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eats的員工過世,可以叫Ubereats出來面對嗎?】
▌故事是這樣的
「今晚,我想來點林東芳的半筋半肉牛肉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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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Ubereats派出了一個外送員,外送員送貨的路上被後面一台轎車追撞,然後就又撞上前面的車輛,送醫搶救仍然沒有救回來,後來那台轎車的司機就被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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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我們要講過失致死嗎?不是,我們想要關注外送員再來應該怎麼做?外送平台要負責嗎?
▌外送平台要承擔嗎?
你還記得,去年大家吵得轟轟烈烈、烈烈轟轟的外送平台性質認定事件嗎?到底大家在吵什麼?結果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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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傭還是承攬,會直接影響到適不適用勞基法。勞基法主攻勞動契約,但其實民事上我們是分成雇傭、委任、承攬,那問題來了,這三樣誰會屬於勞基法規定的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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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根據勞動部訂定的「#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可以知道主要是以從屬性來判斷: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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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原則也順便告訴大家細節,比如工作時間有沒有受拘束、可不可以拒絕指派的工作、給付勞務的方法、地點有沒有受到指揮監督、是依勞務而不是依勞務成果拿錢(也就是說不會因為你沒有完成工作就拿不到錢)。
附上這份原則給大家:https://buff.ly/2Xv5t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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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先不講委任,但僱傭契約是一定可以適用勞基法的規定;但承攬這種依結果給錢的,就不屬於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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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外送平台跟外送員之間在爭執的,去年最後勞動部認定的結果是雇傭,因為有指定工作時段、也要穿制服、也有規定樣式的保溫箱等等,所以認定有從屬性,所以外送平台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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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之後,foodpanda就改了他們的 #內部外送員行為準則,整體導向是希望走向承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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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對於穿著制服是有指揮監督關係的部分,但現在則是改成以經濟誘因的方式,以前是強制穿制服,但一單賺70元;現在是透過獎勵機制,改成一單60元,但有穿制服跟用官方保溫箱就加10元,雖然明明結局就是賺得一樣,但這樣是不是真的就可以規避指揮監督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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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話,大家又會怎麼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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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我們的重點是不是應該要針對各個行業別,訂定適合他們的規定,這樣才比較妥當呢?
▌雇傭關係底下,外送員可以做些什麼?
如果照勞動部的見解成立雇傭關係的話,外送員發生 #職災,就可以依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去請求醫療費用、補償不能工作的工資、給予殘廢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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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此死亡,雇主也應該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且要給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法白是一個擁有滿滿文章的大平台!
1號課堂 | 我的工作適用勞基法嗎?
https://buff.ly/2RzVeuH
龍建宇|過勞之島是怎麼煉成的③—用假承攬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唷(還可以超時工作)
https://buff.ly/2V2kR9C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K1Km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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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們是戀人還是朋友?」
你知道嗎?「友達以上,戀人未滿」是許多勞工心中的痛。當有一個不想要給承諾的雇主,總是說,我們的關係是………而不是……..,常常傷了勞工的心。
這兩天不停放送的新聞foodpanda與ubereat就是在吵這個問題喔!
由於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會比較有保障,因此,許多老闆為了迴避雇主的責任,就會跟勞工簽訂委任契約或是承攬契約,表明兩者沒有勞雇關係,也就是不想要長長久久,因此「沒有勞保」、「沒有加班費」、「責任制」、「沒特休」…….,哇!真是超划算的,真的有這麼好的事,享權利卻不想盡義務嗎?
當然不是囉!
律師娘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法院的見解:「僱傭契約乃當事人以勞務之給付為目的,受僱人於一定期間內,應依照僱用人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工作,且受僱人提供勞務,具有『繼續性』及『從屬性』之關係。而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可同時與數位定作人成立數個不同之承攬契約,二者性質並不相同。」
也就是說,是不是戀人….不不不….是不是勞雇關係,不是看老闆怎麼說,而是看兩人之間有沒有「繼續性」跟「從屬性」喔!
這麼說,可能還是有點抽象,那麼我們來看看昨天勞動部對兩家外送業者的外送員出事後所作的勞檢結果,依據聯合新聞網的報導,勞動部說:「2家業者要求外送員在服務期間穿著制服、使用制式品牌圖樣保溫箱、也要在車身貼上公司logo貼紙;且隔天若無法上工,須24小時前回報公司等規定,認定外送員與業者間具『組織從屬性」,符合「雇傭關係」要件。業者須符合勞基法相關規定,為外送員加保勞保、且在期限內給予職災補償。此外,因2位罹災者「應保、卻未保」勞工保險,勞動部指出,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予以裁罰。
其實,律師娘覺得,勞動部是有意放寬對勞雇關係的認定,這是為了保護勞工處於經濟上的弱勢,沒有充分的選擇性及談判籌碼,如果任由老闆透過簽署契約的方式來規避應有的責任,對相對弱勢的勞工是很沒有保障的。
你是勞工,你的老闆也這樣對你嗎?
