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分享保障自己權利
昨天鬧得沸沸揚揚的小貨車危險駕駛致車禍事件,後續已經跟車主聯絡上,可惜的是現在已經簽了和解書,也無法有進一步爭取權利的動作,火花羅再次呼籲大家,車禍發生後如果有重大爭議或是權利受損,請務必善用各地民代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或是可以尋求政府法扶,或者直接諮詢專業律師
以這場車禍來說僅獲得12萬賠償(車損4萬薪資2萬)實在有點太少,希望大家能夠多重視車禍的法律知識,避免自己權利睡著了,火花羅也再次提供三位火花羅推薦的律師,還請各位可以截圖存留分享出去,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推薦以下專業又極富社會正義的律師供您付費諮詢
Eventis Liu 劉繼蔚律師,戰力之強法界人稱呂布,也是我們蘇花改路權議題上的辯護律師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is.liu
黃正龍 有書記官資歷,同時也是車友,能夠提供車友們很多實務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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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宗賢 董建一的仇敵,保護了一票車友免受董建一濫生興訟的騷擾
https://www.facebook.com/magicason
然後對於逼車問題,火花羅再次跟大家自薦這支影片,請好好看完,你就能了解台灣現行法規對於逼車有多大的漏洞,才會造成這些惡劣駕駛有恃無恐
#以下是車主敘述事發狀況與後續處理
———————————我是X你老木死貨車分隔線-------------------
火花羅哥您好,小弟這邊先跟您謝謝,謝謝您的關心、還有願意想要幫我尋求法律途徑,這起車禍發生在9月19日下午5點多左右
我是被害者,騎著租賃車MT07
後方是我的女朋友,騎著ninja 400
我們行駛於台16線,地點是水里往集集,時速平均在60-70之間,也是在限速內,在騎乘中我與我女朋友是有使用藍芽耳機連線的,她告知我後方有台小貨車開的很快,我看了後照鏡發現,在事發前這台車完全是行駛在中間「快車道與慢車道」之間
接著就像影片中的,第一台遊覽車經過我之後藍色貨車就往我這邊撞過來了,肇事者也沒有肇逃,但是他車子已經在隧道前面,大概有100多公尺的距離了
他也沒示意我要超車,喇叭、閃燈,都沒有,我能接受車潮擁擠,會想趕快脫離,但超車歸超車,並不是超車就可以撞人
我在現場閃避遊覽車後慢慢起身走到旁邊,肇事者才從遠處走過來,但當下第一反應也是:
「為什麼你可以騎在那邊」
我反問一句:
「不然我要騎在哪邊,你開車在開什麼東西? 要超車就能撞人嗎?」
接著也不跟他廢話那麼多,東西準備的準備好,我跟我女朋友就上了救護車,到了醫院處理傷口好後,慶幸的是,並沒有骨折或骨裂,在做筆錄時,我把我當下所有的狀況都說出,包含,對方超速、雙白線超車、未打方向燈等
肇事者也有到醫院,我告訴他麻煩下次不要這樣超車很危險,殊不知他還是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告訴我說:
「你不應該騎那麼中間」
我覺得,今天他要不是對重機眼紅,不然就是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幹嘛的人
這件事是在9月中的事情,到了現在11月了,在昨天11/26日的上午10:00,車主的關心只有一通,後續的相關處理,基本上都是由我和我的業務員來聯絡的,肇事者基本上就是什麼都丟給保險處理
這邊也提到一點,對方的保險公司是「X安」,我相信保險人員都是受過訓練、還有教育的,不過我這邊遇到的保險人員今天一開始的態度也很差,對於我理賠的項目更是處處刁難
他們覺得,這個只是擦破皮傷而已,我向公司申請大約一個月的假在家休養,且診斷證明書上,沒有醫生願意幫我開「宜休養xx天」所以不想理賠
我的配備損傷如gopro、安全帽等,對方一直要求我拿出「當初購買的明細、甚至要發票」,一般人都不會留存,我也都提出證物也購買新的,發票也給了,殊不知對方一樣不想賠
不停用氣勢壓我們,告訴我們這個上法院也一樣得提出證明,也因為這樣對方保險員竟然還和調解委員起爭執,我們在一旁看的也是很無言。最後是調解委員會的秘書請雙方先各自出去協調一下,看看能不能接受個合理的賠償
那小弟我呢,現階段還是大學生也只是個小資族,設備、安全帽、重車,基本上都是靠自己的打工來買,最後對方+對方保險以12萬,來解決這件事
今天您與大家會看見此影片是我提供給租車行店長,您如果需要影片,我也可以提供給您,車牌這邊當然我也是有「XXX-XXX」
那小弟我實在是沒辦法跟對方玩太久,車禍到現在,我一直都很慶幸自己當下不是載著女朋友的,也還好她沒有受傷但她受到很大的驚嚇
我覺得應該拿的,拿到就好了,最後也看到他們一絲的誠意了,算是有合理的價格,我不貪求多也怕更複雜,就覺得那就這樣就好了
也謝謝您的關心,也希望我們台灣能夠越來越好,這麼晚打擾您,也不好意思了
---------------------我是X你娘保險業務分隔線---------------------------
另外跟大家報告水產行逼車引發的後續修法進度,火花羅之前點名了各個交通立委,但是這些立委諸公也很有趣,修法明明就是你們的權責,他們竟然丟回給交通部叫交通部研擬逼車加重罰則草案(納稅養你們到底要幹嘛)
目前草案進度到哪裡火花羅還在追蹤等待交通部的回應,有新進度會再跟大家報告
