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亂灌水,這樣租金你能接受嗎?🏡
台北市明倫社會住宅招租記者會後,社宅提供44坪3房型租金達40,500元,意外引起外界質疑租金價格過高、寧願付貸款,顯現出台北市長柯文哲高高在上,根本沒有實地了解現在社會的處境,毫無接地氣,還想把責任推給中央!
我還是忍不住要揭發一下,柯市府團隊租金計算方式:其中,吵最兇是‘’自償率‘’,因為自償率很高所以導致租金很貴。那自償率是如何換算的呢?請看公式內容,裡面除了興建成本外,還包含修繕費用(不是才剛蓋好,就要民眾負擔未來可能產生的修繕費用🤔🤔),這好像怪怪的。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非常不合理的稅「地價稅、房屋稅」,也一併灌在自償率必須負擔的成本裡,都已經標榜為社會住宅,為何台北市政府在自償率裡頭加上這兩項稅?換句話說,就是房子壞了房客要出錢修繕,要繳給政府的稅,也要房客一起幫忙繳........你有遇過這種房東嗎?
明明在民法中規定,房東應負擔租賃物的一切稅捐, 另「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房東負擔,這都是法條中清清楚楚寫上的。 所以,房東不得在契約內將其應負擔的房屋稅、地價稅約定由房客支付。難道柯市長不懂嗎?
試問柯市府收這兩項稅的目的是什麼?翻開過去數據從107年到108年地價稅276.43億降幅為272.65億,房屋稅從144.32億攀升至147.95億,雖然地價稅明顯稍降,但其實變動不大,市庫收入應該沒有太大問題。不過,明倫社會公宅卻在自償率中納入這兩個稅,今天到底是在跟市府租房子還是跟建商?
柯市長說的台北市社會住宅三個戰略目標為「混居、共榮、穩定房價」,聽得諷刺以外,自償率放入這兩個稅,根本就是資本主義思想,哪來符合社會住宅定義!未來在信義區的廣慈公宅將在2021完工,難道柯市府還要再用這種方式定義計算嗎?要不要搞清楚狀況什麼是「社會公宅」?
為了讓柯文哲知道他「不知民間疾苦」,我找了幾位在外租屋的民眾聊聊,其中一位北漂青年陳先生也是住在社會住宅。
陳先生說聽到自償率包含房屋稅、地價稅,非常不合理,這兩項稅要由承租人負擔,簡直是違背了「社會住宅」定義,社會住宅顧名思義就是要幫助有需要的人,在經濟、生活居住上減輕壓力,沒想到市政府這次在明倫社會住宅這樣做,坦白說柯文哲沒有真正了解人民,只懂得自己,無法體現站在人民角度思考。
這次明倫社區柯文哲認為「此案設計太豪華,回去我會檢討」。但問題在於該檢討的是,租金過高。以及為何承租人需要自行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明明就是一個幫助年輕人的社會福利政策,柯文哲卻搞得像功利心態!
台北市政府有穩定稅收收入,花這麼多時間在研究如何提高自償率的同時,不如好好去跟遠雄談大巨蛋有利的權利金或回饋機制,讓市庫收入能因此增加,何必在此跟年輕人錙銖必較呢🙄
#明倫社宅 #租金過高 #自償率 #房屋稅 #地價稅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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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在 吳沛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社會住宅不是拿來賺錢的
今天工務委員會審查社宅預算,針對社宅租金定價公式,委員會要求:社宅租金應考量民眾可負擔能力及周遭行情,不宜以成本訂定租金。
我同意住宅盟上周提出的訴求:
興辦社會住宅具社會目的,應比照世界各國以「可負擔租金」作為租金定價之基本原則。
事實上,過去北市社宅租金也是以此原則訂價。
為什麼明倫社宅租金會暴漲?今天都發局也說明,關鍵原因在今年9月,柯市長主持晨會決議,要求社宅租金要以自償率公式來計價。
所謂自償率,就是收入必須大於成本,白話就是社宅必須賺錢。
市府的回應犯了 3 項謬誤。
第一,自償沒有問題,要求自償由租金來回收,是大問題。
捷運南北環段的興建,自償性經費是 43%,其餘 57% 來自中央與地方政府補貼。
如果社宅 100% 要從租金回收,同樣的邏輯套用到捷運,捷運票價應該漲兩倍?
社宅可長可久,所以要由租金回收,難道捷運不用可長可久嗎?
硬把補貼政策都說成是「債留子孫」,請問捷運要蓋嗎?長照還要做嗎?公托公幼還要做嗎?
第二,社宅成本不計房屋稅、地價稅,不用等中央,市府自己就可做!
新北、桃園社宅租金訂價都不以成本考量,唯獨台北市,市長要求把興建營運以及地價稅、房屋稅都計入成本,46 處社宅,光是兩項稅賦就大約 424 億,租金當然暴漲。
地價稅、房屋稅都是地方稅,這筆錢繳給市庫。市府右手出,左手進,該不該計入社宅成本,市府自己就可以決定。
第三,法律明定房東不得轉嫁稅費給房客,民眾跟市府租社宅,竟然要幫市府繳房屋與地價稅?
為避免房東轉嫁稅費給房客,內政部依據租賃條例及消保法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七點明訂:「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根據 2019 年行政院消保處函釋,社宅出租也受到上述規定規範。
土地是市府的,房子是市府的,台北市政府竟然說租金要負擔房屋稅、地價稅,就是明目張膽轉嫁稅費給民眾、高漲租金的惡房東。
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是多年來許多人堅持不懈的成果。如今卻因為市長錯誤的決策,造成外界這麼大的責難。
在修正社宅租金訂價之前,議會仍會嚴格把關預算,守住居住正義。
___________
🔍️ 參考資料:
▸行政院消保處《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reurl.cc/Xkzrya
▸2019 年行政院函釋:社宅出租受《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
https://reurl.cc/OqOaeg
#社宅租金
#吳沛憶我陪你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應區分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兩種,並且不得超過台電所定最高級距上限,夏月每度6.41元,非夏月每度5.03元,9月1日開始生效。
#租屋 #房東 #房客 #電費 #夏天 #租賃 #契約 #法律 #法律知識 #律師 #劉哥的律師日記 #劉耀鴻律師 #日常 #生活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在 邱愛莉House123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05:18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06:17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0:51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1:55 🔺常見QA
15:40 🔺不得約定事項
21:20 🔺轉租規定
21:55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4:57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26:38 🔺常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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