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小編陳嘉緯過世已逾一年,時代力量提四大呼籲,為公部門基層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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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去年(2020)8月4日金山小編陳嘉緯過勞逝世事件,監察院在今年8月19日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定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對區公所提出糾正,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站在守護公部門勞權的立場,時代力量 王婉諭 ;新北黨部 #彭盛韶、#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新莊區主任 #吳香君,以及「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何昀峯 於今(9/2)日召開記者會,為在公部門辛苦工作的基層發聲,並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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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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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侯友宜在監察院報告提出後的當天(8/19),曾對此事表示「市府會悉心檢討,並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然而,檢討什麼?保障什麼?侯友宜市長完全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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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說明,回想嘉緯過勞死整起事件,在事件發生之初,去年8月9日就傳出部分媒體報導後不久又毫無預警下架嘉緯驟逝的新聞,當時市府就被質疑是市府為了顧及形象,以公權力壓制新聞自由,引發社會譁然。而在嘉緯過世已逾一年的今天,新北市政府仍未提出相關懲處名單,金山區公所社群媒體粉專的相關消息,仍僅有公告嘉緯告別式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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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指出,新北市政府壓榨公部門人力,絕非嘉緯過勞逝世這一件而已,這在新北市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公部門基層人員在這件事後沒有更全面的保障,而市府在嘉緯過世後一年後,在制度上是否有任何改進,我們也打下問號。彭盛韶拿出監察院的報告表示,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使嘉緯淪為血汗小編,最後致因公過勞死亡是不爭的事實,但直到今天,我們僅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卻完全無市府相關對此案的進一步的作為,包括制度面措施、懲處進度、撫卹事宜等,市民完全無從得知,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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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從事件發生至今,侯友宜市長的說法與作法,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要改善新北市公部門勞動環境的決心,實在難以告慰嘉緯的在天之靈,更難說服市民,市府有因為這件事得到教訓及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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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機制失靈罔送一條寶貴生命 關鍵資料竟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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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的定義,公務人員也是勞工,政府不能把「服務人民」無限上綱到超越個人身體健康,更何況在這案子裡,受害人根本也享受不到公務人員的福利,每個月卻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最長甚至達到124小時,這樣離譜的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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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進一步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以及針對新北市29區公所的職安督導考核,像嘉緯這樣的約僱人員也應該是檢查對象,卻因為金山區公所誤用法令,認為他不是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勞檢,導致他沒有被檢核到如此異常過勞狀況。讓原本明明可以避免的事情,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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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提醒侯友宜市長,如果真的要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就不應該讓雇主還能選擇誰要檢查、誰不用檢查,只要是勞工就該檢查,也就是說不管今天嘉緯有沒有公務員身分,他的身體都不該承受上百個小時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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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認為,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實務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檢報告從未公開透明,連勞工本人都不知道勞檢的過程,只能知道最後有沒有被裁罰,其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由勞工局自由心證,勞工從頭到尾完全沒辦法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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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要無良僱主敢睜眼說瞎話,就能讓勞檢黑箱作業,就能讓勞檢制度形同虛設,