http://sparkmoto.piee.pw/wm6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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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特殊國情」對於司法相驗程序的戕害】
以下整理自 Hsin-Yin Wu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什麼是司法相驗?
1.當有人死亡,如果屍體所在地之衛生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無法判定是病死,因而不能透過「行政相驗」程序開立死亡證明;
或
2.家屬、發現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懷疑非病死的情況,
就必須進入刑事訴訟法的相驗程序,亦即一般所謂的「司法相驗」。
⚖相驗案件中,檢、警、鑑識人員與法醫等團隊必須調查的事項
實務上,相驗案件係由家屬或民眾向警方報案後,由司法警察先行初步調查,有必要時則請鑑識小組到場採證後,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收到司法警察機關傳真的報驗單後,會與司法警察確認卷證內容、現場與屍體狀況、指示保全證據等程序,並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如果有其他可疑狀況或應行調查之證據,檢察官視情況將指揮司法警察進行進一步的查證,並與法醫討論,決定是否有將屍體冰存、請法醫研究所法醫擇日進行解剖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顯然或可疑為凶殺案者、初驗發現有可疑而必須解剖調查者,會將屍體冰存後,通知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擇日進行解剖程序。
⚖實務上通常如何決定相驗案件先後順序?
外勤值班檢察官在值班當天,可能必須在一天之內前往多處,處理好幾件相驗案件。以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的經驗為例,可能在一天之內必須前往板橋、林口、臺北市(例如死者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新北地檢轄內,但轉至臺北市醫院急救不治死亡的案件)、轄區內各醫院太平間等,#交通時間可能需要耗費數小時之久。
在澎湖地檢署服務的經驗則更特殊,可能必須搭船前往二、三級離島相驗,#交通時間可能就要耗去半天甚至一整天。
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之必要,因此最優先處理,甚至可能通宵達旦處理)、#不同相驗地點之路線(通常會由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決定先後順序)及 #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 #人力,其實也 #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檢察官與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司法警察機關之警力、參與協助之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 #又需要耗費更多警力支援,且可能使相驗案件必須耗費更多時間。
⚖「靠關係、走後門」的特殊國情之害
這時,臺灣民間靠關係、走後門、靠民代或高官施壓的「特殊國情」就出現了。實務上常有地方民代介入「指揮」司法警察、向地檢署「指定良辰吉時作為相驗時間」等各種情況出現。
如果檢察官堅持依照案件需要,公平排定相驗順序,這時可能又會冒出立法委員或其他「更高層級」的大官,透過法務部向地檢署檢察長或襄閱主任檢察官「表示關切」。
某些相驗案件的順序與時程如果被迫提早、加速,意味著有些相驗案件時間必須往後,「沒有靠山」的家屬就只能等。此外,速度加速,代表必須要有更多人力資源投入,或是辦案品質變差。
如果人力不足,檢察官堅持辦案品質與公平原則,會有什麼「後果」?有些家屬就會舉著「死者為大」的大旗,訴諸民意代表與媒體,醜化司法機關,將檢察官扣上「不尊重死者」、「不體諒家屬」等大帽子。
⚖追求「俗又大碗」的特殊國情
臺灣人很喜歡與其他先進國家比較公部門辦事的精緻程度與福利,對待司法機關,往往也是一樣的粗暴態度。但是,一聽到要盡公民基本義務——繳稅,則避之唯恐不及。除了喜歡抗議稅賦政策外,三不五時製造謠言抹黑稅務機關,導致稅務機關必須耗費人力資源與宣傳資源來闢謠。
稅捐法規明明存有很多「合法節稅」空間了,還要違法逃漏稅。違反稅捐逃漏稅而被起訴後,甚至還有「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向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轉知陳情」,試圖認罪協商的荒謬案例。
這種不喜歡繳稅,卻要國家提供完美服務,動輒透過民代、大官施壓的文化脈絡,其實與民眾普遍欠缺法治觀念、沒有責任感有關。明明知道自己付出的少量成本,不可能得到完美的服務,也知道很多人都在排隊等資源,但他們眼中沒有別人,只有自己,所以想盡方法靠關係、走後門。
⚖司法使用的國家預算有多 #卑微,大家知道嗎?
