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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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裁判時報公法欄位部分,#劉宗德 教授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連續處罰之最新判決,援引豐富之本國與外國文獻,詳細評析行政處分連續處罰時第一次處分之拘束力範圍難題,亦即法院是否須受第一次裁罰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所拘束之重要實務問題。
民商法欄位部分,#葉新民 教授針對物之所有人受不法侵害致無法使用其物,惟受損期間客觀上並無使用需要時,是否仍得請求賠償物之抽象使用利益損害之難題,撰文評析最高法院判決;#姚志明 教授以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援引豐富德國文獻再訪附隨義務之內涵範圍及違反效果,釐清此一在我國重大民事實務之爭論難題。#吳從周 教授則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程序法,撰文探討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暨違反專屬管轄時最高法院之處理方式。
刑法部分,#許絲捷 教授則以最高法院實例參考比較法之豐富文獻,分析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在德日繼受之不同特徵上如何區分適用於我國之難題。#張天一 教授則檢視最新賭博罪之修正草案,深入檢討新型賭博行為在法律適用上之困難與未來方向。
在其他欄位,#林臻嫻 法官的「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馬新國 教授的「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對實務運作均具啟發作用。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亦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本期精彩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10
《裁判時報》
ℹ論連續處罰中先前裁罰處分拘束力之合憲性與合法性——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75號判決為楔/劉宗德 教授
ℹ因物之使用可能性喪失而生賠償責任的法律效果──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葉新民 教授
ℹ附隨義務之違反──兼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36號民事判決/姚志明 教授
ℹ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 教授
ℹ取財、得利差很多?——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刑事判決/許絲捷 教授
ℹ對賭博罪修正草案之檢視與評析──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刑事判決/張天一 教授
【司律評台】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嫻 法官
【司法論壇】
✒從商業案例中略談公司的刑事合規/馬新國 教授
【實務法學】
🔳刑法競合論首須判斷行為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109台上3437)/#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法苑、法觀】
🔳我要的是一個真誠的道歉/#施慶堂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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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競合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近來「法條競合」(法規競合)及其相關概念有被討論到。我們透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來看看實務理解的法條競合及其相關概念是長什麼樣子。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 主文 //
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 大法庭見解 //(節錄)
三、刑法學理上所稱 #法規競合,係指因單一行為而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而該當於二個以上刑罰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致同時有二個以上之刑罰法規可資適用時,基於單一行為處罰一次性之原則,與禁止重複評價及充分評價不法之誡命,#自應選擇其中一個最適當之法規論處。至於選擇之原則或標準為何,因法無明文,學說上有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吸收關係及擇一關係等選擇適用法律之原則。其他尚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狹義法與廣義法關係、全部法與一部法關係、後法與前法關係及重法與輕法關係。
四、實務上大致係依據個案情節,分別適用上述各種不同之原則,以解決法規競合時應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其中運用較為廣泛者為 #重法優於輕法 之原則。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是「#適用標準明確」,有助於實務操作,可避免因判斷標準不明確而造成適用結果歧異之弊病,併能符合法律明確性與可預測性之理念。蓋因我國刑事特別法(包括刑事單行法與附屬刑法等)繁多,各種法規間之關係錯綜複雜,尤其在刑事單行法彼此間,或與附屬刑法競合之情形下,往往發生選擇適用原則不易判斷之情形,且每因觀察角度不同而造成相異之結論,不利於法律適用之安定性與法院裁判之公信力。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係以刑罰法規所定罪名之法定刑輕重作為比較之基準,其適用標準明確,自無不易判斷而難以運用之問題。第二是「#充分評價不法」,基於刑事處罰應充分評價行為不法內涵之誡命,採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方能充分評價行為人犯罪之不法內涵。否則,若於法規競合之情形下,排斥處罰較重,而選擇處罰較輕之法規,不僅違背立法設較重處罰規定之旨意,亦有評價不足之弊。第三是「#避免刑罰不公」,在被告行為同時該當二種以上輕重處罰不同罪名之構成要件,若不依較重之罪名,反而依較輕之罪名論斷,相對於行為只符合較重罪名而不符合較輕罪名之要件者,反而只能用較重之罪名論斷,將造成刑罰不公平之情形。
