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11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重點整理🔎
一、基本概念
行政處分存續力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處分一但有效,不論其合法或違法,只要尚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喪失效力,行政處分之效力就會繼續存在。
二、類型
(一)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不能以訴願或其他行政救濟方式加以變更或撤銷時,產生形式存續力。形式存續力主要是涉及人民提起行政爭訟問題,亦即人民無法再以訴願或訴訟方式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時,行政處分具有形式存續力。
(二)實質存續力
行政處分生效後,不僅對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有效,原處分機關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受拘束,換言之,形式存續力僅指人民不能再依法定方式提出救濟,形式存續力並未限制原處分機關主動使行政處分喪失效力或利害關係人依法定方式提出救濟。實質存續力係基於法律秩序安定性之考量,原處分機關亦受到其所為行政處分的拘束,例如,學生申請獎學金,學校因為本身疏忽,在申請人不符合條件下,仍為獎學金的許可,許可為違法行政處分,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原則上不會提起救濟。事後即使行政機關知悉該處分違法,在行政處分尚未被撤銷前,其具有實質存續力,學校依然應繼續給予獎學金。學校撤銷給予獎學金之許可後,該許可喪失效力,學校始無繼續給予獎學金之義務。同意發給獎學金之行政處分是否喪失效力,涉及行政處分撤銷之問題。
三、衍生爭議—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原處分?(法務部102年8月23日法律字第10203508870號函)
行政訴訟法第 213、216 條規定參照,倘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見解有違誤時,機關重為處分或決定時,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所示法律見解拘束;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職權撤銷,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考題觀摩✏️
假設臺北市立A國中,以B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老師遭A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2012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2018年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的決議。
請問:
(一)何謂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07檢事官)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存續力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0的網紅alex lam,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
既判力效力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影片】2次發言
2017.05.26 第9屆第3會期 院會 第15次會議
發言內容: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法規的競合衝突、訴訟繫屬登記制需釋明理由
發言委員:黃國昌
發言時間:12:06:45 - 12:10:37
19:09:13 - 19:11:46
《第一次發言》
🎯第十七條的民進黨提出來修正動議加入"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相關規定",會與第五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辦法"產生法規的競合衝突。建議增訂增訂,"除依行政院所定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他投資或兼職行為,回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
📜發言內容:
院長、本院委員,針對這一次為了要促進產學的合作,那同時使得優秀的科技人才他們能夠更進一步藉由他們的科技和創新,帶動整個產業轉型的發展。
基本上面的立法方向時代力量黨團全力支持,也予以贊同。
那今天之所以會針對這次審查會所通過的條文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最主要的理由是在於說,在第十七條的部分跟今天民進黨黨團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的版本,它的差別是在就第四項但書的部分。民進黨黨團的修正動議的版本加了一個例外的排除,就是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相關的規定。
那這樣子的一個基本精神我們是贊成的。
但是它會產生跟下面的第五項,也就是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所訂定的利益迴避監督管理查核及其他應行注意的事項產生法規的競合衝突。
那也就是說在法律適用會優先於法規命令的規範體系下面加上了第四項"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這樣一個概括的規定會完全掏空掉接下來第五項也就是針對有關於技轉讓行政以及會同考試院去訂辦法的良法美意,因為各位同仁如果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一個非常蓋括非常一般性的規定。
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為了要保留兩方面,一方面為了要排除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裡面過於空泛而不合理的概括限制,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希望說,能夠在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的辦法沒有規範的情況之下,能夠回歸到一般處理的原理原則來加以處理。
所以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這兩個案子,我們建請各位委員慎重的考慮,能夠同意說透過最後一項的增訂,也就是除了依前項所定的辦法有特別規定外,接下來有關於他們所做的投資或兼職行為,才回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
否則的話...
(麥克風消音)會完全挖空掉最後一項,授權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辦法的良法美意。
那這件事情在整個法規的設置上,不僅可以真正達成整個立法的目的,也可以避免未來法規適用會產生極大的...跟衝突。
建請各位委員支持。
《第二次發言》
🎯訴訟繫屬登記制要釋明理由,法院可要求提出擔保,以避免有心人利用濫訴造成有訴訟註記的土地無人願意買受,損害他人之財產權。
📜發言內容:
院長及本院委員,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254條採取德國的立法例當事人恆定主義以來,對於在訴訟繫屬當中受訴訟標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其程序要如何的保障,向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重大的課題。
在這次的修法過程當中,我們進一步的為了要保護第3人有能夠陳述意見的機會,增加了訴訟告知這樣子的一個制度。避免第3人在沒有實際參與訴訟的情況之下,受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
這個就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上面,重視程序保障,做為既判力的正當性基礎,意義非常的重大。
第二個部分,我也要特別的感謝中國國民黨的陳超明委員,他從實務上面看到了這個制度遭受濫用。
那因此在這一次的修正當中,為了要去平衡原告的權利以及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就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如果要利用訴訟繫屬登記的制度,它必須要達到釋明的程度。
也就是它所主張的本案請求,在法律上面必須要具有合理的可能性,才能夠順利的使用這樣子的一個登記制度,來防止這個制度遭受濫用。
不過最後,我要利用這樣的一個機會再度的強調是,由於訴訟繫屬的登記,它不會產生禁止移轉的效果。因此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在立法理由當中明定,即使是法院要命擔保,其所擔保的金額,絕對不能像假扣押、假處分所命供擔保的金額一樣,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會導致這個制度的弱化。
我相信這一次的修正,對於...
(麥克風消音)修法以前,...希望這樣子的一個修法,能夠防止這個制度遭到濫用。
謝謝。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nkAZEY7hiFM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98944/1M
http://ivod.ly.gov.tw/Play/VOD/98959/1M
既判力效力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真的是這樣嗎?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以陳同佳案為例,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或預謀,則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備,缺乏明確性,且預備或預謀,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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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 款規定,法院固應以裁定駁回之。惟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