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地樹木生長太過茂盛影響公共安全及對公共設施(電纜線、標誌…等)的危害一直都是行政機關相當頭疼的問題,公務人員執行勤務做修剪常因此動輒得咎,甚至身陷侵權官司。
我們民意代表在實務上也常遇到民眾有這樣的反映,在和辦公室的同仁討論後,認為還是須將相關的規範制定明確以保障行政機關人員執行公務,遂於前陣子議會定期會時,提案通過要求縣府研擬「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今天上午在苗栗縣政府由縣政府邀集苗栗縣十八鄉鎮市公所和我共同討論、研議。
依據現行法規《災害防救法》第30條:
1.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災害之虞時,應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2.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3.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但災害防救法通報之對象,由誰做認定,認定的標準又為何?我認為有疊床架屋,且恐有互踢皮球的疑慮,實務上並不常援引,且據現場與會的公所人員表示,很多私地樹木地主在公所接獲案件通報後,不是聯絡不上就是繼續置之不理,早期更有鄉鎮首長太過鄉愿,為了息事寧人要求執行修枝勤務的公務人員必須要負賠償私地樹地主的責任,讓公務人員從此不太願意再處理類似案件。
負責行道樹修剪的單位,縣政府工務處提出,條列在災害防救法的架構下,可以在現有「苗栗縣政府行道樹修剪作業參考原則」增列私地樹木修剪的相關規範,或是另訂「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因為上述兩個行政作業規章都是我所提案的,我持開放的態度請現場做討論,當然,如果可以另訂私地樹木修剪的作業要點我認為更好。
另,有公所建議,如果日後正式頒佈之作業要點在執行公務時仍有爭訟狀況,縣府是否先有調解機制,由縣府主持,讓鄉鎮公所與私地樹木地主進行調處。我附議其提議,要求工務處可以參考縣政府工商處(損鄰爭議調解)、勞青處(勞資爭議調解)等局處相關的調解機制設計,務必保障公務人員在執行勤務的狀況下,可以免受歸咎。
最後,大家一致決議由縣府擬訂「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工務處也將研議加入調解機制。日後,本縣在「受理通報單位對於公安危害排除前、後,私地樹木對於他人所致之損害,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苗栗縣私地樹木影響公共安全修剪作業要點
#第十九屆第五次定期會陳光軒議員提案
#案件達成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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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突如其來的 #地震,相信很多人都有被嚇一跳,我有收到 #地震 的 #國家警報!還好不是邊緣人😱
突然遇到一個震度較大的地震,讓不少人想起 #九二一地震 時的恐懼,第一個反應就是會想立刻衝到室外,深怕躲在室內會遇到危險。
說到危險,就來跟大家介紹一個法律問題!
萬一今天發生了地震,在你逃到戶外時,卻發現鄰居被困在房子裡 #無法逃生,房子因為地震的緣故導致瓦斯管線破損,引起了 #火災,這時的你看到這個緊急情況,英勇地 #破門而入,救出鄰居,結果事後鄰居卻認為你 #破壞 了他家的大門, #要求賠償,你應該怎麼做呢?
你會選擇賠償大門遭破壞的損失,還是認為自己是為了救人才破壞大門,所以有 #正當理由,因此會主張自己不用賠償呢?
假如遇到這樣為了救人而破窗或是破門而入,結果卻遭到對方求償的情況,你可以主張所謂的「 #緊急避難原則」!
無論是在 #刑法 或是 #民法 上,都對於 #緊急避難 有相關的規定喔!
● #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 #急迫之危險 所為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像是打破鄰居家大門的行為,可能會有 #毀損罪 的問題產生,不過今天是因為發現鄰居 #處於緊急危險 當中,假如不以這樣的方式去救他,鄰居可能就會葬身火窟,因此當鄰居認為你有毀損行為時,就可以 #主張緊急避難原則,是為了 #避免鄰居的生命發生危險 才做出毀壞大門的行為,而不是因為跟鄰居有糾紛嫌隙才去故意破壞大門的。
● #民法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 #急迫之危險 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而在民法上也有相關規定,像是為了拯救鄰居,因此破壞了他家的大門,事後他向你要求賠償大門的 #裝修費用,你就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原則,說明自己是為了不讓鄰居生命發生危險才做出這樣的舉動,因此可以不用賠償大門的損失。
當然這樣的規定也 #不是無限上綱,還是要符合 #當下情況與使用手段間的平衡,假如是發現鄰居家飛進了一隻虎頭蜂,你害怕獨自留在家的鄰居小孩被虎頭蜂攻擊會有生命危險,就決定打破鄰居家的窗戶,進到屋內去拯救小孩,結果那隻虎頭蜂就默默自己飛出來了,而事後鄰居向你索賠窗戶的維修費用,可能就不太能去主張緊急避難了,因為當下鄰居小孩並 #非處於急迫危險,雖然你是 #本於好意,但行為上可能就會有點 #小題大作,所以就會需要賠償鄰居的損失。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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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自從去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之後,在推特、臉書和YouTube上都發生了一些管制言論的措施而引發爭議,一時之間網路社群平台到底有沒有管制言論的權力這個問題,突然開始被大家所重視和討論。而最近我們台灣的最高法院,竟然做出了一個判決,認證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不只有管制言論的權力,而且還有義務要去管制言論,否則的話,如果這些言論涉及妨害他人名譽的問題時,網路平台消極不去管制言論的行為,足以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行為,而必須對名譽遭受破壞的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喔!
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會讓最高法院有這種破天荒的見解呢?快來看看律師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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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在 何文海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中市政府近年來推動「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積極保護全市老樹,藉由老樹健康檢查及各區公所每年定期巡查回報,掌握每株老樹的現況,也訂定了相關規則。
台中市議員何文海接獲民眾陳情,位於南屯區中和里編號0708001的受保護榕樹因枝幹太過茂盛壓到民宅屋簷,民眾深怕房子被壓垮造成人身傷害,請農業局派員修剪,農業局卻回覆因這是受保護的老樹,如要修剪需請屋主自行寫修剪計畫,經台中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農業局同意許可後才能執行,並於施作完成後二週內提報施工要項紀錄送文化局核備,且修剪費用需由屋主自行負擔。
何文海議員指出經由農業局認定的老樹本應由農業局負責保護及修剪,今老樹已對民宅造成損害,民眾惶恐不安,但農業局卻把一切修繕責任推給百姓,不僅要自己寫繁雜的修剪計畫還要自行吸收費用,著實不合理,今後如民宅被壓垮,那該由誰負責後續賠償?更遑論如造成人身傷害,有誰能承擔責任?「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實有修法之必要。
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在 不負賠償責任(B)因避免自己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 的推薦與評價
(一)民法§149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可知(A)之論述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