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聯合聲明】
中部「少年校園性侵案」公民團體肯定縣政府函文網路論壇下架所有未成年個資及案情資訊以保障兒少隱私權
#未成年加害者的隱私權應平等地受到法律保障
#台少盟肯認縣政府基於正視個資洩露問題而函文網路論壇下架文章的必要處置
👀完整聲明請見:https://reurl.cc/Xk2YO3
*此份聲明稿為共同連署之公民團體共同撰寫
今年度(2020年)九月份,中部爆發高中生性侵事件,本案在網路新聞、論壇等平台引起大批鄉民公審與轉發本案案情及未成年加害者個人資訊,嚴重侵犯其隱私權且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媒改盟)於2020年9月14日發布聯合聲明,譴責及呼籲各新聞媒體與網友即刻自律。( https://reurl.cc/bRGGGl )
近日,該縣縣政府已函文各大網路論壇,以違反保護涉案未成年者個人資訊之法條為由,要求網路論壇刪除本案相關文章,引起大批網路論壇使用者反彈,誤認縣政府對本案施壓。
公民團體們肯認縣政府在本案積極正視未成年加害者之隱私權,也再次呼籲民眾切勿持續跟風轉發相關資訊,尤其該案已經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各界應持理性監督態度關注此案
#不論未成年者為加害者或被害者都應蓋受到隱私權保障
#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監察院也已自請立案調查
#呼籲各界還給本案理性咎責的空間
《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明定應對涉案兒少之隱私權予以保障,確保涉案兒少(1)有權要求獨立且公正的機關或司法機構依法公正審理並得獲得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協助;(2)涉案兒少於重返社會後,能夠擁有尊嚴及價值感。
這次縣政府函文所引用《兒童及少年權益與福利保障法》第69條、《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8條等法律條文規範媒體或任何人均不得公開揭示、報導、記載兒少之姓名或足以識別身份之資訊,就是為了落實上述兒童權利公約之內涵並充分保障兒少隱私而訂定。
#網路公審無助於解決本案案情與其他性侵案件
#尊重別人的身體與性自主權應從教育做起
在本案進入司法機關審理、監察院也自請立案調查後,應讓本案交由公正的機關下達判斷。網友的無端謾罵並不能夠予以本案合理的審判結果,也會造成兒少當事人隱私洩露的疑慮,更可能造成未來雙方兒少回歸校園及社會的困難、加深性侵害案件當事人懼於網路輿論壓力而不敢揭露的害怕。
然而,仍可藉由本案在教育現場以及公開平台探討校園性侵、熟人性侵、權勢性侵等議題,檢視現行校園性侵通報制度與性教育的不足,推動性自主權與拒絕權的教育、尊重他人身體的觀念,並透過議題討論的施壓讓政府機關正視性侵防制的重要性,如此才能夠進一步減少與消弭校園性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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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台鐵普悠瑪號事故駕駛員家屬與律師出面召開記者會 律師代為宣讀當日車次駕駛的公開信。內容如下: 「首先,就這次普悠瑪號發生意外事故的罹難者及家屬,以及當日的乘客,致上最深的歉意,對不起。此次意外事故,造成許多家庭破碎,甚至無法彌補的憾事,本人內心深感萬分歉疚。 此外,身為普悠瑪號列車駕駛,本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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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丁允恭看來不止才幹過人,而且手段驚人,這幾天我也在想要不要隱忍就算了,但這些人都敢囂張到這樣,我這樣隱忍,不止是我還有更多的人會被欺負。
上星期六晚上,我收到一個警告,警告我不要再對丁允恭的事情爆料,然後留下這樣的一句話。
我盡我的責任了
你好自為之
不要弄到家破人亡
來對我講這種話的人,是我跟丁允恭的共同朋友,是不是丁的指使,這我就不知道了。
他說最近有關丁允恭的料都是我爆的,所以來警告我閉嘴。
丁允恭有什麼料?
