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集~
裡面六個月的部分是告訴乃論罪ㄉ告訴期間 口誤部分更正~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情提要【原能會繼續包庇核工幫】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 ➡️過程中,原能會不斷包庇拖延。在3/14質詢時,原能會給的藉口是「經濟部智財局認定研究報告是公...
「告訴期間」的推薦目錄: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麻的法課 - 邱豑慶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刑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 精華區PttLifeLaw 的評價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關於告訴期間始日到底要不要計入?... 的評價
- 關於告訴期間 在 【60秒知識快學堂】學法律:刑事告訴期間、民事求償期間 的評價
告訴期間 在 麻的法課 - 邱豑慶醫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有一種尊重專業叫做『#我的專業才是專業,#別人的專業都是幹嘛花錢不划算。』
還好,我的專業是團購和惹怒老婆並且存活下來啦,如果我的專業是麻醉專科醫師我一定氣死。(反串要註明)
Shit Shit Shit Shit Shit 多罵幾次Shit,也停止不住我的不爽。
老朋友就知道,私訊我都會收到一個罐頭回覆『非麻醉問題,視情況回復。根據醫師法11條,醫師非親自診視病人,不得開立處方,為保護你我,請恕我拒絕線上問診。』
白話文就是『你問我醫療問題,依法我不會回你,你問我醫療以外的問題,我看情況回你。』
說到這裡我想先講一件公開的秘密啦,#外面診所的麻醉狀態有四種啦:
✅1.有麻醉專科醫師,並且全程在場。
✅2.有麻醉專科醫師,他手術前來跟你say哈囉完,露個臉就閃人,後面手術過程中只放著病人由護士照顧。
✅3.有麻醉專科醫師,但手術過程他從開始到結束都不會來,定期到診所簽名整疊病歷,蓋章收錢,簡單來說叫做純掛牌,算是介於有和沒有之間。
✅4.自稱麻醉師的麻醉護士,這個叫密醫。
我不能確認到底哪些診所,哪些麻醉醫師,在手術過程從頭到尾全程都會留在現場。
但台南、高雄、屏東有非常多診所的麻醉醫師不是金良光就是遲名珉,一個人到底有沒有辦法同時顧這麼多診所和婦產科呢?大家心裡自有一把尺。
回頭來說我很生氣的這件事,其實發生在去年十二月,一個粉絲在我某篇衛教文的留言說,女兒去高雄診所全麻手術傷到眼睛,她從頭到尾沒看到麻醉醫師。
我問她麻醉同意書上的簽名醫師是姓金還是姓遲?她後來私訊我問了一堆問題。
關於醫療和麻醉的,我謹守醫師法的規範不願回答,但我幫她問了麻醉醫學會的法律顧問,因為她在高雄,我還請麻醫學長幫忙介紹,是否有熟悉醫療糾紛且在高雄的律師,結果呢?拖到八個月後的今天,又來私訊問我一堆問題。我問他你沒有找律師?她說沒有,這個很簡單,請律師不划算。
所以呢?不就是因為我不用錢,他媽的很划算??我浪費了我自己的時間和人脈,去幫你問學會法律顧問,去找到比較擅長醫療糾紛的律師,你不問,八個月後又繼續來問我到底有什麼意思?
專業是有價的,不認知這件事情的人,早晚會在某些地方吃大虧。不管是診所不尊重專業沒有請合格麻醉醫師,或是病人貪便宜覺得有睡著就好,麻醉醫師麻醉屍誰麻醉的,不用分那麼細,或是請律師不划算,我衷心的建議,不管任何一件事,不用錢的最貴。
律師其實和醫師一樣,每個人擅長的專業都不同,有人擅長戰韓粉,有人擅長廚藝又擅長家事(婚姻、家暴、親權、遺產、遺囑等等),有人很愛動物又擅長智慧財產權,有人擅長睡公園,也有人擅長睡粉絲。
妳口中所謂的很簡單和不划算,人家可能是老翅幾回寒暑,經歷無數開庭的專業。
附註1:業務過失致死和業務過失傷害,在2019拿掉了,但加重了傷害罪和過失致死的刑責。本來加重是考量到從事業務的人有一定的專業水準,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就會引發爭議,養豬戶送豬過程中發生車禍也會被認為是業務過失,業務的範圍太廣。
附註2: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
認真說,這年頭當法師比當醫師和律師好。
#找法師贏了謝他輸了怪天
#找醫師律師輸了怪他贏了謝天
--
別說了,我去替自己浪費掉幾個小時管閒事的人生默哀生悶氣,幹。
人真的不能太雞婆,到最後免費仔只是當你免洗筷。
#豹頭真的沒騙我:
告訴期間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公所調解: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告訴期間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前情提要【原能會繼續包庇核工幫】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
➡️過程中,原能會不斷包庇拖延。在3/14質詢時,原能會給的藉口是「經濟部智財局認定研究報告是公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
⛔今天質詢重點
➡️我事後檢視相關函文,經濟部智財局根本沒說「研究報告是公文」。謊言被戳破的原能會,今天改口跳針。
➡️由於侵害著作權是告訴乃論罪,我數度提醒原能會告訴期只有6個月,但原能會不斷拖延。我詢問:「告訴期被拖過了,誰該負責」。今天,原能會說「告訴期間」還沒過,我詢問「那何時要提告訴?」原能會主委不敢答覆。
我不會因此放棄,浪擲納稅人數千萬拿去亂搞,必須有人負責。原能會醜陋的包庇,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
附註:
2019-4-22 請問蔡英文總統:您也震怒嗎?
