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四等行政法爭點解析]
熱騰騰的關務四等~難度不算低喔!
一、行政罰的要件(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記大過的定性、涵攝,結論當然不是行政罰囉(嗆老師沒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阿XDD),這題簡單~
二、受託行使公權力先定性出來,這是基本的。然後,本題關鍵在有沒有行政訴訟法24條2款之適用?也就是訴願管轄機關「維持原處分,但是變更原處分依據之理由」有沒有24條2款之適用?還記得我們在上課時一直強調的重點,「行政訴訟法24條2款」是給利害關係人(第三人)用的,所以當然沒有適用餘地,要適用的還是行政訴訟法25條,故以原處分機關(受委託之私人)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再者,法官在撤銷訴訟的審查時,本來就會同時審查「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否有理由,所以就算訴願決定駁回卻改變原處分依據之理由,人民仍然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可。
三、第三題考時事題(難得的行政法時事題~),問的是我國的集遊法14條跟香港禁蒙面法的立法方式有何不同。先就我國來講,集遊法第14條是一個「集會遊行之許可」的處分,行政機關在做成許可處分時,「得」就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為必要之限制。簡單來說,集遊法第6款的必要限制,就是附加於「許可處分」的一個「限制」,學說上有認為是「附款」、亦有認為是「準附款」,不管如何,都是行政機關在做成「主行政處分」(許可)時,法律所賦予機關得行使的「行政裁量權」。至於禁止命令,是法律直接規定構成要件,機關就人民之行為是否該當構成要件,所做的「行政判斷」,一旦人民該當法律所規範的構成要件(蒙面),即會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罰鍰、逮補)。兩種立法技術上,我國集遊法賦予機關添加附款之裁量權,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4條之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故機關在添加此一附款時需與主行政處分(許可)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可,對人民的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之保障而言,其保障程度當然比禁止命令更高。結論就是,我國集遊法是行政裁量立法方式,香港禁蒙面法是行政判斷的立法方式,而我國的立法方式對人民言論自由跟集會自由的保障程度比較高。
四、道交條例的「扣空車」、「移置車輛」等相關規定,實務通說認為是「代履行」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曾有認為是行政處分,但是馬上被最高行政法院打槍!至於少數學說(林素鳳老師)有認為是「行政處分」之性質,考試就兩說併陳即可,如果採代履行說,代履行是事實行為,就沒得打撤銷訴訟了(頂多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還車,或國賠),採行政處分說,就可以撤銷訴訟,我個人會採代履行說。補充一點,學說上提到的「即時強制」,應該是李建良老師的說法,不過李建良老師是採區分說,認為「當事人在現場」的「移置車輛」是「代履行」;「當事人不在現場」的「移置車輛」才是「即時強制」,本案當事人在場,所以就算採李建良老師的說法,還是跟實務見解一樣是代履行喔!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在 許淑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Uber平台在台灣目前有超過1萬名代僱駕駛。然而台北高等法院 9 日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判 Uber 免罰新台幣 1 億元。依公路法第三條規定,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做成,並非公路總局,全案仍可上訴,若終審判決公路總局依然敗訴,這將會是交通部的重大行政瑕疵。
目前4件開罰的案件,1件在台中、3件在台北,若未來公路總局敗訴,交通部應與直轄市政府妥善溝通,避免直轄縣市政府與中央部會互踢皮球,造成無人開罰的狀況產生。而目前計程車司機可以透過車行加入勞保或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投保,然目前Uber司機並非工會所認定的自營作業者,而其與Uber並無雇傭關係,所以部分全職駕駛會遇到無法投保勞保的狀況,面對上述問題,交通部應跟勞動部詳加討論,確保勞工權益。Uber爭議延宕至今已兩年,交通部應積極與Uber溝通,並妥善立法以解決目前我國遇到共享經濟所面臨之問題。
而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於107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上月就曾發生無人機進入機場的事件,導致 5 個航班受影響,可見無人機規管的必要性。然相關法規原訂於108年7月執行,目前卻因為多數地方政府還未提出縣市所在地無人機禁航區圖資,民航局決定將無人機納管上路時程延後至109年,相關法規執行期程延宕,目前過渡期僅能依靠民用航空法第34條針對航空站、飛行場週邊開罰,其餘地區無法可罰,應加速推動專章的執行。
未來無人機專章通過後,航空站、飛行場週邊之取締為航空警察局之權責,地方禁航區為地方政府之權責由地方警局取締或民眾檢舉,目前交通部應跟地方政府做好溝通,掌握各縣市無人機自治條例設置進度,以及是否有足夠的量能做稽查的工作,避免法律設置後執行效果不彰,造成法律形同虛設的窘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在 高雄市議員【 李亞築 】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高雄市政府與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合作
協助辦理退休公務人員參與年金改革
共同訴訟收件服務
收件日期➡️2月21日(星期四)及2月23日(星期六)
收件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收件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1樓中庭
【高雄訊】高雄市長🌟韓國瑜🌟體恤退休公務人員為提起年金改革行政訴訟勞苦奔波,特指示市府人事處協助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參與年金改革共同訴訟收件服務。凡退休公務人員,行政訴訟審理法院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者,可以在2月21日(星期四)及2月23日(星期六)兩天持相關文件,到市府四維行政中心1樓中庭辦理,市府人事處收件後送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彙集。
市府人事處表示,現場有人事處同仁協助填寫相關表件,當天受理完成收件後,將送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辦理第三階段共同訴訟。本次受理對象僅限於保訓會1月23日以後來文寄送複審決定書者,如果退休人員收到保訓會複審決定書的寄送日期在1月23日以前者,必須附上郵件投遞證明,收件日期在1月23日以後者才能受理。
凡是退休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行政訴訟還在提起時效內,且管轄法院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意提出行政訴訟者,請親自攜帶下列文件辦理:(1)身分證、(2)退休所得重新審定通知書(含公文+計算表)、(3)保訓會復審決定書(含公文+復審決定書)。前開文件請準備正本1份及影印本各2份,並請攜帶標楷體之印章1枚,於2月21日(星期四)及2月23日(星期六)兩天的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至市府四維行政中心辦理。
人事處指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共同訴訟層級包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大法官會議釋憲,裁判費及律師費等相關費用由該協會負擔。至於管轄法院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者,該協會無法受理。另外,提起行政訴訟,依法應在收到保訓會復審決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因此,凡是收受復審決定書已經超過2個月者,也無法受理。此外,復審決定書末頁的教示條款,必須載明如不服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始可送件。如果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同樣無法受理。請退休前輩特別注意,以免來回奔波又無法辦理。市府對於李來希理事長及協會工作人員對南部退休公務人員的協助,表示感謝。另就市府自行審定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案的行政訴訟,韓市長也支持我們的退休人員希望法院能進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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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台中市。 1606 個讚· 29 人正在談論這個· 885 個 ... 邀請您進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粉絲專頁~... ... 內應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起訴狀。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