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聘用
職系:無
名額:2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26~110/09/03
資格條件:
(一) 約聘社工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
2. 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 本職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屬定額進用身心障礙員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優先。
薪 資:
(一) 約聘社工員:每月41,683元(312薪點)或43,820元(328薪點,具社工碩士學位或社工師證書者) 計酬。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每月37,408元。
工作項目:
(一) 兒少保護業務:
1.接案、調查訪視、追輔兒少保護案件。
2.夜間及假日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
1.執行成人保護組直接服務個案工作業務。
2.辦理成人保護業務方案執行、宣導、活動規劃、教育訓練、評鑑考核及相關行政工作事項辦理。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中心: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十、 工作時間:
(一) 約聘社工員: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期滿不續聘)。
(二)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
依甄試結果所分發之單位上班時間為主,並依各單位業務屬性,假日需配合輪班或加班辦理活動,下班時間及假日得值機備勤待命。
十一、 報名方式:
(一) 填寫報名表(請至本中心網頁下載並將報名表word檔回傳至wenting@kcg.gov.tw)。
(二) 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自傳請親筆簽名及蓋私章)、學歷證件、社工師證書或符合應考資格證明暨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資料(以上影本請以A4格式列印,並蓋核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三) 如具原住民族身分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亦請檢附證件影本。
(四) 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人事管理員陳小姐收,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五)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經通知補件,仍未依限送達,視為資格不符;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經查獲者不予錄取。
(六) 聯絡電話:(07)5355920轉130陳小姐。
請詳閱徵才簡章:https://safesex.kcg.gov.tw/
職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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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聘用
職系:無
名額:4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02~110/07/09
資格條件:
(一) 約聘社工員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
2. 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二) 職務代理人(約聘社工員) 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
2. 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三)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大學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 薪 資:
(一) 約聘社工員:每月41,683元(312薪點)或43,820元(328薪點,具社工碩士學位或社工師證書者) 計酬。
(二) 職務代理人(約聘社工員):每月41,683元(312薪點)或43,820元(328薪點,具社工碩士學位或社工師證書者) 計酬。
(三)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每月37,408元。
工作項目:
(一) 兒少保護業務:
1.接案、調查訪視、追輔兒少保護案件。
2.夜間及假日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成人保護業務:
1.接案、調查訪視、處理危機個案、個案管理與追蹤輔導;執行家庭暴力家庭輔導、維繫與重整;資源轉介服務。
2.非上班期間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職務代理人(社會工作師):
1.受理兒少保護個案通報、調查訪視、處理危機個案、個案管理與追蹤輔導。
2.保護性方案或親職方案執行。
3.夜間或假日值機。
4.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一) 本中心: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二) 岡山站:高雄市岡山區竹圍南街9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工作時間:
(一) 約聘社工員: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期滿不續聘)。
(二) 約聘社工員職務代理人: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三) 社會工作師職務代理人: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2年1月7日止。
依甄試結果所分發之單位上班時間為主,並依各單位業務屬性,假日需配合輪班或加班辦理活動,下班時間及假日得值機備勤待命。
報名方式:
(一) 填寫報名表(請至本中心網頁下載並將報名表word檔回傳至wenting@kcg.gov.tw)。
(二) 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自傳請親筆簽名及蓋私章)、學歷證件、社工師證書或符合應考資格證明暨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資料(以上影本請以A4格式列印,並蓋核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三) 如具原住民族身分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亦請檢附證件影本。
(四) 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人事管理員陳小姐收,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五)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經通知補件,仍未依限送達,視為資格不符;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經查獲者不予錄取。
(六) 聯絡電話:(07)5355920轉130陳小姐。
請詳閱徵才簡章:https://safesex.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64CE8C7490143B0&sms=5D5AC928774411EB&s=0F61432E18B6B3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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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人員區分:聘用人員
官職等:聘用
職系:無
名額:3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4/13~110/04/20
資格條件:
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 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應考資格。
2. 具備1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歷。
薪 資:每月41,683元(312薪點)或43,820元(328薪點,具社工碩士學位或社工師證書者) 計酬。
工作項目:
(一) 兒少保護業務(1名):
1.接案、調查訪視、追輔兒少保護案件。
2.夜間及假日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 成人保護業務(1名):
1.接案、調查訪視、處理危機個案、個案管理與追蹤輔導;執行家庭暴力家庭輔導、維繫與重整;資源轉介服務
2.非上班期間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性侵害防治業務(1名):
1.接案、調查訪視、處理危機個案、個案管理與追蹤輔導;執行性侵害家庭輔導、維繫與重整;資源轉介服務。
2.非上班期間值機、緊急出勤。
