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事故意外造成嚴重傷亡,星期五(16日)花蓮地檢發表了新聞稿,宣布偵查終結,起訴李義祥等8名被告。總計14天的偵查,真的可以說是非常火速~
因為新聞稿非常長,簡要把各個被告分別的起訴法條跟犯罪事實整理如下方:
▍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設置防止車輛滑落之安全設備、操作挖土機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刑法184條第3項-過失致公眾運輸車輛致生危險:2年以下
(損壞軌道或以他法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1~7年
(肇事後未為救護行為)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義祥工業社移工華○好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受李義祥指示進行危險拉車行為)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張○○財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聯○大地公司派駐工地之監造主任李○福: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5年以下
(未監督改善道路寬度、變更地面材質及設置防止車輛、異物滑落之安全設備)
📍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3年以下
(實際施工進度僅約為88%,卻偽填施工進度為95.21%至98.36%)
▍施工協力廠商林○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向東○營造借牌,投標北迴線邊坡安全防護工程)
▍ 東○營造負責人黃X和: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3年以下、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借牌予李義祥、林○清投標工程)
▍ 東○營造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科以同法第87條5項規定之罰金
(負責人黃X和因執行職務犯同法第87條5項)
▍ 東○營造實質負責人黃X利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5年以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5年以下
📍刑法第220條、第216條及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3年以下
(將李義祥及其員工之勞健保掛於東○營造,並虛列上開人等108年之薪資所得,而逃漏稅捐12萬274元)
從新聞稿的內容,可以看出太魯閣事件的發生不只是當天李義祥操作挖土機不慎如此而已,還有施工、監工單位均未落實設置道路安全防護設備,在今年1月間,就已經有2起混擬土預拌車駕駛行經該彎道熄火卡在邊坡的事件,卻都沒有進行改善。
再更往前追溯,李義祥因為沒有甲等營造業執照,而向其他公司借用名義去投標,導致工程的水準未被確實篩選控管。
其實#借牌 這件事,在台灣工程業界並非少見,未來如何確實避免這種#掛羊頭賣狗肉 的投標行為,我覺得會是本次事件之後台灣社會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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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商業負責人 在 台灣之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淺析 “違法吸金公司” 之犯罪手法與觸犯法條:
希望本文能幫助到您……
國內違法吸金犯罪從早期著名的鴻源、永逢及龍翔等投資機構,以地下投資公司的形態出現,藉高額利息來吸引社會游資投入,因為當時一般民眾缺乏投資觀念及管道,並貪圖地下投資公司的高利及佣金,所以許多民眾在初始投入小量資金獲得暴利後,不僅自己又投入更多的資金,為了獲取佣金也介紹周邊親朋好友一起加入,在國內逐漸演變成為一場違法吸金的全民運動,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經濟發展,造成整個社會人心浮動不安,可見違法吸金犯罪對整個社會及國家傷害之嚴重。
不法吸金犯罪可能觸犯下列法條:
(一) 刑法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二) 銀行法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倍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三)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四) 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五)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略)。」
(六) 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七)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
(八) 違反稅捐稽徵法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逃漏稅捐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國內歷年來所偵辦的違法吸金犯罪案件,最後結果受害人都是人數眾多,因為大多數的民眾都是盲目的、貪婪的,即心理學上的羊群效應,而違法吸金犯罪就是掌握這種心理,由點到線、由線而面,利用金字塔多層次傳銷方式,讓民眾一個拉一個加入,在高額佣金及受利誘惑下,沒弄清楚就跟著投資,也不會去探究投資標的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等到違法吸金犯行敗露,投資人也是要弄得血本無歸受害了才會醒過來,但足付出的代價都是相當慘重,不僅投資人自己受害,還牽連到整個家庭及社會,所以政府對於違法吸金犯罪絕不能漠視,因為違法吸金犯罪所造成的損害超過任何單一的刑案,我們必須動員政府及全民力量共同來防制國內違法吸金犯罪。
希望好友們瞭解後能更加理性,從此不會再因誤判商機而持續成為受害人或持續成為加害人………
以上轉傳~
商業會計法 商業負責人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8299 群聯 又出面回應了,真得是很愛出面澄清,但內容看起來就是想把錯的凹成對的,為了澄清而澄清...
