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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作 者】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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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主要參考德國及日本行政訴訟法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參酌國內學說見解,兼以我國實務見解舉例說明。鑑於行政訴訟理論發展較晚,而民事訴訟法理論則發展更為完備,故本書某些章節之說明,也借重日本乃至德國之民事訴訟法之理論進行說明。
✔本書屬於行政訴訟法教科書性質,可供大學講授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使用。
✔本書主要探討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各項訴訟種類以及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之各項法理。
【章節簡介】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沿革與基本理念
第二節 公法上爭議
第二章 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訴願行政救濟
第三節 特別法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的行政救濟
第三章 行政訴訟之類型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撤銷訴訟
第三節 課予義務之訴
第四節 公法上給付訴訟
第五節 公法上確認訴訟
第四章 訴之利益
第一節 意 義
第二節 當事人適格(訴訟實施權)
第三節 訴訟權能
第四節 權利保護必要
第五章 行政法院
第一節 行政法院之組織
第二節 審判權與管轄權
第三節 智慧財產法院
第六章 行政訴訟程序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第二節 行政訴訟上之訴訟參加
第三節 起 訴
第四節 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第五節 行政處分之可分性及部分爭訟
第六節 行政訴訟之訴訟標的
第七節 行政訴訟上之審理原則
第八節 事實及證據之調查
第九節 行政訴訟上之舉證責任
第十節 行政爭訟上處分理由之替換(追補)
第十一節 訴之變更、追加、合併、撤回及反訴
第十二節 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第十三節 行政訴訟上之捨棄、認諾
第十四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第十五節 簡易訴訟程序
第十六節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十七節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
第七章 裁 判
第一節 實體判決要件
第二節 判決之種類
第三節 裁 定
第四節 事實及法律狀態之判斷基準時
第五節 行政訴訟判決之效力
第六節 無效裁判
第八章 法律救濟方法
第一節 上訴程序
第二節 抗告程序
第三節 再審程序
第四節 重新審理
第五節 聲請釋憲
第九章 行政訴訟上之暫時權利保護
第一節 前 言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
第三節 公法上假處分
第四節 公法上假扣押
第十章 強制執行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執行名義
第三節 執行機關
第四節 執行程序
第五節 救 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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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抗告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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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作 者】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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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是作者將三十年來研究民事訴訟法的心得,進行總體的整理、思索與檢討的成果。為便於讀者查閱、對照,除導論外,配合法典編、章順序撰寫。為跨越學說與實務間的鴻溝,本書以學說及實務見解為主要素材,就民事訴訟法上重要概念與爭議問題,做體系性的說明與分析,並嘗試提出作者自己的見解,盡力為讀者提供瞭解問題、解決問題的可能途徑。
【章節簡介】
🔺導 論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法 院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三章 訴訟標的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六編 督促程序
🔺第七編 保全程序
第一章 假扣押程序
第二章 假處分程序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章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第二章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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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民事訴訟法理論與案例| 林洲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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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基礎論| 姜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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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抗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兩種事情,再厲害的律師也沒辦法扭轉乾坤,一個是證據(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另一個就是時限。
🎸訴訟有哪些時限?
以民事訴訟當例子,訴訟中需要提出各種訴狀給法官判斷,如果訴狀的形式或內容有誤,法官就會定期請當事人或律師定期改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例如證據不足,法官就會定期請當事人或律師針對特定事項提出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敗訴後想要上訴,法律規定要在判決送達後20天內提起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40條),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種時間限制。
🎸有些時限過了,基本上就是沒救了。
民事訴訟把期限分兩種,一種叫做一般期間,另一種叫做「不變期間」。
顧名思義,不變期間不能改變,以上面提到的例子來看,20天的「法定上訴期間」就屬於不變期間,這個時間限制是由法律嚴格限制,個別法官無法通融說多一天或是少一天。
如果是訴狀不齊、證據不足,法官也許還能通融你晚幾天交,只要事先說好就好;但如果是不變期間過了,除非符合法定條件下(像是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天災」才可以例外聲請回復期限),你再怎麼求法官甚至塞紅包,法官也幫不了你,你強行要上訴,上面的法官依法也會把你駁回。
刑事訴訟就沒那麼嚴格,只要你不是出於過失延誤了上訴或其他期間,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7條都還有機會聲請回復期限。
🎸你必須知道的重要時限
你有請律師的話,基本上律師會替你注意時限的問題(就像編輯在催稿),不會出事。但如果你是自己處理法律糾紛的話,有幾個重要的時限是你一定要注意的:
1⃣#上訴期限 與 #抗告期限
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是20天,抗告則是10天,這兩個是不變期間。
(Q:上訴、抗告差在哪?
上訴是針對「判決」,例如對方應該賠多少錢;抗告是針對「裁定」,通常指的是假處分、假扣押這種訴訟過程的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是10天,抗告則是5天,是民事訴訟的一半。
2⃣#告訴期間
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檢警提出「告訴」,請他們追訴犯罪。
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最遲要在被害人知道犯罪行為人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超過時間的話,檢察官必須不起訴、法官會判不受理,也就是案件就不會成立了。
3⃣#再議期間
被害人提起告訴以後,檢警會開始追訴犯罪,但檢察官基於事實、證據或經驗判斷,有可能認為案件不成立(不構成犯罪)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假如被害人認為檢察官的判斷是錯的(明明就構成犯罪、檢察官不認真查),被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可以提出再議,請承辦檢察官還有上級檢察官再看一次案件,如果先前判斷有誤就重新做起訴處分。
這個再議一樣有時間限制,7天內必須提起。
🎸這些期限的要求你不用背,因為訴訟的相關文書上都會寫,但你一定要知道訴訟有「期限」這件事,才不至於疏忽而喪失了權利。
一旦遲誤了訴訟上的期間,往往很難或是根本不能補救。像是以前常常發生文件送到了、當事人卻不知道的情況(也許居住地跟送達地不同),這些當事人再向法院說什麼都沒用,最後都得到駁回的答案。
最近也是看到一篇ptt上的文章,某個犯罪被害人就是因為各種因素最後延誤的提起再議的時間,導致最後那個犯罪者就獲得了不起訴處分,逍遙法外…
法律中有很多細微的眉角,是踩空了就掉下去的。碰到法律問題,真的是不要太逞強,現在很多法律諮詢都是不收費的,有機會千萬要先諮詢一下,也許你不需要請律師,但至少你能得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