公司提起申訴。
十七,105年3月1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2)出庭有黄宗岳.周平定.陳慶照.吳鴻章.曾祥鲸.李燕欽,我等人。庭上陳给檢查官資料有(如附件13)。所有上八點班的同仁都說因上八點班對於林芳村與練光廣有無在早上七點20分在收酵母前測桶内氧氣含量並不知道。
十八,請問人事主任林怡華再申訴程序與受理單位。主任回答直接郵寄總公司人力資源處收。105年3月8日將再申訴書郵寄出。(如附件14)。
十九,105年3月向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提待證事實資料(如附件15)。
二十,105年3月22日臺菸酒烏啤人字第1050001170號(如附件16)己向本廠提起再申訴,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向總公司或其他單位提起再申訴。
二十一,105年3月24日向地檢署 告發廠長許永禎,醱酵股長劉滋涼,前領班黃鴻藻,公務員明知犯罪事實,瀆職,包庇唆使下屬做偽證。
二十二,105年4月13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7)。出庭人有:案發時課長邱金生,廖木火,我三人。檢察事務官一再詢問邱金生誰是現場作業主管。邱金生最後才說是林芳村,測桶内氧氣含量也是他工作。
二十三,105年4月27日賢股104年度他字第5805號(如附件18)。出庭有:邱金生,廖木火,我,練光廣,林芳村與其律師。林芳村因拿不出每日七點10分前的入廠資料在庭上又翻供扯謊推翻不起訴處分書的主要理由,說每天早上七點20分收酵母入桶前測氧氣含量工作是廖木火要做,他們沒有做。廖木火回答說祗有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同時請假時他才有測氧氣含量工作填寫檢查表。林芳村說是我要做,請他拿出每日檢查表來證明是我要做還是林芳村要做?
二十四,105年6月23日向地檢署告廠長許永禎公告記我一大過誹謗罪。
二十五,105年8月2日課長葉宗柱拿了一張公務員非因公務在外與人發生車禍,因不與對方和解,上法院欲請公假,被該人事單位聲請詮敘部釋疑之文(如附件19)非執行公務而不淮我請半天公假上地檢署應訊。我回問我是因廠內工安命案依證人身分因不與長官串供與做偽證才被搞到這樣。請問課長如果財政部的員工被長官性騷擾提起告訴,是請公假還是私假出庭,難道國家有被性騷擾的職位嗎?
二十六,105年8月3日賢股105年度他字第1008號偽證案件(如附件20)。出庭有:廠長許永禎,股長劉滋涼,領班黃鴻藻與我等4人
。劉與黃二人陳逑在廠内工具箱會議有說要出庭的人要說實話。許永禎陳述有對證人説他在德國受訓,德國是沒有测氧氣含量就進桶工作,因為德國是用純氧做抗壓。 突然檢察官問許永禎為何記彭振芳一大過。許員回答:彭振芳多次向媒體散播不實言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檢察官反問許員何謂不實言論?。許員回答不出,改說這是廠內獎懲委員所做出的決議與他無關。我陳逑:我因不與他們串供及做偽證,現己被記一大過被搞到快做不下了。领班黄鴻藻排班排入桶收酵母的黃宗岳與許振賢固定上早上七點班,而需在他們入桶前要測氧氣含量的班長林芳村與練光廣卻是上八點班。所以說他們早就知道林與練二人從來沒有測桶内氧氣含量,還找了曹昌田,周永豐,葉營坤,陳信吉等四人串供做偽證(105年4月27日林與練二人在刑事偵訊中己承認早上7點20分與中午12點50分他們沒有去測桶內氧氣含量),如果正如他們所說要證人實話實說林等人早就被起訴,我也不用被他們搞到這種程度。煩請檢察官查是誰唆使那四位證人串供與做偽證,旣可知整件事,誰是主謀者與共犯。廠長許永禎從頭到尾都知道事實與真相。是他在廠務會議要獎懲委員記我過,這時又要將责任推給下屬。
我向行政院與財政部與向民意代表陳請之陳請文所述都是整個事件的經過,也經過了刑事調查都己證實我所述是真實。這些涉案的長官為了怕案件擴大而被調查出。就運用其權勢說如果在搞下去要我連退休金都領不到就開除我。並陳给檢察官資料(如附件21)。
二十七,105年8月4日葉課長與人事陳主任在本人假簿上批了不准請公假事由(如附件22)。
二十八,105年8月10日將下文傳至行政院院長信箱,請釋疑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屬彭振芳為財政部所轄台灣菸洒公司烏日啤酒廠純勞工。手機0928一658701。廠址台中市烏日區光華街1號。102年12月13日工廠發生工安命案,經過了調查才知班長林芳村與代理人練光廣從未按照標準作業程序sop,在人員未入桶前要測桶内氧氣含量要在18%以上才能派人入桶作業。
