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10期 📌銀行法「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本文深入討論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規定,首先分析其構成要件「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判斷標準,整理實務上紛雜的各種認定模式,再由準違法收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及常見行為樣態切入,觀察本條與其他刑法犯罪間之關聯,辨析本罪的規範目的。並提出觀點認為,吸收資金進行投資之行為,本質上與銀行的存、放款業務較無關聯,尚不應以銀行法之規定處罰之。
✏關鍵詞: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摘要: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試讀
🟧「利息或報酬等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
銀行法第29條之1中「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如何認定?於學說上向來存有爭議,且法院於個案處理上所採取之判斷標準,亦存有相當之浮動性,如前述案例中,歷審所採之判斷標準即並非一致。惟此一要件對成罪與否之影響性極大,倘若在個案處理上所適用之標準差異過大時,將會造成法律適用上之高度不確定性,而可能侵害個案中被告之權益。
對於「與本金是否顯不相當」之認定上,較常見之判斷標準有下列數項,概述如下:
一、與刑法「重利罪」採相近標準
二、以「金融機構平均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為標準
三、兼採「定期儲蓄存款之利率」與「民間互助會之利率」為標準
四、其他之判斷標準
🟧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立法背景及行為態樣
銀行法第5條之1與第29條之1規定係於1989年所增訂,同時亦提高第125條之罰則,其原因在於臺灣在1980年代間,由於正值經濟成長期,國民收入增加,雖與今日相比,當時金融機關之存款利率並不算低,但在80年代中期,因經濟成長趨緩,政府多年調降利率,加上當時投資管道較少,開始出現眾多之民間投資業者,以高利率吸引民眾加入,其中多半為「以後金養前金」性質之老鼠會。在80年代末期,因銀行法之修正,政府加強查緝地下投資公司,遂引爆一連串地下投資公司之倒閉風暴,其中最著名者即為「鴻源案」。
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觀察,係針對當時臺灣社會如與雨後春筍般出現的地下投資公司進行管制,因地下投資公司等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大眾資金,立法者認為此等行為實質上等同於收受存款之實。但對於此類型之收受存款行為,當時僅能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認相關公司「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由於處罰過輕,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以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故將此等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故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一般稱之為「準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換言之,若行為人有第29條之1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立法者將其視同為同法第29條中「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由於除有特別規定外,僅銀行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行為人所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即得依同法第125條規定加以處罰。本文認為在處理第29條之1「與本金顯不相當」認定標準的問題上,要先釐清該條文之規範目的,因為規範目的與構成要件之設計上具有關聯性,必須先檢視現行法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於設定上是否正確與適當,始進而處理其判斷標準之問題。
