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醫療】:「林杰樑醫師過世當天的早上,都還可以在門診看X光片,但短短十分鐘內,他就失去了呼吸與心跳。」譚敦慈平靜地回憶林醫師過世當天的情景。她依舊用溫柔的語氣談論生老病死,她說這是人生的法則,既然這個時候來臨了,揮揮衣袖的告別吧,即使傷心是無可避免的。
2019年初台灣領先全亞洲,正式施行第一部完整保障醫療自主權與生命尊嚴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同於安樂死,更跳脫放棄急救及安寧照護僅針對末期病人的處置,領先全亞洲的法律,為親愛的家人事先做好決定,共同反思生命以及與愛的關係。
生而為人,必修老天爺的四堂課—「生、老、病、死」,而在生命最後一哩路,你希望如何告別家人?前總統李登輝享壽98歲離世,病榻前也因家人意見分歧,最後一刻才拔管,但此前一直為昏睡狀態、且無法識人。其實,每個人有權利事先決定自己想要或是不要的醫療處置,全面保障自我善終權。
譚敦慈轉述,林醫師曾在臨床救過一個腦性麻痺的孩子,之後卻很後悔。因為當時用盡各種方式急救,壓胸、插管等,只為了讓小孩維持生命,但林醫師後來發現,孩子的照護者是一名年邁的母親,日夜守候,寸步不離病床。
「林醫師透露,他覺得百感交集,不知道這樣是延長孩子的壽命,還是只是延長呼吸的時間?由高齡的母親照顧,經濟與身心靈都是負擔,這樣做真的是幫了這個家庭嗎?會不會適時放手,其實是更好的選擇?」譚敦慈指出「無效醫療」對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都是負擔與煎熬,尤其高齡化社會的到來,照護的品質也有待商榷【註1】。
■放棄無效醫療,讓病人走得安心!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總院長黃勝堅:「唯有認識死亡,才懂得如何善終」;鼻胃管,真的有必要嗎?鼻胃管的使用在台灣相當普遍,許多末期病人如癌症、失智症的患者,醫療人員為了維持其生命,通常都會建議使用鼻胃管提供營養,但對患者來說不但不舒服,對自尊也是一種傷害。
事實上,現在國際上的最新觀念是,不推薦末期失智病人使用任何管路,建議經口餵食,以細心的手工餵食方式,為病人保留尊嚴,並把時間留給患者和家屬。
黃勝堅舉例,曾經有一位腦部受傷的96歲老先生被送到急診,老先生的兒子主動告訴主治醫師:「拜託不要幫我爸爸插鼻胃管。」醫師回答:「可是不放鼻胃管就沒有營養,而且有用鼻胃管比較不會吸入性肺炎。」
兒子反問:「難道用了鼻胃管,就一定不會肺炎嗎?我爸爸都96歲了,他需要的不是再活那麼久,應該是尊嚴擺第一!」於是,老先生轉出加護病房,在子孫環繞、手中抱著愛貓的情況下安然辭世,了無遺憾又保有尊嚴。
「時間到了,該怎樣就怎樣。」黃勝堅表示,死亡是生命的最高境界,完整的死亡才會讓生命更圓滿,無論醫師或民眾都必須了解死亡,唯有認識死亡,才懂得如何善終。當醫病雙方都具備「死亡識能」(Death Literacy),理解醫療也有極限,彼此才能互相尊重,成為生命共同體,一起幫助病人走向美好的善終,而不是強制施以插管、電擊、心肺復甦術(CPR)等急救【註2】。
醫療人員要以病人為中心考量,在任何的診療或是檢測的過程中,都必須要以病人的健康為中心考量,醫療在治療途中,其治療效益若是不彰,甚至可能對病人造成的損害大過對病人本身的益處,這些都是應該要避免的【註3】。
醫師的責任不只是看見病人的需要,也要看見照顧者的需求,這才是以人為本的醫療照護。
【Reference】
■低效益醫療評估研究: 改善政策之探討
醫療的首要原則是「不傷害」(Do no harm.),其次才是療效。在現今的醫療環境,任何現有的醫療診斷、處置方式都並非是絕對可靠,在醫療方法與技術不斷地研發與創新改革下,都有可能被新技術所取代,以追求提供更具有效率與成效的健康照顧服務。