我們來看看第二張圖是朱學恆的講法。
認識我的人都很清楚我不抽煙,我又不抽煙,不抽雪茄,至於什麼內湖的雪茄吧,我根本沒有去過,更別說我是除了賺錢以外就是瞎混,我上一次去酒店應酬應該是三年前了,我很認真工作賺錢倒是真的,我還常常自己去搬貨載貨,自己賺載水果的錢。
這個人去跟朱學恆爆料,又甘我毛事?
人在江湖飄,哪有不挨刀,經營粉絲團多年,當然有時候會有一些爭議,甚至是被告,但真的從來沒有遇過那麼囂張的,說你爆料就是你爆料,然後用家破人亡四個字來警告你。
是什麼情況讓這些人變的這麼膽大妄為?或許就像人家講的,只是暫時下去,之後沒多久就復出了,所以才敢這樣恣意妄為吧?
Ps. 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8.9.11記者會:陳明文遺失300萬現金案 10問蔡政府?》
一.蔡碧仲次長說:「依據法令分次提領沒有問題,很多人都規避通報,只要每次不超過50萬元,法律不能強制申報!」,如一般民眾都依照這個說法分次從銀行提領現金,規避通報,《洗錢防制法》將形同虛設?
二.蔡碧仲是法務部次長?還是陳明文委員辯護律師?為何以私害公? 蔡次長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之規定?
三.本案嘉義地檢署已經進行偵辦,蔡次長如此宣示,地檢署辦得下去嗎?
四.蔡次長為何確定陳明文委員的300萬元是分次提領?是聼說的?有確切依據?還是相信陳明文委員的講法?
五.洗錢防制法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法務部主管次長卻公然教導大眾,分次提領現金規避法律規範,要不要下台負責?
六.徐國勇部長說,300萬元要帶出國,一定要申報,申報就沒有洗錢的問題!確定嗎?說法不對要不要更正?
七.法務部次長、內政部部長瞭解案情嗎?為何急於護航?不當護航合適嗎?要不要道歉?
八.這件事講清楚有那麼困難嗎?面對外界的疑問!卻想以提告阻止更多質疑?本件事情這麼複雜嗎?
九.這件事情據陳明文說明,300萬元現金是分次從銀行提領的,那就公布分次提領的時間、金額及銀行名稱?不就真相大白了嗎?為何不公布?
十.不要告訴我們!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透露細節!此種説法不合理?外界會接受嗎?
誠實為上上之策,所以我們呼籲蔡政府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清楚講明白!
本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台鐵普悠瑪號事故駕駛員家屬與律師出面召開記者會
律師代為宣讀當日車次駕駛的公開信。內容如下:
「首先,就這次普悠瑪號發生意外事故的罹難者及家屬,以及當日的乘客,致上最深的歉意,對不起。此次意外事故,造成許多家庭破碎,甚至無法彌補的憾事,本人內心深感萬分歉疚。
此外,身為普悠瑪號列車駕駛,本人承諾,不會逃避、隱匿,或是說謊。我會坦然面對且配合司法調查,負起我應該要負的責任。此外,在此也感謝社會大眾及各界對於本次事件的關懷。
目前本案已進入司法調查的程序。有關事故的原因,本人已經當日車上遭遇故障的因素,操作流程,及相關的通訊過程,詳細地陳述給檢察官製作筆錄,本人也盡力將傷害降至最低,有關面對檢察官的詢問,絕對沒有隱匿的行為。其餘的相關疑點及責任歸屬,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本人靜候司法公平、公正、公開的調查結果,釐清事件的真相。
本人近日飽受身心煎熬,不論心理及生理方面都承受相當大的壓力,受到各界人士以及民眾一人一信的關心,誠感欣慰。感謝羅東聖母醫院的醫師一直不斷鼓勵我。他說:上帝既然留下我的活口,就是有些事情要我去做。
期盼各界能給予本人及我的家屬,有一定的空間。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
非常感謝當日參與救援的警消人員、台鐵同仁,以及羅東聖母醫院、博愛醫院、陽明醫院、蘇澳榮民醫院,和仁愛醫院等醫護人員參與救援,以及這段期間不分晝夜地辛苦照料。謝謝。
最後,對於不幸往生、受傷者,及當日車次的乘客,再次致上無限的歉意,本人會靜待司法單位調查,釐清本案責任歸屬,並還社會大眾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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