就吸收資金之實際案例觀察,大致上可以分成三種型態:其一、行為人以投資等為名目吸收資金,但實際上並無進行任何投資,而具有詐欺之性質。其二、行為人雖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但重在吸收會員加入,欲加入者必須於繳交一定費用後,始取得會員資格,而已成為會員者必須再行招募下線會員,方得取得報酬。亦即加入者獲取報酬之基礎,是來自於招募會員,與其所繳交之費用或是有無進行投資無關,此種為目前常見之老鼠會型態。其三、行為人以投資等名義吸收資金,且確實以聚集之資金進行投資,至於是否存在如老鼠會之層級性組織結構,並非重點。行為人可能在一定期間內有依照原本之約定,支付紅利或報酬給投資者,但其後因為各種因素導致投資成果未如預期,未能繼續依約支付紅利或報酬。
🗒全文請見: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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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東京奧運的閉幕日,這場舉世關注的盛事,終於在此刻畫下完美句點。這兩周以來,全台灣都熱血沸騰,許多人每天緊緊盯著螢幕,屏氣凝神的看著國手們的精采表現,為他們的英姿搖旗喝采。感謝參與本次賽事的所有運動員,以及所有幕後團隊的工作人員,謝謝你們的努力與籌備,讓我們得以享受這場精采絕倫的體育盛會。
而回顧這兩週以來發生的種種事件,卻也提醒著我們,目前的體育環境還有許多地方可以做得更好。在激情吶喊過後,我們必須省思,如何能讓體育選手權益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並藉由資源的準確挹注,讓運動員獲得更全面的支持,能夠無後顧之憂的專注訓練。
#身體力行支持體育
#使用合法授權影音平台
東京奧運期間,有知名公眾人物在社群平台發布電視轉播截圖,事後被踢爆使用侵權影音的機上盒「安博盒子」收看奧運賽事,進而引發大眾對於收視平台合法性的討論。
我們要呼籲,使用具有侵權影音的機上盒或是APP觀看賽事,不僅損害已付出高額轉播權利金,正式取得授權媒體業者的權益,更使相關從業人員得不到應有的收益,對於運動、影視產業都將造成莫大衝擊。時代力量認為,政府除了應積極宣導支持正版觀念,也必須發揮公權力,要求主管機關針對違法產品進行管制、確實裁罰,別讓行徑猖獗的非法業者,持續戕害我國體育環境。
#尊重選手的個人意志和生涯計畫
#提供選手退役後健全的轉職規劃
這次奧運激起大家的熱烈討論,選手們是否參與下一次的賽事,也成為大家矚目的焦點。我們看到前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在網路上發起連署,要選手繼續為下一次的奧運拼搏。然而,對選手來說,每場比賽都是一次次對身體、心理的消耗,未來是否繼續為國征戰、是否繼續待在體壇,都是他們的個人決定及規劃,我們只需要給予他們最真摯的鼓勵與支持。
本次東奧選手們創下佳績,各縣市政府透過獎金加碼作為獎勵,但除了發放一次性的獎金,時代力量認為,政府更該做的,是把資源用來培育體育選手、改善體育訓練環境,在選手們的運動生涯中提供更實質的協助,從 #保障選手每月基本收入、 #提升選手以及後勤團隊待遇 等,讓基層有更好發展,對台灣體育才有更正向幫助。此外,褪去選手身分後,政府也應提供健全的轉職機制與退休保障,避免選手退役後的生活陷入困境,同時也才能提高年輕體育好手們,全心投入體壇的意願。
#每一位選手都是台灣的驕傲
#沒有人需要為比賽結果道歉
這次,台灣的選手們在奧運場上大放異彩,奪牌數創下歷年新高,全民都沈浸在喜悅與榮耀之中。在台灣,無論輸贏,每一位運動員都值得最大力的喝采,每一位選手,都是我們的驕傲。反觀中國,許多網友因為比賽成績不如預期,嚴厲地辱罵自家選手,甚至連為台灣選手加油的台灣藝人,也遭到不理性的中國網友「出征」,種種荒謬的景象,讓人不禁感嘆,奧運的核心精神在於藉由體育賽事,讓世界各國在運動過程中體現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很遺憾的是,中國眼中只有獎牌、只有輸贏,並沒有體認到這樣的珍貴價值。
「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這句話用在參與賽事的運動員們身上再適合不過,多年的苦練、淚水與汗水交織的努力,往往就為了成就賽場上那發光發熱的片刻。時代力量再次對所有國手們獻上最誠摯的感謝,不只實現了自己的目標與夢想,更讓世界看見台灣運動員的堅強實力。我們也承諾,一定會持續監督政府,確保相關經費都能花在刀口上,並儘速落實體育改革,給所有運動員一個能夠安心訓練、公平公正的體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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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王婉諭委員,針對近日爆出的 #科學園區物流事業被紅色資本入侵爭議,由於事涉中資所產生之國安漏洞,政府若沒有實質審查,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呼籲政府即刻出面處理,包含公營事業轉投資計畫的監理、新竹物流與嘉里大榮違反獨立董事規定和《公平交易法》的疑慮,及紅色資本入侵國安產業等種種危機。