你是老闆,覺得跟勞工簽了契約就免責嗎?
快來找可道律師討論看看,到底你們是友達還是戀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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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看送餐員車禍事件
幾個重點簡單談:
1. 從法律和法律經濟分析角度看,均不構成「僱傭」契約關係。
其重點在於「外送員可否拒絕工作機會?」若可自由決定是否接單,則「僱傭契約」是不可能成立。
而法律上嚴格來說,依照台灣法律其實應該很接近「靠行契約」(常見於貨車司機與公司)的類推適用;但就如我曾談過,英美法體系下沒有類推適用,我偏向認為類似的問題發生在美國應該法官會獨立造法處理。
2. 為何會有這種契約安排?
請先參閱我以前這篇「有關加班的簡易經濟分析」(https://tinyurl.com/y5yo5orf),理解一個重點:
所謂僱傭契約其實也是一種承攬契約的變形;而之所以會出現僱傭契約,根本上來自於工作內容複雜化以及工作成果量度費用提高。
一個生產線工人、一個設備工程師、一個IT人員、一個秘書、一個法務乃至於一個總經理,在一家公司中對於「收入的實質貢獻比例」的量度費用是不一樣的。這也使得某些人員或單位比較容易使用「利潤中心制」來衡量貢獻,但某些單位就很難這樣做。
這也是說,回頭看契約安排這回事,當量度費用夠低時,選擇承攬契約(看成外包也行)的數量會高過僱傭。而這個契約安排從經濟分析角度是以實質內涵論,不要去管契約叫啥名字,那是無聊法匠在搞的。
過去不存在UberEat或Foodpanda這類服務是因為媒合的訊息費用過高。但在現今IT技術與人人有智慧型手機的侷限條件改變下,媒合費用大幅降低,因此這類服務與從業人員大增。但這件事本身並不影響外送服務工作成果量度費用不高的現實,也因此這類服務天生就傾向以承攬而非僱傭的契約安排。
3. 風險分擔與風險貼水
a. 請先參閱我這篇「颱風天外賣服務的經濟分析」(https://tinyurl.com/yygjgpow),就能知道即便是單一店家僱傭的外送員,其薪水本身也已經包含風險貼水。
而UberEat這類透過「分紅制度,且接單越多分紅率越高」的安排本身更是內涵風險貼水 -- 接單多者風險高、成本高,所以以更高分紅率貼水。
b. 本案關鍵問題是在於「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營業行為發生的車禍」。
但就這點保險公司也是站得住腳,因為當初承保時,保險公司是以「一般交通風險」去計算保費,而外送員機車騎士的營業行為的確超出保險契約當初的預設風險。當受保人本身行為會提高風險時,依照保險法的基本法理,保險公司的確可以拒絕履行契約。
c. 更重要的是,帶風向媒體怎麼不去問問撞死人的汽車駕駛,其保險是否理賠?侵權行為人又該怎麼依法損害賠償?肇事責任歸屬呢?這一塊明明法律已經可以處理,但媒體似乎講得好像「機車保險不理賠就天底下大家都不用賠」呢?