林員與廠內長官對我不與他們串供並作偽證,就運用其行政指揮權來壓迫我並散佈我做偽證。為了名譽與工作權於103年5月1日到台中地檢署告發林員與練員二人偽造文書與林員偽證罪。
廠長與其他官員明知犯罪事實,故意隱瞞真相,還運用其權勢迫使下屬不敢說出真相,出庭做偽證。本人迫於追求真相與维護名譽及工作權不得向檢察署告發其妨害司法調查,經傳喚出庭欲請公假半天,卻被退回不准請公假,理由是與執行公務無關。本人舉公務員在上班中被其長官性騷擾提起訴訟不是請公假是請什麼。請長官函釋並製做標準作業程序sop,讓我們這無權無勢的小百姓能有所遵循。
二十九,105年10月27日將上述資料在台中松竹郵局以限時掛號第979102 400066 20 10000 1號寄至監察院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2號張博雅院長收。
偽造文書可以和解嗎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0709東森 《松蔦青語》爆糾紛 怒告卓家雄偽造文書私吞危老容獎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i8i6pm6OFAo
記者/林佑之:「饒河夜市旁的預售屋還在興建當中,如今卻捲進土地糾紛。受害的屋主有點特別,本身就是一位知名房仲(的父母)。」
記者/王國霖、林佑之 採訪報導……↓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我們懷疑建管處,一個案子、兩套標準,涉嫌官商勾結。」
扯開嗓子語氣很激動,松山這片地是陳家的起家厝,2014年答應與建商合建,但陳泰源指控2018年看到危老條例上路,瞞著地主拿著他們的印章悄悄申請28%的容積獎勵,但卻沒有按比例分回,陳家至少損失68坪,市價4000多萬元。
房仲業者/陳泰源 表示:「一定要先選完屋,再信託,最後才可以搬家拆屋,我們就是被建商騙,騙我們搬家、拆屋後,之後一切就整個翻臉就不照契約走了。」
秀出line對話跟契約,建商原本矢口否認有領到容積獎勵,直到今年才坦承,而且原本拿到的建築圖,答應一樓設計3間店面房仲可以分到4.8米寬,建商卻擅自改成4間店面寬度剩下3.3米,更別提態度很強硬。
地主/陳泰源的媽媽:「有一次協調會他居然跟我們講說,寬度還給你們是可以,可是深度給你們10公分,然後裡面給你們一根大柱子,這樣你們要嗎?」
房仲一家身心煎熬甚至在臉書簽不自殺聲明,但對於種種指控,建商反駁。合建契約當初談好固定坪數分回(說謊),容積獎勵不分配(地主的土地是免費給建商稀釋喔?),並沒違法。
建商公關:「當時危老已公布將近一年,所以地主也知道這件事。」(答非所問,我們當然知道有危老,是問你有沒有隱瞞地主私下申請危老。)
房仲建商互槓,現在雙方循司法途徑以刑事背信罪對簿公堂。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09_10.html
#松蔦青語地主尚未選屋就開賣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買家慎思
#大家地產目前是一案建商
#卓家雄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私吞危老容獎
#黑心建商卓家雄主張拿地主的房子私下申請的危老容積獎勵與地主無關
偽造文書可以和解嗎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0709三立iNEWS 松蔦青語鬧糾紛 陳泰源指控卓家雄偽造文書私吞危老容獎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baXx8J1xndc
#松蔦青語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買家請慎思
#大家地產目前是一案建商
#大家地產董事長卓家雄偽造文書盜用印章私吞危老容獎
【大家地產聲明稿 之 地主回應】
第一、民國106~109年間,地主方多次詢問建商,本案是否有/能申請危老容獎?
106年11月30日line對話,蘇義閔先生表示:「已問過建築師,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還強調「你好,我也好,只要是大家有利的,我一定會做。」這不就證明蘇義閔企圖隱瞞地主申請危老容獎,也認為容獎應按比例分?
