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電影職業工會推動劇組現場拍片勞工,納入《勞基法》責任制的適用對象,勞動部也初步同意放行。
工會解釋,乍看像是勞權倒退,但責任制最高日工時就是12小時,期待未來勞工和出資者簽約時,對方不會再無視《勞基法》,至少能在責任制的框架內,創作與勞權之間取得平衡。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劇組在電視、電影開拍期間,幾乎都是夜以繼日拍戲趕進度,北市電影職業工會和勞動部,在前年調查影視工作者的平均日工時,以12到14小時最多,14小時以上的更超過3成。職業工會認為,與其違法,不如配合工時納管,因此推動劇組現場拍片勞工,納入《勞基法》責任制的適用對象,勞動部也初步同意放行。 詳細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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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不適用對象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金山小編陳嘉緯過世已逾一年,時代力量提四大呼籲,為公部門基層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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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去年(2020)8月4日金山小編陳嘉緯過勞逝世事件,監察院在今年8月19日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定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對區公所提出糾正,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站在守護公部門勞權的立場,時代力量 王婉諭 ;新北黨部 #彭盛韶、#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新莊區主任 #吳香君,以及「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何昀峯 於今(9/2)日召開記者會,為在公部門辛苦工作的基層發聲,並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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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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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侯友宜在監察院報告提出後的當天(8/19),曾對此事表示「市府會悉心檢討,並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然而,檢討什麼?保障什麼?侯友宜市長完全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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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說明,回想嘉緯過勞死整起事件,在事件發生之初,去年8月9日就傳出部分媒體報導後不久又毫無預警下架嘉緯驟逝的新聞,當時市府就被質疑是市府為了顧及形象,以公權力壓制新聞自由,引發社會譁然。而在嘉緯過世已逾一年的今天,新北市政府仍未提出相關懲處名單,金山區公所社群媒體粉專的相關消息,仍僅有公告嘉緯告別式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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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指出,新北市政府壓榨公部門人力,絕非嘉緯過勞逝世這一件而已,這在新北市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公部門基層人員在這件事後沒有更全面的保障,而市府在嘉緯過世後一年後,在制度上是否有任何改進,我們也打下問號。彭盛韶拿出監察院的報告表示,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使嘉緯淪為血汗小編,最後致因公過勞死亡是不爭的事實,但直到今天,我們僅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卻完全無市府相關對此案的進一步的作為,包括制度面措施、懲處進度、撫卹事宜等,市民完全無從得知,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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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從事件發生至今,侯友宜市長的說法與作法,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要改善新北市公部門勞動環境的決心,實在難以告慰嘉緯的在天之靈,更難說服市民,市府有因為這件事得到教訓及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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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機制失靈罔送一條寶貴生命 關鍵資料竟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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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的定義,公務人員也是勞工,政府不能把「服務人民」無限上綱到超越個人身體健康,更何況在這案子裡,受害人根本也享受不到公務人員的福利,每個月卻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最長甚至達到124小時,這樣離譜的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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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進一步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以及針對新北市29區公所的職安督導考核,像嘉緯這樣的約僱人員也應該是檢查對象,卻因為金山區公所誤用法令,認為他不是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勞檢,導致他沒有被檢核到如此異常過勞狀況。