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8 光罩
光罩的轉投資公司昱嘉科技在109/09/11宣布停工,因此在109年第三季財報,就有針對期末所持有的有價證券評價值,將帳面價值打到0,但更大筆的資金貸與餘額1億5千萬元,還是沒有提列備抵損失,這是表示光罩認為這筆錢在昱嘉科技辦理停工,不再營業的狀況下,還是有能力在未來完成償還的意思嗎?
#真心不解
處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11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0日董事會通過對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2億元,截至109年8月31日止貸與餘額為1億5千萬元,貸與期間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之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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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竹資訊漏未公告簡訊服務費用調升裁罰金額出爐】
處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9年6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邱○○。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8日接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送交之行動電話簡訊特碼服務契約書(契約期間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將調升簡訊服務費用,對公司財務業務核有重大影響,#惟該公司遲至109年5月5日始公告申報相關訊息,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有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第1項規定,#處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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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有關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
109年股東常會是否延期或暫停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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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25日新聞資訊,避免群聚感染,建議停辦室內1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集會活動,以減低社區感染的風險;至於室內100人以下、室外500人以下的公眾集會,可依據「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因應指引等6項指標進行風險評估,若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
2️⃣爰此,若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因防疫因素得認屬「正當事由」,可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109年股東常會。
3️⃣至於未來是否公告或發布全面展延或暫停召開股東常會,仍需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相關規定而定。
4️⃣另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經濟部109年04月06日經商字第10902230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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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據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不得申請延展召開股東會(僅公發公司可申請),故公司申請延展召開股東會時,應敘明公司股票發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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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常會
#COV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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