4. 政府介入的扭曲
政府強制改變原本就很有效率的且風險分擔合理的契約安排(不合理一開始就根本找不到送餐員),其結果必然就是這類外送平台會把本該給送餐員的風險貼水收回來以備不時之需,送餐員實質收入減少,風險貼水從真金白銀變成「某種法律承諾」。
收入減少,願意供應勞務者也將減少,送餐服務不再如此便利,可能消費者也會減少。惡性循環下,最壞的狀況就是送餐服務平台發現無利可圖,放棄臺灣市場。
太好了!失去收入的送餐員再也不用擔心風險!政府官員也少了一個潛在被罵的項目!媒體繼續找下一個可以炒作的議題!廢青繼續一方面要求大有為政府保護人民、怒叱自由市場資本家剝削底層人民;一方面又相信民主,相信市場制度下無能的個體可以拿張選票就做出正確決定。
http://yuanyu.idv.tw/2019/10/15/%e6%88%91%e7%9c%8b%e9%80%81%e9%a4%90%e5%93%a1%e8%bb%8a%e7%a6%8d%e4%ba%8b%e4%bb%b6/
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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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針對爭議多時的外送平台勞資關係,我的主張是,應該走以下四個步驟:
1️⃣定義:
主管機關應該提出針對外送平台區分「承攬」和「僱傭」的認定定義
2️⃣清查:
主管機關要清查每一家平台如何管理外送員的實際規定,分類認定為承攬或僱傭。
3️⃣輔導:
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進行輔導。要嘛業者修改規定,符合承攬的定義;要嘛承認是僱傭,走僱傭的規範。
4️⃣重罰:
經過輔導後,針對明明實際上採用僱傭式管理,卻不願承認僱傭關係的業者,採取重罰。
走完這四個步驟後:
✅外送員可以依照自身需求自由選擇加入承攬或雇傭的平台
✅業者可以自行選擇何種模式對公司發展有利
✅消費者也有權利自由選擇使用何種平台。
選擇走「僱傭」的業者,就必須承擔雇主責任。
選擇走「承攬」的業者,就必須取消競業禁止,開放外送員承接其他平台的案件,以及必須取消涉及僱傭型態的指揮監督規定
不守法的業者被重罰,守法的業者有更多空間茁壯,這個行業的生態,才會越來越健康。
上個月勞動部也已經公佈針對9大外送平台的勞動檢查結果,確認戶戶送可歸屬於承攬,其餘平台認定為僱傭關係。
接下來,我也會督促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針對「假承攬、真僱傭」的業者持續輔導,讓業者在「合法的承攬」或「合法的僱傭」之間有明確的選擇。
苗博雅議員聚焦外送平台議題質詢整理:
2019/9/11 施政報告質詢
⛔️ 綜合提出本會期聚焦外送平台五大問題
▶️ https://youtu.be/MdJZ2xEMVa0
2019/9/19 財建部門質詢
⛔️ 要求商業處邀集外送平台商討如何確保平台履約能力,避免「不誠實蜜蜂」事件再次發生
▶️ https://youtu.be/Z3QT3Mcg0Dk
2019/10/2 交通部門質詢
⛔️ 要求停管處比照「貨車臨停裝卸貨區」模式,評估設置「機車臨停裝卸貨區」,合理、合法解決外送員違規停車問題
▶️ https://youtu.be/MFo8SsTZcPg
2019/10/8 警政衛生部門質詢
⛔️ 要求衛生局落實外送平台食安規定,加快期程、具體查核開罰,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 https://youtu.be/pjm-AUVOz5o
2019/10/24 民政部門質詢
⛔️ 外送員職業衛生安全保障:
多家外送平台與外送員間監督指揮管理的模式並不一致。勞動局認定承攬或僱傭的標準為何?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如何避免外送員實質收入減少?若認定為非僱傭關係,勞動安全如何保障?
▶️ https://youtu.be/y3mUBJ4ZlF8
⛔️ 消費者權益保障:
重複扣款、扣款未送餐等情況,消費者求償或退款手續繁雜,如何本於消保法賦予的職權,輔導平台業者修改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以及要求業者提供「即時、有效」的消費爭議申訴處理管道?
▶️ https://youtu.be/xHsyKGBPuqw
由於質詢時間有限,無法在質詢時間處理到的問題,我會運用書面質詢、提案等方式處理。
陳情意見信箱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935-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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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幫忙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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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 承攬契約 在 陳靜敏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是承攬還是僱傭❓雖然勞動部已認定美食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但美食外送平台仍堅持是承攬,許多外送員基於酬勞考量,#甚至也傾向於維持現行狀態,也就是承攬的關係。勞工的大家長勞動部,看似為我們的外送員爭取了許多權益,卻沒有真正聽到外送員的聲音,請勞動部在調查美食外送員的勞權現況時,也納入外送員的意願與選擇,#在2週內研擬出新興工作型態的定型化契約以及改善策略,以在鼓勵新創企業發展的同時,也保障好勞工的權益。
其實,有「假承攬、真僱傭」疑慮的,還有非常多職業,例如我在10月7日就質詢過的職護議題,#許多職護也都被要求以承攬的方式執業,他們沒有被投保勞健保,甚至還被迫兼任行政、總務、人資等非專職工作。我無法接受的是,職安署後來竟然回覆我說,他們可以勞檢、持續規劃「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的專案檢查,完全沒有回覆到職登、人力、薪資等問題,請勞動部確實清查,現今以承攬的方式執業的職護數量,以及被迫兼任非專職工作的職護數量‼
🎥 10月23日質詢影片網址:https://s.yam.com/WcjMS
🎥 10月5日質詢:https://s.yam.com/dktM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