讓原本明明可以避免的事情,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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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提醒侯友宜市長,如果真的要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就不應該讓雇主還能選擇誰要檢查、誰不用檢查,只要是勞工就該檢查,也就是說不管今天嘉緯有沒有公務員身分,他的身體都不該承受上百個小時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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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認為,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實務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檢報告從未公開透明,連勞工本人都不知道勞檢的過程,只能知道最後有沒有被裁罰,其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由勞工局自由心證,勞工從頭到尾完全沒辦法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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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要無良僱主敢睜眼說瞎話,就能讓勞檢黑箱作業,就能讓勞檢制度形同虛設,
以這個案子來說,如果受害人能看到自己完整的勞檢報告,就可以發現金山區公所謊稱已經有預防過勞的措施,或許他就能及早跟勞工局反應勞檢不實,也就能避免這次的悲劇;吳香君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將所有的勞檢報告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像嘉緯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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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部門約聘僱人力狀況:短期公開相關資料,長期應修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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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這件事凸顯了公部門約聘僱勞力的運用問題,市府各單位進 用了多少職務代理人與約僱人員,而他們又負責了什麼業務更是一大黑數!陳姳臻拿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嘉緯實際辦理的業務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業務為主,但若依據金山區公所官網上所公布的業務職掌來看,可以發現這被歸類在「秘書室」的業務項目中,但嘉緯在去世前一年先後所屬的民政災防課與社會人文課並未包含這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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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認為,自2019年9月起,區公所指派嘉緯擔任新媒體小組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這完全違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以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等規定。嘉緯不但執行超出法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內容,更執行主管的職務,根本顯示現行公部門的分工與人力需求,根本脫離了約僱人員定期、辦理簡單事務性業務的範疇,卻硬是使用保障較差的職種聘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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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市府要讓外界安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的數據,比照臺北市將所轄各單位約僱人員的人數公諸於「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資料透明有助於約聘雇職場的揭露,可以間接避免過勞、避免相關危害勞動權益的事情發生。甚至,要更進一步地將約僱人員的業務範圍,去識別化後公開,避免像此過勞案一樣一人做多職務代理。陳姳臻認為,在公部門約僱人員運用問題上,短期應朝資訊揭露的方向前進,市府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但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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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說,若要改善約僱人員,也就是這群既不是公務員,又是勞基法孤兒的勞動者發生過勞問題,從長期來看仍需要做完善制度的討論,比如該人員提供勞務的內容是否應有一致性?而非從事契約之外的工作項目,以及工時制度應該要參考醫學專業提供保障,甚至長遠來看應該將公部門非公職考試的長期人力,尚未規範的部分必須跟上勞基法的腳步。受僱於政府的人一樣是勞工,不應該保障低於基本的勞基法。另外,有鑒於本次勞動檢查不小心排除約僱人員的部分,也點出制度曖昧造成的問題,因此在此呼籲不僅要規範勞檢部門落實公部門勞檢事宜,議會也要做好監督,關心整體的市府用人的形式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合理待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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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表示,發生在陳嘉緯身上的憾事凸顯市府的兩個問題,一是市府過度忽略人力成本、時間成本,沒有評估做事的必要性。倘若金山區公所人力如此有限,自然不應該要求區公所自己負擔媒體經營的業務,像是攝影、圖文製作、影片剪輯,若要求品質,都需要一定的技術性,當然也要留意機關是否適合自行辦理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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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事情有輕重緩急,業務有核心非核心,效果也有直接間接之分,很難說每項工作都讓人備感意義,若是沒有明確地將核心業務與次要業務區分,只是不斷的添加業務,那真正的情況應該不只是小編過勞,恐怕整個組織都在過勞。坦白說,行政機關勞逸不均的現象眾所皆知,在非必要業務不斷增加的趨勢下,誰又知道小編猝死相較每年公務猝死的比例又是多少?還有,會不會不是「所有人」都過勞,而是只有「能者」過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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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說明,在長期制度建立面,新北市政府可以將在各個機關間不斷傳換工作的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資訊蒐集起來,建立聘僱用人員的人才庫,以利管理也能避免酬庸疑慮。