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旅外國人權益,針對因疫情無法返臺逾2年,戶籍遷出致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及勞保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等權益受影響事,僑委會於1月15日邀集內政部、 財政部、勞動部及衞生福利部等相關主管機關召開研商會議,將相關規定及因應作法提供給僑胞參考:
一、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給付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倘因戶籍遷出而被停止,依勞工保 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78 條及第 94 條規定,可每年檢送經駐外 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由勞工保險局審核通過後,即可續領,倘因準備文件不及,致無法於停止給付當月提出申請,申請審核 過後仍可追溯續領。
二、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衞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採 2+2 原則,意即國人離 臺超過 2 年以上戶籍遭強制遷出後須退保,因退保後即無須繳納健保 費,對其權益並無影響。而戶籍遷出後只要在 2 年內返國恢復戶籍, 即可以再次參加健保、繳納保費並使用健保資源,無 6 個月等待期的 問題。
2.現行健保制度設計已存在相當彈性,曾參加全民健保的旅外國人只要 在出國後 4 年內在臺保有戶籍,權利義務均不會受損。另外,即使出國超過 4 年未曾返國,只要是在國內受僱工作,仍可立即恢復健保資 格。
3.受疫情影響之旅外國人,如有全民健保再加保問題,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中央健康保險署將視個案狀況協處。
三、個人綜合所得稅率(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1.個人所得稅部分,現行制度分為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境內居住者 每年 5 月份結算申報,依所得級距分別適用累進稅率自 5%至 40%; 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由扣繳義務單位就每筆收入先行扣繳所得稅, 無須再申報。
2.至境內居住者與非居住者之適用,由個人自行擇一申報,嗣經各該國稅局審核,倘審核結果與原申報不同,個人可再申復,財政部賦稅署 已函知各地國稅局依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四、地價稅率(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地價稅率採次年改課原則,因此,109 年度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於該自用住宅設有戶籍(設籍日數不限),即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 價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 1 處為限);110 年度如於 9 月 22 日前完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並提出申請,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 地之地價稅率。
五、投票權(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1.查 110 年無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戶籍遷出不影響權益。
2.至公民投票部分,依全民投票法規定,只要 110 年 2 月 28 日(含) 前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即具有全國性公民投票權。
感謝巴拉圭亞松森廖健勛僑務秘書分享圖文。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審查(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 親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在 涂醒哲 Dr.Twu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涂醫師看通訊診療:榮景何時到來?】
國人落實防疫新生活,包括上醫院能免則免,統計今年前半年台灣的門診量,已減少超過1500萬人次,降幅達8.1%,然而數據也顯示,死亡人數減少1.49%,顯然並沒有因為看病的人變少,而導致死亡個案增加,反而改善了過度診療的情況。
連日來境外移入個案暴增,防疫也得拉長戰線,包括醫療行為的改變,許多醫院的負壓隔離病房,已經導入科技系統,減少人員接觸;而衛福部在2018年5月頒布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今年2月發出函釋,居家檢疫隔離的民眾有就醫需求,也能納入通訊診療對象,已具備明確的法源依據。
不過,對一般民眾來說,教育、會議,甚至典禮儀式等需求,疫情期間都早已透過遠距「通訊」進行,唯獨醫療領域遲遲裹足不前,有哪些「不確定」的關鍵因素?
1️⃣、#不確定的收支:台灣的通訊科技與醫療品質皆揚名國際,一旦「通訊+醫療」合體,卻讓眾多醫師感到卻步,如透過通訊診療,要如何收費?費用要拆分多少給通訊廠商?當多數醫師都有這些枝枝節節的收支疑慮,實行缺乏量能,注定難以推動。
2️⃣、#不確定的風險:對醫療供給者而言,當治療結果產生歧異,《醫師法》中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這時透過通訊診療的風險,該由誰來承擔?
