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無罪 判決有無爭議空間?
鄭善印/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新北市)
近來傳出數起思覺失調症患者持刀砍人案件,凸顯社會安全網漏洞百出。圖為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殺警無罪案已成近年最具震撼效果的判決之一,蓋因其中牽涉思覺失調症患者的監督問題,警察隨時遭受攻擊的反公序問題,另一個則是判決本身有無爭議空間的問題。我認為第三個問題最小,也較容易簡單說明。
案件事實依該判決所述,大約是被告懷疑相關友人及其女兒聯合謀奪其保險金,洵至於連鐵路稽查及鐵警亦被懷疑係共謀加害之人,乃憤而取刀刺殺鐵警。經鑑定人認定此為典型之被害妄想症,其行為乃「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故法官乃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判定其殺警行為「不罰」,再因不罰雖視為「撤銷羈押」,但在上訴中得命具保,並且因認定被告雖不罰,但「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故宣告監護五年。
我基於國民的眼光,比較不能理解的是,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已明文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若因自己故意或過失行為自陷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時,依然要罰。這是民國九十四年刑法修正本條時,採用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十七條的結果,其用意在於阻止過度寬縱。
例如,爛醉之人仍然開車,雖然在爛醉中的駕駛行為可能是「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行為」,但因係故意或過失造成自己爛醉駕駛,故依然要負責任。又例如,吸食安非他命之人可能造成幻聽或幻覺,若吸食之人在幻聽或幻覺中犯罪,也不能用「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免責。因此一位思覺失調者,在長期就醫後若仍無病識感,不願按時服藥,我們能說他沒有過失,他是無辜的嗎?刑法規範就是要在具正當性的時候,強制行為人作某事或不作某事,否則即應為其行為負責。
我的第二個疑惑是,該判決雖然提及王景玉案及龔重安案,但卻認為該兩案與本案不同。然而,三案的主客觀要件似均相同,判決除認定前二案係預謀犯罪,本案則否外,並未明確指出三案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這一點是否不同?從而容易造成一般民眾誤解,相同的事物怎麼會做不同判斷?這種疑惑似也不能以「都是民粹作祟」為辯解理由,因為刑法乃全民共信共守的基本規則,不能將它當成是某些知識階級的專屬品。
第三個疑問是,被告買了兩把刀,卻只用了一把,這一把依法沒收了,但另一把卻沒有沒收,判決認為「扣案水果刀一支,雖亦係被告所有,然被告於本案審理時供稱:我買刀要應付一些威脅我的人,我不是買刀想殺人等語,故並非供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爰不予諭知沒收之」。但被告買了兩把刀,用其中一把刺殺他人腹部,這是事實,怎會因被告供稱不是買刀殺人,就率爾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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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取消八折優惠值得哭哭,但你知道這些北捷的小故事嗎?】
▌代誌係安內啦
沒錯,做為苦民其苦的好粉專,我們特別企劃ㄌ(?)一篇跟 #台北捷運 誕生有關的人們的故事合輯,要來提醒廣大的我大天龍國子民以及北漂青年(aka所有通勤族們):
#北捷要取消電子票證8折優惠了!
北捷要取消電子票證8折優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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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老闆!看來我上不了班了!)
不過改成 #單月搭乘10次9折,#30次8折,#50次7折!
(好吧老闆我又可以上班了)
早知道傷心總是難免的,你又何苦一往情深?(不知道這首歌的人去面壁)好了來不及了,你已經掉進捷運便利性的圈套了,抗命不如認命!一起來更認識北捷!
▌你知道北捷是以怎麼樣的模式經營的嗎?
北捷是公營交通事業特許經營公司,目前沒有上市(不能對大眾公開的募集錢錢),股東包括臺北市政府、交通部、新北市政府、唐榮公司及臺北富邦、兆豐、合作金庫等三家銀行計七位法人,前面三個加起來佔股比例超過98%,但後面幾個也很難說是真正的民間參與,比如像是兆豐銀行官股持有比例就很高。因此基本上可以說北捷是國家在經營的。
▌你知道北捷曾經的招考簡章,被判定有就業歧視嗎?
北捷曾經的 #招考簡章 中關於體檢規定,認為有法定傳染病的人不得錄用,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是將 #愛滋病 (正式名稱:#後天免疫缺乏病毒症候群)列於第三類傳染病。但我們都知道愛滋病是透過血液、體液傳染的,一般正常工作的交流根本不會怎樣,因此依照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的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勞工局認為北捷過度侵害愛滋病患者的工作權,現在就已經沒有這種規定了。(上面說的條例被廢止了,現在改成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你知道有一群人家住在捷運附近,因此土地被國家take away嗎?
簡單來說,住在大坪林、萬隆那邊的幾個聲請人是認為徵收程序有瑕疵提起訴訟敗訴,所以提起大法官釋憲。大法官看了法條眉頭一皺,認為規定的太寬,導致國家一搶土地就搶太大片,而且徵收等於是完全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並不是要達成土地資源利用、地區發展等目的所不得不使用的手段,所以認為違憲。這號解釋有很多大法官都提出意見書,其中就有關於 #徵收制度協議先行 的檢討,就是那個時候的規定都是說要先協議,協議不成才可以報請徵收。李震山大法官就說這是一個 #偽善的制度,如果協議不成就馬上變成強制的前提要件,而沒有辦法回到協商的原點,其實就會成為人民「敬酒不吃,吃罰酒」的局面,導致喪失協議本來的目的。
▌你知道有一群人因為蓋捷運患病,到現在還在跟國家討一個公道嗎?
北捷當初在興建階段曾經採用「壓氣工法」,但施工時卻沒有依照標準規範讓工人減壓並得到充足的休息,導致這群工人最後罹患了 #潛水夫症。雖然有透過 #勞工保險 的 #職災給付 進行治療,但是在 #勞資爭議,也就是真正負起賠償的人的部分卻仍然沒有解決,當時的捷運局、台北市政府、聯合的承包商日商新亞公司、台商青木公司還是工人的雇主到底誰要負責?倒閉的倒閉,剩下的則認為不是自己的責任,還有包括時效性、因果關係認定等等的問題。現在這群人還在訴訟中,希望國家不要忘記這些加速城市進步的人的犧牲。
YAHOO建了一個專題,大家可以看看:https://buff.ly/2Lskt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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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整個台北走過數十年歲月的北捷,在它身上發生的大小事還有很多,希望之後除了取消優惠外可以只發生好的。好啦不說了!報告老闆!天氣太冷上不了班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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