以這個案子來說,如果受害人能看到自己完整的勞檢報告,就可以發現金山區公所謊稱已經有預防過勞的措施,或許他就能及早跟勞工局反應勞檢不實,也就能避免這次的悲劇;吳香君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將所有的勞檢報告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像嘉緯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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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部門約聘僱人力狀況:短期公開相關資料,長期應修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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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這件事凸顯了公部門約聘僱勞力的運用問題,市府各單位進 用了多少職務代理人與約僱人員,而他們又負責了什麼業務更是一大黑數!陳姳臻拿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嘉緯實際辦理的業務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業務為主,但若依據金山區公所官網上所公布的業務職掌來看,可以發現這被歸類在「秘書室」的業務項目中,但嘉緯在去世前一年先後所屬的民政災防課與社會人文課並未包含這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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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認為,自2019年9月起,區公所指派嘉緯擔任新媒體小組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這完全違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以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等規定。嘉緯不但執行超出法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內容,更執行主管的職務,根本顯示現行公部門的分工與人力需求,根本脫離了約僱人員定期、辦理簡單事務性業務的範疇,卻硬是使用保障較差的職種聘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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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市府要讓外界安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的數據,比照臺北市將所轄各單位約僱人員的人數公諸於「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資料透明有助於約聘雇職場的揭露,可以間接避免過勞、避免相關危害勞動權益的事情發生。甚至,要更進一步地將約僱人員的業務範圍,去識別化後公開,避免像此過勞案一樣一人做多職務代理。陳姳臻認為,在公部門約僱人員運用問題上,短期應朝資訊揭露的方向前進,市府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但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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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說,若要改善約僱人員,也就是這群既不是公務員,又是勞基法孤兒的勞動者發生過勞問題,從長期來看仍需要做完善制度的討論,比如該人員提供勞務的內容是否應有一致性?而非從事契約之外的工作項目,以及工時制度應該要參考醫學專業提供保障,甚至長遠來看應該將公部門非公職考試的長期人力,尚未規範的部分必須跟上勞基法的腳步。受僱於政府的人一樣是勞工,不應該保障低於基本的勞基法。另外,有鑒於本次勞動檢查不小心排除約僱人員的部分,也點出制度曖昧造成的問題,因此在此呼籲不僅要規範勞檢部門落實公部門勞檢事宜,議會也要做好監督,關心整體的市府用人的形式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合理待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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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表示,發生在陳嘉緯身上的憾事凸顯市府的兩個問題,一是市府過度忽略人力成本、時間成本,沒有評估做事的必要性。倘若金山區公所人力如此有限,自然不應該要求區公所自己負擔媒體經營的業務,像是攝影、圖文製作、影片剪輯,若要求品質,都需要一定的技術性,當然也要留意機關是否適合自行辦理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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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事情有輕重緩急,業務有核心非核心,效果也有直接間接之分,很難說每項工作都讓人備感意義,若是沒有明確地將核心業務與次要業務區分,只是不斷的添加業務,那真正的情況應該不只是小編過勞,恐怕整個組織都在過勞。坦白說,行政機關勞逸不均的現象眾所皆知,在非必要業務不斷增加的趨勢下,誰又知道小編猝死相較每年公務猝死的比例又是多少?還有,會不會不是「所有人」都過勞,而是只有「能者」過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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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說明,在長期制度建立面,新北市政府可以將在各個機關間不斷傳換工作的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資訊蒐集起來,建立聘僱用人員的人才庫,以利管理也能避免酬庸疑慮。另外市府應該要將橫跨數年的任務工作,提供穩定的聘僱用員額,而不是使用中短期職務代理人的模式,否則還是會有像陳嘉緯一樣,明明都在同一個機關服務,卻得受到職務代理原因消失,而必須一直重新換約,甚至越做收入越低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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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嘉緯過勞逝世所引出的問題,彭盛韶也向侯友宜提出四大問。一問,整起事件後續的檢討和改進了什麼?二問,現階段相關人員的懲處到哪?三問,監察院所指出的107年度(2018年)「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又在哪?為何2017年的考核資料公開出來,關鍵的資料反而不在?四問,嘉緯過勞死是否僅是新北市境內的冰山一角,其他基層人員的工作待遇仍是未知數,是要怎麼知道悲劇不會重演?彭盛韶表示,若市府對這些問題不能給個交代的話,社會大眾將難以相信侯友宜市長的虛心檢討,到底要檢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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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總結,為了避免嘉緯的遺憾重演,若要公部門勞權具備更全面的保障,市府應該做什麼改革呢?對此,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四點呼籲: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短期內,市府應該公開各個單位約僱人員的運用狀況,及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長期而言,市府應該訂定契約人員進用與管理辦法,包含規定約僱人員異動送交議會備查等事宜。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從嘉緯過世事件來看,市府的勞檢未落實其實間接導致他的猝死,把關機制應該更落實,並將勞檢資料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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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說,我們知道公部門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問題在短時間不易解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可以不試著尋求解方,敷衍了事,讓悲劇再度的發生。市民所需要的遠不止是道歉與補償,「再多的道歉與補償也喚不回這些生命」,誰也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因為進入政府部門為民服務卻踏上人生的不歸路。時代力量仍會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的對策,要求市府進一步的改善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弊病,避免悲劇重演的可能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
勞工 福利 定義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因應行政院會拍板通過福利相關政策,增加產檢假想刺激生育率(小聲說(當了父親就會付清喔♡
我們來看看現行的產假相關規定吧!
