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預告】
性別工作平等法——判決與解釋令彙編 /侯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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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介紹】
為落實憲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所宣示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經過多方的努力,我國於2002年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至今已10年有餘,對於保障職場上性別平等已有相當之成效。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事件中,向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等申訴者,有些案件最終會進入到行政法院。有些事件,當事人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在此10年有餘的期間,已累積許多判決,有些判決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解釋與運用,也扮演著重要角色。此外,主管機關在辦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事務,有時也會公布解釋函令以釐清實務運作上之爭議。
本書主要整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判決、解釋令與相關文獻,以提供各界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事務之參考。
【必讀推薦】
1. 本書完整對性別相關法規、判決進行整理彙編,故對於縱覽、探究我國性別相關政策及實務看法演進具有深遠的參考意義。
2.書中附有主管機關和性平會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案件的流程圖,運用圖說講解,讓人一目了然。
【相關書籍】
1. 性別培力──談情與說法/蘇滿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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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性別工作平等法精選判決評釋/台北大學法律學院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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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性別正義的刑法觀點/林志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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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影音】
1.律法/性別/單一正義
http://www.angle.com.tw/media/GroupDetail.aspx?iMG=870
2.從性別勞動統計看女性就業問題及因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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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性別工作平等─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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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申訴流程 在 阿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次到了某個愛滋權促會和疾管署都有代表出席的場合,發現疾管署官員不只一次的暗示「關於感染者權益受損的申訴諮詢,我們希望可以都交給民間單位……其實就是交給權促會處理啦」,然後身為民間單位的權促會的代表就苦笑了。
姑不論疾管署這樣表示,是不是想把自己該做的業務踢出去,但至少可以知道權促會的確協助了許多感染者的權益保障。
這種與隱私相關的權益保障案子其實很難做,因為有時申訴者是在氣頭上,這時便要陪同分析利弊得失、確認自己是否能夠負擔申訴的成本--可能是曝光、可能是訴訟費用。
另外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即便申訴成立,受侵權者也得不到賠償(在勞資糾紛的案子,可能只是對資方開罰),因此受侵權者也自然沒有動力進行申訴(找新工作都來不及了啊)。
沒有人願意進行申訴,或是申訴案被撤回時,其結果就是侵權的現象依舊存在,而且侵權的那一方也不會改變,於是更多人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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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案情是衛福部要求學校讓學生復學,而學校不肯,於是學校告了衛福部。(學生於本案是「參加人」)
或許是因為疾管署有發新聞稿,這次各家媒體的內文大概都差不多,昨晚我的同溫層也有許多朋友轉了這則消息。
我看了一下判決書,核心問題大抵如這份新聞連結所說:『疾管署長郭旭崧表示,…法院的一審判決沒有否認學校的歧視行為,卻認定衛福部沒有推翻學校退學處分的權力,但這樣明顯忽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立法精神,也就是給予反愛滋歧視主管機關預防或消除歧視行為的裁量權力。』
(補充:但法院其實也沒有認定學校就是有歧視行為,不過我覺得本案跟長髮女警案和洪仲丘當初受罰的理由蠻類似的,都是看你不爽就「依法行政」找你麻煩。)
本案的程序問題是,學生有兩種申訴管道可以進行:
一、依據愛滋條例,受歧視時的申訴--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被退學時的校內申訴與訴願、行政訴訟--主管機關是國防部。
他跑了第一個之後,要跑第二個時卻逾期了。
法院肯定了衛福部對侵權機關處以罰鍰的權限(因為法有明文),但是不認為衛福部有權置喙退學處分,理由有二:
一、只有前述的第二個管道,才能夠撤銷退學處分。
二、退學處分的救濟時效已經過了,因此這個要求的內容已不可能達成。
這兩個理由可以單獨成立,上訴要贏的話就是要把兩個理由都反駁掉才行。
雖然我行政法忘得差不多了,還是來拋磚引玉一下:
一、一案有多個主管機關並不奇怪,不然大部分感染者和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案件,衛福部都沒法管了。傳統程序設計在乎的是「處分」,但愛滋條例在乎的是「原因」,因此原本就會有管轄競合的情形。
二、退學處分就算已不能訴願(而由上級機關撤銷)與行政訴訟(而由行政法院撤銷),原機關(學校)還是可以自己撤銷。本案衛福部並不是要自己撤銷學校的處分,而是要求原機關:
(一)行使撤銷權;或
(二)讓學生再次入學;或
(三)跟學生和解,
因此仍是可以達成的。
本案比較麻煩的是,學生向衛福部進行了愛滋條例的申訴流程之後,並沒有繼續進行校內的申訴流程和後續的訴願,因此也讓學校有了如判決書中所述的理由。(但兩個管道都叫「申訴」,一般人哪能看出這兩種救濟管道的主管機關會有職權不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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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本案當事人來說,最關鍵的大概是償還公費的問題吧…
這個案子的法律部份贏面或許不是很大,但是我們能不能夠從中得到甚麼力量(例如影響校方心態、確定現行法規之不足與修法方向),就看週五下午的記者會吧。
權促會成立即將滿20年,過程我們一直不斷和感染者共同努力,希望增加社會大眾對愛滋的正確訊息、期待消除法律政策對愛滋的汙名歧視,即使撞得遍體麟傷,我們仍不斷堅持。
今天媒體報導出來以後,有位曾經歷被雇主知道感染狀況、而以愛滋為理由開除的朋友打電話給小編,他說:
過去那段時間裡,我很無助、很難過、也很生氣,一邊承受著周遭環境不友善的指指點點,另一邊則是面對工作被開除的狀況。那時候我每天都在問自己「我是不是不值得被好好對待?」,想到就一直哭一直哭。我打電話是想跟你說,謝謝你們給我的加油和打氣,讓我有勇氣去找回我自己。如果可以的話,請幫我跟新聞裡的這位朋友表示我的支持好嗎?還有,你們要好好照顧自己。
掛上電話以後,小編滑著手機、看著各家媒體報導這個案件,也瀏覽社會大眾如何詮釋感染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突然之間,腦袋開始閃過每一位曾經、正在面臨相同狀況的朋友,便止不住內心的激動與難過,眼淚就這樣不聽話地流下來。
這幾週的時間,辦公室同仁壓力很大、很大,即使沮喪、但我們都沒有放棄!因為每個人都不應該因其感染愛滋(或是任何一種疾病)的身分,而被剝奪就學、就業、就醫、隱私、入出境、親密關係等等的生活權益。
接下來4/29(五)下午兩點,我們還有一場記者會要奮戰。歡迎所有關心這個案件的朋友們持續追蹤權促會粉絲專頁的訊息,和我們一起為感染者權益而努力!
最後,謝謝一路上給予我們支持與協助的工作者、朋友、還有那位勇敢的當事人,我們會擦乾眼淚、不放棄任何一個機會。
愛滋權促會
2016年4月26日
就業歧視申訴流程 在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婦女新知Q&A
懷孕是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在職婦女的一大考驗,最近有準媽媽來詢問,如果懷疑是因為懷孕而被解雇的救濟途徑有哪些,以下是幾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行政申訴: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進行行政申訴。即希望政府行政處罰雇主,政府經過調查程序,認定確實有性別歧視,將會依歧視情節輕重,對雇主作出裁罰,而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參考資料:1.行政申訴流程圖 2.台北市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範例 3.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如果你已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且勞工局處理完畢,但你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1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也可直接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不一定要申請審議);若不服處分,則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必須在兩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判決書,20日內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第38-1條
參考資料:1.行政救濟流程圖 2.申請審議流程圖
2.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若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之金額給你。
選擇民事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因職場性別歧視導致的損害賠償(精神、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要求雇主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經過訴訟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金錢給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損,兩年內若沒有提起訴訟主張你的權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便會罹於時效,也就是它只有兩年的有效期限。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6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2條、民法 第184條
3. 以上「行政申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結果不一定會一致。因此,你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五條,請法官審酌行政申訴的結果,並且繼續大量的蒐集證據和資料佐證自己的主張。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5條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qna_dtl.asp?id=117&qtype=B&qtype1=B0&qtype2=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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