108年10月24日新聞報導(自由時報)本基地通過28%危老容獎。
108年11月26日line對話,謝欣芸小姐(大家地產代表)堅稱:「這不是我們的基地ㄟ」。
而卓家雄也始終否認並謊稱本案是「103年」的「合建」,所以無「法」適用「106年」的「危老」。
直到紙包不住火,才改口主張:拿「地主的」土地、房子、印章申請的危老容獎與地主無關。
第二、上網搜尋「寶吉第建設」即可找到多筆坑殺消費者等新聞,寶吉第因聲名狼籍無法再招搖撞騙同時為躲避求償才宣布破產,與地主毫無關係。
本案原是寶吉第建設主導,民國105年卓家雄已是起造人之一(共同開發商),寶吉第宣布破產後,卓家雄為了賣本案(松蔦青語)才特地成立新公司(大家地產)。
而時任「寶吉第建設總經理“蘇義閔”先生」至今仍為本案「唯二」負責人,因此,地主方高度質疑此舉猶如「借屍還魂的寶吉第2.0版」,不僅欲謀奪地主財產,連無辜的消費者們恐怕早已落入圈套。
第三、大家地產聲明稿指稱「地主多要80坪與5.2個車位」純屬憑空杜撰,請拿出證據並鉅細靡遺描述,若無法舉證,記者若「平衡報導」反中黑心建商之計。
相反的,根據契約,地主應該拿到的「合建保證金695萬8千元整」被黑心建商施以詐術,不僅1塊錢都沒有拿,還損失至少108坪(建物約68.66坪+車位至少40坪)!
明明地主方才是受害苦主,怎變成貪心多要?若真貪得無厭,又怎會是最早簽署同意的地主?
第四、地主方為獨棟透天厝,以1層使用約70坪、3層樓破兩百坪換算,若不參與合建持續整棟收租,從搬遷日起算可收租金是上千萬元,因此,地主方只拿到約七百萬元搬遷補助費,是足足7折後的誠意讓利。
另外,地主搬遷後、建物拆除前,卓家雄長達約1年半「代理房東」持續收租,租金落入大家地產口袋,以及交屋後建商應依約幫地主負擔40%房屋稅與地價稅,卓家雄也都不繳,讓地主全額吸收,這些怎隻字未提?
第五、不論地主方分得坪數為何,均有書面,而且是不包括危老容獎之下所形成的協議。如今危老容獎全遭建商侵吞,建商卻反指地主方已經拿到很多坪數及車位,試問:地主方分得的,難道不是建商願意給的?地主方目前所分得的,跟危老容獎有關嗎?此部分不容張冠李戴、混淆視聽,請卓家雄親自說明:究竟拿著地主方的房子申請了多少容獎放到自己口袋?
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幹,賠錢生意沒人做」,如果本案因地主貪婪,卓家雄經精打細算後判斷本案賠本,為何在寶吉第破產後仍「萬般懇求」地主與之續約並同意「概括承受」?莫非卓家雄已經知道可以透過危老重建申請容積獎勵才勇往直前?
第六、信託契約裡「只有蓋章無簽名」的文件日期是107年1月12日,可是家雄,我們那時根本還不認識你啊?
還記得,寶吉第總經理蘇義閔於107年3月6日透過line表示你(卓)想跟地主方認識嗎?你是忘記?還是害怕想起來?地主方手上拿的是「親筆簽名」加用印的正版原件,真金不怕火煉,歡迎比對字跡。
至於契約文件如何被偷天換日?如同要老百姓破解魔術般困難,黑心手法,只有黑心建商才知道,地主方無法解答。
第七、截至至今,無論是官網、代銷案場、網路、紙本文宣等包含大家地產於109年6月17日回函所附上的選屋表,皆顯示仍是面寬3.3米的4間店面。然於109年7月1日接獲記者聯繫後自知理虧,才終於表示願意按照契約走,地主方表示感謝:回頭永遠不嫌晚。
另善意提醒:倘若地主方店面與本案其他間店面相較,有多出來的樑柱,還是深度不齊、高度不一、甚或是天花板有異常管線存在,地主方會連同建築師一併提告求償。
第八、地主尚未選屋建商就先行銷售,此舉已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大家地產以「無約定公開銷售需以地主完成選屋為前提」為由欲撇清一屋二賣疑慮,在有實務經驗的業者看來,極為牽強。
第九、再次提醒消費者,地主有「主動」選屋的權利而非「被建商強迫」選屋,換言之,一旦地主選了已經賣掉的房子,該房立刻變成「爭議屋」而無法交屋。而信託銀行(瑞興)表示僅能承諾不提供房源之入款帳戶,但無法保證大家地產不會私下賣屋。
地主方早已發函選屋,而大家地產仍不按照契約進行,無法選屋的責任應由建商承擔。為了避免一屋二賣,地主方在此呼籲卓家雄公布「已賣掉房源」自清,否則單以一紙聲明無法消弭大眾疑慮。也請建商正式且積極回應地主提出的選屋戶別及坪數。
第十、地主方曾委請市議員陳怡君主持協調會,建商代表於現場表示「這裡不是談判的地方」,從頭到尾只讓地主方唱獨角戲,就連陳怡君議員連番質問,建商也一概不予回應,地主有整段錄音檔證明建商毫無誠意。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 聲明
長子/陳泰源 代筆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09inews.html
偽造文書可以和解嗎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0709民視快新聞 松蔦青語恐一屋二賣?地主呼籲:與建商和解前請慎思購買
【大家地產聲明稿 之 地主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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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國106~109年間,地主方多次詢問建商,本案是否有/能申請危老容獎?
