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刊實務選編,共選錄5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以及得否透過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犯罪所得估算之合理推估方式;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態樣與飆車行為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程序法類部分,有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使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
✏犯罪所得估算之合理推估方式。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態樣;飆車能否成立共同正犯?
✏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刑事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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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例外」的推薦目錄:
傳聞證據例外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傳聞證據例外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鬥陣來關心】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證據能力
作者:羅祖芳律師 / 李佶穎
「交易分析意見書」是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依其市場監視職權,對特定帳戶交易情形所做成的報告,內容包括帳戶於一定期間內之「交易紀錄」,以及帳戶所為交易對股價走勢影響之「分析意見」。此等報告在操縱市場案件中,為相當重要之證據,但法院歷來對其證據性質之見解,不無分歧。
有判決傾向認為交易分析意見書屬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98條、第208條所規定之鑑定書面;有判決則認為市場監視既為法定例行業務,依此做成之報告應為第159條之4第2款規範之特信性業務上文書,屬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另有判決質疑「分析意見」部分,似非從事業務之人於例行性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之記載,難謂符合前開傳聞例外之規定。
不過,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是認為「交易紀錄」部分既為機械連續記載,自符合第159條之4第2款之傳聞例外,而「分析意見」部分,如果經製作者到庭具結陳述是據實製作,應認為已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為擔保,而與交易紀錄合一構成業務文書之一部,亦有證據能力。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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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例外 在 [問題] 傳聞證據的例外-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最近一直在看傳聞法則的章節,但有些地方一直弄不太清楚。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解惑,不然考試越來越近在弄不懂真的很慌T T
問題1:
傳聞例外除了159-1~159-5,實務還認為有206條,可是我書翻來翻去
都沒有看到為何206是例外的理由?
問題2:
100台上2645對於檢事官的勘驗報告是認為屬傳聞證據,檢事官若到庭受詰問
仍然可以有證據能力。
但是99年台上8203卻認為法官助理的勘驗書面根本沒有為證據的意義。
法官助理作的勘驗報告完全無證據能力就因為法條只規定檢事官可以受指揮相驗嗎?
問題3:
證據這章節真的越看頭越亂囧
美派日派德派和實務,每一派中又有不同學者(王兆鵬老師、何賴傑老師,林鈺雄老師,
張麗卿老師,黃朝義老師、李榮耕老師)的不同見解。
請問大家都以實務為主嗎?那哪一派學說為輔呢?
先謝謝大家幫忙,我是第一次發問,如果有哪裡不服程序的地方麻煩再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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