因此,要不斷地去檢視與評估現有的醫療診斷、處置方式是否合理,以找出問題並修正成為更適當的醫療診斷、處置方式。另外,基於醫療倫理中的也就是在治療的過程中,必須要以病人為出發點,不應該再去增加對病人的傷害。
我們都知道很多治療帶有風險、藥物亦有副作用,醫療的行為應該是要造福病人,雖然傷害是無可避免的,但其害處不應該大於治療的效益。
▸https://bit.ly/3pUXZGC
1.來源
➤➤資料
∎【註1】
(天下雜誌)【台灣臨終前「無效醫療」,來自家屬不放手】:https://bit.ly/374IPpw
∎【註2】
幸福熟齡「放棄無效醫療,讓病人走得安心!黃勝堅:唯有認識死亡,才懂得如何善終」:https://bit.ly/2URlK46
∎【註3】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低效益醫療評估研究: 改善政策之探討」:https://bit.ly/3pUXZGC
➤➤照片
∎天下網路書店「面對生死關卡 他們與死神拔河」:https://bit.ly/2USzwDl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org.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無效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署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3萬的網紅早安健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今年1月正式上路,面對死亡愈來愈多人有不同的反思。每段生命都有終點,但當面臨這一天時,你願意終日躺床上,無論有無意識、痛不痛苦,都要插著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等醫療器材;強迫灌食、打針、抽痰...只求生命可以延長嗎? 致力推廣「尊嚴善終」的加護病房醫師陳秀丹,親身經歷無數個病...
安樂死倫理原則 在 幸福心理師/插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KaFfNbFVFA&t=1546s
我認同方醫師的觀點....
※一個人活得很痛苦到想要走上安樂死,這是生的問題,不是死的問題。我們該檢討的是,我們國家的制度為什麼會讓他活得這麼痛苦,我們還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他?讓他活得更像一個人。
※我們談到醫學倫理的時候,有四個醫學的倫理原則,不能只單看病人自主權。還有其他的權利:公平正義、不傷害、行善,這些原則加在一起來看才是完整的醫學倫理。當我們談自主權時,還要一併考慮到義務,權利與義務是綁在一起的,這不是我們要求他的,而是人本身就會這樣想。因此,如果安樂死要醫生來執行,我們就要考慮我們整個體系價值教育需要重新好好思考,這個思考不是短暫時間可以完成的。
※「醫生必須苦惱於病人的痛苦,他才會當個好醫生。」聽到這句很感動。真的~只要認真聽,你就可以感受到方醫師為病人考慮的更多,並不是多一個可以怎麼死的選擇而已。
安樂死倫理原則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魚泡泡 謝謝吳醫師的分享,安樂死究竟是什麼?需要哪些評估才能進行?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之前在謝金魚的粉絲頁上看到一個調查:「如果你是立法委員的話,你最想通過什麼法案?」我看到300多則留言,有將近1/3到一半,都是希望「通過安樂死」。看來,這應該是未來幾年大家會面臨到,也想積極討論的議題。可是,大家真的對「安樂死」有足夠且正確的瞭解嗎?