106年11月30日line對話,蘇義閔先生表示:「已問過建築師,可以符合的條件幾乎沒有」。還強調「你好,我也好,只要是大家有利的,我一定會做。」這不就證明蘇義閔企圖隱瞞地主申請危老容獎,也認為容獎應按比例分?
108年10月24日新聞報導(自由時報)本基地通過28%危老容獎。
108年11月26日line對話,謝欣芸小姐(大家地產代表)堅稱:「這不是我們的基地ㄟ」。
而卓家雄也始終否認並謊稱本案是「103年」的「合建」,所以無「法」適用「106年」的「危老」。
直到紙包不住火,才改口主張:拿「地主的」土地、房子、印章申請的危老容獎與地主無關。
第二、上網搜尋「寶吉第建設」即可找到多筆坑殺消費者等新聞,寶吉第因聲名狼籍無法再招搖撞騙同時為躲避求償才宣布破產,與地主毫無關係。
本案原是寶吉第建設主導,民國105年卓家雄已是起造人之一(共同開發商),寶吉第宣布破產後,卓家雄為了賣本案(松蔦青語)才特地成立新公司(大家地產)。
而時任「寶吉第建設總經理“蘇義閔”先生」至今仍為本案「唯二」負責人,因此,地主方高度質疑此舉猶如「借屍還魂的寶吉第2.0版」,不僅欲謀奪地主財產,連無辜的消費者們恐怕早已落入圈套。
第三、大家地產聲明稿指稱「地主多要80坪與5.2個車位」純屬憑空杜撰,請拿出證據並鉅細靡遺描述,若無法舉證,記者若「平衡報導」反中黑心建商之計。
相反的,根據契約,地主應該拿到的「合建保證金695萬8千元整」被黑心建商施以詐術,不僅1塊錢都沒有拿,還損失至少108坪(建物約68.66坪+車位至少40坪)!
明明地主方才是受害苦主,怎變成貪心多要?若真貪得無厭,又怎會是最早簽署同意的地主?
第四、地主方為獨棟透天厝,以1層使用約70坪、3層樓破兩百坪換算,若不參與合建持續整棟收租,從搬遷日起算可收租金是上千萬元,因此,地主方只拿到約七百萬元搬遷補助費,是足足7折後的誠意讓利。
另外,地主搬遷後、建物拆除前,卓家雄長達約1年半「代理房東」持續收租,租金落入大家地產口袋,以及交屋後建商應依約幫地主負擔40%房屋稅與地價稅,卓家雄也都不繳,讓地主全額吸收,這些怎隻字未提?
第五、不論地主方分得坪數為何,均有書面,而且是不包括危老容獎之下所形成的協議。如今危老容獎全遭建商侵吞,建商卻反指地主方已經拿到很多坪數及車位,試問:地主方分得的,難道不是建商願意給的?地主方目前所分得的,跟危老容獎有關嗎?此部分不容張冠李戴、混淆視聽,請卓家雄親自說明:究竟拿著地主方的房子申請了多少容獎放到自己口袋?
俗話說「殺頭生意有人幹,賠錢生意沒人做」,如果本案因地主貪婪,卓家雄經精打細算後判斷本案賠本,為何在寶吉第破產後仍「萬般懇求」地主與之續約並同意「概括承受」?莫非卓家雄已經知道可以透過危老重建申請容積獎勵才勇往直前?