3.個案相關行政工作及每月個案資料統計等。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一) 本中心: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二) 岡山站:高雄市岡山區竹圍南街9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工作時間:依實際到職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期滿不續聘);依甄試結果所分發之單位上班時間為主,並依各單位業務屬性,假日需配合輪班或加班辦理活動,下班時間及假日得值機備勤待命。
報名方式:
(一) 填寫報名表(請至本中心網頁下載並將報名表word檔回傳至wenting@kcg.gov.tw)。
(二) 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自傳請親筆簽名及蓋私章)、學歷證件、社工師證書或符合應考資格證明暨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資料(以上影本請以A4格式列印,並蓋核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三) 如具原住民族身分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亦請檢附證件影本。
(四) 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郵寄至: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人事管理員陳小姐收,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五) 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經通知補件,仍未依限送達,視為資格不符;證明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經查獲者不予錄取。
(六) 聯絡電話:(07)5355920轉130陳小姐。
請詳閱徵才簡章:https://safesex.kcg.gov.tw/News_Content.aspx?n=B64CE8C7490143B0&sms=5D5AC928774411EB&s=6744088C9F23FD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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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班規則 在 Re: [爆卦] 行政院不演了,公務員加班無限制(發錢)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WireShark (anti廢文)》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Qs9dADd ]
: 作者: qize1428 (倫)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行政院不演了,公務員加班無限制 (發錢)
: 時間: Thu Apr 19 21:29:41 2018
: 行政院修正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 原本規定:
: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 現行規定:
: 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 換句話說,原本公務員依法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 這是對公務員勞動條件的保障
: 與勞工相同
: (勞基法第30-1條第2項參照,不過台灣垃圾企業常常違背勞基法)
: 現在要點修正後,完全沒有限制,想讓基層加班多久就加多久
: (勞基法32條規定,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 唯一的差別是你一天加班十小時,只讓你領四小時加班費
: 或是一個月加班六十個小時,一個月也只能領到二十個小時加班費
: 剩下的加班時數呢? 你可以補休阿
: 沒時間補休? 不好意思,你自己不休的,加班費貢獻國家囉
: (勞基法32-1條規定,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
: 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 這篇不是要說公務員的勞動條件比勞工差
: 而是要告訴大家,政府對於加班等等勞動條件態度就是這樣
: 帶頭cost down的政府,要期待他們認真改善勞工勞動條件
: 下輩子吧~
: 以下每十推稅前100P,發到爆!
說真的,這篇只有推文的幾位鄉民有搞懂法條,
包含這篇的發文作者
"根本沒搞懂修法原因"
"還帶頭用 P 幣行賄"
ps.我還沒看修正對照表
以下正文:
==================
先問一個非常淺顯單純的邏輯問題,
"先有加班的事實,才有所謂加班費用的問題"
對吧??
那大家有發現到,這次修正的法規,
名字是什麼呢??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
換言之,這法規 依照上面的邏輯來看.
"只負責加班費給予的法規授權"
沒錯吧.
那,回頭來看, 102年版的條文第五條.
===========================================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
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
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
人每月以不超過七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
時得超過七0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
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
部會總處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
、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
、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
境移民事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
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
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
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
有發現到問題的關鍵點了嗎???
[為何應該屬於上層規定的加班時數,竟然包在下層的加班費支給法規裡面??]
再看同屬102年的法規其他條文
============================================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七時至
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
亦應從嚴管制。
============================================
不也同樣有這問題存在??
該不該加班,該加班多少時數,完全不該由 加班費支給法規 來規範啊!!!!
所以 107年版的條文,就整個修正到 規範 加班費用支給 的
============================================
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
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主管機關或主管
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但警察機關外
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海岸巡防機關外勤人員、
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
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專案加班費
之支給,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
(一)的部分明確規範三種態樣
a.一般加班的每日費用上限,
b.假日加班的費用上限
c.以及每月加班費用上限.
講的都是 "錢!"
(二)的部分,解套專案 70小時的禁錮,只要機關有需要,可以專案加班
一直下去,尤其颱風天辦公廳輪值的.
(別騙人沒做過,一些機關晚上很閒,辦公廳睡覺都有加班費可以拿)
一直給錢 一直給錢 一直給錢.
完全沒有違法疑慮!
總之,看得懂法條的,知道法條改好改順,解決掉很多以往
眾多主計單位/人事單位,一人一種解釋,百人百種解釋的困擾.
不懂?
[一天可以加班幾小時? 假日加班可以加幾小時? 有幾小時可以核加班費?]
以前被這法規綁住,
有的主計/人事只看法規文字的,不看法條真意的
就只准業務單位 填最多4小時,當日其他時數就是做功德.
有的腦袋比較清楚的,知道這法規只管錢,會告訴業務單位,
[費用只有 4小時,當日其他加班時數就補休]
順道一提,這法規修正的主政單位是 人總處的給與福利處.
換言之,用鄉民的說法就是.
[操! 加不加班,干本單位什麼鳥事,我們只管 錢! 錢! 錢!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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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50.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24234159.A.4B8.html
※ 編輯: maniaque (180.217.250.180), 04/20/2018 22: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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