另外市府應該要將橫跨數年的任務工作,提供穩定的聘僱用員額,而不是使用中短期職務代理人的模式,否則還是會有像陳嘉緯一樣,明明都在同一個機關服務,卻得受到職務代理原因消失,而必須一直重新換約,甚至越做收入越低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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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嘉緯過勞逝世所引出的問題,彭盛韶也向侯友宜提出四大問。一問,整起事件後續的檢討和改進了什麼?二問,現階段相關人員的懲處到哪?三問,監察院所指出的107年度(2018年)「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又在哪?為何2017年的考核資料公開出來,關鍵的資料反而不在?四問,嘉緯過勞死是否僅是新北市境內的冰山一角,其他基層人員的工作待遇仍是未知數,是要怎麼知道悲劇不會重演?彭盛韶表示,若市府對這些問題不能給個交代的話,社會大眾將難以相信侯友宜市長的虛心檢討,到底要檢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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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總結,為了避免嘉緯的遺憾重演,若要公部門勞權具備更全面的保障,市府應該做什麼改革呢?對此,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四點呼籲: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短期內,市府應該公開各個單位約僱人員的運用狀況,及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長期而言,市府應該訂定契約人員進用與管理辦法,包含規定約僱人員異動送交議會備查等事宜。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從嘉緯過世事件來看,市府的勞檢未落實其實間接導致他的猝死,把關機制應該更落實,並將勞檢資料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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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說,我們知道公部門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問題在短時間不易解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可以不試著尋求解方,敷衍了事,讓悲劇再度的發生。市民所需要的遠不止是道歉與補償,「再多的道歉與補償也喚不回這些生命」,誰也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因為進入政府部門為民服務卻踏上人生的不歸路。時代力量仍會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的對策,要求市府進一步的改善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弊病,避免悲劇重演的可能性!
勞基法不適用對象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張譯文老師著重探討勞務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並藉以討論契約定性之法律基礎問題,綜合實務見解與學說看法提出自身法律意見,深入淺出,值得一讀。
✏關鍵詞:勞務契約、勞動契約、從屬性、契約定性、混合契約
✏摘要:
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涉及契約法上「定性」的基本問題。契約定性,其實即為「用法」的論理過程。就此而言,倘若契約就爭議事項已有約定,或系爭法律規定實與「契約種類」無涉者,其實毋庸過度執著於契約定性。有別於一般契約法之領域,勞務給付契約法的領域之中,遍布諸多關於「勞動契約」的強行規定;在此範圍內,勞務契約(尤其勞動契約)的定性,不但重要而且必要。傳統文獻上累積許多「從屬性」之討論,殊值重視。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不同的勞工保護制度之中,「勞動契約」是否僅有一種形象,誠值深思。重新建構目的取向化的「勞動契約」,或許是解決此一「古典問題」的契機。
✏試讀
🟧勞務供給契約概觀
我國民法典上設有逾十種關於勞務給付的有名契約類型;加上勞動法學的興起,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也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此種契約類型(勞基法第2條第6款)。上開契約規範的高度細緻化,阡陌縱橫,錯綜複雜,為契約定性提升不少難度。然而,就算暫且不論經理人、居間等「次要的」契約類型,而僅聚焦於僱傭、承攬、委任、勞動等四種「主要的」契約型態,問題依舊棘手。除此之外,不同於其他契約法領域,勞務契約兼含「僱傭契約」、「勞動契約」等契約類型,涉及勞工政策,設有諸多強行規定以及半強行規定。因此,在具體個案之中,(半)強行規定是否有適用餘地,往往取決於系爭契約是否具備勞動契約之性質。契約如何定性,攸關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鉅,成為諸多案件中的爭點所在。處理勞務契約的定性問題,首應留意各種有名勞務契約,在法律規範上究何所指,俾確認「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連結對象」。
🟧契約定性與法律適用
觀察我國契約爭議案件的審判實務,往往存在一種「起手式」:受訴法院先是確認系爭契約之性質,繼而適用有名契約之法律規範。例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民事判決即謂:「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換言之,確定系爭契約的法律上性質,係為檢視其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進而適用有名契約的相關法規範。簡言之,「定性」的主要目的,即是「用法」。
🗒全文請見: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張譯文,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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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組在電視、電影開拍期間,幾乎都是夜以繼日拍戲趕進度,北市電影職業工會和勞動部,在前年調查影視工作者的平均日工時,以12到14小時最多,14小時以上的更超過3成。職業工會認為,與其違法,不如配合工時納管,因此推動劇組現場拍片勞工,納入《勞基法》責任制的適用對象,勞動部也初步同意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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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不適用對象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溫馨提醒:文長慎入,但很重要!
