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號稱要打造台版持斯拉電動車的淳紳公司(股票代號4529)董事長沈瑋,被控透過專利作價方式,取得淳紳子公司TPHK(香港商昶洧香港有限公司)股權,再利用非常規交易或簽訂契約,掏控淳紳4.8億,台北檢調4日搜索淳紳公司約談董座沈瑋等12人,昨深夜法院裁定沈瑋1200萬交保,沈瑋覓保無著,只提出100萬元,餘由律師暫擔人保,今凌晨沈瑋走出法院表示:「謝謝法官,我們在法庭上證明我的清白。」
關鍵字:法院裁定沈瑋1200萬交保,沈瑋覓保無著,只提出100萬元,餘由律師暫擔人保
如果法院裁定交保,
一般情況是被告提出擔保金1200萬,
如果之後被告跑了,就沒收擔保金,
不過如果被告一時拿不出那麼多錢,
也可以由具一定財力的人出具保證書,
指定相當保證金額,
不過之後被告跑了,具保人是要負責的,
就是要繳具保金額,
所以要說具保人就是保證人,
也不算錯,因為法律效果就是那樣。
不過這個案子特別的是
竟然是由律師擔任具保人,
金額還很大(1100萬元),
這個法律服務實在太棒了,
如果是我,我一定不提供!
#才收你多少錢要擔這麼大責任?
#當我傻了嗎?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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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272判決-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
☀️爭點: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為何?
🍀關鍵字:#犯罪所得、#沒收、#不法利得、#估算、#罪疑唯輕
✒️最高法院於109年3月19日作成109台上1272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不法利得估算之適用前提:
刑事沒收與刑罰、保安處分,同為法院認定刑事違法行為存在時,應賦予之法律效果。然囿於刑事審判上,就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不易,故105年施行之沒收新制,增訂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明定法院就需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或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從而法院於犯罪不法利得已確定存在,卻無法具體確認犯罪不法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或確定所需花費顯不合比例,而合於估算之前提時,為踐履法律所課予之沒收、追徵義務,並貫徹沒收、追徵剝奪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適用上開規定,藉估算之方法加以確認,不僅是法院的權利,更為職責所在。
二、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
刑事不法利得之估算,雖不若認定不法利得之存在應經嚴格證明,然為免流於裁判者之恣意,自仍須立於與該不法利得相關聯,且業經確認之事實基礎上,依吾人日常生活之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相關專業領域之特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並謹守罪疑唯輕之原則,儘可能為與事實相符之推算;於訴訟程序上,尤應恪遵正當程序公開、透明之要求,適時讓當事人知悉估算之採用及其方法與所憑之準則,予當事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俾保障其資訊請求權與意見陳述權等訴訟上聽審權。
三、具體案例:
原判決關於本件犯罪所得之認定,係維持第一審判決所為,以上訴人與陳○楷等三人均供承本案犯行之報酬,係以每人每使用1張偽卡提領款項,不論金額多寡,均可得500元計之,然就本件各次實際使用偽卡提款之人,均已不復記憶等語,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彼等個別持以領款之偽卡張數,是依卷存事證,本件犯罪確有不法利得,但其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已符合估算之前提,爰執上訴人與陳○楷等三人所述之上開報酬計付標準,佐以原判決附表一至三、五及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本件各次提款所使用之偽卡數量、現場監視器或自動櫃員機攝錄鏡頭攝得之人物影像等事實為基礎,本諸罪疑唯輕原則分別計算本件犯罪所得報酬總額,推估上訴人與陳○楷等三人分別持以領款之偽卡張數,並參酌民法第271條規定,認定彼等個別之犯罪所得;原審並於審判期日,就本件犯罪所得採用估算之上開原因、估算之方法與所憑之準則,對上訴人提示、告以要旨、詢問其意見,經上訴人表示無意見,有該審判筆錄可按。是原判決於理由詳述上情,就上訴人本件犯罪所得依法諭知沒收、追徵,經核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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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總則第十章,乃就假釋要件、撤銷、效力,以及期間計算為規範。其中第78條第1項有關假釋之撤銷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此為假釋撤銷的帝王條款與鐵律,行之有年,鮮少受到質疑。然而,釋字第796號解釋做出宣告認為,假釋期間更犯他罪,不考慮受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以及有無基於特別預防之考量,一律依刑法第78條第1項撤銷假釋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此起因於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刑法第78條第1項之規定,過於明確,讓法院難有裁量之空間。故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之後效力,受假釋人若再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無特別預防之考量者,若一律撤銷假釋者違憲,並立即失效。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此解釋又是一次劃時代的解釋,對於我國假釋撤銷制度產生重大且深遠的變革。另,本期「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吳志光老師,對於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議題,從總統找現任大法官詢問司法改革進行現況來破題,從而探討司法改革與總統職權關聯性。同時更進一步為讀者來探討總統職權界線「天花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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ℹ醫師用藥瑕疵與藥師調劑瑕疵之舉證責任問題/#劉明生 教授
ℹ‧保險業務員與被保險人串謀為不實告知之法律效果/#葉啟洲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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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直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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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6號一錘定音──刑法第78條「一律撤銷假釋」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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