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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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5月27日(100蚊獅子頭) https://youtu.be/7iF6KMVbvc8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共同正犯刑責 在 洪孟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感謝肯定,孟楷榮獲優秀動保立委!秉持「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未來持續努力守護毛小孩!
感謝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肯定,得到「優秀動保立委」的當選證書!上個會期中,我所提出的《獸醫師法》三讀通過,最初是出自於對寵物醫療法制上能有「陽光法案」的出發點來參與修正,未來在診療證明、費用的明文、藥品名稱交付等動物醫療權益,取得在獸醫師的醫療專業、飼主的關心及動物的生命權益三方面下取得三贏,更彰顯社會的進步共同與時俱進。
未來我也著手成立「立法院毛小孩權益促進會」,期望定期舉行機關政策推展實務交流、法制修改精進研討未來的問政,同時鎖定中央「推動友善動物保護四年期計畫(109-112年)」,監督及爭取預算以加強地方政府量能;近期「茶茶」的事件,更讓大家心痛,也思考現行法令的不足,本會期也將針對動保法第25條修法,故意虐待動物導致殘缺、死亡,解決再犯才有刑責的的問題,以杜絕虐待動物者僥倖空間!期待委員們不分黨派、共同支持!
感謝動保路上與所有夥伴並肩同行,期許有更多的關注,人類必當更加謙卑,珍惜一切。經歷了過去一年多的疫情,也正是此刻該讓我們好好的思考,如何藉著平群與尊重的落實,來與寵物、動物,以及我們所生長的地球環境,能一起永續的共存。
共同正犯刑責 在 公視有話好說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走私貓真的非死不可?
上周走私來台的 154 隻品種貓,因動物防檢疫規定,依法全數 #安樂死,讓不少愛貓人士難以接受,除了引發全台熱議,也讓政府回應要研議修法。
但修法究竟要解決什麼問題?走私動物除了銷毀,真的別無選擇嗎?有話好說邀請農委會防檢局局長 #杜文珍、台大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教授 #袁孝維,以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副執行長 #陳玉敏 共同討論。
🐱 走私動物除了安樂死外別無選擇?能夠檢疫、隔離,再將貓收容或給民眾收養嗎?
現行法律規定,若是非禽鳥類的保育類動物,且沒有傳染病之虞,將由林務局安置收容。但只要是 #禽鳥類 或 #非保育類 動物,則由防檢局施行安樂死、消毒密封及銷毀。
陳玉敏表示,雖然很多民眾期望對貓法外開恩,但政府收容的量能不足、檢疫費用高、行政管理作業困難......這些都是問題。今天貓狗或許有人願意認養,但未來若查獲其他物種又該怎麼處理?這會讓政府非常頭痛。
杜文珍則說明,所謂 #檢疫 是在已知的程序下進行疾病判斷和處理。過程涉及一連串的資訊,如國家來源、飼養狀況、免疫情形,並經過對方的檢疫官、獸醫師開立健康證明,再考量運輸方式、許可後輸入台灣並隔離觀察。這才是完整的「檢疫」程序。
反觀 #走私貓,在輸入前的資訊完全不明,沒有來源,疾病風險高。而且貓是 #Covid19 的易感性動物,海巡署接觸時也暴露在風險中。杜文珍強調,走私動物不只對動物本身,也為人帶來危險,雖然無法確知每隻動物的狀況,「但問題是:我們能承擔多大的後果?」
她回憶執行安樂死過程,表示心情真的非常掙扎難過。為了保定貓隻,必須由平時有養貓經驗的同仁協助,才能安撫貓咪,許多人在隔離環境中穿著防護衣,一隻一隻施打巴比妥酸鹽,一邊掉眼淚一邊執行。她說,檢疫同仁「非常痛、非常痛」,「但貓就是要安樂死」。
🐱 為了杜絕走私,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提出要提高刑責。修法能解決動物走私問題嗎?