"本公司與前述曜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聯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馳公司間於98-104年之交易往來,雖未在各期報表中揭露關係人交易,惟所有的進銷貨數字皆已確實入帳,且其收付款亦無異常情事均已反應在各期財務報表中,因此各期財務報表已如實反應本公司之營運成果,特此說明。"
簡單來說,群聯跟會計師自己也間接承認98-104年間之關係人交易揭露不完整,就有財報不實之嫌疑存在,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請參考文末條文。
另外,許多媒體說由於記憶體模組價格波動劇烈,使用境外子公司進行『挪帳』,實在是在所難免,迫於現實。既然公司那麼難做到法令遵循,就不要為難自己,為難投資大眾,8299群聯看是要被收購也好,還是自行下櫃私有化也好,離開這資本市場才是上策,或許未來事業還可以做得更大更好呢!
特此附上公司財報不實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1.行政罰鍰
依上述證交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須簽名或蓋章公司之財報,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是以,倘公司財報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證交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課以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2.刑事責任
董事、經理人與監察人若對公司財報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編製,除違反刑法偽造文書罪外,亦可能涉犯下述特別刑法之規範:
a.依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6款本文之規定,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內容虛偽之記載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b.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民事責任
a.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準此,復依證交法第1條之規定,開宗明義明文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應屬保護投資人之法律,是董事、經理人與監察人若有故意編製不實財報,除依同條第1項規定外,亦可能因第2項之規定,對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b.證交法第20條、第20條之1
依證交法第20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同法第20條第2項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綜此,除須對善意投資人負損害賠任外,發行人、發行人之董事長、總經理更因前揭之規定,須負無過失責任,故對公司財務之編製不可不慎之。
商業會計法 商業負責人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5/11(五),來跟大家談一件,我從政至今,覺得非常離奇的案件 ...
蛙蛙口罩這個案子,堪稱設計精緻的腳本,導演在一旁觀看眾人陷入困境,我們卻無計可施。
全台大概有2000名以上消費者,捲入這起消費爭議,金額預估至少在2億元以上。從去年12月知道這個案子以來,我偕同 立法委員 陳椒華 及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各地方黨部同仁及縣市議員,邀集各地方縣市消保官,來研商後續處理,但在 #關鍵事件 發生後,這個案子變得幾乎難以往下走。
這個關鍵事件,就是今年3月份,蛙蛙文創的負責人李子斌先生,在各地協調會召開的途中,#突然宣布過世。在法院未指定「臨時管理人」之前,所有民事訴訟都難以進行,如果是刑事訴訟,也面對公司負責人已死亡,訴訟標的不存在的問題。
而在李子斌過世的前兩個月,蛙蛙文創名下的所有股權,都轉移至其名下。
而蛙蛙文創的前身,「活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涉及北美館合約債務履行的弊案;當時的債務糾紛,讓歐洲會展屆大吃一驚,北美館館長還因此下台。
而用蛙蛙文創的關聯公司「好妙文創」一查,才發現同一組人,在過去涉及的刑民事案件,大概有30幾件,同一組人馬,除了蛙蛙文創、好妙文創(拾穗豐收有限公司)外,還有「日出印象」、「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等多塊公司招牌,但離奇的是,有債務不履行、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涉及詐欺、承租場地水電費未繳 … 等眾多前案,但又成立一個新的公司「蛙蛙文創」,利用新公司向群眾募集口罩生產資金,讓高達2000多位消費者受害,而我們政府的現行法規,竟奈他無法 …
另一件詭異是,李子斌先生死亡在高雄市三民區,但死亡證明,是在彌陀診所開立。再去查彌陀這間診所,發現 …
如果,這起案件就這樣結束,我想很多消費者,會對台灣公司登記審查之便宜行事,以及消費保護系統喪失信心,我也會對身為民意代表,但卻無力協助廣大消費者,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感到非常的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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