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方法與物品不分的請求項與其明確性問題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其包含「明確性」要求。另專利法第58條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專利法22條規定 在 設計發浪Designsurf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何有效利用畢業展的五點建議》
2019新一代設計展,今天正式開幕,去年我寫了五點建議給參加畢展的同學們,至今看來依舊受用,然而去年我寫到第一項建議就是不要讓漂亮的展場變成祭拜場所,今年很有趣的是,官方決定要消滅已持續38年的「鮮花酒瓶罐頭塔」現象,還給設計展場一個乾淨也專業的空間,這點我是持贊成立場,不過也看到有另外一方設計師的意見是,這樣送東西也有傳承意味,或許可以用另外一種儀式性的形式,選個代表出來贈送也無不可,我認為也不是不可行,或許下一屆的同學可以思考一下,但我仍肯定新一代設計展這個官方的決定。接著,我要來給幾個今年參加新一代設計展同學的建議。
1.#弄清楚參展的目的
其實這點不只是對參展的同學重要,對大三的同學更重要。參加新一代設計展或其他畢業聯展的目的性,除了畢業之外還有什麼?是希望藉此獲得畢製作品商化的可能性、或是想要賣東西把畢製經費全部賺回來?不管如何,都是一個選擇,也都鼓勵同學嘗試去做看看,但最怕應付了事,作品丟在展位上就不管它到底有沒有人看。如果你未來持續要走設計,參展就是一個不可避免的過程,我明白有很多同學都把新一代設計展視為人生第一個、也是最後一個設計舞台,如果有獲獎或是媒體報導,就能成為展翅高飛的開始,若是沒有受到任何鼓勵,或許就覺得算了以後不要再做設計,#但真的不要把區區一次的參展或參賽經驗看得太重要,我今年會在台灣畢業設計年鑑「#書上設計展2019」當中介紹一些案例,有些同學得獎之後其實人生也沒有你想得那麼順利,又或者甚至是不做設計師,在別的行業更發光發熱的人。
2.#準備好hashtag讓媒體盡量拍照
很多同學都會在展覽的時候擺一個「申請專利中」,或是「請勿拍照」的牌子。但我想告訴大家,如果你真的這麼在乎專利,在展覽之前就應該先申請好了,#不然就會因為公開展覽而喪失新穎性。
#專利法22條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跟大三的同學說,如果你真的很怕自己設計的專利被偷走,#請在展覽前就去申請專利。那現在來不及申請、已經都要展出、但還是很在意被抄襲的同學怎麼辦呢?我會鼓勵你盡量讓媒體拍照。因為你有媒體報導的話,就會有展出日期,未來萬一有人做出一個跟你很像但不一樣的東西取得專利,還被他告抄襲的時候,#你就可以舉證媒體曾經在這個人取得專利前報導,證明你的時間早於他。因此,展出期間讓媒體拍照是一個有效保護自己不要被告的方式。建議大家不管是否有取得專利,既然都要展了,不如就好好地讓媒體拍,甚至可以準備好hashtag的牌子,告訴大家拍照上傳打卡要tag你這樣,去爭取自己作品最大的曝光!如果不是媒體要拍的話,那就看你自己決定要不要被拍了。
p.s.四大畢業聯展應該都可算是政府認可的展覽會之一,可以跟主辦單位確認一下,如果有被認可,在公開的 12 個月內算是優惠期,還是可以申請專利,所以想申請專利的大四同學現在就趕快準備申請表吧!
3.#適當分配體力present
5月是畢業季,新一代設計展起跑,結束於5月中的放視大賞,有些學校甚至安排6月才有校外展,學校通常都會鼓勵同學參加2-3場畢業聯展,但連續幾週佈展,展覽期間天天站著說明作品,其實非常耗費體力,#我會建議同學先準備好幾種不同時間長短的作品說明方式,比如說完整版、簡易版、帶過版三種版本,用你的眼力去判斷,眼前的這個人到底要對他說明哪一種版本,才不會使用太多力氣,最後一天的時候你根本沒力介紹。然後有兩人以上的同學可以排好班,一定要有休息時間去吃飯補充體力,此外,準備好喉糖、口氣芳香錠等備品,吃完之後沒時間刷牙也要含一顆,讓口氣保持清新,才不會對觀者失禮。
4.#把自己的名片正反面拍照
去年我說過要留50張名片在自己身上備用,覺得非常重要的人再給。因為其實經常會發生很重要的人最後一天才來,但你名片卻在前兩天放在桌上就被民眾拿完了。通常以新一代設計展將近10萬人的總流量,一天約25000人,如果你有放什麼東西在桌上,我估計一天至少會被拿走100張,如果是熱門的展品,被拿走兩三百張也是正常,我覺得宣傳用的東西放酷卡就好了,如果你只有名片,那一天放個200張在桌上真的很夠了,如果沒有準備這麼多,那就平均分配,#切記放個50張在身上。如果還是不小心發完,那就留下最後一張名片,請對方拍照帶走,或是你拍照存在自己手機,到時候傳檔案給對方就好,名片應該要給真的會聯絡你的人才是。
5.#開展前1小時先來看展
其實蠻多同學會利用聯展期間到處去看別的學校同學做什麼作品,因此就不在位置上,有時候錯失一些重要的人來看你的作品,其實是很可惜的事情。我會建議同學不如你就每天開展前提早1小時到展場,然後到處去看不同學校的作品。看展也有方式,#看到喜歡的作品後記得有順序性地拍照,拍作品、拍名片、再拍學校。這樣三張一組的方式可以讓你記得你到底看過什麼,有空的時候也可以在網路上搜尋資料,甚至跟他校同學取得聯繫,方便日後交流設計,我評選後浪賞的時候也是用這樣的方式。(如果有禁止拍照的標示那就要先取得作者同意了)所以,如果你有發現我去評選,然後我拿起相機拍照的話,那就表示我有打算要把你選進入圍名單了。(爆料)
好了,今年以這5點給大家一些展覽的小提點,有看到算你我有緣,祝福大家今年畢業季都能有好收穫!
