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讓台灣的民權、人權更上一層樓!涂醒哲曾任醫界聯盟祕書長跟隨已故李鎮源院士廢除刑法100條。針對太極門案,他說,用太極門平反這個例子,我們政府能夠展現魄力,能夠好好的處理這件事情,…。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10個民間團體,於921聯合國國際和平日當日舉辦「一心世界 捍衛人權 和平永續」線上論壇,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分享自己對於良心與和平的實踐。當日論壇與會各界發言內容發人省思。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也表示,針對太極門案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決在法治教育裡面,真值得我們深思….
他說,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決是終審法院判決,應為各級法院與行政機關、執行機關共同遵守,對法學界來說是非常基本的。如果公務員、稅務員真的有詳細去閱讀判決,相信就沒有後續執行的問題。……
太極門稅務冤案遭迫害至今長達25年!林克文指出,在法院三審判定無欠稅下,太極門的修行聖地含被違法強行拍賣收歸國有,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以來,門派及師徒傳承本質從來沒有改變,沒有課稅問題,他質疑,為何只有80到85年,這6個年度有課稅問題呢?...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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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公務員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05年6月,時任總統的 #陳水扁 因兒子 #陳致中 與 #黃睿靚 文定,他便帶著全家搭乘行政專機前往女方家下聘。事後總統府表示陳水扁家族會支付所有費用,但 #專機 是否適合做此用途,仍引發爭議。如今蔡英文則連要支付費用都不提,大剌剌地 #公器私用,惡劣程度較之阿扁,更是等而下之。>
總統蔡英文搭乘行政專機南下高雄,去探望綠營重要派系「湧#言會」精神領袖、#三立電視台 董事長 #林崑海,#高雄市長 #陳其邁、湧言會旗下立委 #趙天麟 等人作陪。
總統府和高雄市政府都強調,這是蔡英文的私人行程,不便透露會面細節。既然是私人行程,那蔡英文有什麼理由可以堂而皇之搭乘公務專機?
一般公務人員若使用公務交通工具處理私人事務,肯定會遭到懲處,過去就有多起這樣的例子。如去年10月,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副隊長陳鶴園,因涉嫌使用公務車載家人參加私人活動,經檢舉後他坦承犯案,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詐欺得利罪」,須支付公庫10萬元罰款。
又如,前移民署署長楊家駿被媒體踢爆,以公務車搭載妻子假公務考察之名,實則是進行旅遊云云。媒體報導曝光後,他當天即遭內政部長徐國勇拔官。
按照法務部廉政署的規定,包括公務交通工具在內的公家財物,應用於公務,公務員若擅為 #私用,輕則違反行政規定,重則有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 之虞。然而,有了蔡英文的例子,以後這類事件,政府還罰得下去嗎?涉案當事人只要說,總統可以搭行政專機進行私人行程,其他公務員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蔡英文是最高層級的公務員,竟 #帶頭違法,做了最壞的示範。
專機看海董 小英違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901000491-260109
刑法10公務員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獨家】【#調查】
「不要想太多」這句無心的話,卻很常帶給被害家屬二次傷害,悲傷不會那麼快走過去,而家屬往往對未來相當茫然且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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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金鶯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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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那便利商店之店長,將國稅局委託代收之稅款侵占入己(105司律一試測驗題)是否亦應以公務員之身分論罪呢? ·110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刑法第10 條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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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公務員 在 Re: [請益] 刑總公務員定義-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試回答如下,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身分犯的命名
公務員身分在刑法上,有兩個面向的功能,一個是當被告(如被控貪汙罪),一個是當被保護的對象(如被妨礙公務)。當被告的時候,是身分犯的問題。身分犯跟按摩一樣,依照人民法感情跟消費經驗,有分「純」的跟「不純」的。如何區分,我們要回到犯罪階層的檢驗判斷。
關於一個犯罪的成立,我們用最簡單的話來敘述就是:「違法且有責」,而違法指的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推定具有違法性)且「沒有阻卻違法事由」(確定沒有反證推翻)。特定身分的存在與否,會影響到哪個步驟的檢驗,我們就給它相對應的名稱。例如,特定身分不具備則構成要件不該當的話,這個身分就叫做構成身分(也稱不法身分);特定身分雖不影響構成要件,但影響罪責高低,這個身分就叫做罪責身分(也稱加減身分)。
二、分類的後遺症
我們在學習法律的時候,時常會有個學習的誤區,以身分犯為例,老師都是這樣舉例的,什麼叫做純正身分犯呢?例如通姦罪,不具備配偶身分,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通姦罪。這個例子我們沒有理解上的問題,但卻造成了我們學習不純正身分犯的後遺症。什麼叫做不純正身分犯呢?老師接著舉例:「像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就算你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會構成普通殺人罪,因為這個身分的有無,只是影響到你罪責的高低,有身分,罪責高,刑度高,沒身分,罪責低,刑度低,所以我們也叫它加減身分。」
於是學生在筆記上寫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不純正身分犯」,但這種「將特定罪名與特定分類做為一連結」的方式,是學者研究一輪之後歸納的結果,本身在概念上具有封閉性(罪名有限、分類有限、多對一函數),也就是除非分類標準被改變,否則不會錯。所以這樣記憶,是可以的。但這並不適用於所有概念,例如「社工師【是】公務員嗎」?
三、社工師【是】公務員嗎?
如果可以大膽的說社工師【是】公務員的話,那我還可以說,社工師也【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從事業務之人/出於正當防衛之人/無自救力之人/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無限舉例)。
答案會這麼多,理由只有一個,這個問題問錯了。因為雖然公務員這個概念具有封閉性,但職業身分(例如社工師)並不具有封閉性(罪名有限,職業無窮;就算職業名稱有限,內涵依然無窮),所以沒辦法像是前開身分犯的分類一樣,把所有的犯罪類型(刑法上的犯罪是有限的)先區分是否為身分犯,再將身分犯分為純正/不純正,讓「每個罪名」都有一個自己的歸宿。
所以公務員身分的存在與否,一定是要「回歸個案」去判斷的,也就是,在具體個案中,這個被告/被害人就你所要討論的犯罪,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所以社工師是否為公務員這個問題,答案是「看情況」,看什麼情況?
四、公務員有三種:身分/授權/委託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目前刑法將公務員分這三類(具有封閉性),只要符合任一種情況,就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但社工師百百種(不具有封閉性),有些服務公職、有服務民間、有服務公職但沒行使公權力、有服務民間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是否符合,符合哪一種,還是要回歸具體個案中,利用第十條二項的概念逐一去判斷。既然要在個案中,試具體所為而定,那麼在進入個案判斷之前,討論「社工師【是不是】公務員」,就是一個不必要的概念。如果一定要下個結論,就是「可以是,看情況」。
補充:單就原PO的問題,實務上有不少判決是社工師在執行法定職務的時候被妨礙或侮辱的情況而成罪。所以,在實踐上,已經有社工師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了,如【104,易,235】並供參考。
※ 引述《vikk33 (陳V)》之銘言:
: 依刑法第十條
: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 之公共事務者。
: 在這個定義下
: 醫生跟老師會因該條將公務員認為是行使公權力
: 所以兼行政才算刑法上公務員
: 那我想問的是
: 社工師?
: 社工師有公職社工師跟民間醫院或社福團體的社工師兩種
: 其所執行職務是依社工師法
: 第 12 條
: 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
: 處置。
: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
: 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 第 19 條
: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
: 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
: 要之法律協助。
: 那社工師可否構成刑法第10條之公務員?(身分OR授權)
: 還是像醫生老師那樣
: 兼任行政的公職社工師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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