🔺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嘉里大榮的兩大疑點
➡️ 嘉里大榮上層股權變動案為何至今不申請
嘉里大榮的股權變動,是香港嘉里集團旗下的嘉里控股配合中國順豐集團收購嘉里物流一案,將原本透過嘉里物流聯網持有的嘉里大榮 49.67% 的股權,轉而透過 Treasure Seeker Group 持有。
依據我國《外國人投資條例》以及後續投審會和金管會召開的會議結論,規定「外國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 10% 以上股權案件」以及「原經本會核准之股權情形產生變動案件」,均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因此,無論是Treasure Seeker Group 取得台灣嘉里大榮的股權,或者是台灣嘉里大榮的上層股權從嘉里物流聯網變動到 Treasure Seeker Group,都應該向投審會申請許可。然而,投審會日前回應,「已提醒嘉里大榮若涉及中資要申請」,也就是說嘉里大榮目前尚未提出正式申請。
➡️ 嘉里大榮的中資疑慮投審會標準不一
此案當中最關鍵,也是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嘉里大榮的中資背景。對此,經濟部投審會僅表示,投審會必須要先收到申請案,才有立場要求嘉里大榮提供實質金流資料,已能更進一步審查其背後是否是中資。
投審會針對中資有兩個非常重要的判斷標準,其一是從資金及股權的結構來判斷,也就是申報、金流、調查的部分。另外,則是#中國投資人的實質影響力。
過去,投審會已多次依據實質影響力進行中資的審查及判斷。如 2019 年投審會駁回外資「 #南海控股」投資台北雙子星大樓,原因在於中國人士高度參與南海控股的營運與政策方向,因此投審會認定南海集團有受中國掌控營運的疑慮,以及淘寶台灣被認定是陸資,在資金身份認定上,即是以實質影響力來決定。
在社會各界已經疾呼嘉里大榮的中資疑慮,投審會堅持需申請才受理,實與過去所秉持對有危害國安疑慮的投資,採最嚴格標準的說法,相互違背。
🔺泛公營企業股權轉移既定程序與規範遭漠視
科學城物流公司關係著台灣高科技產業的貨物進出,因其物流有特殊重要性,當時由政府規劃泛公營的科學城物流,對帶有政策目標的泛公營企業的轉投資管理,也有管理辦法與一定核定程序。
然而,在科學城物流轉售股權過程中,將規範晾在一邊不予遵守,如先前由時代力量所揭露,台糖不行使優先承購權竟只有口頭報告,#公文裡董事長簽名欄是空白一片。
🔺嘉里大榮獨董獨立性存疑,物流兩大業者疑似聯合行為
嘉里大榮、新竹物流為國內物流業兩大龍頭,兩家業者約佔國內70%的貨運量,屬於高度競爭。然而,嘉里大榮獨立董事李盈助先生,實質上卻是新竹物流的管理階層,除#違反獨立董事的資格規定外,也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禁止聯合行為的疑慮。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而且不可以是握有該公司董監席次法人股東的董監,以避免利害衝突。
然而,李盈助為嘉里大榮第四大股東盈新公司的監察人,卻擔任獨立董事,有違法疑慮。此外,李盈助同時身兼新竹物流董事,且在新竹物流已經透過子公司新竹貨運,取得嘉里大榮公司一席董事的情況下,更難以認為李盈助具有獨立董事所必須具備的獨立性。
新竹物流間接掌握嘉里大榮公司一席董事和一席獨立董事,衍生出《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 #聯合行為風險。特別是董事李盈助,有機會同時參與新竹物流和嘉里大榮的董事會,決定包括運費、交易對象和地區等營運決策,藉此進行聯合行為的風險。
綜上內容,時代力量要強力呼籲政府有關單位,儘速針對科學城物流股權轉賣一案,釐清以下問題:
1.政府及公股事業應該進行 #轉賣相關附加條款的評估與訂立,避免具政策性質的事業淪為投機工具。
2.金管會應裁罰李盈助違法兼任嘉里大榮獨立董事,而公平會應依法介入調查嘉里大榮與新竹物流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
3.投審會應持續調查嘉里大榮股權結構,並將實質影響力納入審查標準,以避免中資的投資審議,成為臺灣的國家安全漏洞。
時代力量要再度強調,科學城物流一案,嚴重威脅台灣高科技產業機密,是非常重大的國安問題。時代力量將持續強力監督,追究華航、台糖、投審會的相關責任,以釐清本案事實真相。
請全體國人共同關心此案,避免台灣的經濟命脈,一步步落入紅色資本的魔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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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續公然存在,公權力在哪裡?