先來做個小測驗好了,以下是幾題是非題:
1.只要我活膩了,不想再活了,隨時可以請醫生幫我安樂死。
2.家屬如果經濟負擔太大,沒有能力照顧,可以申請幫臥床、昏迷沒有意識的病人安樂死,來減輕負擔。
3.可以把殺人犯、精神病患送去安樂死,以免再危害別人。
如果上面的問題,你有任何一個答案是「⭕️」,那麼,你應該好好看完以下的內容。因為即便是現在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都不會允許上面講的情況發生。
因為不管是安樂死(euthansia), 醫師打一針讓病人死,或是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 PAS), 醫師開立致命的藥物,讓病人自行注射或服用。都必須遵循以下的倫理原則:
1.病人本人意識一定要清楚,有完全行為能力。(才可以確認他是自己想死,不是被逼死或殺死的)
2.病人必須罹患重症,以目前的醫療技術無法治癒,而且造成的身心痛苦無法控制。(除了一死以求解脫之外沒有別的辦法了)
3.病人不可以是因為社會、經濟因素而選擇安樂死。(例如付不出醫藥費、為了早點領保險或分配遺產)
請大家一定要先搞清楚這三件事,才有辦法進行後續的討論。
接下來一系列的文,會先介紹這兩種「積極安樂死」的差異,還有各方可能的問題。
喔,對了。傅達仁去瑞士接受「醫師協助自殺」不含旅費住宿,光是付給那個「尊嚴」協會的規費,包套下來大概30-50萬台幣。
所以請不要再說:「沒錢,我就要去安樂死」了。
#安寧緩和
安樂死倫理原則 在 早安健康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今年1月正式上路,面對死亡愈來愈多人有不同的反思。每段生命都有終點,但當面臨這一天時,你願意終日躺床上,無論有無意識、痛不痛苦,都要插著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等醫療器材;強迫灌食、打針、抽痰...只求生命可以延長嗎?
致力推廣「尊嚴善終」的加護病房醫師陳秀丹,親身經歷無數個病床邊上演的真實故事,透過她臨床的第一線觀察告訴我們:「真正的愛,是給愛的人沒有煩惱;被愛的人沒有痛苦。」生命有極限、醫療也有極限,只有面對死亡,我們才能學會如何真正活著。
被截肢的阿嬤給我的省思
陳秀丹醫師分享,當她在台北榮總當總醫師時,遇過一個病人是一位阿嬤,送醫時因嚴重的敗血性休克,已意識不清。施予各式各樣的急救措施後,仍無法恢復意識,加上兩隻腳都已壞死,為了保命,最後鼠蹊部以下部位以及手指頭全都截肢。
當時因為阿嬤心律不整,陳秀丹醫師想替其做心電圖,卻突然發覺「阿嬤根本沒有雙腳及手指能夾心電圖的導線」,又想到這個被自己救回來的老人家,會是一個沒有雙腳、沒有手指頭,只有頭與軀幹的人;而當阿嬤呼吸器用到期限,將轉到呼吸照護病房時,她的兒子與陳秀丹醫師開玩笑說道:「醫師,我們沒有錢可以辦出院,我要去賣外幣才行。」
「到底我們救人是要把病人帶到什麼樣的境界?」陳秀丹醫師說,上述的案例給她很大的省思。當醫師把病人救回來,理論上應該要有生活品質;而若急救只是讓病人「痛苦、苟延殘喘」地活著,生活品質及尊嚴全部失去,她認為,這樣的醫療結果是失敗的。
陳秀丹醫師提及,英國醫學會對醫療的目的有一個定義:「醫療的目的是要增進病人的健康,或是減少傷害。」一旦無法達到如此的目標,治療的正當性即消失,此時若撤除或不給予維生醫療,是既不違法、也不會違背倫理原則。
「醫療的本質是行善,」陳秀丹醫師進一步說,當給病人的是無止盡的痛苦時,此時的醫療就成了一種「惡」。
病床上的你,希望如何被對待?
陳秀丹醫師坦承,很多人平常沒有好好孝順父母,等到雙親身體出狀況,他們無法面對父母即將往生的事實,希望可以有多一點的時間,彌補過去的失責,所以要求醫師搶救到底。
此外,還有一些其他理由,包括為了維持父母還在的假象;為了領取退休金、高額保險金的私心;害怕他人指責不孝等錯誤觀念,都讓這些家屬要求醫師無論如何都要急救,不願意放手。陳秀丹醫師透露,上述都是真實案例。
「真正的孝順是平常就要做的事,」陳秀丹醫師強調,父母親還能說話、走路,子女就應該多陪伴;有空時給父母打個電話、陪他們看看電視、聊聊天,而不是整天當低頭族滑手機,這些都是能做得到的。
「真正的愛,是給愛的人沒有煩惱;被愛的人沒有痛苦。」陳秀丹醫師指出,人要將心比心,作為子女、親屬的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是:假如今天躺在床上的人是我自己,我希望被怎樣對待?
