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嶼反核召集人郭健平到核廢貯存場,噴漆「不反核就是死」抗議核廢料,遭法院依毀損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幾個觀點跟大家分享:
■ 一、郭健平事後被捕承認所為,從新聞不確定是否採簡易判決,不過既然當事人承認了,我們可以視為一種表達意志的公民不服從。
我在2019年抗議公投法修惡時寫下,「違法必須受罰,這是公民不服從的代價,也是我與那些勇於違法、怯於受罰的太陽花學運領袖,關鍵的不同,我願意親身示範民主與法治的基本原則。」
■ 二、從「我是人我反核」(不反核不是人),進化到「不反核就是死」。好吧,在反核團體眼中,我們都至少是個人了,感到欣慰。
我無意對真正的反核人士不敬,如同新聞中這位郭健平先生。請容我重申對蘭嶼核廢的一貫主張:
「蘭嶼核廢為何無法遷出?這是一場北風與太陽的悲劇。反核團體越是煽動輻射恐懼,你害怕輻射,他也害怕輻射。但殘酷的現實是,漢人數量遠遠多於原住民族,所以政客永遠不敢把核廢料遷回本島。蔡英文總統這25.5億元,根本是陷達悟族人於不義。
如果我們能化解越多人對輻射的恐懼,知道核廢料對環境的傷害,遠小於化石燃料,甚至是大規模開發破壞生態的再生能源,蘭嶼的核廢料才有放回核電廠的可能。即使是無害的廢棄物,蘭嶼這塊土地的主人也有絕對的權利要求拿走,這是我們漢人虧欠原住民族的責任。」
我相信,蘭嶼核廢遷回本島之後,終有一天雙方能夠和解。至於那些與政黨和財團勾結,當官當側翼吃香喝辣的反核打手,我呸!
■ 三、大家別忘記,核四公投延期至12月18日,電視辯論也延到11月13日起舉辦。我會信守承諾把第一場辯論留給蘭嶼核廢議題,請尊貴的總統府發言人Kolas Yotaka切勿怯戰。
最後爆一個小料,公投辯論雖俗稱辯論會,官方是以發表會形式舉辦,該場次經雙方同意可改為辯論,其實只是增加第三方提問的環節。
我在送辯論名單時,勾選同意五場均改為辯論會,人選則由我一個打五個,所以這次不用怕錯過黃士修,只怕你不敢面對黃士修。
事後,中選會告知,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反核方全部不同意改為辯論。
真是太可惜了,連多一個提問都不願意,到底是在孬什麼......啊,這樣罵孬會不會又被告?
本人主張此乃可受公評之事,如非純粹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如批評他人政治、學術上意見之謬誤等,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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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李姓女子日前騎車闖紅燈被員警攔查、開罰,李女辱罵員警「菜鳥警察」等語,警方以李公然侮辱、欲以現行犯逮捕,李女又揮拳、腳踢員警受傷,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依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執行,合併判處李女拘役54日,若易科罰金要罰5萬4000元。
簡易判決書指出,40歲李女5月29日凌晨,騎機車行經嘉市友孝路左轉中興路口時,因闖紅燈、行車不穩被嘉義市警局一分局北興派出所員警攔查,認定她闖紅燈依法舉發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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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但從最近幾個司法案件來看,似乎不是如此。 連惠心罵了壹週刊記者一句「神經病」,遭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聲請簡易判決 ... ... <看更多>
公然侮辱 簡易判決 在 Re: [諮詢] 妨害名譽刑附民- 看板LawsuitSug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v3su (請讓我中樂透)》之銘言:
: ※ 引述《LawsuitSugID (網路訴訟諮詢板匿名帳號)》之銘言:
: : 文長,請耐心
: : 刑事第一庭開完了,簡易判刑
: 是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是嗎!?
: 如果是,內文又提到是"簡易判刑"
: 那怎麼會有一庭結束?!