本日是建設處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去年森堡質詢綠色休閒渡假園區後,縣長曾私下表示已在進行解約事宜,但相關進度卻無從得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能盡快將解約進度公告週知!
2. 將近11.92公頃開發面積的金門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目前工程預計111年8月全區完工,森堡要求縣府提供實質進駐的廠商資料未果,亦未見相關租用計畫及辦法的擬定,對森堡的質詢,建設處處長表示:相關租用辦法會朝作業要點方向研議,森堡要求該作業要點擬定完成,應檢送議會,讓議會瞭解縣府對該園區租用的具體作法。
此外,產業園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地方業者合法工廠用地,園區正式運作後,縣府對於園區外的違法工廠,又該作何處置?不然進駐園區的業者不僅須增加成本,又得與其他非法業者競爭,如此一來,產業園區不就變成「逞罰合法,鼓勵違法」了嗎?
3. 后豐港泊區於3月9 日申報峻工,過去森堡曾召開公聽會要求優先予後豐漁船停泊,當時建設處還有派員參加,然而日前港務處在後豐港召開會議研討港區內泊靠位置爭議,卻有部份漁民未接到通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與港務處應做好水平聯繫,以免讓類似狀況再次發生,使得漁民的權益受損!
4. 社區規劃師從2003年130萬,經費一路膨脹到今年變1000萬,委辦費用調整的原因不明,也無法得知其具體績效在哪裡,森堡要求建設處提供2003年至去年的社區規劃師計畫的具體績效與本會。
5. 尚義住宅區段徵收工程在108年10月完工,當初內政部有要求10%做社會住宅,但目前尚義住宅目標群眾不明,不知道是要以青年為主,還是合宜住宅,請建設處這邊儘速明定該地的定位,並召集相關群眾召開座談會議,以達到當初徵收的目的。
6. 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應通盤檢討所有的使用分區,包括現有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避免公有建設佔用民地的狀況爭議不斷,也可以檢討不合理的規劃,舉例來說:1-1道路往官裡延伸段,中間會經過浚仔溝及山前山,不僅施工難度高、排水問題複雜、私有地也很多,完全無法理解當初的規劃是如何產生。
7. 水試所放流今年四絲馬鮁成果亮眼,希望水試所持續辦理,並增加多元性魚種。但非洲草蝦養殖70萬受梅雨影響全數死亡,森堡建議要想辦法導入智慧監測系統,以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8. 平掛式牡蠣養殖輔導計畫提供了28,000串蚵苗,但金門真正傳統養殖特色的石蚵卻無任何輔導計劃,森堡希望縣府不要只會消費這項產業,而是要實質幫助石蚵產業,請建設處提出針對石蚵蚵農的產業輔導計劃。
9. 農塘竣深要配合三面光的工程做檢討,過去幾十年來溪流整治下的三面光工程,不僅加速溪流排水、蒸發量變大,更無法讓水滲入地下挹注地下水資源,森堡希望縣府能儘速檢討這些三面光的工程,保護金門重要地下水資源。
10. 去年水試所輔導陳姓業者經營鳳螺養殖,但業者卻在中蘭開挖國有地做抽水池,不僅嚴重破壞海岸景觀,亦恐有侵佔國土之嫌,森堡要求縣府能儘速改善處理,不要公然輔導違法。
11. 去年會期森堡多次質詢山外溪上游畜養戶污染問題,縣府信誓旦旦表示山外溪整治遠景,但還是不願針對源頭污染處理進行開罰,導致養牛污染依然如故,還要協助該養牛戶與國產署進行國有地租用,不僅恐有圖利個人的問題,也顯得縣府公權力不彰。