🔻產假在勞基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都有規定。
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在
❶分娩前後→ 產假8週
❷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4週
而性別平等工作法更進一步規定
❸懷孕2~3個月流產→有產假1週
❹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產假5天
以上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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ʚ產假原則上是有薪假ɞ
如果你的年資在6個月以上,產假時還可以拿到全薪,如果年資未滿6個月,產假期間則是領半薪。
💥但如果是懷孕未滿3個月的(流)產假,性別平等工作法並 #沒有要求雇主一定要給付薪資,因此 #雇主是可以不支薪。不過不能因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等不能藉此作出不利處分。
因此也會有人選擇小產時直接請普通病假,畢竟一年內不超過30天的病假是會支付半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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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 #產檢假 的部分,
今天(就剛剛)行政院敲定 #有薪產檢假從5天增為7天,
但這還需經過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囉~
目前是預計今年7/1上路救救生育率
(但這時期懷孕好辛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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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 ❚ 指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
妊娠 ❚ aka懷孕,指胚胎或胎兒在女性體內孕育成長的過程。
流產 ❚ 指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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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年 #勞動三字第0910035173號令↯
https://reurl.cc/zbVKQQ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惟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91年 #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
https://reurl.cc/kV689x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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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產假 #懷孕 #女性勞工 #勞工權益 #分娩 #妊娠 #流產 #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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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 福利 定義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總質詢,我針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兒少安置機構面臨問題、心智障礙者觸犯微罪、輕罪的整體刑事政策探討,提出詢問。
完整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7957/1M/N
一、請加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立法程序:
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台灣社會而言具有非常迫切的需求。將現行「職災保險自勞保條例抽離」並「整合職災勞工保護法後落日」,以解決「受僱勞工全面納保」、「調整投保薪資上限」、「提升給付保障」、「永續經營職災預防重建業務」等問題。期待行政院盡速將法案送本院,期待本會期完成三讀。
二、正視兒少安置機構面臨問題:
全國兒少安置機構幾乎處在崩潰的邊緣,請院長必須正視。
1. 機構因為人力短缺所以無法滿足服務需求。
除了兒少安置機構,寄養家庭的數目也在急遽下滑,五年來少了250家。安置機構服務容量,收容人數少600,主因就是人力不足。
2.安置合約定性(行政契約還是民事契約)及條約內容不平等。
3.代行監護權規範不明。
4.強調社區安置,卻尚無配套措施。
從兒少死亡新聞事件來看這幾年受安置兒少陸續出現返家受虐至傷、致死個案。這樣的安置選擇真的是兒少最佳利益嗎?
政府怎麼看兒少死亡案件頻傳的背後原因?
