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大法官也看不下去的法律】
昨天說到,大法官決定出手處理自辦市地重劃種種弊端,但要怎麼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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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個人就可以拆你家?
我們先來簡單複習一下,要怎麼樣的情況下,才能由民間自己辦理市地重劃?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發起人要先成立籌備會,籌備會是重劃會的過渡期間。然而申請成立籌備會的要件,只要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 人」以上發起就好。
問題就來了, 7 個人就可以拆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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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大法官們怎麼說?
大法官說,在 7 個土地所有權人為發起人的狀況下,法律沒有考慮到那 7 個發起人佔所有被重劃的人的人數比是多少,也沒有考量 7 個發起人所擁有的土地面積有沒有佔所有被重劃土地的總面積是相當比率,因此違憲。
如果只要 7 個人就可以拆你家,可能會導致地主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的危險。
這樣的法律規定,欠缺實質上的正當性,程序上也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的要求,侵害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另外,當政府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卻沒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舉辦公開聽證,讓民有陳述意見、言詞論辯的機會,也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然而,市地重劃,有些人喜歡,有些人不喜歡,因為市地重劃後,有一種錢的味道。
未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給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讓他們有參與表示意見的機會,也不符合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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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怎麼說?
本號解釋是由桃園地方法院的法官聲請,就說道:「重劃後土地面積減少,位置及形狀均改變,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雖具有公共利益,但背後卻隱藏著巨大歸私利益,重劃利益由重劃業者獨享。……」;「自辦市地重劃本質上,隱藏重劃者的私益……」
陳新民大法官說:「此段聲請理由,道出了位於與民眾權益與爭議最接近的基層法院法官的正義心聲,吾等大法官同仁豈能不虛心傾聽之?」
湯德宗大法官認為少數優勢個人,假借自辦市地重劃之名,輕易揮舞公權力,巧取豪奪他人財產,根本就是「管制俘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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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終於修法通過!
在各方面的推動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已經有了新的規定,籌備會的成立,發起人人數必須超過所有地主的 3/10,以及發起人所擁有的面積要超過所有面積的 3/10 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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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律列車 #台中車站 #台中 #黎明幼兒園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2的網紅蔡旺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繼市議會總質詢,第四次、第五次大會中向賴市長提出應適度調回房屋稅漲幅後。於第六次市政總質詢2017/10/25蔡旺詮議員再度提出臺南市房屋稅課稅爭議,認為台南市90年7月以後之建物於105年適用1.67倍之稅率,同時追溯15年根本是罔顧程序正義,如此突擊性大幅調漲以致人民生活財產受到嚴重衝突,已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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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上任的新學生會長吳奕柔今天發出聲明,指過去已多次表明立場,認為管中閔「台哥大兼職」在校內申請兼職、產學合作契約時,應構成違法,候選人跟遴選委員間「利益迴避」也應受到行政程序法的正當行政程序原則拘束。
吳也認為,教育部對台大校長具有人事權處分,認為台大遴委會應依照教育部日前的行政處分,重啟校長遴選,因此針對今天台大遴委會對外聲明,堅持要聘管中閔當校長,吳早就在調查期間,投下「不同意」的反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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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公民教室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四個子原則 行政公正原則 民眾參與原則 資訊公開原則 行政救濟原則
根據資訊公開原則 政府的資訊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除非涉及國防外交及一般公務之機密外 其餘資訊皆應該主動公開 或允許人民調閱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在 蔡旺詮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繼市議會總質詢,第四次、第五次大會中向賴市長提出應適度調回房屋稅漲幅後。於第六次市政總質詢2017/10/25蔡旺詮議員再度提出臺南市房屋稅課稅爭議,認為台南市90年7月以後之建物於105年適用1.67倍之稅率,同時追溯15年根本是罔顧程序正義,如此突擊性大幅調漲以致人民生活財產受到嚴重衝突,已經破壞人民對政府之信賴保護原則,且對人民而言是真正突擊之不利益。
蔡旺詮指出,民國83年12月公告的大法官釋字第369號房屋稅法與土地法第147條與第187條內容有衝突,本應該檢討修正,然事過20多年行政與立法仍未完全解決此法律爭端,只修房屋稅條例卻遺漏土地法第187條,以致房屋稅調漲尚缺正當性。他認為中央賴院長應接地氣提修正案與立法院一同解決此法律爭議。
蔡旺詮強調,政府因人民而存在,每3年檢討房屋稅都不調漲,如今因為一只中央公文說30年未調漲,竟然一次調漲個夠,臺南市更是六都首創追溯15年課徵房屋稅,人民荷包失血怨聲載道。
蔡旺詮表示,房屋稅之調整應秉持憲法法律原則,保護人民權益不受侵害,立法意旨有利當事人可溯及原則,不利當事人不可溯及原則,公共政策行政處分應兼顧比例原則及人民之可期待信賴保護,行政立法怠惰、法律衝突、人民無辜,建議市府應調降房屋稅比照台中市政府的作法,而行政院也應做出全國一致性的天花板限制以防止如雙北兩市兩倍的漫天漲法,否則不排除和人民一起打行政訴訟或政策性的公民投票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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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內容
一、
教育部最近改了介聘辦法,把合乎介聘資格的老師從4 個學期變為6 個學期,目的是為了降低教師流動率,但是教師的流動率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教師流動率最大的問題是在代課老師,代課老師的問題沒有解決,教育部解決這個是沒有用的。
政府的施政有幾個原則,不外乎法、理、情,法當然擺前面,有些老師結了婚可能分隔兩地,好不容易等到了,忽然跟他說不行。2 月公布,3 月開始實施,本來已經找好對象可以調了,現在突然跟他說不行,他的人生就在這裡會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如果講理的話,他當時分發的時候,簡章跟他講2 年後就可以申請介聘,現在時間到了,你跟他說不行,這已違反信賴原則。再者,於法律上的規定,教育部此決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辦法公告後,明顯違反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九條更提到:「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要公布辦法或實施辦法都可,但是讓民眾措手不及,就是違反行政程序法。
想要降低教師流動率,立意良善,但是更改介聘辦法,並不可行,建議教育部延後1 年實施,讓這些合格、可以介聘的老師有一個緩衝期。
二、
根據教育部補助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來編定伙食費,該要點是從民國81 年陳英豪擔任省政府教育廳廳長的時候開始實施,已經實施了24 年,目前伙食費仍在用24
年前的標準。最近大家都在吵軍公教要加薪,他們4 年前才調過薪,可是這個伙食費的標準24
年來都沒有調整過,請問教育部部長覺得合理嗎?全國國立特教學校總共18 所,其中12 所學校有住宿生,目前的資料共有737 名住宿生,就算去調整他們的伙食費,也用不到多少錢。全國的特教高中總共有6,336 名特教生,只有737 名住宿生,需要比較高的伙食費,請問吳部長可否調整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住宿生的伙食費?該要點是否應該修正?
●新聞連結
(1)
http://udn.com/news/story/6888/759163-%E6%95%99%E6%BB%BF6%E5%AD%B8%E6%9C%9F%E6%89%8D%E8%83%BD%E8%AA%BF...-%E6%9A%AB%E7%B7%A9%E5%AF%A6%E6%96%BD
(2)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27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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