到那一天,我不要被插鼻胃管
「如果有一天她老到、病到不能吃,死亡就是無法避免時,我不要被插鼻胃管,也不要被打點滴;如果心跳停了,我也不要做心臟按壓術。」
陳秀丹醫師說明,台灣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保障國人生命末期不要受苦;也有《病人自主權利法》讓國人遇到五種情境時,能選擇有尊嚴地自然老化。
《病人自主權利法》5大可終止或撤除急救的適用對象:
末期病人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永久植物人狀態
極重度失智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你千萬不要以為你的兒子很孝順你,他就會完全聽你的。」陳秀丹醫師連忙說了好幾聲「不」,她表示,很多孩子在父母親面臨緊急關頭時容易失去理智,可能旁人的一句「唉呀,你怎麼沒有急救?」就會讓他們內心動搖。
陳秀丹醫師呼籲,每個人都該好好重視自己的善終權,平時就應跟家人談論生命無常之事,以及因應對策。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等方式,簽署預立醫療指示,及早為未來的善終準備。
不只手要寫,嘴巴也要說,能讓周遭的人都知道,未來你的家人也就比較沒有壓力。」除了預立醫療指示外,陳秀丹醫師說,更應「廣為宣傳」,包括孩子、親友在內都應讓他們知道自己的主張。到真正發生狀況時,就能讓這群了解自己意願的親友團,當自己「善終後援會」的成員。
「善待你周圍的人,就好像他明天即將離你遠去。」陳秀丹醫師如此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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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醫師的生命課程。到那一天,我不要被插鼻胃管︱陳秀丹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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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學!重症3堂課。插管、氣切、心肺復甦術︱蘇一峰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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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學!照護2堂課。鼻胃管、胃造口︱蘇一峰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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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上的選擇權,關鍵18問:當家人倒下,你能做對醫療、照護的選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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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丹醫師:我是醫師,我不要被插鼻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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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幫父親放鼻胃管?安寧醫師:父親自己答了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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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倫理原則 在 [轉錄][討論] 安樂死-醫學倫理上的反思- 精華區Health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MedHuman 看板]
作者: dihelix (...) 看板: MedHuman
標題: [討論] 安樂死-醫學倫理上的反思
時間: Tue Jan 27 11:57:39 2004
「安樂死」(euthanasia)可能是從上一個世紀以來,爭議性最大的
醫學議題,舉凡醫學、倫理、法律、宗教、政治和媒體等領域,都是人們論辯
的角力戰場。「安樂死」一詞有許多歧異的用法,在本文中將著重「臨終病人
自願安樂死」,藉著藥物或運用其他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積極安樂死」
(active euthanasia)問題的正反爭議,從醫學倫理的角度來探討它道德的正
當性,並就我國的現況來看,是否該更進一步修立法律規範之。
近代歷史的發展
自從1920 年秉丁(Binding) 及侯賀(Hoche)鼓吹「毀滅不具生命價值
