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確立健康權⚠️別再虧待公務員
小米今天早上與 愛信任-劉世芳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人總不要畫錯大法官解釋的重點!
去年,大法官公布785號解釋,確立公務人員的勞動條件,需要符合「健康權」的保障。
一直以來,公務人員加班後的補休,依規定需要再一年內休完,機關也不會額外提供加班費,而如果一年內沒有休完,這些加班的時數就如同被「蒸發」。人總為了符合釋字785號的解釋精神,調整《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將補休的期限延長為兩年。
然而,延長為兩年並沒有辦法改善公務機關日漸繁重的業務,尤其在警政、消防、海巡等等常態超勤的機關,這麼做根本無法改善補休時數被蒸發的問題,變相吃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的豆腐!
小米提醒,人總應該要深入問題的核心,研擬出不讓補休時數遭到蒸發的方案,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大法官釋字785號保障健康權的精神!
公務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 在 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考試院銓敘部部長周弘憲表示,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與《勞基法》所稱「勞雇關係」的性質明顯不同,聘用人員非屬《勞基法》所界定的「勞工」,不宜適用《勞基法》。
若聘用人員如果適用《勞基法》,除可能增加政府資遣費的支出外,聘用人員沒拿到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就可以久任,且享有《勞基法》較高的勞動權益,對同樣執行政府公權力事務的常任文官而言,將有權益失衡的情形,可能對政府機關考試用人的人事體制造成重大衝擊。”
⚠️勘誤:有關約聘雇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懲戒對象,依據銓敘部83年8月20日83台華法四字第1029006號函示:「雇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12號解釋在案,惟雇員仍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服務期間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該是不受此規定限制,引用的新聞可能沒說清楚,寶寶也一併引述了,希望不要造成大家誤會🙏🙏
啊還有,只要「有預算」,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約聘雇也是有加班費可以請領的。重點是要有預算啊啊啊。
謝謝小伙伴的指正(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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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 #不適用勞基法 #廣義公務員 #可以被長期續聘 #約聘僱的好當過才知道
原文網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5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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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貼圖不管有沒有考上都可以用喔🤙https://store.line.me/stickershop/product/1331765/zh-Hant
公務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 在 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考試院銓敘部部長周弘憲表示,聘用人員直接或間接涉及行使公權力,與《勞基法》所稱「勞雇關係」的性質明顯不同,聘用人員非屬《勞基法》所界定的「勞工」,不宜適用《勞基法》。
若聘用人員如果適用《勞基法》,除可能增加政府資遣費的支出外,聘用人員沒拿到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就可以久任,且享有《勞基法》較高的勞動權益,對同樣執行政府公權力事務的常任文官而言,將有權益失衡的情形,可能對政府機關考試用人的人事體制造成重大衝擊。”
⚠️勘誤:有關約聘雇人員是否為《公務人員懲戒法》懲戒對象,依據銓敘部83年8月20日83台華法四字第1029006號函示:「雇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12號解釋在案,惟雇員仍屬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服務期間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該是不受此規定限制,引用的新聞可能沒說清楚,寶寶也一併引述了,希望不要造成大家誤會🙏🙏
啊還有,只要「有預算」,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約聘雇也是有加班費可以請領的。重點是要有預算啊啊啊。
謝謝小伙伴的指正(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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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 #不適用勞基法 #廣義公務員 #可以被長期續聘 #約聘僱的好當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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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 在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 加班費發不出來,可以換補休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針對公務員「#補休時數超過1年未能請領」部分提出具體法源依據 ...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 ... ... <看更多>
公務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 在 Re: [爆卦] 行政院不演了,公務員加班無限制(發錢)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WireShark (anti廢文)》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Qs9dADd ]
: 作者: qize1428 (倫)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爆卦] 行政院不演了,公務員加班無限制 (發錢)
: 時間: Thu Apr 19 21:29:41 2018
: 行政院修正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 原本規定:
: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 現行規定:
: 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 換句話說,原本公務員依法每日加班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 這是對公務員勞動條件的保障
: 與勞工相同
: (勞基法第30-1條第2項參照,不過台灣垃圾企業常常違背勞基法)
: 現在要點修正後,完全沒有限制,想讓基層加班多久就加多久
: (勞基法32條規定,一個月加班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
: 唯一的差別是你一天加班十小時,只讓你領四小時加班費
: 或是一個月加班六十個小時,一個月也只能領到二十個小時加班費
: 剩下的加班時數呢? 你可以補休阿
: 沒時間補休? 不好意思,你自己不休的,加班費貢獻國家囉
: (勞基法32-1條規定,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
: 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 這篇不是要說公務員的勞動條件比勞工差
: 而是要告訴大家,政府對於加班等等勞動條件態度就是這樣
: 帶頭cost down的政府,要期待他們認真改善勞工勞動條件
: 下輩子吧~
: 以下每十推稅前100P,發到爆!
說真的,這篇只有推文的幾位鄉民有搞懂法條,
包含這篇的發文作者
"根本沒搞懂修法原因"
"還帶頭用 P 幣行賄"
ps.我還沒看修正對照表
以下正文:
==================
先問一個非常淺顯單純的邏輯問題,
"先有加班的事實,才有所謂加班費用的問題"
對吧??
那大家有發現到,這次修正的法規,
名字是什麼呢??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
換言之,這法規 依照上面的邏輯來看.
"只負責加班費給予的法規授權"
沒錯吧.
那,回頭來看, 102年版的條文第五條.
===========================================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
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
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
人每月以不超過七0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
時得超過七0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
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
部會總處署、省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但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
、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
、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
境移民事務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之限制,惟仍
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
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
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
有發現到問題的關鍵點了嗎???
[為何應該屬於上層規定的加班時數,竟然包在下層的加班費支給法規裡面??]
再看同屬102年的法規其他條文
============================================
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七時至
下午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
亦應從嚴管制。
============================================
不也同樣有這問題存在??
該不該加班,該加班多少時數,完全不該由 加班費支給法規 來規範啊!!!!
所以 107年版的條文,就整個修正到 規範 加班費用支給 的
============================================
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
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主管機關或主管
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但警察機關外
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海岸巡防機關外勤人員、
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
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專案加班費
之支給,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
(一)的部分明確規範三種態樣
a.一般加班的每日費用上限,
b.假日加班的費用上限
c.以及每月加班費用上限.
講的都是 "錢!"
(二)的部分,解套專案 70小時的禁錮,只要機關有需要,可以專案加班
一直下去,尤其颱風天辦公廳輪值的.
(別騙人沒做過,一些機關晚上很閒,辦公廳睡覺都有加班費可以拿)
一直給錢 一直給錢 一直給錢.
完全沒有違法疑慮!
總之,看得懂法條的,知道法條改好改順,解決掉很多以往
眾多主計單位/人事單位,一人一種解釋,百人百種解釋的困擾.
不懂?
[一天可以加班幾小時? 假日加班可以加幾小時? 有幾小時可以核加班費?]
以前被這法規綁住,
有的主計/人事只看法規文字的,不看法條真意的
就只准業務單位 填最多4小時,當日其他時數就是做功德.
有的腦袋比較清楚的,知道這法規只管錢,會告訴業務單位,
[費用只有 4小時,當日其他加班時數就補休]
順道一提,這法規修正的主政單位是 人總處的給與福利處.
換言之,用鄉民的說法就是.
[操! 加不加班,干本單位什麼鳥事,我們只管 錢! 錢! 錢! 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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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aniaque (180.217.250.180), 04/20/2018 22: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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