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書能致富 母豬會上樹 (咦?)
蔡姓男子看了「股市教父」胡立陽的理財書籍,照著說明操作期貨卻慘賠,竟傳簡訊及電子郵件要胡賠錢,否則讓胡「屋毀人亡」。台北地院考量蔡男已認罪,胡也原諒,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000元,緩刑期間應遠離胡50公尺以上,禁止騷擾胡。
恐嚇取財刑期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性侵殺人,有多嚴重?】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程宇成立包含竊盜、強制性交、殺人在內等許多罪名,但其中最讓人驚駭的,依然是他被法院認定的性侵過程。
程宇緊掐被害人的脖子,使她因為窒息而無力反抗侵犯。被害人在他得逞以後醒來,程宇卻沒有讓她離開,反而拿起她一旁的背包,用背帶將她勒死。
依據《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和他人性交,將面對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強制性交後,緊接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會因為觸犯成立「強制性交殺人罪」,刑度直接拉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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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惡多端的犯人,依然能夠假釋嗎?
其實程宇並非第一次犯案,他在 2013 至 2015 年間,曾經因為與幼年人性交、過失傷害及詐欺等罪名分別被判刑確定,出獄後沒過多久,又因為犯下「詐欺取財罪」再度被判刑,屬於「累犯」。
關於累犯假釋,《刑法》規定除了受刑人有「真心懊悔」以外,還要超過「執行刑期間」的 2/3,才有假釋的「機會」。
但有一種累犯是沒有假釋機會的,就是符合「三振條款」的累犯。
「三振條款」指的是曾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的累犯,如果在:
1⃣️假釋期間
2⃣️刑期執行完畢以後
3⃣️刑期執行一部分,被赦免以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不可以假釋。
不過,因為程宇先前所犯,並沒有一項是是不能假釋的「重罪」,因此他目前只處於被「2 好球」的狀態,並不適用「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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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在法律演進上的意義
「強制性交罪」在 1999 年修正前,原名「強姦罪」,規定如果以強暴等方法,至使「婦女」無法抗拒而「姦淫」,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舊法時代,認為只有「女性」才會受到性侵害,男性只有被「猥褻」的刑罰規定,而「姦淫」也帶有放蕩的意涵,對於被害人並不公平。
雖然這些規定後來修正了,但至今還保留著,被害人因為性侵害而「羞忿自殺」時,應該加重刑罰的規定。
表面上,好像替被害人吐了怨氣,事實上,如果真的「羞忿自殺」,也是因為舊社會加諸的「貞操」道德,令被害人認為守貞的名節,甚至比自己的性命還要來得重要。
撇除形式面的法律規定,在法庭的實務攻防中,性犯罪也時常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這時,檢察官和法官只能透過被害人「事後的反應」來進行判斷。
然而,對於被害人「應該要有什麼反應」的想像,卻又可能落入道德窠臼中,不僅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可能讓判斷偏離了事實。
也許,只有透過不斷加強性別教育,才能讓整個社會更加小心而溫柔對待每個性犯罪的受害者,也阻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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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站,並沒有結束,還記得當時大家全部都認為程男的女友也是共犯,大家都去臉書罵他嗎?
下一篇,讓我們來聊聊什麼是「無罪推定」?
恐嚇取財刑期 在 秦綾謙Donut & Yum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都快三年好聚好散這麼難嗎?
兩年多快三年來,我一直沒多說什麼,因為我一直認為婚姻對錯是兩個人的事,應該各自負責承擔,不管是因爲公婆、金錢觀、價值觀,後來發現有多大歧異,任何理由一方不愛了,一方想結束,那都是身在其中的人才了解,不該為外人道,且都該是好好處理,不該是搞到玉石俱焚兩敗俱傷,或得要父母出面恐嚇取財,或用各種手段想毀掉對方一生,所以我一直默默的,但我承受面對負責了,對方還做到這樣,這一切對嗎?
#協議離婚後又恐嚇取財
當時拿了錢、也簽協議兩願離婚,吳母都在場還簽名當證人,但錢到手離婚後,卻開始恐嚇勒索:「不給錢就讓我死、讓電視台播、讓我身敗名裂⋯」
一審吳父母已被判刑,吳母還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刑期,且法官判決書載明:「被告兩人始終矯飾犯行,毫無悔改之意,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缺乏為自己行為負責之觀念,自應施以相當之刑罰,以期收矯治及社會防衛之效,且恐嚇取財之金額250萬,數額非少…」
#恐嚇取財一審判決後又歹戲拖棚
不願被恐嚇,我還真的立刻連上兩期周刊。外人不了解婚姻裡各種狀況,不斷不斷被汙衊影射報導,我…真的身敗名裂名譽全毀,這樣滿意了嗎?沒想到…上第一期周刊後,名譽全毀的我反倒立刻被吳家告刑事「妨害名譽」,理由是:我說他們恐嚇(但一審法官判了不是嗎?);還有周刊報導婚姻失敗原因公婆佔了極大因素,搜我房間翻我抽屜剪破我的傘,說我下符求自己婚姻離散,他們認為這是毀他們名譽;還有婚禮宴客有爭執,婚顧對話說前婆婆是奧客也都是⋯
#我被告妨害名譽刑事不起訴
#再議也被駁回判決定讞他們竟又濫訴
但這些都有人證物證,也早在法庭證明過全都非假,且根本沒有妨害名譽意圖,所以他們告我的刑事告訴被法官駁回不起訴,他們申請再議,高院也還是判定再議駁回,不起訴定讞。高院判決甚至載明:「聲請人仍執枝微末節,反覆爭執,委無足採…原檢察官偵查已臻完備,聲請再議為無理由。」
#再重新告我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要求天價600萬
這案子好不容易有結果已是兩年後,沒想到,我又收到自己成為被告的傳票,刑事敗訴後,他們竟立刻再用相同罪名,還是「妨害名譽」再告我ㄧ次,刑事敗訴再告民事,母子各告300萬,加起來是600萬天價!於是我又多個官司繼續打,打不完….而從頭到尾我就是因爲不堪被騷擾恐嚇取財及相關傷害,提告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然後每個人都問我怎麼ㄧ直被媒體寫?因為官司打不完啊,因為相同的刑事民事要告兩次?!
#不斷興訟浪費社會資源是為了錢還是滿足恨
僅11個月的婚姻,沒小孩沒金錢往來,我只求離散
#這家人卻前後用各種理由加官司意圖索討共1230萬
(他們已拿380萬+勒索250萬+妨害名譽官司母子各告300萬)
#婚姻雖然失敗了是否還能努力劃上沒有傷害的句點呢
我就這樣被死纏困住,我的家人朋友甚至同事都被騷擾過,騷擾大事記相關證據都已交給法官,但官司每次進展就得被媒體寫一次,全是重覆又重覆,對只想要擺脫這家人的我來說,根本是一次次凌遲
#現在更誇張連開庭都有人通知媒體
#拜託不要再利用我公眾人物的身分消費我了
什麼時候才能放過我?我只是想要繼續我的人生,不想要再跟這家人的名字有任何關連,這是心理與精神的不斷折磨,婚姻失敗的女性,付出代價,是要被這樣被毀掉人生嗎?我只想好好工作好好生活而已。放下恨,也是饒了自己,走出恨的牢籠,開始過下一段人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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