我猜是檢察官認為事證明確,向法院聲請對你簡易判決處刑
案子進到法院後,法官用準備程序或訊問/調查程序開庭,
想說先找來問然後移調看看
即使不確定罪名,但總之先開準備程序詢問被告的意見並不少見
這要看法官個人的作法而定
簡易程序必要時法官依然可以傳喚被告以理解案情
這有幾個原因
第一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這麼做
符合直接審理原則,何況書面審理本來就是例外。
第二 了解案情,讓被告和告訴人都有機會當庭陳述
其實有時書面資料不充足,尤其簡易判決處刑更是如此。
警詢和偵查筆錄通常做得很制式化,
法官有心當然都找來問一問比較快。
第三 順便當庭移付調解,若在上班時間內調解成立本件就有機會當天結案。
: 通常簡易判決是直接收到法院寄達的判決書,沒有任何開庭動作
: 除非是兩造雙方有一方不同意檢察官的聲請,收到公文提出異議
: 或是承辦的審理法官覺得有必要進行答辯,或聽取被告的陳述
: 才會進入法院的辯論庭
: : 也可以跟各位說
: : 只要認罪,一庭結束
我想原波想說的是一審結束。
認罪當然一審就結束了啊,
刑事訴訟流程的終點就是達致一個有罪或無罪的結果
這是再清楚明白不過的事了。
然而到底要不要認罪,當事人本來就要自己衡量。
對有些人來說罰金可以了事的輕罪
他願意承受認罪的成本
基於萬惡的訴訟經濟
被告出於自由意志與個人利弊得失的衡量希望認罪,
法院似乎也沒有攔阻的理由。
必須提醒一點,請在清楚理解認罪後無形的效果之後,再行認罪。
這和民法上的認諾很類似,基於被告個人的考量而認罪
可說是出於被告個人的自由意志。
日後若要上訴,可能會讓二審法院對於被告有疑問。
上訴審可能會問被告,「如果你覺得自己無罪,為何一審還要認罪?」
認罪有兩種,
第一乾脆地當庭認罪被動等法院判決,
或者第二是當庭請求和檢察官做認罪協商。
只要不是極受社會矚目,
妨害名譽這類屬於輕罪,如果不是累犯,
要聲請認罪協商是有可能的。
認罪協商和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效果稍微有點不同
這部分有點複雜,先不談。
另外
調解成立和認罪與否並不必然有關。
起訴罪名是告訴乃論的類型,這種情況之下告訴人可以撤回告訴
只不過,
眾所週知提告公然侮辱者多半意在以刑逼民,
所以和解拿到一定數額的賠償後,
就會有比較高的機會撤回告訴,讓刑案了結。
所以基本上,
調解成立的重點只是意在增加告訴人撤回告訴的機率。
達成調解不等於原告必須認罪。
: 如上所說,簡易判刑怎麼會有一庭結束的問題??尤其是妨害名譽
: : 但原告律師似乎有提到他們有附民
: : 但當庭法官沒有提到附民內容
: : 我不知道對方何時附的
只要知道對方有提出任何東西,答辯狀、聲請狀、附民起訴狀,
都可以當庭要求對造提出附民繕本。對方有這個義務。法院也會督促對造提出。
發現對方少給你什麼資料,可盡量表達。
(當然,你也有義務在提出資料時準備繕本。)
如果你不想等,想早點看到附民狀,
建議你向書記官聲請(你,也就是被告)要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被告有閱卷權)。
方法:遞狀或打電話問該股書記官何時方便。
閱卷的意思就是,把卷宗影印回家,
讓你有充足的資料可以攻擊防禦,準備答辯事宜。
沒有意外的話,附民狀會在卷內。
但是如果原告沒提出附民狀,他也可以口頭提出聲請,
只是要他之後得補正相關要件,你也得等。
當然對他來講,他拖個兩下不會死,你確實是比較焦慮的一方。
最好的情況下,是你委任一位律師。
因為刑事訴訟當中的閱卷權,對被告有怪怪的限制,對律師沒有。
委任的方法很簡單,向法院提出委任狀就行了。
此外,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不能委任律師只閱卷。
委任的權限和報酬的約定和給付方式是你和律師之間的事。
: : 法官只有說當初法院詢問是否先調解
: : 被告願意,你們沒答應
: 所以您們開的是辯論庭是嗎?!而非簡易判決?