台灣在2018年邁入「高齡社會」,失能人口數已破百萬,照顧者有65%是失能者的家人,#評估至少有231萬人因照護而影響到工作,而失能者親屬的就業比例,也從原本的41%下降到32%,相當於有9%的上班族為了照護家人而辭職。
據統計,#照顧一位失能者走完生命全程的費用需要將近500萬元。為了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負擔,政府修法個人綜所稅特別扣除額的部分,增訂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符合資格者,一年最多可以有12萬元的長照扣除額,受益人數推估有42萬餘人。
然而,台灣需要被照顧者眾,長照扣除額排富門檻的20%稅率限制,#將多數長照家庭皆排除在外。
我認為該項政策立意良善,但若我國長照服務能全面含括失能者被照顧的需求,#也就不需要再透過長照特別扣除額來減輕家庭的照顧負擔。
行政院列出的排富條款,將稅率限制訂為20%,也僅涵蓋了約5.5%的納稅人口,年所得淨額逾121萬者皆排除在外,我認為太嚴格了,政府應將稅率限制從原本的20%提高到30%,把這10%級距中的4.21萬人也納入適用對象,#受益者便會超過46萬人,約半數的長照家庭都能因此受惠。
此外,多納這10%級距的人數,#預估減少的稅損也只有約10億元,在過去5年皆超徵的狀況下,不至於造成稅基過度流失,卻能使民眾對該項政策更有感,我認為是值得的。
除了財政後援,全面性長照服務的提供也很重要。目前長照2.0的補助多以居家式和社區式服務為主,#缺乏對於機構式服務的補助,導致長照機構的資源不足且佈建不均,「排隊五年等不到床位」、「有錢也找不到長照機構的床」等說法四起。
弔詭的是,即使衛福部推估現在的長照住宿式機構缺口超過5萬張床,還有88個鄉鎮市區未設立或供不應求,#但國內住宿式機構的佔床率也僅有85%,究竟是城鄉資源分布不均?還是住宿式機構品質參差?還有待衛福部查清、解決。
此外,政府也應盡快清查閒置的公共設施空間,評估設置綜合式服務長照機構的可行性,並參考日本居家護理師的先驅秋山正子所開設的「生活保健室」,#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小規模多機能整合型服務中心,針對門診以上、在宅未滿的社區長照個案,提供免費的諮詢服務,並藉由聚集長輩成為日常串門子的地方,發揮預防保健的功能,實現在地老化。
在長照人力方面,居家照顧服務員和「照老闆」雖然因為薪資待遇提高與政府鼓勵創業而快速增加,但不夠全面的制度與管控,#卻也可能產生了許多弊端,像是勞動合作社設立的照服單位無法透過勞基法監測時數、勞工故意失業再從事照服工作以領最高10.8萬元的就業獎勵津貼等等,這也都需要政府再去徹查與改善。
此外,大部分的治療師白天都在醫院或診所上班,#僅一部分有接觸到長照業務的治療師會在下班後到個案家中進行居家復能的服務,社區的長照人力嚴重不足。
這都凸顯出了社區長照專業服務的血汗,還有夜間服務是服務者需求抑或是服務者需求等問題。
我再一次呼籲政府,#只有當長照單位的勞動條件比醫院好時,才會有人願意到長照領域服務,否則訓練出再多的照護人員或是醫護人員,最後還是都不願意「下場」。
💥建議
✔長照特別扣除額應提高排富稅收至30%。
✔護理人員為整合醫療與生活照顧最適合的專業人力。
✔協助護理人員成立、經營「社區保健站」。
💥提案
✔研擬除了稅制補貼外紓解長照負擔的方案。
✔提升住宿式機構「好床數及佔床率」的具體方案。
✔徹查居服申報、濫用失業勞工就業獎勵津貼的可能弊端。
✔改善居家專業服務的勞動條件與促進社區化的發展。
#質詢
