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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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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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南港重陽路有一棟超過30年的老公寓,被檢舉屋主在5樓和既存違建的6樓施工裝潢,疑似要隔出16個隔間出租。從大樓外觀看,可以發現兩層樓有14台冷氣主機,這也讓同棟樓的住戶擔心,在電力、結構安全和消防逃生等層面,會有公安疑慮。
建管處表示,目前只能認定加裝的鐵窗是違建,已要求限期改善。至於內部隔間,由於6樓的隔間數量沒有超過法定的兩個使用單元以上,因此先拍照列管,也會再和屋主確認5樓的隔間狀況是否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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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經濟部和各部會的努力,立法院的支持,工廠輔導法終於修正通過。我們漸進、溫和、負責任的改革,即將開始。
改革的地方在哪裡?我們認定蔡英文上台之後產生的違章工廠,是我們這屆政府的責任,過去兩年不斷督促地方政府查報拆除,雖然大部分拆除了,但是有些地方政府並不配合,無法拆除。立法之後將可直接由中央政府斷水斷電拆光光,今後新建農地違章工廠也授權可以直接由中央政府斷水斷電,地方政府再也不可能包庇違章工廠。這個法律對農地新增違違章工廠祭出霹靂手段,將能有效遏止違章工廠的產生,未來對環境保護的貢獻,絕不是那些呼天搶地說「農地將死」的文青囈語所能抹殺。
既存違章工廠是過去六十年來政府的責任,過去政府只是放任、拖延,任憑擴散或惡化。這次立法之後將全面納管,中高污染的工廠將會制定計劃遷移或拆除,光這一點就比以前那些打混不負責任的政府強1000倍。
這次修法跟某些「環保人士」最大的歧異是低污染或無污染的工廠我們採取「就地輔導改善」的政策,這種政策被簡化扭曲攻擊是「就地合法化」,以為政府要對這些違章工廠無條件放水。
農地違章工廠處理可選擇的方案並不多。用正常的腦袋想三秒鐘就知道,全面拆除顯然不可行!而想把這1.4萬公頃違章工廠通通遷到工區,需要新開發2萬公頃的工業區,不要說財務不可行性,找不到這麼多土地,其實也沒有這個必要!
因為修法納管之後,這些低污染或無污染的工廠,限期十年內必須要改善公安和汚染問題,否則會被拆除。改善之後既然不會有公安和污染的問題,還有必要強制把他們趕到工業區去嗎?
從國土規劃的角度來看,如果放棄這上萬公頃已經無害的工廠基地做工業使用,再去開發兩萬公頃農地或生態用地來容納這些工廠,這種策略豈不與保護農地總量的目標違背?這種主張從環境或國土規劃的角度來看,只是一個看起來理想其實十分愚蠢的想法。
這個社會充斥著道德聲量很大的進步人士,如果他們繼續誣蔑抹黑這個負責任的改革法案,我將對他們嗤之以鼻。相反的,我在這𥚃卻要向那些被正義高調霸凌的盡責公務員致敬。尤其是經濟部工業局負責這次修法的雲科長!我知道他講錯了一些話,但是他做對的事情遠比那些霸凌他的進步人士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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