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青年一起來午營吃吃喝喝聊勞權】
#勞權聽起來有夠硬
去年知名Youtuber 「阿滴英文」爆發實習爭議,讓越來越多人關注 #實習生的勞動權益。這幾年在政府大力倡導之下,實習風氣盛行。根據教育部統計,2017-2018年,每年都有20萬上下人次到校外實習。
而在沒有專法保障的情況下,我們陸續看到實習生遭超時剝削、境外生淪黑工爭議等問題。
因此我們這幾位少年吔決定舉辦了一場講座,希望邀請大家到現場一起討論「大學生實習勞動條件」。除了多元觀點的講師陣容,後半段也會以「世界咖啡館」的模式針對主題展開討論。
手刀報名去👉 https://pse.is/uywue
▎報名資格:18-35歲
▎人數限制:30人
▎多元觀點講師陣容
1️⃣台少盟副秘書長-劉志洋
2️⃣高教工會主任-林柏儀
3️⃣高雄榮總住院醫師-趙玴祥
4️⃣在學實習生-宋俊賢
#不要小看每個發聲的力量
#民主就是這樣由下而上
#讓政府聽見你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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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9的網紅台南市議員林易瑩,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是台南市議會第二次定期大會開議的日子,本次會期除了針對提案的審議之外,最重要的一項工作便是審查109年度台南市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在未來的70天的會期中,我會堅守崗位、持續監督。 今日我也就施政總報告向市長以及勞工局長質詢有關市府與台南多所大學合作的實習計畫。 #市府媒合違法廠商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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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近收到個案陳情,有建教合作的實習生在工廠實習時發生工傷,背部產生永久性傷害,無法久站久坐,亦無法從事相關的工作,影響到整個職涯 。
但最後,居然企業只用 #數千元,就跟學生達成和解。公司主管還揚言:「如果學生要提告,公司會把學生列為黑名單,讓他在業界難以生存」...
後來調查,才發現建教生工作受傷,被送後不理的狀況,不是單一個案,對此,我提出三項具體建議:
(一)學校應該要落實對於學生的職前教育:最重要的「勞動權益知能」教育。
(二)當工作傷害已造成,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取得相關證據、申請補償程序。
(三)針對建教生的專案合作企業,應啟動臨檢式的專案勞檢,而非「提前通知的抽查」。
此外,目前高中職建教生,至少有《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但是大學專科的實習生,僅有教育部行政命令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的原則性規範,並未針對實習生的勞動權益訂定具體保障及對應罰則。實在應該盡速在立法院推動立法!
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在 陳其邁 Chen Chi-Ma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針對實習空服員、實習醫師制度質詢勞動部。
不管是實習空服員,還是實習醫學生,他們在實習中,皆有提供勞務,因此實習生的勞動權益仍需受重視。
我要求勞動部向產學合作實習生的權責部會做通盤的討論,保障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是台南市議會第二次定期大會開議的日子,本次會期除了針對提案的審議之外,最重要的一項工作便是審查109年度台南市總預算暨附屬單位預算案,在未來的70天的會期中,我會堅守崗位、持續監督。
今日我也就施政總報告向市長以及勞工局長質詢有關市府與台南多所大學合作的實習計畫。
#市府媒合違法廠商實習計畫?
在市長施政總報告中,市府媒合的產學合作廠商名單,居然就有單位曾經多次因為違反勞動法令而受罰。超時加班、未給付加班費等等,這些裁罰紀錄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到。連最基本的勞動條件都無法顧及,又怎麼能夠保障這些初入社會的大學新鮮人的工作權益呢?
#連續違法知錯不改廠商也中選
施政總報告中所提及的某家企業,從104年到108年,都有違法公告紀錄,其中甚至有重複同一條法令的紀錄,知錯不改!
我也知道,許多的違規廠商都會有各式各樣理由,說人手不足所以超時,那我想請問,加班費不給的理由呢???我們也要體諒嗎????拜託台南市勞工局,體諒勞工,而非資方。黃偉哲市長回應這樣的廠商合作,代表沒有包庇、學校不會任意讓學生受到違法待遇,我想強調的是 #政府的把關角色 一定要做好,我們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去年的康寧大學台南校區事件以及其他實習計畫導致的勞權問題等等,這些我相信,都有政府應該盡把關職責的部分。
若與違反勞動法令大戶合作實習計畫、沒有確切的追蹤與配套計畫,就是市府說要培育人才的方法,那難怪台南長久以來承受沒有勞基法的惡名。違法廠商我們仍然可以給予改善與未來的合作機會,透過開罰、宣導、教育等方法讓就業環境中的資方都越來越進步,但是,政府在執行相關媒合、宣傳業務時,針對這些過去曾有違法紀錄的廠商,也要有一定的篩選與預防機制。
今日我也要求市府提供兩份資料:
1.實習計畫合作廠商評估項目與標準
2.本計劃參與學生勞權狀況追蹤計畫
接下來會期內的各局處業務報告、總質詢,我也會繼續針對該實習計畫以及台南的勞動權益進行監督。也期待市府能夠拿出更多魄力,一同解決長期以來的勞權問題。
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就「從國小教育開始落實與深化『尊嚴勞動』(Decent Work),以建立學生在未來職涯發展中,對勞動觀念的正確認識」、「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之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之權益」及「因應醫師納入勞基法,醫師人力緊迫,有效培養醫事人力」等列席報告,並備質詢。二、繼續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親民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實習生的勞動權益 在 實習薪資陷爭議勞動權益需保障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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