的生命」(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希特勒藉他們的主張,於1939
年將成千上萬的畸形兒童及成年精神病患加以屠殺,稱之為「安樂死計畫」。
二次戰之後,「安樂死」這一問題又逐漸受到關注,精神病學家Rumke在1959年即指出
,主要是因為復甦術(resuscitation)的出現以及老年醫學的發展。七十年代以後,
當人們逐漸撇開了二戰以來的許多陰影及意識型態,「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權利」
(the Right to Die)等關於「安樂死」的爭論,又更為熱絡地起來。[1]
[1] 孫效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1996)
https://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4.html#t62
荷蘭是世界第一個正式立法安樂死法律的國家,於2002年4月將安樂死「除罪化」
(decriminalization),在遵守法律規定下,安樂死的執行者如為醫師可不予懲罰。
(非「合法化」) 不久後,比利時也通過類似的法案。[2]
[2] 時國銘:打開潘朵拉的盒子:安樂死在荷蘭,應用倫理研究通訊,V.22(2002.4)
https://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1.pdf
反觀台灣,1960年代王曉民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其父母呼籲政府立法准許安樂死不果轟
動一時,到了90年代王女的父母相繼去世,使安樂死再次成為報章雜誌的主題,但仍缺
乏深入討論。2000年立院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從此末期病人可以立意願書,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或放棄心肺復甦術。但是醫師若貿然為病人施行安樂死,如同幫助他人
使之自殺,仍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去年(2003)初有血癌病患向立院請願,
請求制定「安樂死」法案,於三月召開立院公聽會。目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處
理「自然死」的問題,「安樂死」則涉及醫護人員「積極介入」及「縮短病人生命」,
現行仍法律無法解決。[3]
[3] 紀欣:生死一線間 : 論安樂死與死刑制度,商周出版 (2003) pp.74~75
關於「自願安樂死」的正反論辯
一般而言,支持「臨終病人」藉由積極作為進行安樂死的的論述有三:
1.生存權包含死亡權:
假如我有生存權,那應該意指我有權在合適的時候處置它,
包括終止自己的生命,只要我不傷害任何人。
姑且假設「死亡權」這個前提成立,在安樂死議題上顯然有很大的謬誤,
我的死亡權並不表示別人有義務幫助我死亡,充其量只能為「自殺」合
理化罷了。或有論者再加上金科玉律理論,也就是說,我們願意別人怎
樣待我們,我們就要怎樣待人。當我們能同理這樣終結痛苦的需求時,
在道德上我們則應盡力協助實現尋死者的願望。[5]
[5] 波伊曼(Pojman,L. P.) : 生與死 : 現代道德困境的挑戰;江麗美譯: 桂冠 (1995)
回到「死亡權」探討上,在現代社會中,生存權並不是
絕對的不可剝奪,當個人透過社會契約的方式,將責任
轉移至家庭、宗族、部落乃至於國家的同時,也將「權力」
漸漸的轉移出去。若是個人的生死不能由他人來決定,
那政府又何來處決犯人的權力?[6]
[6] 賴信瀚:推動安樂死合法化
https://www.geocities.com/HotSprings/Oasis/1755/index.htm
2.綜合「自由原則」和「避免殘忍」的理論:
文明社會中有兩個基本價值,即「自由」和「避免殘忍」,
面對病人有意願選擇安樂死,自由的原則告訴我們應該允許
他有選擇提前死亡的權利,避免殘忍原則則促使我們積極幫忙他。
不過,此處自由的意函,在前面「死亡權」並非如此肯定下,在安樂
死議題上仍有很大的爭議。
3.資源分配與「生命的質量權衡」:
比如說:對於臨終病患所提供的維生設備醫療支出,
若能分配於預防疫苗接種,其所達成的經濟效應不但
比支持臨終病患性命的效益來得高,其所救活的人命。
從健康體系、世界社群整體的角度,來看「醫療資源分配」
的課題,尊重病人自主提前終結生命,所節省下來的醫療資源
,將可以挹注到更需要的角落嗎?表面上似乎說得通,但是在
這樣理論實現之前,積極推展安樂死背後所蘊含的,是以
「經濟意義」來看人命的道理。假如安樂死因此而合法化,
社會中的弱勢,尚未因此而得到更多資源前,很可能因為他
們生產力的不足,更容易犧牲而成為這政策的祭品。
以上這些支持安樂死的論點,仍然有許多瑕疵和謬誤。
當然,光看這樣是不夠的,我們來看看反對一方的意見...
反對自由意志的「積極安樂死」的說法有四:
1.「自然定律」:
與後者「扮演上帝」的論點一樣,也是一般反對自殺
的常見說法。自然定律的理論意思是,希望生存與促
進生命,才是合乎自然的行為。然而,這個說法被認
為是自相矛盾,反對者引述休姆的一段話:
「改變尼羅河或多瑙河的河道並不能算什麼罪過-假如
我有這個能力的話。那麼將幾盎斯的血液改變流動管道
,又算是什麼罪過呢?」論者反駁說,假如這是倫理上
最高的價值,那我們我們也不能道德地為別人犧牲自己,
而這卻是高舉自然定律的天主教廷所接受的。
但是,專就「演化論」這廣為人所認可的自然律來看,一個
會大量自我毀滅的族群,能物種競爭中持續繁衍下去嗎?