12. 從業務報告中,得知縣府輔導517公頃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但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優勢在那裡?後來不是全部被金酒契作收購?(據縣府資料總面積約為1752公頃)
13. 森堡調閱高粱、小麥契作情形資料,結果發現金門幾乎都沒有春季高粱種植農戶,僅有零星的幾戶申辦,每年秋季高粱保價收購的金額更是逐年降低,由100年左右的1億元,降到近年度的7到8千萬元,反而小麥的保價收購金卻居高不下,十年來的平均額度差不多在1億7到一億8八千萬元之間,已背離了當初胡璉將軍種高粱換大米的用意,森堡要求縣府能好好檢討「保價收購」政策。
14. 本度調閱地區海域養殖資料,109年度未訂定規範前有后豐、烈嶼、青岐、湖下4家產銷班,目前僅存烈嶼、青岐2家尚有養殖,109年訂定規範核准10家產銷班於后江灣從事海面養殖,依序共有10張執照登記,養殖日期自109年5月20號至112年5月19日止,但幾乎都沒有實際從事養殖工作,未開始養殖作業的業者,縣府是否有掌握原因?另外,前述12家產銷班核准養殖面積皆為2公頃,不在核准範圍內的縣府應勇於執行公權力進行移除!
15. 豬隻罹患惡性重大傳染病等比例大增,為提升豬隻育成率,訂定「金門縣豬隻施打環狀病慣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疫苗申請補助作業」,請建設處會後提供歷年統計資料。
16. 林務所辦理松材線蟲防治,伐除病株300株,但中山紀念林蟲害亦相當嚴重,是否結合金管處一同展開林相更新工作,以避免後續補植難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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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成為血汗之島已是不爭事實。台灣在2018年總工時2033小時全球第4多,亞洲第二高!但是,我們的薪資自2004年開始和GDP成長脫鉤。雖然,賴清德宣稱台灣每月平均薪資5萬,年平均薪資約60萬,仍嚴重落後南韓平均薪資104.3萬元新台幣。而台南是台灣勞工權益最惡劣的城市,堪稱血汗之城、功德之市!
台南人總是以人才輩出為傲!但是,在賴清德主政下,台南屢見超長工時/超低薪資/規避勞健保等違反勞基法情事,過勞死亡事件頻傳、90%打工機會違反勞基法、在台北七萬元的工作機會在台南只有2.4萬、甚且民進黨台南黨部都違反勞基法。台南平均薪資六都第二低,青年失業率六都第二達12.6%,年輕人七年內出走6.7萬人,生育率銳減至六都最末!這些慘狀突顯台南勞工與年輕人面臨的極大困境!台南人引以為傲的人才,被政客輕賤!
這些困境可以歸咎於賴清德、林俊憲、郭國文三人!賴清德與林俊憲都標榜自己是勞工家庭出生,郭國文年輕時投身工運,三人皆與勞工階級密切相關。三人在選舉時,也都號稱要為勞工爭取權益。
但是,檢驗此三人過去勞工相關政績,此三人實為青年與勞工的敵人。賴清德在市長認內專注於土地開發,卻造成台南經濟負成長4%!他任閣揆惡修的勞基法更深化「過勞」。勞基法宣稱加班、排班、彈性、輪班間隔、特休運用的「彈性」需經主管機關或勞資會議同意。但是,因主管機關總是站在資方,台灣工會覆蓋率只有7%。實質上,這些「彈性」全由資方決定。勞基法惡修造成勞工每年少七天假、加班費減少、每月加班上限增加、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縮短、連續工作12天。其中,「鬆綁七休一」和「縮短輪休間隔」是賴清德親自拍板「加碼演出」,修法幅度比工商團體期待的還多!「資方要五毛,賴神給一塊」更凸顯賴清德雖標榜自己出身貧苦勞工家庭,卻已自認為權貴,恣意魚肉百姓!