3️⃣、#不確定的誘因:台灣看診相對便利,加上健保降低就醫的經濟障礙,如果由民眾習慣的「面對面」改為通訊方式看診,並且負擔更多的費用,缺乏誘因之下,通訊診療當然難以持續。
以我擔任臨床醫師及衛生署署長的經驗,發現有些人的病症其實不見得有多緊迫,往往「看到醫師病就好了一半」,即俗語所謂:「先生緣,主人福。」至於透過通訊診療,如能解決類似的問題,也相當具有意義。
另一方面,如果認為病人減少,醫院收入減少,將產生周轉困難,這就是支付制度帶來的誤解,因為在總額預算制下,服務量減少,平均點值則會增加,收入理當不會縮水,#健保署則應及時回饋給醫療供給者,如由「每年」改為「每月」結算健保點值。
健保署有義務扭轉「民眾愈不健康、愈常就醫,愈能增加醫院收入」的印象,解決的方法唯有從支付制度的源頭改善,逐步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4條,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由責任醫師獲得照護民眾的全年報酬,以「包人頭式」支付其當年的醫療支出,因此醫師的福利和報酬是來自民眾的健康,而非疾病,回歸以「人」為核心的顧念。
如此一來,責任醫師將主動掌握民眾的健康資訊,樂於嘗試可行的通訊模式,前述3項不確定的因素將迎刃而解,通訊診療的榮景也才有望實現。
#以人為核心而不是疾病
#健保支付制度亟待改革
#原文刊載於2020年12月3日蘋果日報論壇版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不知道大家每個月領薪水的時候,會不會特別留意一下薪資單呢?上週有讀者跟我們分享,他某次心血來潮一看,媽呀不得了被多扣了不少錢(後來公司有還他),如果你是屬於那種「喔錢有進來就好😌」的那種類型,那麼今天的貼文你不妨就花一點時間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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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內容我們以公司投保者為說明,自行加保工會的則不在此次討論範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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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勞保自付額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勞保保費的負擔比例為「雇主7:勞工2:政府1」,只要你的「全薪」來對照該級距表,就能知道應負擔的保險費用為何。如果薪資是介於兩投保級距間的話,則是以「較高級數」的投保級距為準,例如全月薪資為28,000元的話,則應對照28,800的級距。知道自己的級距後,便可以去參照一下勞保費用分攤表,就能知道自己的自付額為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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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健保自付額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健保保費的負擔比例為「雇主6:勞工3:政府1」,如果你有眷屬依附在你名下也是一樣的負擔比例喲(且最高是以三口眷屬的全月保費計算)!同樣地,大家可以自行去對照一下分攤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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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職工福利金
如果你的公司在50人以上,並且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那麼每個月的薪資都會被扣0.5%,是沒問題的!不過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就是,一年365天除了自己的薪資外,根本沒從公司領到額外的補助或福利,或許是福委會對職福金的運用太嚴謹?(苦笑)大家有興趣可以可以去看看職工福利金條例,或是詢問看看自己公司所成立的職工福利委員會,了解看看有哪些福利或補助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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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個比較常見的錯誤❌就是勞退6%,如果你是勞退新制的,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每個月都必須提繳勞工薪資的6%到勞工退休金專戶,這部分是不能從勞工的薪水扣除了,有違反的話可以到當地的勞工局處去申訴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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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順帶一提~薪資扣項中可能還會有所得稅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請假扣款或法院強制執行代扣費用等,不過因為今天篇幅太長了~就不一一說明囉(傻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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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點,希望大家都可以更清楚自己的薪資單內容啦!如果你有聽過什麼奇葩的薪資扣項,都歡迎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唷(什麼制服使用費之類的)喜歡這篇貼文記得狂點愛心、狂收藏並且狂分享給你所有的親朋好友唷!祝大家安好,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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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審查(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 親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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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 親民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助產人員法第四條、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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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有遭受家庭暴力等難以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之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 <看更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在 全民健康保險法§2-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