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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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學長搭檔喬裝成香腸攤老闆監視歹徒,殊不知生意興隆】#精選書摘
我們在綁匪指定交贖款的某所大學校門口旁賣起香腸。學校警衛見狀,前來驅趕。我唯恐綁匪在附近監視,連忙秀出服務證解釋:「不好意思,我們是警察在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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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警察 #擄人勒贖 #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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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報報新聞八大排行榜
0801-0807
(每週一播出影音版)
本次排行榜,主題為「SOGO立委收賄案」,因為一週以來發生的新聞,沒有一則比這個案子更具話題性,所以,這次排行榜,是一次「主題排行榜」
8⃣️ 不滿黨內放話文化,時代力量台北市議員黃郁芬、林穎孟宣布退黨,隨後她們爆料,紀律委員會委員討論徐永明案時,被要求簽保密協議、簽本票
眉批:簽保密協議跟簽本票這招很高,我認為,想出這招的,以前應該開過地下錢莊或者幹過擄人勒贖
7⃣️ 李眉蓁陣營召開反貪腐記者會,會後發言人呂謦煒至陳其邁競選總部遞交反貪腐切結書,不過陳其邁競選團隊總幹事趙天麟指出,參加國民黨反貪腐記者會的每一個人,都有家人涉入賄選或其他刑事案件
眉批:這真的是很監介,李眉蓁他們的意思是,讓民進黨的陳其邁感到尷尬,結果只是讓自己感到監介,尷尬變成監介,就是變調啊、亂搞一通啊
6⃣️ 因為姪子蘇震清涉貪,總統府秘書長蘇嘉全請辭
眉批:好啦,洪恆珠的「總統府秘書長夫人」這個頭銜,也沒啦!民進黨上上下下應該都「愛在心裡口難開」
5⃣️ 被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兩度評選為優秀立委的無黨籍立委趙正宇,被檢調在家中搜出920萬現鈔,全裝在麻布袋中
眉批:果然是優秀立委,非常環保,都不用皮箱,用麻布袋來裝現鈔,民進黨那個出門用皮箱裝著三百萬的陳明文立委,你要學著點
4⃣️ 徐永明裁定交保,五名時力決策委員帶著他最愛的零卡可樂為徐永明接風;隨後,徐永明宣布退出時代力量
眉批:這讓我們不得不懷疑,徐永明退出時力,是不是因為時力的冰箱裡,擺的都是一般的可樂,沒有零卡可樂?不爽,退!
3⃣️ 立委收賄案爆發之後,蔡英文總統在記者會上提醒執政團隊,「升官發財,請走別路」
眉批:我認為,記者會現場,應該把「別路」的路標擺出來啊,例如,「文化總會,請轉進岔路」
2⃣️ 蘇震清涉嫌索賄2,000多萬元,為此次貪腐案涉案者金額最高者。另根據監察院廉政專刊揭露,蘇震清去年光是申報的存款就超過7,500萬元,相較於前5年的存款,成長逾11倍
眉批:大家都說,蘇震清愛打麻將,也許他的錢都是牌桌上賺來的,人家每一把都「大四喜」或者「大三元」,不行嗎?檢調你們都不打麻將的嗎?你們都沒有胡過大四喜大三元嗎?
1⃣️ 六名現任、前任立委蘇震清(民、現任)、陳唐山(民、卸任)、廖國棟(國、現任)、陳超明(國、現任)、徐永明(時力、卸任)、趙正宇(無、現任)因涉入SOGO收賄案遭調查,其中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三人遭收押禁見
眉批:在此我必須解釋一下,六個人,有人被收押禁見,有人可以交保,其中的差別,並不是因為交保的人抽中SOGO的福袋,在此聲明,不是因為抽中SOGO福袋的關係,才被交保
(圖說:繼政府推出鶯歌、八德的新路標之後,報報推出這個路標,建議擺在立法院附近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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