放在這個角度來看,鼓吹安樂死不僅是個人的自殺行為,
無異族群的「慢性自殺」。
2.「扮演上帝的角色,違反生命尊嚴的原則」:
在基督宗教內認為,只有上帝才能取走一個無辜的性命,
我們的生之權利是無法獲免的。然而,這樣的說法比較自
然定律而言,更激起無神論者的反感,反道質疑信徒他們
心中的「全能上主」,為何允許臨終病人艱苦難熬的情形存在?
事實上,回到聖經對上帝的陳義,「太初有道,道與上帝同在,
道就是上帝。萬物是藉著他造的,凡被造的,沒有一樣不是藉著他造的。」[8]
[8] 約翰福音第一章:1~3節 (聖經公會:和合本)
扮演上帝的角色,也可以說是與「違反自然律」同義,但是
又更為保守(或正統)的說法。論辯上以前段「自然律」的說法
,將更易為人所接受。
3.在「殺死」與「任其死亡」作道德上的區分:
人們對「積極安樂死」、「協助自殺」、和「決定放棄
使用維生系統治療」之間,是否有倫理差別一直有很多歧見。
爭議的核心在於,作這些行為的人其意圖有何倫理意義。[9]
反對安樂死的人主張,只有在病人即將因患病而「自然死」前
,才有道德的正當性而撤除維生治療。美國醫學會即採這種
「容許消極安樂死(緩和醫療)﹔而禁止積極性安樂死」的態度。
[9] 辛格(Singer, P. A.):臨床生命倫理學; 蔡甫昌編譯: 醫策會; 金名圖書(2003)
相反的,支持安樂死的一方,則認為兩種作為皆符合
病人自主權,在並沒有倫理上的差別。
然而,緩和醫療的直接的死因為疾病,積極安樂死則是外加的
醫療行為,論者認為兩者「動機」與「結果」皆相同,事實上
兩者的「可歸責性」並非一樣。
4.「滑坡效應」(slippery slope)與「道德一致性」:
一旦末期受痛苦的病患,可以合法地積極安樂死,漸漸
其他非末期的病患,只要覺得生命變得難以忍受,亦選
擇安樂死來解除他們的痛苦之名。如愛滋病、尿毒症,
甚至嚴重的糖尿病、痴呆症等,都無法治癒,也都有身
心的痛苦,是否都可以「安樂死」呢?[10]
[10] 趙可式:安樂死、自然死與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導論,教育部(2000)
https://210.60.194.100/life2000/professer/chaokshih/2EuthanasiaH.htm
更甚者,如美國前總統雷根的演說辭撰稿人,派區克‧布坎能
所言:「一旦我們擁抱這個利他倫理-人有這種至高無上的權利
,可以決定誰該活,誰不該活-我們就等於搭上一列客車,在此
地和伯肯納集中營之間沒有停車站」。[11]
安樂死很可能因「滑坡效應」而濫用,將造成極嚴重的倫理後果,
[11] Patrick Buchanan : Birmingham News, Nov. 16 (1983)p .11﹔引用自[5]波伊曼
反對者,以邏輯上的謬誤批評之,刀子、汽車、藥物和酒精都
可能被濫用,並不代表就要禁止它,只要訂立適當的規範即可。
只要透過謹慎的立法與嚴格的審核,就將可避免這個現象的產生。
省思與展望
安樂死議題在台灣方興未艾,安樂死政策的未來走向又該如何呢?