第六、信託契約裡「只有蓋章無簽名」的文件日期是107年1月12日,可是家雄,我們那時根本還不認識你啊?
還記得,寶吉第總經理蘇義閔於107年3月6日透過line表示你(卓)想跟地主方認識嗎?你是忘記?還是害怕想起來?地主方手上拿的是「親筆簽名」加用印的正版原件,真金不怕火煉,歡迎比對字跡。
至於契約文件如何被偷天換日?如同要老百姓破解魔術般困難,黑心手法,只有黑心建商才知道,地主方無法解答。
第七、截至至今,無論是官網、代銷案場、網路、紙本文宣等包含大家地產於109年6月17日回函所附上的選屋表,皆顯示仍是面寬3.3米的4間店面。然於109年7月1日接獲記者聯繫後自知理虧,才終於表示願意按照契約走,地主方表示感謝:回頭永遠不嫌晚。
另善意提醒:倘若地主方店面與本案其他間店面相較,有多出來的樑柱,還是深度不齊、高度不一、甚或是天花板有異常管線存在,地主方會連同建築師一併提告求償。
第八、地主尚未選屋建商就先行銷售,此舉已堪稱「前無古人,後無來者」,大家地產以「無約定公開銷售需以地主完成選屋為前提」為由欲撇清一屋二賣疑慮,在有實務經驗的業者看來,極為牽強。
第九、再次提醒消費者,地主有「主動」選屋的權利而非「被建商強迫」選屋,換言之,一旦地主選了已經賣掉的房子,該房立刻變成「爭議屋」而無法交屋。而信託銀行(瑞興)表示僅能承諾不提供房源之入款帳戶,但無法保證大家地產不會私下賣屋。
地主方早已發函選屋,而大家地產仍不按照契約進行,無法選屋的責任應由建商承擔。為了避免一屋二賣,地主方在此呼籲卓家雄公布「已賣掉房源」自清,否則單以一紙聲明無法消弭大眾疑慮。也請建商正式且積極回應地主提出的選屋戶別及坪數。
第十、地主方曾委請市議員陳怡君主持協調會,建商代表於現場表示「這裡不是談判的地方」,從頭到尾只讓地主方唱獨角戲,就連陳怡君議員連番質問,建商也一概不予回應,地主有整段錄音檔證明建商毫無誠意。
地主/陳俊發、胡淑惠 聲明
長子/陳泰源 代筆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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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在2012年進了一家旅行社上班,那時候的工作內容大概是在處理旅行社網路拍賣的部分
,在刊登資料的時候,有上傳一些獎狀證書,我看到一張2012年旅遊品質保障協會的證書
,我當下以為過期了,所以就用PHOTOSHOP改成2013年的(其實那張證書沒有過期的問題,
之後就上傳網路…後來我因為跳槽到別間旅行社,老闆就以為我是臥底來亂的,他那時候
有跟我說網拍的事情,我知道以後也都把網拍關閉,但最後還是鬧得有點不太愉快,我之
後也因為他這樣一鬧,也離開了新的旅行社,隔了一年,我收到法院的公文是他告我偽造
文書,開了偵查庭後,檢察官是希望我們和解,之後法官判決的時候會重寬量刑,可是對
方卻開出25萬的和解金…我覺得有點高,可是父母一直很擔心我會這樣就被抓去關,連現
在的工作都失去,就希望我能快點和解快點沒事,錢的事情以後再說…,家裡的人都沒有
遇過這樣的官司案件,所以其實都很害怕,媽媽很緊張還湊錢請了一個律師,結果那律師
只跟我說:「我只能跟你講最壞的情況,法官怎麼判我沒辦法告訴你」,我覺得他給我的
幫助好少,只好上網查資料,我應該是犯了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問題:
我一個月薪水才25000,爸爸媽媽也都退休了在吃老本,25萬其實對我們家來說非常多
,我不知道25萬這樣的的價錢我是該和解嗎?還是說就之後直接給法官判決呢?我其實
是寧願繳罰金給政府也不願把錢給對方和解的,因為有點不甘心,只是爸爸媽媽很擔心我
被抓去關就一直希望我談和解…我怎麼講也都沒用…
真的不知道這樣的案子通常法官會怎麼判?
PS.我剛出社會兩年,沒有前科…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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