我提出四點訴求:
兒少安置機構,是社安網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兒少安置機構當前面對許多經營的挑戰,政府一定要更加重視。
1. 短期內開放兒少安置機構人力聘用彈性原則,讓安置機構的個案得到適切的照顧。
2. 代行監護權產生的爭議,衛福部應該於六個月內,自行或委託製作兒少機構代行監護職務實務操作手冊,將授權範圍、監護人同意事項、紀錄事項、通報流程進行操作性定義;並明確化政府、家長及安置機構之間的分工。
3. 委託安置契約屬行政委託性質,應盡速確認行政契約屬性。
4. 衛福部和司法院規範或建議的兒少安置費用,應該確實反應機構經營成本。上半年請盡速啟動討論111年的補助額度。
三、心智障礙者觸犯微罪、輕罪的整體刑事政策探討
犯罪學鼻祖李斯特曾說過,「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佳的刑事政策」;如果能夠在社會政策上做好應對,就能減輕刑事上的負擔。「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陪偵專案的統計。歷年來心智障礙大約占檢警專案的七到八成案件數,其中九成為輕罪。而且有許多重複扶助的案件,兩件以上就有兩千多人。最多的,同一個人,三年將近扶助三十件。
案件類型大都是,吃東西沒有或不知道要付錢,或是像失智症長輩忘記自己腳踏車,騎別人的回家,這種都竊的輕罪微罪。
實務上,檢察官在偵辦這類案件時,只有前兩次可能會用不起訴或緩起訴辦理,之後就只能起訴;案件到了法院(簡易庭),可能判緩刑,也可能要進去關,但回歸社區後,可能又重複相同的行為。
我建議:
有沒有可能先規劃針對輕罪微罪的重複犯案者,以個案管理模式,由法務部在一定期限內負擔當事人自費部分費用,要求其接受並責付社會福利的社區式相關服務,讓這些身障者生活有重心、結構化。這需要法務部和衛福部和勞動部一起來研商規劃
勞工 福利 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年11月21日立法會會議
經張超雄議員修正的議案:
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都會,經濟發展先進,社會發展卻落後,殘疾人 士的基本權利往往被忽視;鑒於自2008年8月31日起,聯合國《殘疾 人權利公約》('《公約》')已在香港生效,本會促請政府盡速成立獨 立專責委員會,推動、落實及監察特區政府尚未全面履行《公 約》的有關條文,並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國際殘疾定義標準,擴大 對殘疾人士的保障範圍,檢討傷殘津貼'嚴重殘疾'的定義, 並讓12歲以下的殘疾人士,同等享有'長者及合資格殘疾人 士公共交通票價優惠計劃'賦予的權利。
議案獲得通過: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voting/v20121121.pdf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首先我要多謝梁耀忠議員提出這項"締造傷健共融社會"的議案。正如議案內容所述,我們其實早應在2008年便開始實施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公約》"),而《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和監測"中清楚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建制,在政府內指定一個或多個協調中心,負責有關實施本公約的事項,並應當適當考慮在政府內設立或指定一個協調機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門和不同級別採取有關行動。"就這一點,梁耀忠議員剛才已經提及,現時政府內所謂的協調機制,其實便是隸屬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專員,可是康復專員這位屬首長級薪級第2點的官員,根本是沒有能力協調其他政策局和各部門來實施整份《公約》的。
《公約》第三十三條下 的第二點說明:"締約國應當按照本國法律制度和行政制度,酌情在國內維持、加強、指定或設立一個框架,包括一個或多個獨立機制," -- 請注意是獨立的機制 -- "以促進、保護和監測本公約的實施。在指定或建立這一機制時,締約國應當考慮與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和運作有關的原則。"還有一點便是︰"民間社會,特別是殘疾人及其代表組織,應當獲邀參加並充分參與監測進程。"這些便是《公約》第三十三條的內容。現時在政府心中用以促進和監測《公約》的實施的框架或獨立機制,其實便是我們的康復諮詢委員會,但該委員會只是一 間諮詢機構,並沒有實權,根本沒有能力監察政府落實《公約》的情況。代理主席,所以如果現時要來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面前,即使只是就着第三十三條來說,我們其實也是未曾履行《公約》的要求。
所以,梁耀忠議員提出的議案非常重要,而我的修正案乃是指出有關機制必須是獨立的。如果每次也是由政府自設諮詢委員會,然後現在又要經中央政策組的高小姐審閱,看看是否符合政治正確,在親疏有別之下,那麼如何可以監察政府呢?在《公約》中還說明我們有責任讓殘疾人士及民間社會的團體代表參與,但在現時所有政府的諮詢架構中,基本上絕大部分人士也是以個人身份獲委任,他們根本不能夠代表任何組織或社團,所以現時的制度根本便不符合這要求,我們希望政府可以認真地履行《公約》。雖然今次的議案辯論沒有法律效力,但《公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着它來執行,基本上便是等於犯法。
日期: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時間:上午11時正
地點:會議廳
議程:「締造傷健共融社會」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1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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