荷蘭「安樂死」的實際經驗可以借鏡。荷蘭的安樂死政策,從1970 年代
起即在各社會中各場域廣泛討論,自1984 年起荷蘭最高法院裁定,只要
遵守荷蘭皇家醫學協會所制訂的安樂死行為準則,執行醫師便可不予起訴,
後來這個準則也是2001通過立法中,關於適當照護規定的主要內容。
荷蘭的安樂死法律,有極為堅實的社會基礎,1998年的一項民調即顯示,
有92%的荷蘭人支持安樂死。除此之外,也與二項醫療制度相關:首先是完
善的保險制度,荷蘭人幾乎都能獲得免費的醫療照護,使得經濟負擔不太
可能成為人們尋求安樂死的主要動機。其二是家庭醫師制度下密切的醫病
關係,荷蘭的醫師和病患,通常都因長期接觸而維持著密切的關係,當遭
遇安樂死問題時,可以在充分告知與討論下,不至於作出草率的決定。[12]
[12] 孫效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1996)
https://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4.html#t62
荷蘭政府於1990年,首次調查安樂死的施行情況,人稱雷門林克報告
(Remmelink report)於次年出爐,報告中指出在前一年中,荷蘭有2300 人
死於自願積極安樂死,佔全國死亡人數的1.8%,有400人死於醫生協助自殺,
同時有1040 人死於非自願安樂死,此外,有8100人死於減痛劑用藥過度
(其中61%醫師加重藥劑但未經病患同意),另有數千件給予殘障嬰兒、
重症兒童安樂死的案例等等…從以上數據可見,荷蘭確實出現安樂死制度
的「滑坡效應」。[13]
[13] 參考https://www.internationaltaskforce.org/fctholl.htm;
引自[2]時國銘, https://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1.pdf
反觀國內的健康照護體系,全民健保開辦不到十年,也沒有如荷蘭歷史悠久
良善的家庭醫師制度,而且荷蘭經驗所顯示的「滑坡效應」,也是後進者要
使安樂死合法化的一大隱憂。況且,國內安寧緩和醫療才剛起步,除了艱忍
苦痛外,安樂死絕對不是病人面對絕症時的唯一選擇。事實上,許多研究結
果都顯示,醫師對於安寧緩和醫療瞭解得愈多,愈不願意執行安樂死。倘若
隨即使安樂死大開其門,有可能再現荷蘭只有70床安寧療護病床短少的現況,
因為安樂死相較為較快速、有效率的解決方法,醫師傾向選擇安樂死這種簡單
的醫療處置,而可能枉顧病患求生的意願。[14]
[14] Hendin H., "Euthanasia consultants or facilitators", MJA 1999;170:351-352.
; 引用自 林雨靜:安樂死與安寧療護;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2001)
https://www.npf.org.tw/PUBLICATION/SS/090/SS-B-090-005.htm
就算民意調查的結果傾向贊成「積極安樂死」的合法,以二戰後德國、英國
等歐洲各國,在相對少數的支持下仍廢除死刑,反對者過了數十年後才逐漸
轉向,就算是民意支持,政府也不應在不成熟的時機進行立法,反而要
以前瞻的思維來領導政策。
在一個愈來愈看重「生活品質」甚於「生命尊嚴」的時代趨勢中,已經有不少
醫生在不考慮病家的意願下,只因為他覺得病人的生活品質太差,就拒絕施予
治療。湯瑪斯‧薩斯(Thomas Szasz),一位著名的精神病學家,就反對醫
師協助自殺和「醫療化」的積極安樂死,並非它過於擴張了個人自主權,而是
它反而會削減了病人的力量。[17]然而,高舉生活品質的人卻也不得不承認,
「生存」是產生其他價值的首要條件,如果輕忽生命的神聖不可輕犯性,如何
保護其他的衍生品質呢?
[17] 薩斯(Szasz T. S.):自殺的權利 ; 吳書榆譯 : 商周出版(2001)
面對不可逆的生死難題,世界醫學學會1995年所修訂的
《里斯本病人權利宣言》中明示一條原則:
「在疑惑中選擇生命」(in dubio pro vita)
面對企圖自殺而未遂的病人如此,在積極安樂死上也應如此。
我認為醫事專業應該更審慎地看待「積極安樂死」,
當緩和醫療開始上軌道初露出曙光時,
尚未找尋更理想的解決之道之前,絕不輕言「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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