#長期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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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是以「行業別」為適用對象指定的範圍唷! 2. 目前餐飲業中除了「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都適用勞動基準法唷! 3. 所以前天跟大家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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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網誌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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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勞動者,在勞動節都該放假嗎?就勞動節的意義來看是如此沒錯,但從法令層面來看卻不然。勞動基準法從民國73年施行以來,從一開始以勞基法第三條訂定的行業為適用對象,到後來陸陸續續讓各種行業或工作者納入勞基法的保障,為什麼不能讓所有「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這是勞基法對於勞工的定義)都能一體適用,主要還是因為勞基法訂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而且該基準也因為歷次修法逐年上升,也代表著一旦納入勞基法,雇主的成本將增加許多,也造就了現今勞動市場充滿著派遣、自然人承攬或靠行等等規避勞動法令的技巧,因此在今年(107年ꄊ^的五一勞動節,也是Workforce成立後的第二個勞動節,我們想讓各位知道現今還有哪些行業,仍然不受勞基法規範,而必須另外自行與雇主約定勞動條件。
在勞動部官方網站內的「勞動基準法適用」專區中,我們可以看到歷年來透過多次公告指定了哪些行業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官方對於事業單位所從事的行業認定,是依照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為其分類基礎,凡是經濟活動之性質相同或相似者都會被認定為屬於該行業,而有關「行業」的認定,又是來自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第6次修訂版。
因此,在判斷一個雇主所從事的行業適不適用勞基法,我們應先看他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為何,再歸納到上述的行業別內,最後再審視該行業別目前是否於勞基法適用範圍內。
基於以上的認定過程,其實某些「自然人雇主」也會被納入到勞基法的適用,舉例而言,一個承包室內裝潢工程的油漆師傅,可能並沒有任何商業登記,僅是以個人名義從事工作,而為了讓工作更順利進行,又自己聘請了一個助手來幫忙,該助手可能只是領取日薪或時薪,並不共同承擔油漆師傅的經營風險,那麼助手也算是勞工嗎?
在此先不論僱傭或承攬的關係,如果雙方具有一定的從屬性質,我們就能透過以上的程序細緻判斷是否有勞基法適用。「室內油漆」工作,是屬於建築裝潢業的一項經濟活動,而「建築裝潢業」又是屬於「營造業」的子分類,因此,該師傅(自然人雇主)從事的主經濟活動是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當他聘請了一位助手作為「員工」,就必須依照勞動法令給予助手相關的權利了。
雖然一定有許多讀者提出質疑,上述情況在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怎麼政府機關都不查核呢?由於自然人僱用勞工的情形在勞動市場中簡直是滄海一粟,實務上除非有職業災害發生,否則主管機關根本難以知道有哪些人在法令適用範圍內,卻沒得到應有的權利(當然或許有些受到自然人僱用的工作者自己也不清楚權益)。
我們知道了以上有關勞基法適用情形的基本判斷標準了,那麼回到主題,在現今社會中又有哪些行業或工作者尚不適用勞基法呢?