五、關於法規競合選擇適用法律之判斷標準,法律既無明文規定,學說亦乏具體明確標準。#本院向來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以規範難以被所謂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規競合情形,堪謂具有法規競合「滯洪池」之功能,既無悖乎重複評價之禁止,亦符合充分評價之誡命,且可避免刑罰不公,自屬正當合宜。況本院採用上述原則,作為選擇法規競合適用法律之標準,迄今已久,實務運用並無困擾。在相關法律及客觀環境毫無異動之情形下,殊不宜驟然加以改變,以維法律適用之明確性與安定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一大法庭裁定係以「重法優於輕法」原則,作為法條競合的處理方針,來規範難以被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涵蓋之其他法條競合的情形。不過,最高檢察署提出之意見與此並不相同。詳言之,由於毒品本身不一定是偽禁藥,偽禁藥也不一定是毒品,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以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禁藥罪之構成要件,並沒有其中一規定構成要件必定包含另一規定構成要件之情形,故無法條競合特別關係之適用;再者,二罪亦無侵害階段、參與型態或行為型態不同之補充關係;兩罪亦無典型伴隨現象之吸收關係。因此,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應僅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註)
註:參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刑事大法庭言詞辯論意旨書,頁46。
刑法競合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作者於 鳴人堂 的專欄有一篇7000多字長文上線,這麼長的文章,其實也是一個恐怖政治笑話,寫出一個前人流血爭取民主法治而創立的政黨的墮落。
這篇文章的(上)篇直接揭露立法委員為了個人「政治賭約」不認輸還透過監察院干預司法的巨大政治陰謀!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https://bit.ly/3itG8mv
事件始末,要從一場「吞曲棍球」卻又輸不起的政治賭約說起。
本件「曲棍球案」的背景,源自於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政治賭約。2014年11月,段宜康在幫民進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站台輔選時誓言:「如果調查結果是查無林滄敏不法情事,願當眾吞下三顆曲棍球」。
事後檢方與廉政署調查認為林滄敏並未涉案,真正涉案的其實是協會秘書長。
2018年1月,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797號民事判決段宜康、魏明谷二人指控未經合理查證,須連帶賠償林滄敏名譽損失共100萬元,並登報道歉等回復名譽之處分,案經最高法院於同年8月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在檢方的偵查、法院民事庭的判決相繼終結並確定後,段宜康沒有吞曲棍球,當然,應該沒有人會期待他真的吞曲棍球,我也相信在台灣多數民眾「健忘」的政治生態下,其只要認錯並不再犯,他的死忠支持者應該還是會繼續支持他。
但遺憾的是,他沒有在這場政治口水戰中吸取教訓,卻跑去找監察委員陳情本案的檢察官,衍生後續這件「 #監察委員透過彈劾檢察官來給立法委員交代」的憲政笑話。
律師出身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擁有豐富的「司改」、「人權」律師經歷,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與監察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據報載其最近將獲得總統蔡英文提名「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則為法官出身,曾任基隆、台東地院院長、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
然而,高涌誠約談陳檢察官時的錄音譯文裡面,卻呈現與他的頭銜與經歷完全相反的內容:
你覺得段宜康段委員不會來嗎?『段宜康段委員他就來了嘛』(笑聲),來了,你說我們能夠說案子,噎,案子沒問題,檢察官處理得都很好,然後案子就踢掉,你覺得可以嗎!
就在高涌誠步步進逼陳檢察官,要求陳檢察官「想辦法」起訴特定當事人,不然就要彈劾陳檢察官,甚至揚言要「找」陳檢察官當時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以及再議案件的高檢署檢察官「討論案子」等奇怪的方法來為段宜康的「吞曲棍球案」重新翻案時,另名監察委員蔡崇義在做什麼呢?在旁多次「呵呵」笑幫腔,甚至吐出以下驚人言論:
陳檢我也老實告訴你,我真的沒有看卷。
更讓人遺憾的是,監察院彈劾陳檢察官的內容,在法律上錯誤百出。 只要有學過刑法總則的法律系學生,都應該要知道的刑法「競合論」,擁有律師和法官資格的高涌誠與蔡崇義委員,似乎通通不知道。
如果兩位委員的律師與法官資格不是「 #用雞腿換來的」,那或許根本就不是不知道,而是如同前文所提到的譯文內容,是為了要給時任立法委員的段宜康「交代」,而蓄意假裝不懂法律, #濫行彈劾、 #浪費司法資源 ,好讓段宜康擁有「不用吞三顆曲棍球」的台階下。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上):介入監察權侵害司法的政治力量>: https://bit.ly/3itG8mv
< 三顆曲棍球引發的憲政危機(下):親自撕下政治酬庸標籤才是正途>: https://bit.ly/38npQ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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