袁孝維認為,在不可能完全杜絕寵物市場的情況下,幾乎難以避免不肖商人走私,即便修法增加刑度,恐怕還是會有人鋌而走險。她舉例,過去曾有人走私外形可愛、像是龍貓的 #龍鼠,50 隻市價就有 750 萬。2019 年,也查獲從馬來西亞走私熱帶魚等動物,包含兩隻 #安哥拉龜,市價也達 500 萬。
袁孝維表示,只要 #有利可圖,走私就難以真正禁絕,長遠而言仍要透過教育,才能緩慢但扎實地改變。她呼籲民眾應體認:走私動物不是保護動物,而是殘害動物;養殖 #來路不明 的寵物,也有後續的疾病與死亡風險。
杜文珍也指出,與其修法防堵,更應回到每個人對動物的責任。她強調,「愛動物」不一定就要養,飼養應該經過仔細的評估和討論,因為養動物是有 #責任 的。
陳玉敏則整理近 20 年來的走私案件,發現 #微罪 判決相當普遍。陳玉敏解釋,雖然政府揚言要提高刑責,但實務上法官多半認為 #動物犯罪 並非傷人,傾向以微罪處理,許多都僅判刑半年、一年,也可易科罰金、緩刑,只有累犯者判到兩年,其餘幾乎都是輕判。
陳玉敏指出,因為人畜共通疾病的威脅,全球都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動物走私,她呼籲司法院應更加重視動物犯罪,特別是走私動物從運輸、隔離檢疫都是折磨,即便後續收容,恐怕也難以維持動物福利。因此國際間也有倡議,應對動物走私加重處置。
此外,她也提到,台灣目前的動物保護檢查員,職責仍只限於行政的調查,然而當案件涉及刑事證據的保存、扣押,就必須由警察介入,此次事件正凸顯台灣需要 #動保警察,來填補農委會極為受限的行政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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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香港百業疲憊失業趨升,18萬公務員薪酬調整安排備受關注,最大公務員工會「華員會」提出凍薪方案,建議今年度起全體公務員凍薪3年,同時提出多項條件,包括明年起暫停薪酬趨勢調查兩年。香港經濟面對內憂外患,未來一段時間難望復元,疫下政府花了近3000億元「撐經濟保就業」,公務員「疫境加薪」於理不合,難令公眾接受。凍薪3年方案表面是「共渡時艱」,實際是以退為進,試圖排除未來兩年按薪酬趨勢調查減薪的可能。市民期望公僕真正與港人共渡時艱,薪酬趨勢調查可能對薪酬不利便想叫停不做,難免予人輸打贏要之感。
蘋果頭條
生長於戰亂世代,奔波於四房三妾;賭國呼風喚雨,縱橫港澳政商。賭王何鴻燊昨日結束傳奇一生,於養和醫院辭世,享年98歲。民間眼中的風流巨富,官媒口中的愛國企業家,無論做莊做閒,「燊哥」總是永遠的大贏家。撒手於只有國家安全、沒有個人意志的年月,賭王的成功故事已不可能「冧莊」,終結的時代,又豈止於何家春秋?
何超瓊與各房家人昨午一起在養和醫院門外宣讀何鴻燊死訊。何超瓊稱,何鴻燊昨日下午1時在醫院安詳離世,雖然她們知道這一天終會來臨,但無減家人難以言喻的悲傷,何鴻燊將永留所有家人的心中,相信所有曾受惠於他,又或者得到他鼓舞的人亦會表示贊同。
東方正論
反對派逢中必反,凡涉及「國家」二字的政策及法例都渲染成洪水猛獸,煽動群眾上街抗議,○三年廿三條立法臨門一腳給推倒,一二年推行國民教育潰不成軍,去年一月在立法會二讀的《國歌條例草案》一波三折,歷經黑暴衝擊,今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網民發動一連串示威抗議,希望繼逃犯例一役,再次逼政府撤回草案。
中國領土內,無論國旗、國徽或國歌,都是國家的象徵。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已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列於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須由本港公布或立法實施,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在港實施《國歌法》。
星島社論
「賭王」何鴻燊自本年初病危入住跑馬地養和醫院深切治療部,健康一直欠佳,近日病況急轉直下,前日已處於彌留狀態,家人一直陪伴在側,最終延至昨午一時病逝,享年九十八歲。何鴻燊的家屬昨午二時許在醫院向傳媒公布死訊,各人心情沉重,部分忍不住飲泣,家人表示會共同處理後事,詳情稍後公布。澳娛、信德集團和澳博昨同發文悼念,讚揚何鴻燊博士在港澳商界舉足輕重,畢生對社會作出重大貢獻,地位超然。何鴻燊四房共二十四名家屬,包括二太藍瓊纓、三太陳婉珍及四太梁安琪,昨午向傳媒交代賭王逝世消息時,二太須由兒子何猷龍攙扶,眼泛淚光的三太亦須兒子何猷啟攙扶。
經濟社評
全國人大表決港區國安法前夕,西方繼續群起批評,並威脅作出制裁,完全是雙重標準,無視中央有憲政責任堵塞香港的國安漏洞。中央宜盡快公布國安法細節,並與港府不厭其煩地向港人和投資者解畫,消除市場不必要疑慮。
人大上周宣布審議港區國安法後,美國連日來不斷批評中國繞過香港立法,令香港法治和高度自治受損,並威脅制裁中國,恐會影響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前港督彭定康更呼籲將香港問題列入下月G7議程,將香港問題提升至國際層次。
任何國家都會將國家安全放於首位,因國安關乎一國的生存和發展,不管是發達國家抑或發展中國家,均會專門立法保障,並由中央或聯邦政府負責。眾所周知,美國是全球制定最嚴苛國安法的國家,並因應情況不斷擴大範疇,尤其在911襲擊後更將恐怖主義納入,並成立國土安全部負責執法。美國至今有多達20部與國安有關的法律,最高刑責更可判處死刑。而英國叛逆罪最高亦可判囚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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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除了開心地玩也有它嚴肅的意義。今天有民間團體號召親子共同發表《兒權宣言》,訴求是守護兒童遠離性侵害,呼籲對相關犯罪行為的對加害者加重刑責。
民間團體號召民眾共同支持加重對兒童性侵害者的刑責,也希望立法院修改將現行的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正名為兒少商業性剝削防治條例,因為受到侵害的兒童,還有被迫從事性交易的兒童。
向性侵的恐懼say no,遠離性侵害,現場有許多家長和小朋友共同參與,也拿起連署版,邀請民眾一起加入連署,希望能在今年六月底達到20萬的連署目標,並將連署書送進立法院盡快進行修法及正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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