一、醫師:依照衛福部目前的方向,醫療保健業的醫師預計將於108年9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由於醫師原本的薪資水準就不低,因此最大的影響將在於工時的限制,在現行醫療體系中,醫師們除了執行業務外,更有其他隱藏的工時,例如值班、待命、候傳、轉診、緊急召回、會議活動等,加總之後一日總工時動輒逾12小時。而在未來納入勞基法後,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都不能超過12小時,因此無論是公私立醫療機構都必須為此預先準備,我們也期待醫師納入勞基法後能確實限制醫生們的工時,
除了保障醫師自身的身心健康,也能間接保護病患安全。
二、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不如以往,現在許多公務機關的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也常面臨到超時工作的情況,而暨不適用勞基法,又不享有公務人員福利,而係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進用的聘僱人員,就成了夾在兩者之間的孤兒。
當政府對一般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令時,勞政機關總是要求事業單位所提供的職務如果是「繼續性工作」,就不得簽訂「定期契約」,也不建議使用派遣勞工,然而最常使用前述兩種身份者,就是我們的政府本身。最諷刺的職務就是現行部分的勞動檢查員,自身在執行勞動法令,卻不受到勞動基準的保護,難怪許多事業單位總是詬病政府只許州官放火,而不許百姓點燈。
三、家事服務業:此行業係隸屬於個人服務業,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受僱於「家庭」從事工作的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包含傭人、管家、保姆、家教、家庭洗衣工、私人秘書、私人駕駛、園丁、私人隨扈、個人看護工或家庭清潔工等職務,都不在勞基法保障範圍內。
其實這並不一定是壞事,試著想像,如果今天有家人在醫院住院而需要看護協助照顧,當家屬聘用了看護,就成為了雇主的身份,除了要設立投保單位為其投保就業保險,還要置備勞工名卡、出勤紀錄及工資清冊等法令課予雇主義務的資料,那應該百分之百的病患家屬都會被處分,而且光前述有關勞基法的罰則,加計起來就至少13萬起跳,如果前述的人員都納入勞基法,那應該沒有人敢再請看護或家教了吧!
四、小吃攤販: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歸類於「未分類其他餐飲業」的小吃攤販目前也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內,依照官方定義,前述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是指宴席包辦、飲食攤及冷飲攤等攤販,包括「從事餐飲服務但無固定營業地點之流動性攤販、半固定攤販,以及無門牌號碼且未具有與 一般房屋相同基本功能及外觀之固定攤販等」。
簡單來說,辦桌的外燴或流動攤販都在前述範圍內,而這些年來其實中央主管機關一直都在研擬是否要將小吃攤販納入勞基法適用,的確,目前一般零售攤販都在勞基法適用範圍內,因此餐飲攤販更沒有不納入勞基法的理由,但目前最大的反彈聲浪主要來自於各大夜市自治團體,也造就了在現行法制下,一個夜市可能部分適用勞基法,部分卻不適用的怪異現象。
五、專科以上兼任教師:大專院校編制外的兼任教師,與上述的聘用人員處境雷同,既不適用教師法,亦不在勞基法用範圍內。事實上自106年初以來,兼任教師一直有適用勞基法的爭議,勞動部在去年研議將「未具本職」的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也就是沒有其他全時工作,而僅以該兼任教職為生的教師為納入對象,主要理由是勞動部認為這些沒有其他全時工作的兼任教師「比較」需要保障,也引發了部分大學在該年開始調查哪些兼任教師不具本職,趕緊在納入勞基法以前「被離職」這些教師,導致原定在106年8月1日起納入勞基法的「未具本職兼任教師」,
最後也因此暫緩實施,而由教育部於106年5月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提高兼任教師的部分權益。
除了上述的工作者,其實還有部分行業或工作者不在勞基法的保護傘底下,例如前陣子風風雨雨的民代競選服務處所聘用的助理爭議(可參考關鍵評論新聞:議員擬參選人「慣老闆」到被開除黨籍,但勞基法管不到「競選服務處」)。先不論目前的法令能不能落實,各方的雇主團體這麼抗拒讓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納入適用範圍,主因就是勞基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讓雇主們不能再打著勞資自行協商的旗幟來迫使勞工不當勞動,我們也期待,未來所有「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都能在同樣的基準下,受到法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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