p.s.有兩所學校是我今天看到最high的! 預知夢—朝陽科大工設系(進)2019畢業展!#他們集合32個學生之力做了一個專題,一起打造了一個「類漫威宇宙」!天啊!每個裝備都帥到翻!這是男人的浪漫啊啊啊啊啊。
然後 嶺東科技大學 視覺傳達設計系 畢業製作 則是把大家的專題合成一面超大的視覺牆,這種空間設計的方式也非常吸睛!非常推薦大家明天先去看看這兩個學校超創新的專題策展形式!
#好了我要開始去展場挑作品了
#好期待今年又會選出什麼後浪賞作品喔
#大家好好迎接我的突襲吧哈哈哈
#新一代設計展
#後浪賞
#design #art #work #graduation #finalproject
#設計 #藝術 #畢業製作 #畢業設計 #新一代設計展
專利法22條規定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作者: 陳逸南(台灣北社理事)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納保法施行即將屆滿一年,立法目的揭示「正當法律程序」一詞,係緣自英美法的人權保障觀念,例如1789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的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第7條規定,除非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之後,各國憲法紛紛效仿。即使沒有作出類似的文字表述,而「正當法律程序」已成為法治國家與人權保障的一項重要原則。
在國際人權文書中,正當法律程序包括法定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以及人道原則等。有關「法定原則」部份,凡憲法和法律規定應由司法機關行使的職權,任何政黨或其他社會組織或團體都不允許行使這種權利;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人身自由與財產等人所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如1948年12月10日宣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1966年12月19日發布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1項也作了類似的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在此所謂「任意」係指由非法定機關或非依法定程序而行使這種權利。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擴展到司法、立法、以及行政程序方面,反映著人權保障之發展趨勢。
納保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核課或處罰前,應給予納稅者事先說明之機會。但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或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此項但書規定讓納稅者的陳述意見之機會落空,無法達成納保法立法目的所載明「正當法律程序」之貫徹,相當明顯,該規定是一項人權保障退步的立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陳述意見之機會。但該法第103條除外情形有8種,其第3款規定,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雖然不能遵行者。在王宗偉著《行政程序法》(2017年1月出版)第133頁指出,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當事人稅捐之課計並命其繳納,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將無法如期完成。但稅捐核課及處罰關係納稅人財產權益甚鉅,不能以核課期間將屆至即剝奪當事人享有對稅捐陳述意見之正當程序利益,其見解顯有錯誤,違反法治國原則。
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除外規定第7款,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依前著第132頁指出,依法在訴願前應先經先行程序者,實質已賦予相對人有再一次表達意見之機會,基於行政經濟之考慮,無須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規定,避免造成行政程序之冗長。此項見解於稅捐處分實有重大誤謬!蓋因稽徵機關長期不重視證據法則,也不依照論理及經驗法則認定事實,稅捐處分如未給予當事人事前陳述意見機會,一旦進入復查即會陷入失靈無效的救濟程序,最後不是敗訴就是走入萬年稅單的輪迴噩夢!
目前依法提起訴願前先經先行程序者,有專利法之再審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異議,稅捐稽徵法之復查,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聲明異議,藥事法之復核與貿易法之重審等,爰為第7款之規定,若剝奪當事人事前陳述意見的機會,皆已違反法治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54~66條規定的聽證程序亦為正當法律程序的一部分,而該法第107條規定聽證之範圍不包括「人民發起之聽證程序」部分,應該加以增訂,以避免行政機關之濫用行政裁量、恣意專斷,俾充分保障人民之權益。
葛克昌教授著《納稅者權益保護法析論》2018年9月二版第58頁,有關正當法律程序為稅捐行政法之原則之一,其內容如下:本法第10條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其立法理由明示:「課稅及其調查乃國家侵犯人民財產權及行為自由之公權力行為,其進行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同時,為了確保納稅義務者能有主張其權益,亦有必要課予主管機關主動提供協助之義務。」稽徵程序應較一般行政程序更受到正當法律程序之約束。
世界人權宣言公布至今70周年,世界各國無不引為人權圭臬,效法奉行。反觀台灣稅法之施行,始終無法貫徹稅法的正當法律程序!甚者,本應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納保法,亦未排除障礙,仍將行政程序法第103條或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作為除外規定。因此,在實務上,依納保法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在收到稅單之前,亦即課稅之調查證據階段,納稅者根本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不但違反法治國精神,也趕不上人權保障時代潮流。
發生在1996年12月19日的太極門案,稅務冤案部分歷經22年迄今仍未終結,稅捐處分作成之前並沒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是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自始無效的冤錯案,這是台灣人權法發展史上的重大不幸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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