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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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基法的議題上
我給民進黨的分數會比70分更低
大家要給他們幾分,也可以在留言區幫忙打分數
之前勞基法修法時,民進黨做了哪些事
我稍微回憶清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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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七休一原則
允許連上12天班的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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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台前批評馬政府不該砍七天假
上台後民進黨也是砍了,當時為了安撫勞工,民進黨讓加班費可以做一領四,做四領八,結果實施不到一年就取消,改回實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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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時推兩例假,抵制國民黨一例一休
結果上任後也實施一例一休
當時還做了一份85%勞工支持一例一休的假民調,後來鬆綁七休一,一例一休也變形了,勞動部長林美珠還要繼續嘴硬說一例一休的精神原則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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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勞基法
允許『加班費』用 『補休』 來代替
這條我最不滿,每次想到我就龜覽趴火
口口聲聲說勞工需要錢
所以為了改善勞工經濟,才調高單月份的加班額度
都是為了讓勞工賺更多錢
#後來卻又允許雇主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
奇怪,當初說好的勞工需要錢呢?
民進黨就說有的勞工不需要錢啦,有些人只需要好好休假,所以又臨時追加提案,允許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話都你們在講
雇主在徵得勞工同意下
(這條旦書在南部中小企業叫做屁話)
企業可以用補休來代替加班費
以前有企業拿補休代替加班費,但沒有正式入法
結果這次修法,民進黨讓這條變成正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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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月份的加班上限從46小時拉高成54小時
每三個月總加班工時為138小時
但是連續兩季(連續六個月),有可能發生 『連續4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 的狀況,而那四個月的總加班時數將會突破200小時
後來林淑芬提出解套版本,將『每三個月』修改成『連續三個月』總工時不得超過138,這樣就不會超時,也能達到真正的總工時上限
結果民進黨團依然直接封殺
最後通過了自家黨團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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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基法的企業罰款
之前時代力量推出新版本,隨著企業人數規模越大,罰款應該要越來越提高,不能老是2萬起跳,一堆大企業只罰2萬根本沒意義
當初一讀時民進黨還贊成支持,後來進入二讀就封殺了,當時有兩個知名的民進黨立委(台南的,誰我就不提了)上節目,說時代力量太亂來了,如果罰款越罰越重,有可能出現一個員工忘記打卡,就害公司被重罰500萬的狀況,那罰幾次就工廠倒閉了,他們不能這樣眼睜睜看台灣企業倒光
為了護航那些財團
連 『一人忘記打卡就會被罰500萬』 的謠言都拿出來用
最後通過了民進黨自家版本
罰款上限100萬,最低罰款依然繼續維持2萬起跳
請問現在有哪家公司因為員工忘記打卡
所以被罰到100萬了?
請那些台南立委們私下報給我知道一下
不管哪個立委,請調資料出來給我看
我去你服務處發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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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間隔休11小時
比如早班切換成晚班,或晚班調到早班
這種狀況下不能連續上班,中間必需休11小時以上,之前發生了好幾起客運司機車禍,就是輪休時間太短引起的
這條其實早在2016年就已經修法通過了
但卻遲遲沒有正式實施
到了2017年還開特例,要修法允許特殊行業休息時間壓縮到剩8小時,還拿11小時版做交換條件,說要先修好8小時特殊版,才能讓11小時正式生效
拿上次早就講好的版本
故意壓著不實施,拿來做為這次修法的綁訂條件
這手段是不是有點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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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還有什麼特休之類的我就不多說了
我上面講的那些如果發生在國民黨時代
民進黨會給馬英九70分嗎?
我是不認為啦
有一些法律考量到現實層面
妳們推不動,沒關係
妳們須要時間來改善,沒關係
但之前的承諾,沒做好的部份
是不是該先好好向勞工面對或道歉?
結果我只看到一堆民代上節目東扯西扯
之前勞團拿陳情書給勞動部結果官員甩頭就走
還有人在記者會上嗆聲可以不要支持民進黨啊
歹勢,我先承認
我就是那個被嗆完後記恨到現在的人
民進黨沒做好的地方
真的很多
我也只能勸民進黨
千萬不要拿國民黨來當做比較基準
#並不是比國民黨時代好就叫進步
#看看軍公教的年改議題
#你們有沒有勇氣像勞基法那樣踩這麼硬?
#不好意思我們是最軟最好踩的那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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