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陳文貴 教授
陳文貴老師從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拒絕證言權之規定,分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見解所涉及,有關被告不自證己罪權利、證人之具結作證義務、供述證據取得違反法定程序之證據能力、告訴人誣告並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與拒絕證言權之關係,以及法官的憲法拘束與義務的一連串問題。
◎本文出處: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陳文貴,月旦法學雜誌第3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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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具結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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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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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照讀書館《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qr.angle.tw/xoi
‼從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拒絕證言權之規定,分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見解所涉及,有關被告不自證己罪權利、證人之具結作證義務、供述證據取得違反法定程序之證據能力、告訴人誣告並以證人身分作證時與拒絕證言權之關係,以及法官的憲法拘束與義務的一連串問題。
《主講人》
👨🏫#陳文貴 │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講 綱】
🔸整體法律秩序統一性之體系正義要求:融合理論
▪內部融合理論
▪外部融合理論
▪裁判融合理論
🔸以釋字第740號統一解釋為例
▪本案事實概要
▪本案爭點
▪判決理由
▪判決評析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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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述證據、#拒絕證言權、#不自證己罪、#證據能力、#證言權
告訴人具結 在 關於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有 的推薦與評價
... 人、告訴人、被 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其身分既 非 ... 性質。 檢察官就此部分未以證人身分命二人具結再為陳述,該 部分陳述是否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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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C.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
訴人在審判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
法院即不得將偵查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
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答案:D
請教選項C有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法條依據嗎?概念應該跟相互詰問差不多,但找不到法條依
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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