: : 但對方律師又說都可以再談
: : 回去問原告能不能親自調解
: : 因為如果是他來談一定不成
: : 法官說等他回覆才會下判決
: 但是您不是說了"簡易判刑"?那為何法官會說等對方回覆再下判決?
大概是若原告拒不調解,法院當然就直接就刑事部分下簡易判決。
原則上法院當然都希望案子可以調。
尤其如果是妨害名譽的案子,通常法院都會希望可以調調看。
其實要不要和對方和解你是有選擇的,
你得自己衡量當中的利弊得失,不見得要完全按照法院給你的意見。
理由很簡單,法院考慮的是兩造,
不能只站在你或者只站在原告的立場。
總之
對你最有利的方案得由你自己來決定。
: : 但我對和解絕望,有點是死結
: : 對方覺得我是受人指使
: : 說出來才是原諒唯一條件
: : 確實沒有,我不知要說什麼
: : 對方似乎是所有程序都要走
: : 突然發現民事似乎比刑事難
: : 我會在刑事判後才收到民事嗎
: 不一定,因為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判決法官跟民事裁決法官是不同人
就經驗而言,刑事案件兩個禮拜內就要審結,
簡易判決處刑更快,因為不用再開庭了,所以判決寫寫就趕快結案。
等原告提出附民聲請狀,大概也要一兩週吧。
所以實際情況很可能會變成
(一週後)原告提附民狀->
(二週後)刑庭法官審結裁移民庭->
: : : :
: : : :
(N週後)民庭開庭
: : 是不是要寫答辯
: : 沒請律師民事是否很慘
如果你有這個擔憂,那麼為何不願意委任呢?
: : 答辯一定要是具體證據嗎?
: : 自己有誠意盡所能和解
如果你不想繼續和對方周旋,想和解
不管是在刑事移調或者後續民事審理的階段
直接明確提出一個你可以負擔的具體價額,
如果法官也認為合理,很有可能(只是可能)也會勸原告接受。
和解與否的利弊得失,你得自己衡量。
: : 對方一直覺得是指使這些可寫嗎
: : 對方如果要求天價
: : 雙方社會地位有落差會怎判
放下你的恐懼,暫且思考看看,
如果你是個和兩造都無怨無仇的法官會怎麼判?
: : 這種妨害名譽的民事是簡易嗎?
適用程序的種類是以訴訟標的價額來分別,簡單的判別方法
10萬內- 小額程序
50萬內- 簡易程序
超過50萬 - 通常程序
超過150萬 - 可上訴第三審
最後,你問了這麼多的問題,這些事情都是專業,
交給專業,你可以問,可以讓你安心。
而且這個專業的人,
是法庭裡唯一只以你的利益為優先考量的人。
所以你真的不慎重考慮委任一位律師嗎?
他可以替你解決的問題,
或許包含了整個訴訟帶給你的未知和恐懼。
: 妨害名譽算是很簡單的刑事,實務上我還沒遇過有所謂的一庭結束這種問題
: 都是簡易判決,連辯論庭都沒有,而是直接寄發判決文。
: : 民事似乎開很多次庭
: : 或是看訴求標的
: : 是否漫長的一年都要面對…
這個不會拖太久,看情況可能是簡易庭辦理,
不過也許一來一往也許是會需要幾個月。
庭期不是想排就排,也要法庭有空檔。案子多到快爆炸擠不進去是法院的常態。
: : (下次可以排版一下.......)
: 妨害名譽的民事調解,會先收到法院的傳喚通知,會先安排至法院調解室進行調解
: 如果兩、三次調解不成功,就會直接交由審理的法官直接裁決
: 以上是我工作的實務經驗,或許您的情況跟我所遇到的不同
: 我是第一次看到妨害名譽這麼複雜
民庭妨害名譽的案件不是不可能開庭多次,
不過通常會有訴訟標價額很高,或者基礎事實或法律關係極度複雜等原因。
以上談的都是通常的情況,不過總是會偶爾有其他意外。
站穩已知的坦然做好準備,其實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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