https://reurl.cc/Z27j3
2019-3-14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寧願踐踏原則、也要包庇犯罪的原能會
https://reurl.cc/9WovY
2018-10-1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核安研究報告互相抄襲 原能會繼續擺爛
https://reurl.cc/Dxnjj
2018-5-10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能會浪費數千萬還包庇
https://reurl.cc/ppnrQ
2018-5-4 行政院長能源政策專案報告
https://goo.gl/ZgZy7q
告訴期間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去年5月,我揭發原能會耗費數千萬元,委託清華大學的三份核安研究報告,內容大量抄襲。當時我要求原能會追究到底,並對於侵害政府取得著作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依法提起告訴。然而,原能會窮盡各種荒謬藉口包庇,硬是拖過告訴期限。
2. 原能會為了包庇個案,更不惜扭曲法律原則。最新提出的荒謬理由是:該研究報告為「公文」,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如果這個荒謬理由成立,那當初原能會簽約時要求移轉著作財產權,豈不是在要求移轉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東西?尤有甚者,所有政府出資的委託研究,通通是「公文」,通通不受著作權保護。以後任何人都可大抄特抄、出版牟利!有這麼離譜的政府嗎?
事實上,根據經濟部智財局「政府機關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公文應指政府機關間、政府與一般人民間,因政府業務往來之文稿。即使是「公務員參加研習所撰寫之心得報告」,都受著作權法保護,更何況是政府出資取得的委託研究報告。
3. 原能會今天又把皮球踢給行政院,若行政院敢選擇配合原能會包庇,我一定追究責任到底。針對原能會故意不進行刑事訴追、導致告訴期間已過,原能會一定要有人負責!
附註:
2018-10-15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核安研究報告互相抄襲 原能會繼續擺爛
https://reurl.cc/nrG1n
2018-5-10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能會浪費數千萬還包庇
https://reurl.cc/80xWo
2018-5-4 行政院長能源政策專案報告
https://goo.gl/ZgZy7q
告訴期間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 關於告訴期間始日到底要不要計入?... 的推薦與評價
·甲說:#當日起算。 因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 ... ... <看更多>
告訴期間 在 [刑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 精華區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有鑑於版上車禍提問最多,這邊也針對車禍中最基本的「刑事告訴」問題,補充
「六個月到底應該怎麼計算」的重要實務見解,給版友們參考。
從下面的實務見解來看,「六個月的起算點」也給「司法實務控制個案公平」時
一個裁量空間,適度兼顧犯罪被害人在「查覺犯罪事實」時常遭遇的困難或舉證
不易,可謂讓被害人的「蒐證時間」能更為充裕。
在是否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判斷上,因為是以「證據是否夠足夠使被害人對
『犯人是誰』這點,在主觀上已形成確信」作為標準。因此,在個案中,涉及
「告訴期間六個月究竟應自『何時』開始起算」的論點和證據,自然也具有重要
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何時起算?
■針對「告訴乃論」之犯罪,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
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針對本項規定「知
悉犯人之時」的解釋,
1.法院實務上向來依循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
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
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
為逾越法定期間。」
2.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則進一步指出:「...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
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
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
間並不進行。」。
3.另雲林地方法院在90年易字第618號(妨害家庭)一案中,亦爰引上述最高法院28
年判例的法律見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3號判決(妨害婚姻)則重申上
述最高法院71年判決所闡釋的看法,並進而認定「...依證人證述情節,至多僅得
證明告訴人知悉被告與證人乙有男女感情之交往,甚而懷疑渠等間有發生性關係,
然無從遽以推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與證人乙之相姦情事,已就其懷疑獲得證實,而達
確知之程度,是亦無從以此證明告訴人所為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此外,卷內並無其
他證據可資認定告訴人於回溯6個月之前,即已確知被告與證人乙有發生性行為,
而有逾期提出告訴之情,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4.依照上面法院實務的看法,在「交通事故」涉及的「過失傷害」案件中,警方根據
事故現場採證、事故當事人談話記錄,除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黏貼記錄表、談話紀錄表外,另外還會製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會記載相關當事人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此一記載內容既僅為警方的
「初步研判」,應與足以使(告訴)人確信「某當事人違規肇事」的證據有所差距。
5.不過,尚待討論或有爭論空間的是:在「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
出來前,在僅有其他事證的情況下,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甚至,在第一次
鑑定意見已經出來後,但當事人有再提出「覆議」的情況,在覆議意見未出來前,
是否告訴期間可先不起算?這個問題也值得有興趣者繼續進一步思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0.111.7
※ ilovekr:轉錄至看板 biker 09/23 15:16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