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而檢舉後,面對政府「我有在處理」卻遲遲等不到拆除,這樣的狀況,著實讓人感到無力。
近日台北市一起違章檢舉案件,負責查處的建管單位小隊長,被控圖利業者。圖利是否成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日作出裁定,公務員如果沒有立即的拆除發現的新增違建,即構成貪污罪中圖利罪的條件。新增違建的定義隨各縣市違章建除自治規則的定義而異,如台北市1995年之後增建屬新違建,台中市則是2011年。
明明知道該違建還在而且還可以用,且沒有相對應的重要公益(如社會安全、居住權),等於是間接讓違法者還能夠以違法的方式獲得利益。以原案件來看,就是該違建明顯是作為營利使用,完全沒有公益可言。因此法官們才認定此種違建不拆,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雖然目前還沒有以這個解釋做出判決,但未來我們對於新增建違章工廠,又多了一項武器。
公務員不拆,有時是受限於預算不足。我們認為民意代表們其實比這些公務員更有責任!
九月各縣市議會即將開議,也恰是民意代表審核年度預算的時候。民意代表應主動保留甚至增加違章拆除代執行預算,讓違法建物不會持續冒出,讓基層公務員不會陷入違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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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 https://bit.ly/38XN8n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兩公約要求的適當居住權,所有公民應該是一律平等的,為何江宜樺卻說不包括違法占用戶?要清除前亦應該先安置。 2.居住正義的定義到底是什麼?華光社區處理過程中,政府是否依循正當法律程序? 3.都市更新過程中,政府應扮演的角色應為何?政府是否球員兼裁判?都市更新基金又如何運作?...
居住權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國家有義務讓人人有房住嗎
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曾經有個一般性意見指出,公政公約的締約國的核心義務是實踐公約上的權利,至少要符合「最低限度基本生活水準的門檻」。
如果人民的基本住房被剝奪,導致無法滿足基本生活水準的門檻,國家這時候就違反了一般性意見定義的「核心義務」。
而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 Miloon Kothari 曾經來台審查人權現況時也指出,「即使是公有土地上的舊有違建居民,居住權也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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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台灣,近年來有許多不當迫遷的事件發生,在這之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而政府在這之中,是否有盡到公政公約的要求?
5/8(也就是明天)14:00 我們在國家人權博物館舉辦「多元博物館講堂」,從不當迫遷問題,討論空間政治與適足居住權的問題。
活動免費,現在報名:https://bit.ly/3vC46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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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居住權定義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2月10號是世界人權日,「人權」的定義包括著生命、自由、言論、工作、教育等。
今(8)日民眾黨團由賴香伶委員與張其祿、高虹安、邱臣遠及蔡壁如委員共同舉辦公聽會。邀請人權相關議題的專家學者: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講組長莊棋銘、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等。
同時邀請監察院、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和財政部等機關代表列席,共同針對「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以「國家詢查」行使職權,進行說明及研商!
人權的範疇相當廣泛,例如:「居住權」所引發的爭議,如苗栗大埔南鐵東移、航空城乃至於長期高房價等各種型式的迫遷 。「工作權」上遇到家事移工、漁工、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等族群的處境。而傳統上政府會仰賴經濟發展,因此就需要監督單位交由人權會進行「國家詢查」,扮演捍衛人權的角色。
我們認為現在對監察院而言無疑是個重要的歷史轉折,人權會若要肩負國家最高人權機構此一重任,如何在法制上加以調整、強化其獨立性及職能,已經是無法迴避的課題,否則,即使人權會成立了,但其職權、邊界與內涵都還不明確,極可能讓人權會的作為在無法可依循的情況下,連最基本的公信力都難以實踐。
人權不只是一個名詞,而是無數個真實個案歷經考驗後所積累的成果,盼望這場公聽會能為台灣人權的發展播下一顆重要的種子,透過和各界專業人士進行探討,共同提升台灣人權軟實力!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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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營孤鳥要蘇貞昌為萊豬道歉?
🤔 中資汽油恐流入辣台派油箱?
🙄 華航正名結果「小中化」廢到笑?
獨家內容,都在本週的踢批批新聞 https://youtu.be/2yHPVZnzgwI
居住權定義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兩公約要求的適當居住權,所有公民應該是一律平等的,為何江宜樺卻說不包括違法占用戶?要清除前亦應該先安置。
2.居住正義的定義到底是什麼?華光社區處理過程中,政府是否依循正當法律程序?
3.都市更新過程中,政府應扮演的角色應為何?政府是否球員兼裁判?都市更新基金又如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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