林俊憲在2016立委選舉時,全然沒有任何勞工政策。在朝野論戰《勞基法》時,他輕鬆自在看影片。被揭露後,告踢爆的網友「加重誹謗罪」,因為他看的是正版,而非盜版影片!在2013年任民進黨發言人時,甚至預告在軍公教年金「改革」,再進行勞工年金改革!看來,是要砍完軍公教年金後,將再砍勞工年金!林俊憲亦標榜自己出身勞工家庭,騙取選票。但如今,他亦自認為權貴對勞工輕蔑,追隨賴清德恣意魚肉百姓!
郭國文曾參與工運,為勞工陣線秘書長。他在市議員與立委競選時所提出的勞工政見,若非早已執行,就是毫無執行。他擔任勞動部政務次長時,參與勞基法惡修。面對立委要求提高勞基法罰鍰,以遏止資方寧違法也要苛刻勞工的現狀時,他說「違規重罰,企業承受不起」,拒絕提高勞基法罰鍰。2016年,面對工鬥連線時,他甚至否認蔡英文「勞基法修改不損及勞工權益」的承諾。面對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抗爭時,他批評勞工惡劣「不願和政府談」。郭國文背叛了勞工,也背叛了自己!
此三人透過消費勞工血淚往上爬,取得高官權威,享受榮華富貴。他們翻身了,成為權貴。但是,他們取得權力後的實際作為卻是造成今天台南青年與勞工慘狀的主因!壓迫著台南勞工與青年難以擺脫窮困的命運!在這次選舉中,我們怎可沉浸在芒果乾中,而忘記他們對青年與勞工的殘害!?背叛青年與勞工的政客,就該讓他們下台,台灣才會贏!
陳致曉,台南市立委參選人(第五選區,東/中西/南/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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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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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各位版友好
我的問題是
在柳震老師分爭一次解決總則篇第一版P.130書中提到,
日系理論中提到之「可罰違法性」以實質違法
性作為基礎,違法性具有質與量的概念。
實質違法性與可罰違法性兩者間
是不是只有林山田老師認為兩者是不同概念。
*實質違法性僅有行為與法秩序「對立」及「不對立」之概念
*可罰違法性有輕重之分,即被害法益輕微、行為逾越社會相當性程度之輕微
實務上見解有名的將兩者作為同一概念
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判例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7e36b0672ab4de09d8d987e?t=2124010450
林山田老師對此於書中批判
【參林山田老師九版,P.298】
認為實質違法性指行為
本質具有社會相當性,非損害程度輕微。
...得在程序上透過緩起訴或不起訴不進入訴訟。
亦有地院見解認兩者為不同概念,
如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
https://www.lawsnote.com/judgement/5a3c1865bb10ae3a27ce584f?t=197348811
主要疑問
1.實質違法性與可罰違法性的關係。
日系的可罰違法性是否為古典犯罪體系的實質違法性發展出來的學說?
2.兩者間之不同概念是不是僅有林山田老師特別說明,其他學者對此
有無特別著墨?
目前再看陳介中老師老師的書,僅有提到多數學說認為侵害輕微法益
仍與法秩序對立而具違法性。
以上,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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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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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感謝各位解開我的疑惑
※ 編輯: freedomwing5 (36.233.55.197), 01/26/2018 16: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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