107年度歲出總預算,司法院與法務部加起來僅佔2.8%。
司法使用的國家預算如此卑微,但卻要承擔處理社會中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民事糾紛、行政爭訟的責任,#動輒大吃司改自助餐的臺灣人民知道嗎?
〈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http://bit.ly/30Rjo6k
鳴人堂
Hsin-Yin Wu
書記官態度差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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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駿騰法律事務所 關心您 http://law.qik.com.tw/
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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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R9I57I2 ]
作者: tsukine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B] 靠北書記官的爆掛
時間: Sat Jun 16 22:40:03 2018
FB卦點說明:被書記官靠北的某間地院的法官
FB連結:
https://bit.ly/2MtLLAW
https://bit.ly/2t1badc
FB內容:
(2018/5/4)
#靠北書記官216
在一間全台灣最"靠北"的地院
有一個出名的洪水猛獸 她是前朝某高官的女兒
以下我們簡稱娘娘
娘娘是靠北地院最可怕的法官
每個書記官都很怕配到她 因為她脾氣很大
在她底下的書記官都做不久
幾乎以一年換一個的速度折損書記官
不管多強的書記官配到她 次年就會以各種理由調到別的法院
還有書記官一看到院令是配她就爆哭
她也是官長和院長的頭痛人物
因為她相當資深 所以幾乎沒有人敢動她
她的期數幾乎相當於庭長 連庭長都要敬她三分
導致其他法官也是敢怒不敢言
不過據我所知應該很多法官都很不爽她對書記官的態度
畢竟很多優秀的書記官都是被她逼走的
這點看該地院每年都有超多書記官統調調走的名額就知道 娘娘貢獻絕對不小
然後外部統調進去的通常就是去填屎缺
娘娘的上班時間和我們這些奴隸賤民不一樣
常常下午兩三點才進法院
然後書記官準時下班就會被酸 因為娘娘很愛在加班的時候吩咐事情
(拜託大小姐是你上班時間和別人不一樣好嗎)
然後現在很敏感的法官7天遲交原本
對娘娘來說根本家常便飯
搞得書記官常常用最速件幫娘娘擦屁股
(這部分因為牽涉到小書有可能會偽造文書所以不贅言了 相信每個書記官都會心有戚戚焉
吧)
娘娘脾氣陰陽怪氣
她常常對書記官做出肢體上和精神上的虐待
會用手捏書記官的臉 還會用言語奚落
對於菜鳥書記官更可怕
常常冷嘲熱諷說"ooo不是在學校學過嗎 連ooo都不會 幸好你沒有考上法官 不然寫出來的
東西能看嗎?"
或是"連這也不會你真的做過ooo嗎?"諸如此類貶低工作和學歷的言語
(這應該構成職場霸凌了吧)
送進法官辦公室的當事人書狀常常沒經過兩到三周不會出來
自己漏批還會栽贓書記官說沒送 面對當事人的電催電話永遠都是小書去擋
最讓人受不了的是開庭完全不等書記官做筆錄
每個配她的書記官不管打字多快 全部都要庭後自己聽錄音繕打筆錄
而且最扯的是有些時候明明當事人根本沒有講的話
法官還會在寫判決的時候一直把筆錄拿出來叫你重聽
一定要等到你重聽兩三次之後確定當事人真的沒有講那句話 法官才會罷休
(而且這樣的狀況已經不只一次
小書認為如果法官真的那麼在意筆錄的話為何不當庭等書記官打完或是當庭整理筆錄
庭後事情已經很多了 還要浪費時間重聽筆錄 常常聽到晚上11,12點才能下班
還有書記官曾經加班累到不小心睡著 到凌晨才被值夜的法警叫醒)
此外娘娘永遠當天的庭當天才會看卷
常常中午休息的時候 辦公室都已經熄燈要午休了
娘娘才匆匆忙忙跑到辦公室 把卷丟在小書桌上說要調卷
下午要開庭中午還不讓別人休息
而且拜託中午是休息時間 檔案室也休息好嗎
下午就要開庭中午才在調卷是要逼死誰
相信我講到這裡 有待過那間靠北法院的人絕對知道我在講誰
那位洪水猛獸事蹟還有很多可以爆料 族繁不及備載
如果大家有興趣的話 本篇超過50推我就繼續講下去
(2018/6/16)
#靠北書記官225
我是#靠北書記官216 的作者
能夠成為靠北書記官版上最多回應的一篇文章
我真的倍感榮幸,也出乎我的意料之外
不過我相信該篇會受到如此大的迴響
除了一部份是話題的勁爆性外,
一部份是因為如此不公不義的事情一直在你我周遭發生,但終於有人敢把這件事情講出來
相信很多人都在敲碗等著續集
很抱歉,雖然該篇已經破600推了
續集卻拖了將近一個月才寫出來
原因是因為 我一直在等靠北地院的官方說法
就像士林地院書記官跳樓事件
至少該篇在幾天後士林地院就做出了官方回應
雖然很”官方”也很”官腔”
但至少高層是做了回應了
但是我卻遲遲都等不到
我不知道是因為我沒有很明白的指出那間靠北法院的名字
(即使推文已經非常明白的透露出是哪間法院)
還是高層發現我講的全部都是事實無法開吉,乾脆裝死不回應?
貴院完全沒有要把這件事當一回事,只是不停的在猜到底是誰發的文
畢竟貴院一直以來的風格都是 “不解決問題,先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實在也令人不意外就是了
畢竟皇城內的和平是不容破壞的嘛,呵呵
其實高層一直都知道這個問題
(別說高層了,我相信每個調進去靠北地院的人都一定聽說過娘娘的豐功偉業)
但卻一直裝死不去解決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想過
其實從院長、庭長、官長、科長全部都是欺負書記官的幫兇?
不管有多少書記官因此去看身心科、上簽呈
從來沒有人敢正面指出問題 說娘娘的不是
只會在書記官陣亡的時候開調動委員會討論:
“今年又應該推哪個倒楣的書記官去死?”
“娘娘喜歡女書記官,是不是應該要推脾氣比較好能力又好的書記官進貢給娘娘,
別讓娘娘不開心?”
在書記官受委屈的時候也只會講”能力越大、責任越重”、
”你們法官只是個性比較急”之類的這種幹話安慰書記官
面對真的不合理的要求和對待的時候,哪個高層敢為書記官挺身而出
告訴娘娘這樣是不對的?
法院整天高喊著公平正義
結果法院內部就是最不公平、最沒正義的地方
大家都只是出來混口飯吃
說穿了書記官的薪水也不是法官發的
只是因為職位高低,所以尊敬法官是長官
大家出來工作,要的只是互相尊重
別說書記官了,娘娘對待法助的態度也是令人不敢恭維
不過因為這是靠北書記官版 我就不離題了
最後
我希望這篇全臺灣最靠北的法院<基隆地院>可以出來回應
不管是要發在司法院官網,或是匿名發在靠北書記官都好
也希望娘娘可以收斂一點
不然保證還有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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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在大家都關注選舉的此時此刻,
這篇會有多少人看到,
也不知道最後討論是否會失焦,
又或者會被記者加油添醋扭曲成什麼樣的標題。
我只知道,處在閉鎖性團體中的法院書記官,
肯不惜丟掉工作或是受到上層更嚴重的壓力,
仍願意把一些不公平的遭遇說出來,
這件事應當受到社會更多的重視與關注。
一直喊著要司法改革,
相較於外部的運行制度,
是否更該從法院內部開始改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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